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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协会考题汇总

2013年度大连市银行业从业人员知识竞赛复习题

填空题200道判断199道单选125道多选111道

共635道

一、填空题

1、《贷款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2、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4、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5、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6、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7、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8、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9、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10、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11、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12、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13、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

14、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5、借款人不得在1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16、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17、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18、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

(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19、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20、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

21、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

22、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23、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24、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25、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26、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27、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28、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

29、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30、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31、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32、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

33、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34、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

35、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包括(流动性)和(偿付能力)两个方面。

流动性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满足其(短期服务开支)的能力。

偿付能力是指一个家庭或个人(偿付其债务)的长期能力。

36、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应该通过其(收入水平)、(财务情况)和(负债情况)综合判断。

37、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应当在收到个人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回复。

38、个人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39、个人贷款以(自然人)为借款主体,单笔金额(较小),风险(分散),期限相对(较长),借款人提前还款现象(较多),整个贷款的资产质量相对较好。

40、根据个人信贷期限的不同,可以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41、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

42、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43、商业银行网店摆放的宣传资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严禁(各营业网店擅自印制单证材料或变更宣传材料的内容)。

44、商业银行对拟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调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保险公司治理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充足状况)、(内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45、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制定统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续性合作的相关规定,对合作主体、方式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和授权。

46、通过商业银行网点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是(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47、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

48、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重复处罚。

49、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50、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

51、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52、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53、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

54、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55、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56、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与银监会进行(事前)的专业沟通,就关注的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交流意见,提高审批效率。

57、银行服务收费公示应做到(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及时更新消费者信息、服务价格合规公示、(尊重消费者权利)。

58、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文明规范。

59、消费者享有理财产品知情权,包括理财产品(收费标准)、风险等级、过往表现、(预期收益测算)、投资范围的功能的知情权。

60、消费者除享有一般的金融服务外,还享有其他财富管理和私人因哈给你消费者专属的权利:

(个人财务管理服务)、个人资产管理服务、(私人银行顾问咨询服务)、私人银行增值服务、个人跨境金融咨询与服务。

61、为了更好地保障电子银行消费者资金安全,银行应对(网上银行消费者)、手机银行消费者、电话银行消费者、电子商务消费者、(自助银行消费者)给予风险提示,以提高电子银行消费者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62、开展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63、理财产品并不等于一般存款产品,银行应将其涉及的主要风险告知消费者:

(认购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息传递风险、(募集失败风险)、再投资提前终止风险、不可抗力风险。

64、银行消费者投诉处理基本要求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处理时限)、跟进投诉处理结果。

65、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66、(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全国储蓄管理工作。

67、储蓄机构因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利率而吸收的存款,由(人民银行专户)管理,不付利息,到存款期满止,利息由(该储蓄机构)支付给储户。

68、手机银行主要业务包括三类,分别是查询缴费、购物业务、(理财业务)。

69、外币储蓄分为活期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通知存款)三种。

70、人民币个人通知存款起存金额和最低支取金额均为(5万元(含)人民币)。

71、人民币通知存款按储户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

72、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积数计息法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73、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000元)。

74、外币个人通知存款只办理(七天通知存款)。

75、定活两遍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

76、人民币整存整取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两年、三年、五年)

77、定期储蓄存款分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整存零取、(通知存款)。

78、外币储蓄存款分为活期储蓄、整存整取、(通知存款)。

79、整存零取储蓄存款期限分为一年、二年、三年(五年)。

80、储蓄机构的设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批准,并申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1、《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中“三农”是指农民、农村和(农业)。

82、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可以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83、农户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

84、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85、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

86、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

87、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

88、农户贷款采用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89、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

90、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9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

9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的原则。

93、电子汇划费1万元—10万元(含),收(10元),另收汇兑手续费(0、5元)。

94、汇出汇款(个人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手续费按汇款金额1%收取,最高不超过(50元)。

95、对公开户单位因遗失存单/折申请挂失的,每份收取(10元)挂失手续费。

96、日均存款余额在(500元)以下的个人存款账户收取3元/季,每季固定日期统计日均余额(标准可由分行向总行申请),按季收取,不足一季不收,余额不足时(扣至零为止)。

97、国内存折或借记卡异地通存业务按通存金额(0、5‰)收手续费,最高不超过(20元)。

98、国内存折或借记卡异地通兑业务按取款金额(2‰)收取,最高不超过(80)元,最低不少于2元,符合大额提现的收取大额提现费。

99、借记卡ATM跨行取款客户办理ATM跨行取现业务,每月头(三次)免费,超过(3次)每笔4元

100、个人挂失业务按每次(10元)收取。

个人借记卡重制卡费按(10元/卡)收取,借记卡挂失重置一并收10元

101、银行卡是我们最常用的(支付结算)工具。

102、信用卡最长免息期为(56)天。

103、持卡人发现信用卡丢失,要及时给(发卡)银行客户服务中心打电话,并办理挂失手续。

104、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核对无误后,需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或通过电话银行对卡片(激活)。

105、在境外,可在带有卡片所标识的卡组织或带有(银联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货币现金。

