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6346341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30.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docx

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阜阳市10kV**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发包人):

合同编号(承包人):

工程名称:

阜阳市10kV       改造工程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安徽省阜阳市

 

阜阳市10kV     改造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阜阳市10kV***改造工程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的发包与承包事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阜阳市10kV***改造工程。

1.2工程账号:

1.3工程地点:

阜阳市-配网。

1.4承包方式:

本合同按以下第

(1)种方式承包:

(1)施工总承包;

(2)施工专业承包;

(3)其他:

/。

1.5工程范围:

工程施工相关手续办理,施工工程资料收集整理。

具体内容以施工图对应的工作内容的相应工程量及发包人认可签证的工程变更为准。

2.工程质量

2.1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行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达到国家电网公司优质工程标准。

工程“标准工艺”应用率≥95%;工程“零缺陷”投运;工程使用寿命满足公司质量要求;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原因造成的六级及以上工程质量事件。

2.2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经检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担,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标准,检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负担。

3.工期

3.1总工期:

50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计划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的开工日期为准。

3.3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3.4发生以下情况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4.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由于承包人违约行为或原因除外;

3.4.2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停工的。

3.5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工程或其中一部分提前竣工时,承包人应按此要求提前竣工。

双方协商由此增加的费用。

4.设计文件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3)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于开工/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于开工/日前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设计公司于开工15日前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5.工程价款

5.1工程价款按以下第

(2)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含税)。

(2)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含税)。

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

(3)其他: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

/。

5.2本条第5.1款工程价款选择固定总价承包或固定综合单价承包方式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或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间保持不变,不因市场变化因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任何因素而调整。

5.3双方确定工程总价/工程暂定总价(以下简称“签约合同价”)中已充分考虑且包括了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

5.3.1承包人的窝工损失(包括设备、图纸的暂时脱供);

5.3.2设备材料的二次倒运发生的费用;

5.3.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涨价费用;

5.3.4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卸车及保管费;

5.3.5其他:

/

6.结算方式

6.1工程结算原则

6.1.1若承包人在工程变更或工程量增加事项发生后未向发包人书面呈报工程价款增加的签证单,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该项增加的工程价款,发包人无须将此项作为工程价款计算的依据。

6.1.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承包人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6.1.3其他:

/

6.2工程竣工工程款结算

6.2.1根据本合同第5条约定,工程价款选择非按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编制施工结算书,经由发包人审核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

6.2.2承包人同意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就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或审计,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该审核或审计结论作为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依据。

但是,若政府有关审计机关或财政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或财政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财政评审机构作出的评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并据此据实调整工程价款。

7.支付方式

7.1工程款按以下第

(1)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格%,支付时间:

(2)分期支付:

A预付款支付签约合同价的/%,预付款中已包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时间:

/;

B进度款支付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支付时间:

/

C结算款支付达到工程结算价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完成后/日内支付。

7.2发包人按工程结算价总额5%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保修期到期后结算,保修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保修期满后的12月内,发包人将剩余质量保证金(如有)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提交等额银行保函作为质量保证金,应行保函有效期不得短于保修期。

7.3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发包人所在地税务部门认可的正规等额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8.材料设备供应

8.1本工程由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发包人供应主要材料设备清单详见附件2),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8.2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提供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环保合格证明,并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如有不合格的材料和制品承包人必须负责更换并承担费用。

8.3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所拖延工期及因此增加费用承包人自行负责。

8.4其他:

/

9.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

9.1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2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

9.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9.4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9.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10.双方权利

10.1发包人权利

10.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0.1.2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发包人的批准,并不减轻或者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10.1.3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检查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10.1.4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不发生有损发包人形象和声誉的有责行风事件和媒体曝光事件。

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要求时,发包人、监理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10.1.5其他:

/

10.2承包人权利

10.2.1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0.2.2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1.双方义务

11.1发包人义务

11.1.1负责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

11.1.2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1.1.3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1.1.4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11.1.5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

11.1.6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发包人发包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1.1.7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1.1.8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11.2承包人义务

11.2.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1.2.2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1.2.3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按时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工程进度确保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工期进行,并确保施工组织措施中所承诺的人力、机具及合理项目管理的实现。

11.2.4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2.5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制度,落实施工分包管理工作各项要求,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分包人员的安全,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1.2.6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雇员或在其雇员之间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护治安,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使其免遭破坏。

11.2.7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1.2.8在施工期间保持施工场地不出现任何影响工程的障碍,排除雨水或污水,装备和多余材料储存并作出妥善安排,及时拆除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从现场运走任何废料、垃圾。

