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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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草案

广安市林木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科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技术规程,结合广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非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必需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凭证采伐。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林木采伐包括森林主伐、更新采伐、抚育间伐及其他采伐。

第四条 市、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管理、监督和指导林木采伐作业。

第二章 采伐限额管理

第五条 林木采伐坚持限额管理,实行分类控制。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胸高直径5厘米以上的乔木均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 各区市县森林采伐限额由市人民政府依照省人民政府核定的采伐限额逐级逐年下达,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要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落实到乡镇、村组。

第七条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限额管理,国家下达的各类采伐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允许结转使用。

国家公益林中的一级公益林禁止采伐。

严禁对天然林、人工防护林、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世界银行贷款造林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期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指标和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未经上级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林木采伐限额。

因应急救灾等特殊原因,确需超年度森林采伐限额采伐的,必须逐级报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采伐设计管理

第九条推行简易采伐作业设计。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有林木,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一次性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或采伐面积在0.1公顷以下的,免于作业设计。

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和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确定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

除有特别规定外,采伐作业设计无需专门审批。

第十条 采伐作业设计应在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或重新现地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林分特点、立地条件和经营措施类型区划作业小班,标明四至,实测面积。

作业设计要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程、政策进行设计。

要准确说明采伐作业地块坐落、权属、林班、小班、林种、树种、四至以及采伐对象面积、蓄积、出材率、作业方式、更新树种等因子。

第十一条 林木采伐应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

铁路、公路沿线及视野范围内、河流两岸、水库周围、城镇附近第一层山脊以内的林木严禁皆伐作业。

第十二条 对森林主伐、更新采伐、皆伐改造等采伐作业设计采用标准地法。

面积小于(含)0.1公顷的实行全林每木检尺。

标准地法:

在作业小班内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设置方形或带状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小班面积的2%,每块标准地面积不得小于0.1公顷,设立标记,实测面积。

闭合差不得超过1%。

第四章 发证审批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个人,除持林权证外还须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采伐成片林(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上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上,下同)的,提交成片林木采伐申请、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二)采伐零星林木(采伐作业面积0.1公顷以下或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下同)的,提交零星采伐申请。

征占用林地需要伐除有碍林木的,还须提供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木设计。

第十四条 林农自有林木采伐原则上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林业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由乡镇林业站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采伐许可证复印同级森林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一小班(地块)一证制,禁止跨年度发证和使用。

国有林木的采伐,以伐区调查设计的小班为单位,不得跨小班发证;集体或个人林木的采伐,采伐地点必须落实到山头地块,注明四至,不允许多地一证。

第十六条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取得发证资质的专门人员发放和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建立并严格执行领用登记、存根回收和核发责任制度。

在向申请单位、个人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同时,发放《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和《林木采伐监管责任书》,告知采伐单位、个人采伐林木的注意事项和落实采伐者的自我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负责审批采伐和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和受委托单位,应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当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采伐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发证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载明理由。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审批、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采伐证的核发,除国家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县属国有林场国家公益林的采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

(二)县属国有林场商品林,非林业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其它组织的零星林木和集体所有的林木采伐,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三)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承包山自有林以及其他个人自有林,由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第十九条林权共有的,按协议或林权的主要组成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林木转让后需要采伐的,按转让后的林木权属归类审批核发采伐证。

有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林权争议经人民政府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有异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生效的林权证明,审核发放采伐证。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护路林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证。

对公路行道树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由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更新采伐方案和更新栽植方案,征求同级绿化委员会意见后,区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凭更新采伐作业设计和其它相关材料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凡未征求同级绿化委员会意见和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不得擅自采伐。

第二十一条征收占用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内部使用林地(指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用地,下同),确需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持使用林地许可证,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和核发采伐证。

第二十二条受灾林木采伐审批按照《四川省受灾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申请受灾林木采伐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调查设计文件,含受灾调查报告、采伐作业设计。

(三)采伐林木的林权证书。

(四)国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或集体、个人身份证明。

非国有受灾林木采伐面积0.1公顷或5立方米以下,可只提供第

(一)、(三)、(四)项申请材料,但需在申请报告中注明采伐树种名称、株数和分树种采伐活立木蓄积情况。

第二十三条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凭采集许可证采集。

第二十四条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一级保护树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三级保护树木,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第二十五条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它林木,不能及时办理采伐证的,可以不经申请直接采伐,但组织抢救的单位须在采伐结束后10日内将采伐情况书面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采伐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采伐林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经批准的调查设计文件和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作业,并严格执行台帐登记制度。

采伐面积、蓄积其中一项达到采伐证规定的,采伐单位、个人应当停止采伐。

确需继续采伐的必须报经发放采伐证的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授权单位应当对采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进行采伐的,应当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第二十八条采伐作业实行林主自我监管制度,采伐单位、个人要对所采伐的林木加强监管并落实自我监管责任,不能突破采伐证和作业设计批准采伐的内容;采伐后更新造林实行林主承诺制度,采伐单位、个人应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1年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切实加强新造林日常管护,确保造林成效。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的采伐许可证有效期结束后,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须按照行政审批“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组织对申请人采伐及更新造林质量进行抽查检查。

