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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考试练习题

l.《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是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管理目标,通过制定并实施系统化的政策、程序和方案,对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

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保证各机构规范动作,分权制衡。

()

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中制定明确的内部控制政策,规定内部控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并为制定和评审内部控制目标提供指导。

()

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在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并保持内部控制目标。

内部控制目标应符合内部控制政策,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要求。

()

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明确所有与风险和内部控制有关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形成文件予以传达。

()

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全行系统平行管理、具有充分独立性的内部审计部门。

()

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培育健康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文化的内涵及其策划、渗透、评估与改进做出明确的规定。

()

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负有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实施特殊责任的专门委员会或部门,明确其责任、权限和报告路线。

()

1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满足其上级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资质的要求。

()

1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员工引进、退出、选拔、绩效考核、薪酬、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处罚等日常人事管理做出详细规定,并充分考虑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的风险。

()

1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和保持书面程序,分阶段性对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与评估。

()

1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并确定常规和非常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识别这些活动中的风险(无论是否由内部产生),考虑其类型、来源及其影响范围,特别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的运用可能带来的风险。

()

1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当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及时对风险进行再识别和再评估,以确保任何新的和以前未曾予以控制的风险得到识别和控制。

()

1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内部控制政策确定风险是否可接受,以确定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

风险可接受时,应监测并定期评审,以确保其持续可接受;风险不可接受时,应制定控制措施。

()

1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程序,作为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控制目标和控制方案的依据。

()

1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及时更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其他要求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传达给相关员工和其他风险相关方。

()

1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业务和管理活动,依据所策划的控制措施或已有的控制程序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

()

1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内部控制的实施状况以及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

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缺失情况,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2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审查每天、每周或每月收到的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专项报表或报告,提出问题,要求采取纠正整改措施。

()

2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于可能导致偏离内部控制政策、目标的运行情况,应建立并保持书而程序和要求,并在程序中规定操作和控制标准。

()

2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于重要活动应实施分段记录和监督检查。

()

2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于采购或外包的设施、设备、系统和服务中已识别的风险,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并将有关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确保其遵守商业银行相关的控制要求。

()

2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考虑计算机系统环境下的业务运行特征,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对硬件、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数据和操作环境,以及设计、采购、安全和使用实施控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

2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预案和程序,以识别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计算机系统)。

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应及时做出应急处置,以预防或减少呵能造成的损失,确保业务持续开展。

()

2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不定期检查、维护应急的设施、设备和系统,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

如可行,应不定期测试急预案。

()

2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通过适宜的监测活动,对内部控制绩效进行持续监测。

()

2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发现违规、险情、事故并及时报告,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

2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评审其应急预案,

特别是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发生之后。

应急准备应与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紧急情况(包括事故、险情)的性质相适应。

()

3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及时处置违规、险情、事故。

()

3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制定纠下与预防措施,防止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生和再发生,并与问题的大小和风险危险程度相一致。

()

3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纠正与预防措施在实施之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

3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实施并跟踪、验证纠正与预防措施。

()

3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

3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内部控制体系评价的结果。

()

3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违规、险情、事故的发现、报告、处置和纠正及预防措施做出规定,其中包括:

险情和事故的责任追究。

()

3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情况和内部控制目标实现情况。

()

3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对内部控制体系有重要影响的外部信息,如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外。

()

3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组织结构的重大调整。

()

4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情况。

()

4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内部控制体系改进的建议。

()

4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董事会应采取措施保证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审,确保体系得到持续、有效的改进。

管理评审应包括事故和险情以及重大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状况。

()

4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信息交流与沟通的程序,明确对财务、管理、业务、重大事件和市场信息等相关信息识别、收集、处理、交流、沟通、反馈、披露的渠道和方式。

()

4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利用内部控制政策、内部控制目标、评价结果、绩效监测和数据分析、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管理评审等,持续提高内部控制体系有效性。

()

4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的机制,确保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能够及时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风险信息。

()

4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机制,确保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

()

4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机制,确保险情、事故发生时,相关信息能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

()

4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及时、真实、完整地向监管机构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

()

4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识别其内部和外部的风险相关方,考虑他们的要求和目标,建立与这些相关方进行信息交流机制,确保国内外经济、金融动态信息的取得和处理,并及时把与企业既定经营目标有关的信息提供给各级管理层。

()

5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实施前得到授权人的批准。

()

5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不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订并由授权人员确认其适宜性。

()

5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部分相关岗位能得到有效版本。

()

5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易于查询。

()

54.《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确保内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失效时,及时从所有发放处和使用处收回,或采取其仲措施防止误用。

()

5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以规定内部控制相关活动中所涉及记录的标识、生成、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

()

5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的严重程度,可约见被评价机构第一负责人或董事长。

()

57.《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就评价对象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的风险,向被评价机构进行提示和警告。

()

58.《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要求被评价机构对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

59.《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建议调整管理层。

()

60.《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取消有关人员一定期限或终身银行业从业资格。

()

61.《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责令整顿或暂停办理相关业务。

()

6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根据评级结果及评价报告所反映的情况,针对被评价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可延缓批准或拒绝受理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的申请。

()

63.《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规定,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整体评价时,总部占整体评价得分的40%,分支机构平均得分占整体评价得分的60%,形成最终评级结果。

()

64.《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资产和负债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

65.《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

66.《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债券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

67.《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中所指的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任何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

68.《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业务中。

()

69.《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

()

70.《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差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

71.《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将市场风险尽量控制在最小。

()

72.《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

7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

74.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

()

75.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董事长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

76.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董事会负责审批、制定和审查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序。

()

77.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一个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有:

①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②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③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④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⑤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

78.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高级管理层负责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

()

79.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监事会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的职责。

()

80.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行市场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

81.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市场风险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火承担责任。

()

82.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制定适用于本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8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和外部市场的变化情况,定期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84.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

85.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并获得上级主管管理部门的批准。

()

86.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应用,并应当尽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

()

87.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交易账户和非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

88.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

89.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每类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准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

90.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

91.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

()

92.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尽可能准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和评估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

()

9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尽量对所计量的账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范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

()

94.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交易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月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

95.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对所有账户头寸按市值每日至少重估一次价值。

()

96.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压力测试,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

97.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事后检验的结果,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

98.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监会鼓励业务复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内部模型的检验应当由模型开发和运行人员与市场风险管理人员共同进行。

()

99.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高级管理层批准。

()

100.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对超市场风险限额的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序。

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报告。

()

101.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业务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正式交易、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必要时可设置中台监控机制。

()

102.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钩,形成有效的投资激励机制。

()

103.根据《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准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

10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

10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最小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

106.《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

107.《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一般准备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

108.《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

109.《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

110.《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应按季计提一般准备,一般准备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2%。

()

111.《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

112.《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在计算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核心资本。

()

113.《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银行可按月计提专项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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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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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特种准备由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别、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按季计提比例。

()

116.《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总行统一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由分行分别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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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行可由其分行计提一般准备,专项准备也由分行分别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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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可由银行分行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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