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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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附件二:

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对公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

附件三:

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个人业务反洗钱实施细则

ⅩⅩ年7月10日

附件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工作,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我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岗位设立、职责、内容、学习培训、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ⅩⅩ市ⅩⅩ村镇银行各部门及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工作管理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

第二条洗钱是指为了掩盖非法收入的真实来源和存在,通过各种手段使其合法化的过程。

第三条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三章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

第四条建立健全我行反洗钱工作组织体系,明确职责任务。

(一)反洗钱领导小组及职责

我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是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监督、协调、组织、部署全行反洗钱工作,负责审定我行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监督评价全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

领导小组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营业部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通过分支行反洗钱工作制度、办法和措施;

2、审核通过分支行反洗钱工作计划;

3、负责研究分支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重大和疑难问题,决定解决方案;

4、审核向上级机构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告和工作总结;

5、负责每年对分支行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

(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财务会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宣传培训、管理全行的反洗钱工作,财务会计部负责人及反洗钱专管员要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拟定和修订反洗钱管理办法、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有关规定;

2、负责监督、检查、评价各部门、营业网点的反洗钱内控是否充分、有效,各级管理者和反洗钱岗位员工是否履职;

3、协助各部门、营业网点做好客户风险分类和对新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工作;

4、指导、督促各部门、营业网点完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数据报送工作,并协助对可疑交易和其他异常交易进行筛选、甄别、报送;

对认为有重点可疑的交易要在收到报告的第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反洗钱有关部门报送;

5、组织对全行的重点可疑交易的调查,配合人民银行和司法机关调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负责全行范围内的反洗钱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对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7、负责每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行和总行报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8、负责与总行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系,承担当地人民银行、总行、分、支行反洗钱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部门反洗钱工作及职责:

综合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信贷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合规与风险控制部、营业部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本线条全面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我行反洗钱制度,负责本线条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落实,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我行反洗钱制度要求,及时修订本条线的经营管理制度与业务操作流程;

2、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将客户身份识别纳入本条线有关账户开立、账户管理、客户管理等业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3、根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本业务线条的特点,指导本条线业务人员分析、报告可疑交易;

4、根据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修订本条线有关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完善不同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确保我行不同介质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负责对本条线业务、产品、电子交易系统等进行反洗钱评估并采取预防措施;

6、履行业务综合检查时,应覆盖反洗钱的控制要求,并协助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

(四)反洗钱专管员工作及职责

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专管岗是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基础部门,按照总行要求设置A、B两个角色的专管员,拟定由业务监督经理和大堂经理担任,负责做好本机构的数据报送、人工甄别工作。

1、负责对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进行修改、上报;

2、负责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判断;

3、负责检查系统数据的完整性;

4、负责对客户进行合理的风险等级划分,对已划分好的客户或账户每半年进行一次复评;

5、负责向客户宣传、解释反洗钱的知识及责任;

6、负责与财务会计部反洗钱岗位的联系。

(五)对公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及职责

1、负责完善客户联系人登记制度;

2、审核单位客户开户资料,管理并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3、掌握客户短期内大额、可疑款项存取情况;

注意了解客户异常资金动向;

4、审查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收付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如有怀疑及时报告专管人员,对客户身份及交易怀疑或有疑问的登陆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及时进行核查。

(六)个人业务工作人员反洗钱工作及职责

1、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完整、真实地登记并妥善保管客户个人资料,并核实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2、在办理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时,按照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核实和识别;

3、认真分析、识别、判断客户及交易,对发现的重点可疑交易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及负责人报告。

(七)综合管理部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确保与总行及人行系统的畅通,为全行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对涉及系统的需求及时向综合管理部科技人员反馈;

3、其他与本部门反洗钱相关的管理职能。

第四章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第五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指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与程序,向人民银行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表和相关信息的行为及报送制度。

第六条大额交易,是指交易主体通过本行营业网点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支付交易。

第七条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操作流程

(一)在系统操作过程中,各营业网点反洗钱专管员的工作流程:

1、对系统提取数据的正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每日与核心系统进行比对。

2、对系统提取的大额交易进行修改、上报。

3、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甄别判断,对判断为可疑的交易如有错误信息按照系统提示进行修改,修改正确后根据客户的可疑程度在系统中按照“一般可疑、重点可疑、重点可疑且报告当地人行、重点可疑且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重点可疑且报告当地人行和公安机关”五钟类型在系统中进行判断选择并上报。

4、对人工甄别后判断为不可疑的交易进行交易作废,并在系统中填写不可疑的理由,然后保存,便于今后在系统中随时可查询、调阅。

5、对柜员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客户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动情形,经分析确认为有重点洗钱嫌疑的,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在核实系统数据已报送的情况下,还要制作可疑交易书面报告,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财务会计部反洗钱专管员及部门负责人报告。

(二)在系统操作过程中,财务会计部反洗钱专管员的工作流程:

1、检查辖内各网点在我行反洗钱系统中提交的大额交易是否及时报送,可疑交易甄别是否正确,如有疑问将交易退回原网点,要求其重新甄别。

2、检查辖内各网点上报作废的可疑交易是否与交易特征相吻合,判断是否合理,对判断不合格的交易在系统中退回网点,要求其重新甄别。

3、对各营业网点上报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的首先检查系统是否报送,同时及时整理书面资料并保证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当地人行和总行财务会计部报告。

