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相关罪名解析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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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讲授了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侵犯财产罪的种类、特征等相关问题。

  第四个专题是职务犯罪法律适用

由吴仁碧副教授讲授,主要讲了职务犯罪涉及的共同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渎职罪一章普通法与特别法关系、职务犯罪中一罪数罪的认定以及常见个罪的争议问题等。

  第五个专题是刑法前沿探讨

由梅传强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讲授,主要讲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的刑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基本内涵、我国刑事立法及其修正的宽严相济等。

  第六个专题是刑法热点罪名解析(毒品犯罪)

由王利荣教授、博导讲授,主要解析了毒品犯罪的罪名体系、毒品犯罪认定、处理中的难点和新要求,同时又给大家梳理了毒品犯罪现有的法律规定。

  第七个专题是公诉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由潘金贵教授讲授。

主要讲了公诉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认定等。

  刑法热点罪名解析

            

  一、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罪

      (分六个方面)

  

(一)金融类诈骗犯罪是否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前几年理论界对金融诈骗罪是否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争议。

我国刑法条文中对金融诈骗犯罪的规定,大多数条文中没有讲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特别是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都没有在法条中明确讲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法条明确了非法占有为目的。

造成争议的原因:

法条的不同表述,造成不同的观点:

有的认为只有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要求该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其构成要件;

法条中没有明确表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如票据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券诈骗就不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有的观点认为必须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诈骗犯罪应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理由1、这涉及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问题。

        

2、虽然刑法对部分金融类诈骗条文中没有规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刑法的基本理论要求金融类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条文表述的不同,是立法者的一种语言规则,认为不明确表述,不会造成此罪与彼罪的混淆。

此外,刑法对盗窃罪也没在条文中明确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传统刑法理论中毫无疑义都认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然,把一般的盗用行为都认为构成盗窃罪,是不对的。

    4、金融类诈骗罪是从普通类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79年刑法还没规定。

金融类诈骗罪和普通类诈骗罪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

    5、从有关条文的具体规定也可以看出,如,金融凭证诈骗罪中,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显然本身行为中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有可能混淆就明确规定骗取财物)

    6、刑法修正案(六)中第十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规定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原来修订案前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反过来说明金融类诈骗犯罪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因此,金融类诈骗犯罪应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的关系

一切筹集资金的形式都叫集资

集资有合法集资和非法集资之分

我国刑法没有非法集资罪,只有集资诈骗罪的规定

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

非法集资行为能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非法集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反之则不构成集资诈骗罪,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

  (三)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

刑法明文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现实中贷款诈骗发生在自然人很少

现实中贷款诈骗大多发生在公司、企业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四)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以下六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一般情况下不难区分,但票据诈骗罪中有一条规定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而合同诈骗罪中也有一条规定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怎么区分的问题。

不同观点:

有的认为应择一重罪处理,那么肯定只能定票据诈骗罪,因为票据诈骗罪最高刑是死刑,而合同诈骗罪是无期徒刑,这样就变相取消了合同诈骗罪的这一条规定,显然不合理。

一般观点认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而票据诈骗罪中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使用应该理解为一种直接支付的手段,不包括担保这一形式,尽管从广义上来说担保也是一种使用行为,但由于立法者把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是合同诈骗罪的一种行为方式来规定,那么票据诈骗罪中的使用的行为方式不应包括担保手段。

    因此,两者的区别,担保手段的定合同诈骗罪,直接支付手段的定票据诈骗罪。

  (五)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的最初定义,是银行基于某人的信用而授予他的一种担保凭证,即现在说的贷记卡。

但随着发展,出现了借记卡,贷记卡和借记卡的功能完全不同。

借记卡的出现使信用卡的范围出现了争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规定的“信用卡”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问题

从许霆案来看用信用卡到柜员机上取钱和用信用卡到柜台取钱应否定两种不同的罪名

   有人认为,也是主流观点,用信用卡到柜员机上取钱应定盗窃罪,用信用卡到柜台取钱定诈骗罪。

而且理由很强大,就是机器不能被骗。

但仔细分析现在的计算机系统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机器,而且用信用卡到柜台上取钱,只是银行工作人员用信用卡刷了一下卡,其他认证都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的,和用信用卡到柜员机上取钱一样的,认证过程一样的,要骗过去的话,都是骗的计算机系统。

