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许诺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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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退出三方一起投资的店相关事宜,达到协议如下:

  一、退股

  甲方按原股本金额退出其股分共计¥100000.00(拾万元整)。

  二、帐目和债权债务和经营

  一、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该店的所有帐目帐务(包括投资时期的所有帐目和债权债务)和所有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二、本合同签字后,该店实际营业开始的盈亏和尔后的盈亏均与甲方无关,乙丙两边自大盈亏。

  三、股息

  一、乙丙两边向甲方支付股息¥50000.00(伍万元整)

  二、乙丙两边可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该款项。

  3、支付方式为月付,每一个月支付¥5000.00(伍仟元整),支付日为每一个月5号。

总支付期为10个月。

  4、乙丙两边假设超期60天未能支付,那么视为乙丙两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丙两边一次性支付所有未付部份股息。

  四、转让出让

  乙丙两边假设要转让店面或出让股分,转让或出让所得应优先支付甲方股息。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三方签字即生效。

甲方:

  XX年1月22日

篇三:

合股退股协议书范本(共9篇)

  篇一:

退股协议书

  退股协议许诺书

  前引:

《川湘小厨》为两边合股开办的餐厅,现因两边达到协议由_________方同意独立经营,其

  合股人__________选择退出股分。

以下条款是在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经

  两边同意达到的相关协议,两边必需遵从。

  第一条:

合股人信息

  合股人1:

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合股人2: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股人1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股人2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

交接清点及许诺情形

  1.干货仓库清点库存金额约为:

__________元;

酒水仓库清点库存约为:

____________元。

  2.这次_________方退出股分,依照两边达到的协议_________方应付退出股分人__________的金

  额为(人民币计算)____________(大写:

)元。

  3.________方要求应以现金的形式取得____________方给予退股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元,期限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股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选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那么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派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股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派;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股人出资多少,先以合股一起财产归还,合股财产不足清偿的部份,由合股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两边合股人及中间人各执一份,直到退出股分方拿到现金为止,拿到

  现金后返还此协议书给经营方_________________。

  合股人签字1:

____________,指纹印:

___________

  合股人签字2:

  中间人签字3:

_____________,指纹印:

  生效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

  退股协议书

  秦皇岛市有桥贸易成立于XX年3月,出资方由陈万华出资90%,翟新华出资10%,要紧经营建材、防水保温材料,家具的销售等。

至XX年1月15日,公司现存货约40万元,其中:

北戴河库房存货10万元;

昌黎县水岩寺场地存货15万元;

各类机械设备15万元。

外欠本公司帐目有:

馁中东戴河客运站工地欠材料款10万元,红光北里板材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8万元,秦皇岛市归堤寨安置房工地欠材料款5万元,合计23万元。

  按公司章程第七章第十条规定:

今有股东翟新华要求退股,公司由陈万华自己经营,合股经营期间盈利70万元左右,翟新华本人要求退回股金10万元,分盈利润10万元,共计20万元,剩余存货和外欠款归陈万华所有,以后公司与翟新华没有任何关系,经两边协商同意以上条款。

  特此协议,本协议一式二份。

  股东签字:

  秦皇岛有桥贸易

  法人代表:

  见证人:

  年月日

  篇三:

退股协议

  退股协议

身份证号:

  本协议于年月日签定

  甲乙丙三方合股投资成立漂亮雅有限投资公司;

  地址:

,于年月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营,经营主为甲方,现经甲乙丙三方清算后一起确认:

公司总投资为

万元(其中甲方投资万元,乙方投资万元,丙方投资万元),债权为元,欠债经三方协商,达到如下协议条款:

  一、乙、丙方别离在本协议生效之日退出经营,店面由甲方一人经营;

  二、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即月,甲方必需付清乙、丙方退股款各,不兑息。

担保人对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之前由于办理公司各项手续费用和装修、经营进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一人承担,以后所有盈亏一样与乙、丙方无关。

  4、甲方在未付清乙、丙欠款之前,如下家营利所得款项必需优先用于支付乙、丙方的退股款。

  五、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六份,三人各执两份,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劳。

(此下无正文)甲方:

  担保人:

  月

  篇四:

  二、***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分,***持有公司**%的股分,公司盈亏由

  股东***及股东***负责,与***再也不有任何关系。

  篇五: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股协议纠纷案

  曾焕柏与陈昌有合股协议纠纷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赣中民一初字第29号

  民事裁决书

  原告曾焕柏,男。

  委托代理人曾凡珍,江西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门授权。

  被告陈昌有,男。

  委托代理人陈昌伟,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样代理。

  委托代理人梁向阳,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样代理。

  原告曾焕柏与被告陈昌有合股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布开庭进行了庭审理。

原告曾焕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凡珍、被告陈昌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终结。

