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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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第六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至少不低于上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向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采购数量。

第二章药品采购目录和采购方式

第七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外,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省集中采购的药品,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直接挂网采购。

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非目录药品的招标采购,由省政府指定的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第八条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药品通用名公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中未涵盖的,药品生产企业可提交申请,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增补。

第九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

2009年暂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后新上市的药品和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必需药品,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挂网采购。

第十条集中采购中部分药品剂型采取合并办法。

第十一条药品质量层次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三个质量层次进行评价。

每一质量层次单独设定议价分组,同时满足两个以上质量层次的药品,按最高一级质量层次划分。

一、第一质量层次

㈠专利药品(指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予的化合物实体专利、药物有效成份组合专利和中成药组方专利);

㈡国家一类新药;

㈢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的药品。

二、第二质量层次

㈠保护期内的原研制药品;

㈡政府单独定价药品;

㈢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优质优价中成药。

㈣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不包括原料药);

㈤专利保护期内的工艺流程发明专利药品(含剂型专利药品);

㈥中药保护品种。

三、第三质量层次

普通GMP认证药品和其他进口药品。

按生产企业规模分为两个议价组:

第一组为全国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排序前200家企业生产的药品(以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上一年度《中国医药统计年报》医药企业排序名单为准);

其他为第二组。

第三章企业报名及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企业报名条件

一、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

申报人须具有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和营业执照。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二、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三、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符合报名条件的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与被授权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申请报名。

一个申报代表人只能接受一家企业的委托;

一家企业只能委托一个申报代表人。

二、参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申领药品网上报价系统账号后方可获得网上报价等操作权限。

企业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报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企业需递交的材料

㈠企业材料

1、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GMP(GSP)证书、营业执照;

2、《法人授权书》、《申报承诺函》

3、其它相关文件材料。

㈡产品材料

1、《药品注册批件》;

2、产品说明书(原件);

3、药品质量层次(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药保护品种、欧美和日本认证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4、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备案材料。

市场调节价药品需提供山东省物价局价格登记证明;

5、药品合法有效的药检报告;

6、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㈢委托配送企业需递交的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

2、《法人授权书》

企业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并对提供的资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材料格式要求

㈠企业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和纸质材料,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张,按规定格式做好封面、目录并侧订成册。

㈡申报材料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印章。

㈢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

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㈣其它规定的格式要求。

三、申报材料递交

㈠申报材料递交截止时间、地点及其它要求以集中采购通知为准。

㈡因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材料递交截止时间。

㈢生产企业在规定递交截止时间后,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审核

㈠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㈡企业提供的资质材料,均以国家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政府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作为参考,必要时应提供有关原件进行核对。

㈢对申报材料中需要企业澄清的内容,企业须做出书面解答。

㈣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网上报价及解密

第十六条 网上报价

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对申报品种进行报价。

第十七条报价解密

本次集中采购实行网上远程解密方式对其报价进行解密。

第五章 挂网

第十八条 设定最高限价

2009年集中采购暂按照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药品设定最高限价。

最高限价主要参照我省省级医疗机构以及17市集中采购中标合理价格水平,参考其他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确定。

第十九条 限价挂网

一、申报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可直接入围候选品种。

二、报价完成后,申报价格高于最高限价的药品原则上不予挂网。

对于入围候选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临床必需时,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该药品可进入议价(竞价)程序。

第二十条 议价(竞价)挂网

一、议价(竞价)价格原则上不高于该药品最高限价。

二、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质量层次的药品作为一个议价(竞价)组。

三、同一议价(竞价)组内少于3个药品时,采取议价挂网。

四、在同一议价(竞价)组内,有3个以上药品时,采取竞价方式,根据最高限价计算出下降幅度,按照下降幅度排序进行挂网和淘汰,挂网比例按下表进行。

竞价品种数(个)

入围品种数(个)

3-4

2

5-7

3

8-10

5

11-20

8

20以上

10

第二十一条 挂网公示

入围药品通过山东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报经省物价局对药品零售价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采购和配送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

第二十三条网上采购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挂网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挂网药品。

第二十四条配送

配送企业必须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需求,不论药品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须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保证供货。

入围的生产企业负责全省的配送。

入围企业可以自行配送,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进行配送,如果本地区尚无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配送。

原则上每种药品只允许委托一次,但在一个地区可以委托多家进行配送。

如果被委托企业完成不了配送任务,需要再委托另一家医药企业配送的,应当由入围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但不得提高入围药品的采购价格。

第二十五条回款时间

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第七章 部门责任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部门责任

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审核,加强对入围药品质量和配送情况的监管;

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推进工作开展。

第二十七条监督管理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行省、市、县(市、区)联动,同级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各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要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招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及时受理、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服务收费

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按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与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以及其他相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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