因此定一种性质,定诈骗,而不是盗窃。

2009.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来看,也应该定信用卡诈骗一种罪名,不管是在柜员机还是在柜台取钱。

  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本身规定定盗窃罪,这应该根据刑法规定,没什么异议的。

  (六)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

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范围的争议:

   有的认为只能是书面合同;

有的认为包括口头合同、书面合同。

   有的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只能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有的则不那么认为。

   一般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行为人利用来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和他人签订合同,这一表面上合法的一种形式,来骗取他人财物。

这里的合同是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一种手段,没有这一手段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中的合同跟其他法律中的合同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仅仅以合同法为考虑,应该和其他部门法一起考虑。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手段是利用合同。

利用签订人身关系的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不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具有市场经济要素的,市场交易性质的合同。

如该合同与市场交易无关,就不是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一种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不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等。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物权合同,也包括债权合同。

   

    合同法中的合同大多数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无偿合同除外,无偿的赠与合同、无偿的保管合同除外。

    担保法中的担保合同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行政合同一般不宜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是行政主体实行的行政管理职权,是一种管理关系。

    劳动合同应该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有财产内容,也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

合同的形式,即口头合同能否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尽管有争议,但主流观点应该可以,因合同法本身不排斥口头合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应仅仅限于书面合同,但法律规定只能用书面合同的除外。

尽管口头合同存在查证难,确定难,但我们不能以此来排除口头合同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合同诈骗和合同纠纷的区别,尽管合同纠纷大多存在一定的欺诈,但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客观上不能履行,就不是合同诈骗,而是合同纠纷。

主观故意必须要用大量证据证实,有些案件证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是比较难证明的,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还是非法占有目的需要我们加以鉴别。

现有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老刑法期间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可以参照执行。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1、虚构主体;

    2、冒用他人名义;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

    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

    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普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金融类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因金融类诈骗罪的追诉标准20000元比普通诈骗罪3000元的起点高,包括合同诈骗罪,那么当金融类诈骗、合同诈骗罪中骗取的财物金额低于20000元,高于3000元时,能否以普通诈骗罪追诉,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有的认为不可以。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般认为不可以,因为刑法266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就确定了特殊法条优先适用,并排除普通法条的适用。

比如我们刑法中还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条中,只要致一人重伤就可以追诉,但也有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那么交通肇事罪中致三人以下重伤(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如果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能否也按照过失致人重伤罪来处理呢,显然不会,那么道理是一样的。

       

二、侵犯财产罪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和构成

   概念: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以及挪用、毁坏公私财物或者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侵犯财产罪的种类

   包括12个具体罪名,可以分为占有型、挪用型和毁损型三种。

都是故意犯罪。

(实践中碰到的案件最多,想起来最简单,但疑难案件最多)

  一、抢劫罪

(一)概念和构成

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不知、不敢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

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

  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动产能否作为抢劫罪的对象

   理论上有两种观点:

认为不能的观点认为,不动产的占有应以管理部门的登记才生效,所有权才发生转移,而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这是它们两者最大的区别,而认为可以的观点则认为,它并不影响抢劫罪的构成,因为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阻碍抢劫行为的发生与不发生的理由,所有权的转移方式的不同,这只是涉及既遂、未遂的问题,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并不能阻碍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手段逼迫被害人转移其不动产所有权。

2.财产性利益(如欠条)能否成为对象

   夺回欠条,财产性利益的消灭,即财产性权利凭证的消灭,尽管形式上和当场劫取财物有所不同,但理论上认为它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

但有人认为,欠条的消灭并不能说权利人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权利,如人证,使财产权利得以恢复,但我们认为,财产的能不能返还,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性质的认定。

    3.非法财物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如赌债、他人走私物品、黑吃黑等)这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是可以的。

但,2005年6月8日最高法的解释中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这里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并不是法律保护的,因此这样情况下不以抢劫罪定罪,但如果行为人手段过当,造成伤害、死亡的,以其手段来定罪。

  抢劫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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