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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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新设或新引进的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均需实际到位)在5亿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

或受托管理的资金规模10亿元(含)以上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验资报告复印件;

4、受托管理资金银行打款凭证复印件;

5、受托管理的合同复印件;

6、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四)对上述符合条件的适用对象租用区内办公用房的,自落户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租金金额50%的补贴,租金按最高不超过每月40元/平方计算,且单家企业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房租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备注:

本条款中“上述符合条件的适用对象”指,符合上述第二条

(一)至(三)条款条件的各类企业及机构。

(五)对新设或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及其一级分支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2000平米(含)以上的,按购房房价给予5%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转让。

3、购房合同复印件;

4、支付凭证、发票复印件;

5、房产证复印件。

(六)对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前3年80%,第4年至第5年50%奖励。

3、完税凭证复印件。

本条款中“上述符合条件的企业”指,符合上述第二条

(一)、

(二)及(五)条款条件的各类企业及机构。

(七)对新设或新引进的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给予副职以上的管理人员连续5年地方综合贡献部分80%奖励,每家机构享受政策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5、任职文件复印件。

(八)对经认定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90%奖励。

3、完税凭证复印件;

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九)对经认定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自然人股东,给予其经营红利所得地方综合贡献部分60%奖励。

3、公司章程复印件;

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区内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对其当年新增投资部分,给予3%的风险补助,同一投资机构投资同一企业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投资区内新材料、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和科技服务业等产业(以下简称3+1产业)的,给予5%的风险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投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投企业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协议复印件;

5、打款证明;

6、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一)区内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向区内3+1产业提供保险或担保的,按其保险金额或年日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助。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的10%,且担保责任余额不高于500万元。

2、保险机构或融资性担保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保险或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保险合同或担保合同;

5、保险费或担保费支付凭证、发票。

(十二)区内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4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具体参照《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关于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高科〔2017〕88号)。

2、金融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4、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5、企业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

6、对账单复印件。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对于区内金融机构向符合甬高科〔2017〕88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非抵押、非担保、保险项下信贷业务,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出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30%的,予以其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30%的补助;

信贷业务出现风险的,给予实际风险敞口的50%补偿,每家企业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符合条件的资质证明。

(十四)对于符合甬高科〔2017〕88号文规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单纯以专利、软件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向区内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而发生的知识产权中介评估费用,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实际贷款1%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实际支付的中介评估费用。

2、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中介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介评估文件;

4、中介评估合同复印件;

5、中介评估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6、贷款合同复印件;

7、发放贷款凭证复印件。

(十五)对接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区内保险机构研发创新针对科技型企业和社会民生事业的特色保险产品,对于被宁波国家保险创新综合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列为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保险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评为宁波市重大保险创新项目相关文件复印件。

(十六)积极推进企业规范化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产生的区级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同一控制下企业因挂牌上市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5、(上市辅导备案的)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复印件;

6、股东会决议。

(十七)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优选板股份公司补助30万元、成长板股份公司补助20万元、成长板有限公司补助10万元、创新板公司补助0.5万元;

上市或者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如适用简易程序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挂牌时间不足3个月的,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对优选板挂牌企业予以补助5万元。

享受补助的挂牌企业申请享受市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扶持政策的,市级挂牌补助部分按50%折抵上市辅导和新三板挂牌补助。

3、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确认函复印件。

(十八)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新三板挂牌公司注册地迁入本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实行差额补助。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函复印件。

(十九)企业递交境内IPO申报材料并得到中国证监会或沪深证券交易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补助800万元。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企业通过买壳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回高新区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3、(申报材料并受理的)受理函复印件

4、(境外上市的)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5、(买壳等方式上市的)上市公司迁址证明文件(工商、税务登记相关材料)复印件。

(二十)境内IPO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给予80%奖励。

3、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复印件;

4、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十一)新三板挂牌企业与主办券商签订挂牌改制财务顾问协议当年起3年内,按其经营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给予70%奖励

3、与主办券商签订的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二十二)上市公司通过增发新股、配股等实施股权再融资的,高新区按其融资额0.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30万元。

3、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资金到账相关单据复印件。

(二十三)企业在新三板实现直接融资的,高新区按其按融资额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当年最高补助50万元。

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同意挂牌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的相关文件,资金到账相关单据复印件。

(二十四)对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面向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股权融资按融资额3%,面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按融资额2%,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登记备案的投资机构。

其他外部投资者不包括挂牌企业的原股东(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除外)、内部员工、关联企业,以及原股东、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及其所投资企业。

3、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函复印件;

4、(专业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5、投资协议复印件;

6、打款证明复印件;

7、私募债券融资和股权质押融资相关证明材料。

(二十五)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公司对本区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兼并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被并购主体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相应的贡献人。

2、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被并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兼并重组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

企业基本情况,兼并重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以及此过程中涉及的成本增加情况;

4、相关资产评估、交易、过户或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报告;

5、挂牌函或上市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以管委会官网公告为准。

四、申报地点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经济发展局投融资科。

联系电话:

********。

五、申报流程

(一)申报。

企业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上报。

(二)审核。

由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联合签署复核意见。

(三)审批。

送分管委领导审批。

(四)下达。

由经发局、财政局联合下达文件。

六、其他事项

(一)《关于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8〕56号)中所指的新设、新引进或市外新引进的各类企业和机构为2018年7月16日(含)以后在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工商、税务机关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机构。

在《关于加快金融业集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的政策意见》(甬高科〔2018〕56号)实施前引进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享受补助。

(二)地方综合贡献指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不包括因偷税漏税等而被查补的税款、滞纳金。

合伙企业、事务所个体户生产经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同企业所得税享受政策。

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地方综合贡献指当年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的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不包括因偷税漏税等而被查补的税款、滞纳金。

(三)本细则第三条(十七)条款中所涉补助及第四条(二十四)条款中规定“单家企业融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均不包含市级补助部分。

(四)各项补贴(奖励)严格按照管委会官网公告规定的申报时间受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提供其他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本《细则》由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七)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盖章)

联系人

法人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申请资助/奖励项目

申请金额(万元)

企业申请本次补助简要说明

所需附件材料

部门(街道、专业园)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经发局意见

(盖章)年月日

财政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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