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实施指南合成树脂粘合剂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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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GB50160-2008

5.3.6

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1.05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其构件的燃烧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厂房(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防火墙

不燃烧体

3.00

承重墙

2.50

2.00

非承重外墙

0.75

0.50

房间隔墙

难燃烧体

1.50

1.00

楼板

屋顶承重构件

下列建筑中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表3.2.1的规定提高1.00h,

1、甲乙类厂房;

2、甲乙丙类仓库。

3.2.1

3.2.2

没有经过建筑设计资质设计的厂房(仓库)存在不符合《建规》要求的应补办现状整改设计,对建筑屋顶腐蚀严重,强度下降,没有进行鉴定(评估)并进行防腐处理或加固处置的,不应继续使用。

1.06

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国家局10号令第十二条第八款

对于新消防法颁布之前,凡涉及新、改、扩项目的企业需有该项目的消防验收手续;

凡1998年前建厂没有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老企业必须符合违规要求并提供安全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的规定做出的评价相关内容;

对于原厂房(仓库)改变用途用于生产或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评价机构依据GB50016-2006做出的相应结论。

1.07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汽及粉尘在地沟内积聚的有效措施,且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6

应刷防静电涂料或使用防静电混凝土地面措施。

1.08

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与乙类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与民用建筑不应少于25m;

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2-16m;

与重要公共建筑不应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30m;

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0m;

与厂外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

与厂内主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与室外变压器不应小于25m。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3.4.1

3.4.2

3.4.3

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之间不小于12m;

与乙类(仓库)之间不小于12m;

与民用建筑不小于25m;

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不小于12-16m;

与重要建筑不小于50m;

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小于30m;

与厂外铁路中心线不小于30m;

与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与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小于15m;

与室外变压器不小于25m;

1.09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表3.5.1

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

第3、4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项

≤5

>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

甲类仓库

2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其它建筑

一、二耐火等级

15

12

三耐火等级

四耐火等级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3.5.1

≤0

1.10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或罐区与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

表4.4.1防火间距(m)

总容积V(m3)

30<V≤50

50<V≤200

单罐容积V(m3)

V≤20

V≤5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的建筑物外墙)

45

工业企业(最外侧的建筑物外墙)

27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室外变配电站

民用建筑、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仓库(厂房)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三、四级公路(路边)

国家铁路线(中心线)

60

70

4.4.1

异丁烯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与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30m;

与国家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70m;

与厂外公路(路边)不应小于20m;

与变配电站(围墙)不应小于50m;

与甲、乙类厂房(仓库)45m

1.1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室外变、配电站

一、二级

四级

甲、乙类液体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储量V(m3)

1≤V<

50

丙类液体

5≤V<

250

24

1、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2、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3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4.2.1

1.甲、乙类液体单罐、(罐区)或液体桶装堆场容量大于1m3小于50m3与建筑物防火间距一、二级不小于12m,三级不小于15m,四级不小于20m,,室外变配电站不小于30m;

2.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储罐外壁,堆垛外缘算起,但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库房),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增加25%。

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区)或半露天堆场及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4.甲乙丙类液体地埋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定表减少50%

1.12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仓库,宜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泄压面积A=10CV2/3

式中A表示泄压面积(平方米),V表示厂房容积(立方米),C表示厂房容积1000立方米时的泄压比,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千克/平方米

GB50016-06

3.6.2

3.63

3.6.4

对于泄压面积不符合建规要求的,甲、乙类厂房、仓库应进行改造。

甲、乙类厂房、仓库的泄压面积A=10CV2/3

新、改、扩项目严格按新标准。

泄压设施可采用轻质材料。

不得采用石棉瓦,必须采用时应对钢梁进行加固并铺设钢网保护(轻顶承重应不小于60kg/m22006年底前建筑轻顶承重应不小于120kg/m2)。

1.13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各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测定且不应少于两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⑴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⑵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7.2

面积小于等于100平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5人的厂房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1.14

当专用控制室、中控化验室必须与设有合成树脂等甲乙类生产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应用防火墙隔开,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防火墙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AQ5204-2008

4.3.7

2.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管道

2.0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淘汰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四十号第三类淘汰类一、(四)第19条

对于无化工资质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装置设施应由有化工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补充整改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规范整改。

在有易燃介质存在的情况下,采用明火加热以及设备锈蚀严重,跑、冒、滴、漏的生产工艺管道及设备应停止使用。

2.02

易被腐蚀或空蚀的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空蚀材料制造,并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同时应规定检查和更换周期。

易燃易爆、甲、乙类场所建(构)筑物配置的钢质扶梯、平台等应覆盖耐火层。

涂有耐火层的构件,其耐火极限时间不应低于1.5小时。

当耐火层选用防火涂料时,应采用有利于防烃类火灾的防火涂料。

GB5083-99

6.2.4

4.8.6

合成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酚醛树脂、叔丁基苯酚),生产过程使用的反应釜、化工设备、管道、容器应选用不锈钢等材质;

粘合剂生产过程使用的酯化、缩聚反应釜应选用搪瓷或不锈钢、高压聚合釜应选用内衬不锈钢反应釜、化工设备、管道容器应选择不锈钢等材质;

钢质扶梯平台应涂刷防火涂料。

2.03

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显著位置。

AQ3013-2008

5.5.3.6

2.04

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5.3.7

2.05

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特别是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下简称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持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锅炉、热媒炉、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其压力管道、电梯、电动葫芦、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叉车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