11.2.9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行业规章制度和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分包的各项管理要求。

包括:

(1)提出工程项目施工分包计划申请,经批准后实施;选择分包商必须符合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要求;

(2)监督分包工程的实施情况,动态核查验证分包商主要人员人证相符以及施工机械、工器具配备等施工条件的一致性,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3)审批专业分包商编制的施工安全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安全技术措施等),监督其严格实施,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核备案;

(4)督促专业分包商或组织劳务分包商的全体入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5)定期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管理检查,落实分包商主要人员进场审核、教育培训、安规考试、健康体检、工伤保险、劳动合同签订、文件审查、组织指挥、现场监督、安全考核、质量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建立项目施工分包队伍和人员台帐,及时向业主项目部报送并在基建管控中填报项目分包管理信息;

(7)组织对施工分包商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动态评价和分包工程竣工后的资信考核评价工作,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

11.2.10严格按照环评、水保报告和当地的环保要求以及设计文件组织施工,确保不因施工原因影响项目通过环评、水保验收。

11.2.11严格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档案管理。

将档案管理纳入整个现场管理程序,坚持归档与工程同步进行。

确保实现:

档案归档率100%,资料准确率100%,案卷合格率100%,保证档案资料的齐全、准确、系统;同时保证在约定的时间移交竣工资料。

11.2.12积极配合施工图设计优化工作,参加设计交底,对施工中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应及时告之发包人,并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工作。

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而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视为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1.2.13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发包人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2.14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11.2.15按时支付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费用。

11.2.16承包人确认已阅读及理解合同附件所列国家电网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并承诺严格遵守与其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规定。

11.2.17承包人应负责的其他工作:

/

12.工程验收和保修

12.1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12.2竣工验收

12.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4份。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发包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组织验收。

12.2.2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款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12.2.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验收意见及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费用。

承包人拒绝修改或修改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改,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12.2.4若该工程经双方认定需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应在该工程正式完工后,由发包人通知验收时间,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进行推延。

12.2.5实际竣工日期为发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日期。

需修改后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竣工日期为修改后发包人验收合格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证书或验收报告的日期。

竣工日期也视为工程保修期起始日期。

12.2.6因特殊原因致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12.2.7竣工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报告和结算资料后进行审核确认,同时双方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12.3保修责任

12.3.1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5)其他:

/

(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第23条特别约定中约定。

12.3.2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未按上述约定履行无偿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聘请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3.知识产权

13.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2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3.3除承包人的专利技术外,所有有关本工程的照片、录像、图纸、技术资料的所有权及涉及的知识产权均为发包人所有,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本合同目的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13.4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4.保密义务

14.1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4.1.1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4.1.2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4.1.3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4.2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4.3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5.合同变更和解除

15.1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5.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2.1承包人发生歇业、解散或破产、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

15.2.2工程建设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内容无法实施或目标无法实现的;

15.2.3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的;

15.2.4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5.3合同解除后,对于已履行部分给合同各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按如下约定承担:

15.3.1若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结算金额按经发包人确认后的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5.3.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无故要求解除合同。

若发包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已付全部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16.违约责任

16.1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的,应就逾期部分向承包人支付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16.2承包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和/或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6.3如承包人无法按期完成本合同工程,每延误一日,应按签约合同价格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天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6.4当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应按照本条第16.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6.5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应及时负责采取有效措施直至符合规定标准,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6工程质量不达标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整改通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进行彻底返工修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承包人应按照本条第16.3款约定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若承包人逾期整改,或整改后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6.7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0.1%的违约金。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有错误的,每发现1处错误,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3%的违约金。

16.8施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含分包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承包人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9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3条约定义务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发包人所有的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所获收益归发包人所有。

16.10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第14条约定义务的,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且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6.11承包人非法将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第三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其他损失,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6.1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格2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费用及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6.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应按签约合同价3%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6.14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违约金低于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的,应就差额部分向发包人进行赔偿,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不以合同价格为限。

16.15承包人违约除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16.16承包人因违约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发包人有权从任何一期合同应付款项中予以扣除。

16.17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本合同被依法解除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工程的完好。

16.18其他:

/

17.索赔

17.1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关索赔事件的证据,并有意向对方索赔,均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含本数),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简称“索赔通知”)进行索赔。

17.2被索赔方应在接到索赔通知后28天内(含本数)给予回应,包括要求对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索赔处理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第19条的约定办理。

18.不可抗力

18.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8.2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8.2.1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8.2.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