4、及时审核辖内各网点在我行系统中上报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数据。

(三)各营业网点报送重点可疑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

1、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

2、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

3、核心系统客户分户账。

4、客户身份证复印件。

5、联网核查系统打印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

6、客户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

7、可疑交易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

客户的开户名称、账号、身份证号、开户时间、经营范围、截止报告日客户的账面余额、客户可疑交易行为描述、判断为可疑的依据。

8、本次报告的可疑交易知情人员名单。

第八条操作程序

(一)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操作程序

1、大额交易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总行综合管理部将数据上传到反洗钱系统。

2、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支行各营业网点,须完成反洗钱数据的检查、补录、报送工作。

3、由总行财务会计部通过指定系统,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4、客户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或发卡营业网点报告。

5、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6、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营业网点报告。

7、对即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各营业网点应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操作程序

1、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个工作日内,总部综合管理部将数据上传到反洗钱系统。

2、可疑交易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完成反洗钱数据的检查、分析、补录、甄别、报送工作。

3、由总行财务会计部通过指定系统,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4、各营业网点应对行内反洗钱系统生成的可疑交易报告进行认真的检查、分析、甄别、报送工作。

按照规定审查交易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

在审查中如果有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或者没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交易或客户涉及违法犯罪活动,则不能将所发现的异常交易作为可疑交易报告,反之则可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报告。

5、各营业网点如果没有将某一具有疑点的交易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但有证据证明已经对该交易进行过分析、审核或判断,且提出的未报告理由不具有明显的非合理性或尽职调查工作不存在重大失误,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可通过分析、审核、判断后确定该交易不可疑的,写出书面报告专人专夹入柜保管以备后查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

6、除对系统生成数据进行甄别外,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应对本行所有客户交易活动进行分析、识别,结合开户资料、以往账户交易情况等相关资料综合判断,并对确认有洗钱嫌疑的客户,采取人工判断、甄别报告可疑交易。

7、被有权机关采取查询、冻结、扣划和我行判断为可疑的涉及我行客户的交易,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应及时核实本机构是否已就该交易报送过可疑交易报告;

未报送过的,应根据该客户开户资料、交易情况等判断是否可疑;

经判断为可疑的且系统未报送的采取人工补录的方式进行补报。

8、各营业网点在报送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须在我行反洗钱系统“可疑程度”和“采取措施”字段中对报告的重要程度和处理情况作出说明。

9、各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其报送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和文件。

保存期限自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至少5年。

10、符合以下规定的可疑交易,分支行各营业网点应及时向当地人行和总行财务会计部书面报告,并配合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1)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交易涉嫌犯罪的;

(2)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交易对手与联合国、中国国务院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相关的;

(3)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发现的可疑行为。

(三)特殊交易报告工作程序

1、各营业网点对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的大额或可疑交易,补、漏报机构或部门应在发现补、漏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应进入我行反洗钱系统,人工录入漏报的交易数据,并进行审核。

2、各营业网点对已生成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如发现相关交易主体信息存在错误的,应“删除交易报告”删除该账户项下某条交易,再进行“补报交易报告”进行补报。

3、及时处理总行返回的补正报文。

(四)特殊案例处理工作程序

1、客户通过在我行开立的账户、银行卡所发生的交易,原则上由开立账户的营业网点报告可疑交易。

交易行发现客户交易可疑但又未掌握相关客户身份信息无法报送的,交易行应在可疑交易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通知账户开户行报告可疑交易;

开户行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甄别、报送。

2、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交易,由交易行报告可疑交易。

3、各营业网点应高度关注和监控客户通过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发生的交易。

对于客户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发生的交易,由开立账户的支行报告可疑交易

4、各营业网点接到客户举报的,应对被举报的账户进行分析、识别,确认为可疑的及时报告可疑交易。

第九条各部门、营业网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大额支付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各部门、营业网点应将下列交易或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以上“短期”,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对符合下列支付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下列交易可不计入客户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一)办理汇兑业务支付手续费;

(二)办理贴现业务支付手续费;

(三)购买凭证(转账支票、现金支票、进账单、信电汇凭证等)支付手续费;

(四)补制回单、对账单支付手续费;

(五)开立存款证明支付手续费;

(六)挂失、补办银行卡支付手续费;

(七)购买网上银行密钥支付手续费;

(八)开具业务征询函支付手续费;

(九)办理保函、保理、担保业务支付手续费;

(十)办理借记卡、信用卡(包括贷记卡及准贷记卡)支付工本费、年费及挂失费。

(十一)根据代收付协议替付款人(或收款人),包括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通信公司等缴纳(或收取)水费、电费、燃气费、固定电话费和手机资费等代收付业务所产生的交易,可不计入付款人(或收款人)当日累计大额交易的范围。

第十三条柜员应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审慎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柜员应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柜员应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第五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十六条各部门、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各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账户、结算等服务。

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在了解客户、交易目的、交易性质和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的基础上,对客户或账户采取相应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在与客户首次建立关系或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对私客户要实行账户实名制,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留存客户身份复印件或影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更新并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八条在与客户首次建立关系或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对公客户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并通过“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四川省工商局网上工商”等,查询网上信息与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是否有差异,开立账户时工作人员要通过走访企业经营场所等方式获取企业信息,还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复印件或影印件。

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更新并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九条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二十条应加强大额存取款业务相关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含5万元)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时,须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要进一步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

第二十一条代理人客户身份识别

为客户提供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核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

第二十二条持续识别客户

(一)在于客户的业务关系续存期间,各部门、营业网点对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资金来源、日常经营状况和经济状况,加强对其资金交易活动的监管分析。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要采取审核单据、询问了解等方式了解其资金来源和流向。

(二)发现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期的,应及时提示客户及时更新,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应终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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