热媒炉及导热油的使用应符合《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4.05.01)的规定。

热媒炉所使用的导热油使用前应检验合格,使用中的导热油每年至少应检测一次,使用两年以上时,应每半年检测一次,当其符合质量技术指标时方可继续使用。

导热油的热油输送泵及输送管道等设施应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应有防止导热油泄漏的措施。

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对于液压起升机构,宜给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极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

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4.8.2

5.7.2

5.7.3

5.7.4

GB6067-1985

4.2.3

4.2.4

0.5吨以下提升机,额定起重量1吨以下或提升高度在2米以下的起重机和承重方式固定的电动葫芦,其使用范围应设固定防护栏,安全标识,提升机应设限位器。

钢丝绳不能缺油、断股、不能有死折,应定期检验更换。

反应釜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电动葫芦、叉车等特种设备应由有专业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

热油管道应外壁包岩棉、镀锌薄板或铝箔保护。

导热油应由生产厂家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提升机、电动葫芦等吊具应加装限位器装置,上、下限均装,自动切断电源限制提升高度和下降高度的限位装置。

2.06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监测检验机构,至少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进行一次监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检验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规定要求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淘汰、更新。

《天津市人民政府11号令》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和危险化学品常压容器至少每3年由有资质的安全技术监测检验机构进行一次监测检验。

对检测不合格的常压设备停止使用并进行大修更换。

2.07

工业金属管道的材料、组成件的选用、布置应符合GB50316的规定。

管道布置应满足便于生产操作、安装和维修的要求,采用架空敷设,规划有序、布局整齐。

4.9.1

金属管道、管件、阀门等应依据物料性质选用不锈钢等材质。

严禁管道捆绑吊挂。

2.08

设备布置的原则:

a、便于操作和维护;

b、发生火灾或出现紧急情况下便于人员撤离。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在正常作业中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GB/T12801-2008

5.7

主要反应釜的间距不应低于1m,操作面宽度不小于反应釜最大直径距离,立式计量罐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1m。

2.09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需要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并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等附属设施。

,应配置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5.7.1:

C

在设备设施管线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部位,应配置便于人员操作、检查和维修的扶梯、平台、围栏和系挂装置。

2.10

1.防护栏杆各部件的布置应确保中间栏杆(横杆)与上下结构件间形成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构件设置方式应阻止攀爬。

2.当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距基准面高度小于2m时,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900mm。

3.在距基准面高度大于等于2m并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050mm。

4.在距基准面高度不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应不低于1200mm。

GB4053.3-2009

5.1.2

5.2.1

5.2.2

5.2.3

2.11

装置内的操作通道,一般宽度为800-1000mm,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最小为650mm。

HG20546-92

3.4.4

反应釜等装置通道宽度800-1000mm;

不常通行的局部地方不应小于650mm.

2.12

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易燃易爆物质和可燃物质的生产设备,严禁跑、冒、滴、漏。

6.4.1

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每年大修一次。

腐蚀、有毒、易燃易爆的生产储存设备完好、无泄漏,达不到此要求的应大修或更新。

2.13

设备的涂色:

(1)各类静止的化工设备如容器、塔、换热器、储槽等均涂银白色,并喷涂标志。

(2)各类炉子涂黑色并喷涂标志

(3)消防设备涂红色并喷涂标志。

(4)各类烟囱涂钢灰色,有航空要求的烟囱一般为一段红一段白。

(5)隔热设备外护层须涂应按上述进行涂色及标志。

(6)用与本体有明显色差的颜色涂料,喷涂设备位号或名称、字体必须端正。

HG/T20679-1990

3.3.6

3.安全技术措施

3.01

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生产过程应设计可靠的监测仪器仪表,并设计必要的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

2.3.4

烷基化反应釜,滴加罐阀门出口外应加装管道过滤器;

反应釜应设超温超压报警装置与加料系统阀门及冷却水进水阀联锁。

3.02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以防止有爆炸危险气体积聚。

生产装置布置在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量;

通排风设施应根据气体比重确定位置;

对局部易泄漏部位,应设置局部符合防爆要求的机械排风设施。

劳部发[1995]56号文

第十六条

放散粉尘或密度比重比空气大的可燃气体和蒸汽、机械排风应当设置在厂房(仓库)的下部;

局部排风应设在逸散口的侧面,排风设置应符合防爆要求。

3.03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两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6.1.6

电机泵皮带轮或联轴节等传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

罩外侧应用金属网格遮挡。

3.04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备和管道应设置安全阀,爆破板等防爆泄压系统。

HG20571-1995

3.1.11

对于压力容器压力表、安全阀等防爆安全附件应每年由有资质单位检测一次,并将检测标志设置在设备的醒目处。

3.05

易燃液体不宜使用玻璃管液位计。

当使用玻璃管液位计时应加护套等保护措施。

4.10.

计量罐、滴加罐、液位计当使用玻璃管液位计时,必须使用特种玻璃管或透明氟四-6型塑料管外金属护套且上下应加针型阀。

3.06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溢出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自动报警装置。

根据灌区储存介质性质配备相应性能的气体检测器。

11.4.2

GBZ1-2002

5.1.14

GB17681-99

5.6

生产过程、储存仓库、储罐防火堤内,甲乙类厂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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