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历史专题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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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

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

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

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

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

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

性质:

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

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内容:

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

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

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

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

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

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

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

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

屯田有军屯、民屯。

军屯:

由士兵屯垦;

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

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

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

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

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均田制:

实行情况:

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

这两种形式(屯田制、均田制),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

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

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

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

——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

——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

(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均田令”规定:

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

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

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

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

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a.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b.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c.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d.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

(比较完备)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4)清前期的“更名田”

康熙七年(1668),清廷为了加速垦荒,增加赋税收入,下诏将“废藩田房悉行变价,照民地征粮,其废藩名色永远革除”,次年,将土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令其耕种,照常征粮。

这些“改入民名”的田土,因为承种者“止更姓名,无庸过割”,故“谓之更名地”。

虽然诏谕中宣布更名田无偿给予原种之人,但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

康熙四十一年,户部核准:

“山东荒废明藩地基,民人情愿纳价者,每亩纳银五钱,给以印帖,守为恒业。

”湖南藩产也有“屡请变价”的。

乾隆《长沙府志》记载:

“原明废藩田圹,奉文召民纳价,更名民田,照民赋起科。

”说明有的百姓得到更名地,是向封建国家纳价的。

清朝政府通过更名田形式把一部分藩产无偿地交与原耕佃农承种,使其成为拥有合法土地所有权、只缴纳封建国家赋税的自耕农民。

但是,由于在实行更名田以前,很多地主豪强侵占了不少藩产,以后又借认垦荒田名义,广为搜索,所以,更名田的好处实际上多为地主豪强所取得。

实质:

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明末农民战争的结果。

促进了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清朝前期尖锐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

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

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

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

“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认识:

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实质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

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

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

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

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

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

调整的原因:

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地方分权势力威胁中央集权],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

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调整的基本点:

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

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

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

因此,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

(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

A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大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资产阶级革命派: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生”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最后达到“国民共享”的目的。

C新民主主义革命中:

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如:

1931年的土地政策【内容:

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意义:

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提高了农民的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推动了革命的发展】

1947年的<

<

中国土地大纲>

>

【内容:

没收地主的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我国延续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

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个例外,由于终日民族矛盾尖锐,当时采取“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作用:

提高了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也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

(2)建国后农村经济落后的四次调整

A第一次:

土地改革

原因: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核心内容:

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

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B第二次:

社会主义改造

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土地由农民私有变为国有、集体所有;

建立生产合作社。

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第三次:

人民公社化

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第四次: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

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去得了举世瞩

目的成就。

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

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

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

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

其他苛捐杂税。

贡:

是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主;

赋:

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

税:

由“禾”“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即送达,其本意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

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1)春秋:

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

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

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私有制)。

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

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

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

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概念:

①被西汉政府正式编入户藉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

②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影响:

进步性:

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提供稳定的兵源。

局限性:

这些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严重的影响了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生活。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

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

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

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

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

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

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这一赋税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其一,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

其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

其三,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

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

户调又何以纳绢或布帛而不纳货币?

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

曹魏时将调以固定的赋税形式确定了下来,并按户征收,遂形成“户调”。

(3)北魏:

租调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调指户税(财产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4)隋唐:

租庸调制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原因:

A、吸取隋亡教训;

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

——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

轻徭薄赋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

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

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

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

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

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

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

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

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

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

诚如太宗所说:

“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

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

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

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

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

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

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5)唐中后期:

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

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

(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

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

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

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

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780年,宰相杨炎建议

课税对象:

“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

”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

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征课内容:

包括户税和地税。

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

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课税标准:

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

“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

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征课时间:

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征课形式:

“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

”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

还有各种杂税杂役。

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

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

征课原则:

“量出以制入。

”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

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

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

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

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

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

C、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

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E、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F、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位:

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

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

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

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对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作用。

但两税法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6)北宋:

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

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交钱代役;

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

张居正一条鞭法

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

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

(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

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

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

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

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

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

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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