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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年,威尼斯城邦共和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

1CD。

本题考查专利保护制度的国际公约。

A选项涉及的是邻接权的保护,《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

B选项涉及的是著作权的保护。

ABCDE。

5个选项都是专利制度的基本特征。

《专利法》于1992年修改后,为了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8月25日又通过对专利法的修改案,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取消了专利权依单位所有制的不同分为“持有”和“所有”的规定,一律改为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发明人、设计人所有;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利权的转让无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在专利权人享有的排他权中增加“许诺销售权”;

对善意使用、销售侵权产品的,由不视为侵权改为不负赔偿责任。

对侵权赔偿额,规定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此外,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

第三,将司法最终裁决权交给法院。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各种决定不服的,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取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权。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专利局关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这可以部分补救实用新型专利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不足。

第四,使专利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对专利法中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作了修改。

第十一章专利权的客体

1作品和发明的比较(考研)

2发明权和专利权的比较(考研)

(一)单项选择题

1某植物研究所培育出一种新型的“长春藤”。

经专家鉴定,“长春藤”的繁殖材料尚未在中国境内外销售,且经过多次繁殖保持其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该所对“长春藤”()。

A享有商业秘密权

B享有专利权

C享有植物新品种权

D不享有任何权利

2下列各项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2年全国法律硕士考试,第22题)

A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

B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为10年

C外观设计专利权可依法进行强制许可

D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包括哪些?

()

A发明B实用新型

C外观设计D植物专利权

2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司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1以下各项中,能够作为中国发明专利保护客体的是()。

A瘦肉型猪

B瘦肉型猪的新饲料

C瘦肉型猪的培育方法

D瘦肉型种猪的培育方法

E瘦肉型猪新饲料的制作方法

1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

案例分析题

1北京市某高科技开发中心完成了一项“一种滑动轴承的制造方法”发明创造。

这种方法的使用不仅可以提高轴承的使用质量,而且还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产量。

问题:

这项研究成果可否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为什么?

论述题

1试析发明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区别。

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两者都是智力成果;

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无形性;

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作品和发明的区别在于:

第一,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发明受专利法保护。

第二,作用不同,作品可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而发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方面。

第三,发明要求原创性,而作品只要求独创性,发明的创造性要求高于作品。

第四,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条件不同,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在作品完成后自动产生,而发明要受专利法保护必须由特定的机构、法律机制完成必要的技术和法律上的鉴别、审查授权。

2专利权是权利人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具有排他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发明权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方案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所享有的专利权。

发明权是专利权的一种,专利权除发明权外,还有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三种专利权在保护的客体、创造性要求、保护期限、审查基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发明权是专利权的下位概念。

1C。

就我国而言,《专利法》对植物新品种本身不授予专利权,但对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由完成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独占的权利。

2C。

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强制许可制度,只适用于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1ABC。

本题考查的是专利权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ABC。

本题考查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第5条关于不授予专利的情形,规定:

“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据此,A项正确。

《专利法》第25条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4)动物和植物品种;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述第(4)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因此,BC项正确,D项错误。

1BCDE。

根据《专利法》第25条的规定,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故选项A不当选,其余选项正确。

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国、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均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了专利保护。

世界各国共有以下几种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

一是美国式的专门法加专利法的重叠保护模式,在美国除了在专利法中明确地把植物新品种作为一项内容进行专章规定外,还制定有《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样的专门立法,但这两部法律在调整对象上是有分工的,专利法只保护通过无性繁殖法培植的品种,对其他品种则纳入到专门法中进行调整。

同时,其《植物品种保护法》也规定,凡是取得专利的植物品种,不可再申请植物新品种证书。

二是意大利等国采用的专利法单独保护的模式。

三是以我国为代表的采用专门法单独保护的方式。

我国所采用的模式有利于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但这种模式也产生了专利法和专门立法的衔接问题。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新品种,只保护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但对于其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授予专利权。

在该法第11条第1款中又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该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就将方法专利延伸到了依照该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上。

可见,部分植物可获得一定的专利保护,然而方法专利延伸至产品的原则如何体现在植物方法专利上?