  原告曾焕柏诉称:

1996年12月,原、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股经营茅坪钨钼矿,何利人、陈财生前后退伙。

XX年何利人以合股清算为由,向崇义县法院起诉,诉讼中法院委托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鉴定,帐目清算时刻到XX年12月。

何利人、陈财生退伙后,郭跃升加入了原、被告之间的合股,郭跃升加入合股时投入资金500万元(被告收取)。

1999年10月21日,原、被告退出合股,郭跃升补偿原、被告股金各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取)。

XX年陈财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股金,法院作出了裁决,并已履行,四人合股帐务已清算完毕。

但原、被告之间的合股帐没有清算,原告几十次要求清算,但被告以没有时刻为由,拒绝清算。

去年12月两边尽管清算了一次,但仍无结果,故原告知至法院,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合股经营茅坪矿应得款1626641.54元及利息,利息从合股终止时起(即退股给郭跃升之日起),按9?

利率计算。

还有债权1928648.52

  元仍属共有,还有应付款976111.90元(实际已不需要支付)一起承担。

  被告陈昌有辩称:

原告称被告应支付给其1626641.54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原告与被告及何利人、陈财生四人合股经营期间,其未完全履行投资义务。

1998年7月16日退股后,由于矿财务未能及时进行合股财务清算,被告考虑连年的交往,临时安排原告做些事务。

被告后与郭跃升合股经营时,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同意原告再次进行合股,但其合股股金在1998年12月30日前,不足70万元,由矿财务人员入帐时刻为准(临时借用货款除外),原告的股金严峻不足。

原告的投资股金需矿财务人员签收并由被告确认才能认可,不然不能认定为股金。

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未及时出资(大部份资金由被告出资),理应由被告收回原出资股金(并非郭跃升的补偿款项)。

同时,原告在1999年10月21日至25日在被告处借领了1203456元,XX年5月27日原告签字认可,不能说4666666.70元均由被告收?

4送猓

  担。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曾焕柏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入伙协

  议、收条2张,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原名郭成琅)入伙资金500万元,包括郭耀升交的流动资金100万元。

被告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二份、第三份的证据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第1份证据的真实(本文来自:

WwW.x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股东退股许诺书)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此证据能够证明那时的合股情形,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二、陈昌有收条4张、合股清算结果一份、贷款转让协议一份、借据一份、工行转帐归还249.8万元凭证一份,退股协议一份,证明陈昌有收取郭耀升支付原被告股金及合股收入计币9867041.55元。

被告第一份证据中400万元的收条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余三张收条均持有异议,对28万多元、7.9万元、2300元的收条的三性均有异议,我有相反证据证明,收条是我写的,但不是我收的款,他提供的是复印件,这三张收条的原件在我这匣锲诩涞目魉?

515711.05元应由原合股人一起承

  里,退回给我了,这是临时收条,不能作为证据利用。

被告对第二组证据中的第二、3、4、五、6份证据的三性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三、一、崇义县法院(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裁决书(XX)赣中立终字第22号裁定书,二、大余县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证明因为(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裁决书已生效,该裁决认定中关会计师事务所报告合法,有效。

依据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证明原告依据该报告制作的表四、表五所列数据真实,合法。

被告对证据1的三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2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以为,该报告已为生效(1999)崇民初字第161号裁决所确认,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四、一、崇义县法院(XX)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裁决书,二、资金用途说明书,3、执行(XX)崇民一(杨)初字第34号的执行和解协议书,证明在陈昌有收取郭耀升股金数量中,曾焕柏支取1203456元,曾焕柏代陈昌有支付给陈财生20万元,陈财生欠合股企业145785.31元已由陈昌有收回。

被告对证据一、2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证据3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确认,对执行和解协议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其关联性有异议,20万元要有陈财生的签字收条才能证明,没有他的签字不能证明陈财生收到了20万元。

五、曾焕柏费用支出单据,证明曾焕柏支出金额为155252.41元,证明曾焕柏至今还承担银行利息,因此陈昌有应付欠款承担9%利率的利息。

被告对证据中的137409.29元和1万多元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其它单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六、XX年3月24日的会议记要,证明陈昌有应该上交利润2万元,陈昌有要求承担经贸大厦的亏损是没有道理的。