106、因为发卡银行付出的成本和承担的风险不同,对于(透支取现)和(溢交款取现)的收费标准会有所不同。

107、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期)。

108、为了确保密码不被泄露,发卡银行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硬件加密)的方法对密码保存、数据传输加密。

109、密码是发卡银行联机核对(持卡人身份)的重要依据。

110、在境外,信用卡支付确认一般凭(签名)。

111、汇出国外汇款中三种汇款种类的优势分别为,电汇(速度快)、信汇(费用省)、票汇(可以自带)。

112、西联汇款是西联国际汇款公司的简称,是世界上依靠的特快汇款公司,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13、借记卡按照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114、消费者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115、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116、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持票人的票据。

117.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18、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119、消费者有权查询自己申办的所有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

120、银行卡按品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和(银联卡)。

121、商业银行决定终止全部或部分类型的信用卡业务之前,应当根据需要就拟申请停办的业务与(中国银监会或其相关派出机构)沟通,说明拟申请终止业务的(原因)、(风险状况)、(公告内容)和(渠道)、(应急预案)等,并根据沟通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22、经中国银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网点公告)、(银行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子银行)、(其他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持续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不得少于90天)。

123、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业务申请材料管理系统,由总行(总公司、外资法人银行)对信用卡申请材料(统一编号),并对申请材料(信息录入)、(使用)、(销毁)等实施登记制度。

124、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卡片管理制度,明确(卡片、密码、函件、信封、制卡文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操作密码的生成、交接、保管、保密、使用监控、检查)等环节的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防范重大风险事故的发生。

125、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

126、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

127、营销宣传材料(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得有(夸大或片面的宣传)。

128、应当由持卡人承担的费用必须公开透明,风险提示应当以明显的、易于理解的文字印制在宣传材料和产品服务申请材料中,提示内容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晰)、(充分),示范的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

129、在进行信用卡业务营销时,营销人员必须(佩戴所属银行的标识),明示所属发卡银行及客户投诉电话,使用统一印制的信用卡产品服务宣传材料。

130、营销人员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信用卡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基本要求),督促信用卡申请人(完整、正确、真实)地填写申请材料,并审核(身份证件)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31、营销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对客户资料保密的原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不得将信用卡营销工作(转包或分包)。

132、发卡银行应当严格禁止营销人员从事本行以外的信用卡营销活动,并对营销人员收到(申请人资料)和(送交审核的时间间隔和保密措施)作出明确的制度规定。

133、不得在未征得信用卡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将(申请人资料)用于其他产品和服务的交叉销售。

134、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

135、发卡银行应当对可疑交易采取(电话核实)、(调单)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风险排查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136、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对信用卡催收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对(相关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并开展(核实处理)工作。

137、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138、收单银行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交易明细信息,必须包括交易对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识别编号),以便协助持卡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39、对通过邮寄、电话、电视和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收单银行应当采取(特殊的风险控制措施),加强(交易情况监测),增加(现场核查频度)。

140、收单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收单业务受理终端管理机制,设立(管理台账),及时(登记和更新受理终端安装地点、使用情况)和不定期检查情况。

14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认识到,做好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是提高银行业(服务水平和质量)、(履行社会责任)、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4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有效控制风险和确保残疾人客户人身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营业场所)、(自助机具设备)、(网站)和(服务热线)等方面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更好地适应残疾人客户日常金融服务需求

143、行业协会应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残疾人客户服务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保障残疾人客户(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144、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牢固树立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的观念,并将其融入(公司治理)和(企业文化)建设当中,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14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制定(投诉处理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及时妥善解决客户投诉事项,积极预防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146、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投诉处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14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XXX方式

148、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员工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149、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大规模投诉,或者投诉事项重大,涉及众多金融消费者利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150、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敦促其(完善机制)、落实责任、(推进工作)。

151、在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基础上,以(热情的态度)、(良好的作风)和(文明的形象),向消费者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

152、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以及银行实际情况,提供(咨询指导)、(业务办理)、(技术支持)等服务,保证消费者得到与其相应的服务。

153、保障广告或宣传宣传资料(真实)、(准确)、(通俗易懂)。

154、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制定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制度,确保消费者投诉妥善处理。

155、消费者投诉一般分为(一般性投诉)与(重大投诉)。

156、对重大服务投诉事件,要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进行核实调查,不护短、不遮丑,实事求是地公开投诉处理结果。

157、20世纪中叶以来,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由利息收入逐步转向通过(增值服务)获取利息收入。

158、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商业银行均实行(有尝服务)制度。

159、境内商业银行提供了大量的免费服务,如(代收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费用,(代发养老)、(医保)等社保资金等。

160、为降低风险,增强收益能力,国际商业银行开始重视(金融服务创新),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为客户提供越来越多高附加值金融服务。

161、银行理财产品按照风险属性分类,可分为(保证收益类)产品和非保证收益类产品。

162、银行理财产品按照产品存续形态分类,可分为(封闭式)产品和开放式产品。

163、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投资方向分类,可分为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国内资本市场类、代客境外理财类以及结构性产品。

164、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划分。

根据风险从高至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分为高风险、中高风险、(中等风险)、中低风险和低风险五个等级。

165、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166、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167、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168、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169、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170、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171、销售文件,包括: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17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173、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174、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175、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176、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

177、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178、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179、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180、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181、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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