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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聘任制

英国在世界范围内最早建立文官制度。

由于文官地位稳定、优越,层层对上负责,在很大程度上倦怠了许多人的事业进取心,这造成文官的思想保守、官僚主义滋生、办事效率低下。

而近二十年来国外公务员管理越来越多地采用聘用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引入现代企业对人员进行合同制管理的经验,弥补委任制之不足,消除长期实行委任制带来的公务员能进不能出、缺乏活力等负面影响。

在我国,聘用制最早适用于“三资”企业,尔后国有企业应用,逐步推广到事业单位、乡镇党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乡政干部聘用制作为契约合同管理的聘用制,其所具有的优越性远超出其初衷,因而成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在全国推行。

一、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具体内容

1、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含义

聘用制度又称为聘用制,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的用人方式。

它主要包括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制度。

2、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实施范围及形式

(1)事业单位(含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2)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工勤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3)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在已与单位明确了聘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任用。

聘用制基本上是三种形式:

①身份的聘用,如工人身份聘用为干部;

②岗位的聘用,如聘任到某个领导职位、工作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

③基本用人(用工)关系的聘用,有的称之为全员合同聘用制或全员聘用合同制、全员聘用制。

3、事业单位聘用制度的原则和程序

建立和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①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②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③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④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⑤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⑥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具有人事关系性质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

订立聘用合同是实行聘用制度的基础。

(1)规范聘用合同的内容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①聘用合同期限;

②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③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④工作报酬;

⑤保险福利待遇;

⑥工作纪律;

⑦聘用合同变更、终止、续订、解除的条件;

⑧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⑨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条款中,①至⑧项为必备条款,第⑨项为约定条款或者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作规定,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

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则与必备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聘用合同缺乏约定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2)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是指聘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

聘用合同按期限分为四种类型:

①3年(含)以下期限的合同为短期合同;

②3年(不含)以上期限的合同为中期合同;

③至工作人员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

④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符合上述条件,在竞争上岗中没有被聘用的人员,应当比照《意见》中规定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予以妥善安置,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可以签订中、长期合同,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3)聘用合同的终止

聘用合同的终止是指聘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出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情形时,聘用合同的效力自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②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③按照有关规定提前退休或者退职的;

④受聘人员死亡或者被有关机关宣告死亡的;

⑤聘用单位被撤销的。

(4)聘用合同的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是指聘用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提前中断履行或者不再履行的行为。

聘用合同可以由聘用单位或者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聘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①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②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境)的,或者出国(境)后未经聘用单位同意逾期不归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适当工作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聘用单位由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事业发展遇到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③聘用单位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所列的情形解除聘用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因公(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自接收之日起,聘用单位接收聘用的军队转业干部在3年内及内调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在2年内的;

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结案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④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行聘用合同的;

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⑤受聘人员不能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点)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单位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公开招聘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在编制内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6、经济补偿

①在已经试行事业单位养老等社会保险的地区,受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关系解除后,聘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②单位分立、合并、撤消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员安置方案,重点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等有关工作。

二、事业单位聘任制的意义

1.满足机关用人需求。

面临着信息化、全球化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事务更加灵活多变,但目前由于知识与视野的限制,政府现有的专业人员无法满足需要。

2.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事业单位聘任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成本,机关可直接招聘适当人员,不必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聘用关系终止后即与单位脱离关系,单位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

同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传统的非聘任制人员大多是通用型人才,但缺乏适应政府工作的特殊岗位的专业技术技能。

3.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聘用制度进一步改革。

聘任制使机关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弹性化。

传统的聘用制度难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系统”,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并同时吸收多样的思维方式和各种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致使聘用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新陈代谢机制不畅等诸多弊端。

三、事业单位聘任制存在的问题

1.可聘用职位不明确。

聘用制度适用于两类职位:

一类职位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另一类职位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2.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

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

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3.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福利、保险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对策建议

1.明确聘任制的适用范围。

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

一类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这类职位主要集中在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

其特点是与机关的优质高效运行密不可分,而且要求具备较高的经过一定时间的专门学习才能把握的专门知识技能。

另一类是辅助性职位。

这类职位事务性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治理、文件分发、数据录入等方面的职位。

这部分工作的社会通用性较强,可与人才市场相衔接,具有用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

2.聘任人选的产生方式。

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

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

直接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定聘任合同。

两种方式都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

3.聘任合同的签订及合同内容。

签订聘用合同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非书面的聘任合同无效。

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必备条款:

一是合同期限,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不能短于一年;

二是职位及其职责要求,这是聘用合同的核心条款;

三是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聘用制人员的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

四是违约责任。

此外,聘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4.改革分配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

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聘用制公务员的经济利益。

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应按国家和地方关于机关公务员的标准执行。

采取协议工资形式确定聘任人员的待遇,不仅切合实际,又灵活简便,还可每年进行调整,具有较强的实用性。

参考文献:

1、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4、朱育和《中国公务员制度》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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