被告以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质证,本院以为,被告在庭审中已确认该会议记要上是其签名,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被告为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公证书,证明陈昌有租赁茅坪钨矿。

二、协议书,证明陈昌有、曾焕柏、郭成琅合股协议。

3、

  崇义县茅坪钨钼矿变更租赁人退股协议书,证明三人合股退伙协议。

4、贷款转让协议,证明三方转贷协议。

五、1998年7月16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股东退股协议书,证明曾焕柏、何利人退股协议。

六、1998年7月27日股东退股协议(崇义县茅坪钨钼矿承租股东会议协议决定),证明何利人退股协议。

7、1999年1月1日崇义县茅坪钨钼矿退股协议,证明陈财生退股协议。

八、会议记录,证明陈财生、何利人退股的会议记录。

九、支付款证明,证明曾焕柏已取款1203456元。

10、清算说明,证明631635.56元已剔除。

1一、说明,证明631635.56元可作费用支付。

1二、收条,证明2万元已交水电局款与何雪昌的往来有关。

  13、股东往来余额表,证明各股东往来余额。

14、利润表,证明经营期间的利润。

1五、资产欠债表,证明经营期间的欠债情形。

1六、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证明应收应付款的明细帐。

  17、货币资金明细表,证明财务人员现金和现金余额。

1八、单据明细表,证明各股东交有关单据到审计的部份明细表。

1九、99年9月15日会议记录,证明退股的处置意见。

20、借条,何利人借王礼芳款,证明何利人借王礼芳款并支取该款。

2一、曾焕柏借款及往来帐,

  证明曾焕柏已认可借款和往来帐的相关证据。

2二、电费分期付款合同及进帐单,证明99年4月20日前欠电费34.4万元和已交部份电费。

23、收条,证明交电费、付工行、农行利息等。

  24、工行短时间借款合同,证明借款200万元。

2五、利息单据,证明借款及支付利息。

  2六、收条,证明支付陈国琅、刘云款项。

27、支付1999年1月1日到10月21日工行、农行利息,证明工行、农行利息。

2八、支付1999年1月1日-10月21日农信社利息,证明支付农信社利息。

2九、支付个体集资借款利息,证明个人集资及借款利息。

30、支付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证明个人投资及借款利息。

3一、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二、支付相关费用,证明支付相关费用汇总。

33、支付相关利息、借款,证明支付相关借款及利息。

34、(1999)崇经初字第29号民事裁决书、收条,支付黄泽光案件费用,证明支付黄泽光案件本金、利息、受理费。

3五、茅坪电站结算清单、收条,支付电机投资

  及利息。

3六、支付经贸大厦亏损。

37、崇义县人民医院住院预收药费临时收据,支付王宗汉医疗费。

3八、借条等,支付廖太祺借款等事项。

3九、收款收据,支付国资局承租费及其他收据。

40、曾焕柏应付个人款项,证明XX年7月欠款。

4一、转帐支票,县国资局退回款,证明该款已退回35万元,并进入何利人个人帐户,应付陈昌有35万元。

4二、证明,证明陈昌有已支付20万元给县水电局。

43、支付相关费用单据。

44、邮电业发票,证明购车款已付。

  4五、收条,证明收款及支付费用。

4六、合股清算汇总表,证明合股清算。

47、四人合股清算决定,证明清算决定。

4八、质押贷款合同书,证明贷款、担保、利率。

原告对证据1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个人租赁茅坪钨矿所签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原告对证据二、3、4、六、7、八、九、1一、14、1五、1六、17、2一、24、3五、47、48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该协议为原、被告与另一合股人所签,未违背法律规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应以中关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报告为准,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2的关联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该收条载明正式收据已交何雪昌会计,应以正式收据为准,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3第一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应以最后的会计鉴定结论为依据,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证据18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单据中数据应以鉴定结论为准,本院对其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1九、2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以为,上述证据与清算有关,与本案具有关联。

原告对证据22的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关联

  性持有异议,因此款在合股帐中已清算,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3的三性均持有异议,因上述证据没有提交原件,本院对其证据三性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5的合法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对证据2六、27、2八、2九、30、3一、3二、33的三性持有异议,因该证据不能证明是用于合股的资金,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34中第一份证据裁决书的三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第二份证据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

对证据36的三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38中的第一、3、五、六、7、八、九、10份的三性均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第二、4份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9的合法性、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持有异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41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2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对关联性不予确认,对证据43的第一、2份证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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