参与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对抽查检查结果负责并如实填写检查结论,发现乱砍滥伐等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违法采伐林木的,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不再发放许可证;

(二)责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务;

(三)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罚款(造林费按平均每亩500元计算)。

第三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采伐作业设计、现地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附件:

1.零星林木采伐申请

2.成片林木采伐申请

3.成片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表

4.林木采伐更新注意事项告知书

5.林木采伐审批登记台账

附件1

零星林木采伐申请

申请人______,(男/女),现年___岁,出生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文化程度_____,家住___。

本人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林权证号码:

_____________;需在自家集体林权改革后新颁发的林地、林木权属所有中,森林类别属商品林的林种中采伐树木。

山场小地名为____________,四至界线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__,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地类为________,林分起源为________,林种为________,共________株。

其中:

________树_____株,________树_____株,属(中龄、成熟)林,活立木蓄积_____立方米。

本人主动提交申请附带所需查验的林权证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经乡镇林业站审核,林业主管部门填发《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我将严格按照《林木采伐注意事项告知书》和林业政策法规要求进行采伐。

望审核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林权申请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乡镇林业站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成片林木采伐申请

具申请,     县(市、区)      乡(镇)     村  组,林权所有者                等  人,需在森林类别属商品林的林种中成片采伐林木。

成片采伐山场小地名为         ,四至界线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成片采伐面积    亩,地类为    ,林分起源为  ,林种为   ,龄组为(中龄林、成熟林),树种为        ,树种组成比例为          ,活立木蓄积   立方米。

经乡镇林业站审核同意,现报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现场进行作业设计,并下达成片采伐指标数量,望审核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林权申请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站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乡镇林业站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成片林木采伐简易作业设计表

   所属区县:

                                                单位:

 公顷、立方米、米、厘米                         

伐区概况

森林资源状况

伐区位置

权属状况

面积

蓄积

树种

组成

林种

起源

林龄

郁闭度

乡镇

小地名

四至界线

林权

所有者

权属性质

西

 

 

 

 

 

 

 

 

 

 

 

 

 

 

 

 

 

 

 

 

 

 

 

 

 

伐块采伐作业设计情况

设计采

伐面积

采伐主要树种

采伐方式

采伐木

平均胸径

采伐株数

采伐蓄积强度(%)

采伐蓄积

出材率(%)

采伐出材量

更新树种

更新期限

备注

 

 

 

 

 

 

 

 

 

 

 

 

 

 

 

 

 

 

 

 

 

 

 

 

 

 

 

 

 

 

 

 

 

  设计人员签字(手写):

                年   月  日

附件4

林木采伐、更新注意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一、采伐林木必须在拿到采伐证后才能进行,请认真阅读采伐内容,并严格按照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组织采伐,违者以盗伐、滥伐林木追究法律责任;数量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立案起点为:

滥伐蓄积20立方米,盗伐蓄积2立方米)。

二、采伐林木必须边采伐边检尺或边计重,并将伐倒木搬出采伐现场至山脚、路边等可归堆验收的地方,以方便检查验收。

核定范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中止采伐:

(一)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面积或株数,但已达到核定蓄积(材积);

(二)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或株数。

若要继续采伐核定范围内未采完林木,必须重新申请批准后方能继续采伐,否则,超伐部分视情况(将)以滥伐林木处罚。

要特别注意不能纯粹按采伐证株数规定采伐林木,只有幼树才是以株数计算。

因此,在采伐过程中,一定要建立台账并及时记录采伐林木株数或蓄积,随时掌握采伐林木的蓄积量,避免超伐林木行为发生。

三、过度采伐林木,致使出现“天窗”、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行为,属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尽管采伐数量在《四川省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之内,但仍属于滥伐林木违法行为,数量较大的,依然构成滥伐林木罪。

四、采伐权属有争议的林木,以滥伐林木论处。

故意损毁有争议的林木,以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相应处罚。

五、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

六、采伐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

采伐作业结束,及时清除伐区内剩余物。

七、严格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规定的树种、苗木规格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成活保存率达到90%以上,如未按规定标准完成更新任务,按照《森林法》第四十五条、《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接受处罚:

(1)不再发放许可证;

(2)责令限期完成造林更新任务;(3)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罚款(造林费按平均每亩500元计算)。

本告知已向我宣读。

若不按此执行,本人自愿承担明知故犯的法律责任。

本告知书一式三份,告知单位、林主、采伐者各保存一份,签字生效。

行政审批人员签字:

        被告知者(签名、手印):

年月日

附件5

林木采伐审批登记台账

 登记单位:

                登记年度:

  年              登记人:

     

申请

采伐

单位

(个人)

采伐

日期

采伐地点

采伐前林况

采伐

证号

采伐

类型

采伐

方式

发放采伐证

(工区)

乡镇

(林班)

(小班)

小地名

地类

林种

起源

郁闭度

树种

组成

龄组

采伐蓄积

出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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