通过方法专利生产出的产品只能是单个植物,这种产品有可能是植物新品种,也有可能不是,即使是植物新品种,由于方法专利需符合专利法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这种要求对新品种而言要求太高,尤其是新颖性的标准,几乎可以将大部分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排除出专利申请之外。

所以,专利法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而且条件也相当严格。

因此为了加强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我国于1997年专门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1该发明创造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因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于“实用新型”的定义,实用新型必须“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这个定义,实用新型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实用新型须是一种产品,是一种适于实用的产品,如仪器、设备、用具或日用品等。

二是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产品。

如果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如气体、液体以及呈粉末状的物体等都不能成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对象。

因此没有形状的方法专利,是无法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但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1发明和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三者都是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且均会涉及产品的形状,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从总体上来看,实用新型是对形状、构造的新设计;

而外观设计则是为了使产品能引起美感,它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在通常情况下,它与发明者或设计者的技术构思无关。

因此,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产品外观进行改进,从而起到装饰性的作用。

但就发明而言,它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具体而言,它们有以下区别:

(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

专利法在授予发明专利,以及判定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时,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为标准。

而判定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只规定了“新颖性”一个标准。

而且“新颖性”的含义对不同的客体也有所不同。

《专利法》第22条规定,对于发明与实用新型,“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未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在国内被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可见,《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的要求,比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的要求要低。

(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

我国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则规定了10年的保护期。

(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

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而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只要求提交请求书及有关图片或照片。

(4)在“国家规划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

专利法对专利权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国家规划许可制度”是专利权限制的内容之一。

该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报国务院批准,有权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权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我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的,依照专利法的规定,也可以实行规划许可,具体办法与国有企业单位的发明专利相同。

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这种制度的适用范围上可以看出,它仅仅适用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设计方案则是不能适用的。

(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

(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要以申请案中“权利要求书”为准。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则以申请案中的图片或者照片所反映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

专利权如果授予某个单位,作为所有人的单位应依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1款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

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同时该细则第75条又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外观设计人的报酬显著低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发明人。

(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

在《巴黎公约》中规定了优先权制度,我国《专利法》也对此作了规定。

针对三种客体的申请案在优先权方面我国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受的优先权的期限仅为发明或实用新型的1/2。

(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

我国1992年《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局仅对发明专利申请案实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案除形式审查外,只进行有限的“查重”,即审查是否与审查员所掌握的已有申请案重复,对外观设计申请案则只进行一般的形式审查。

在复审方面,发明专利申请人如果对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而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人来讲,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则是终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这其实是一种行政终局决定。

在宣告一项已经批准的专利无效时,程序上也存在着同样的差别。

而2000年《专利法》已作了修改:

如果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种修改使得专利法的三种主要客体在司法保护上处于相同的地位。

第十二章专利权的主体

1优先权(考研)

1甲委托乙开发一种新产品,未明确约定该产品的专利申请权的归属。

当该产品被开发完成后,在我国其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

A甲

B甲与乙共有

C乙

D国家

2下列情形中,可以成为发明人的是()。

A只是负责组织工作的人

B只是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人

C只是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

D只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1甲因完成单位乙交付的任务而完成了一项发明。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律考)

A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乙

B乙在获得专利权后许可他人使用,应从收取的使用费用中给予甲奖励

C乙若转让该项专利,应从转让费中给予甲以奖励

D乙若转让该项专利,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1中国学者王某在法国完成一项产品发明。

1998年12月3日,王某在我国某学术研讨会上介绍了他的这项发明成果。

1999年6月16日,出席过这次研讨会的某研究所工程师张某,将这项成果作为他自己的非职务发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

1999年5月5日,王某以这项成果在法国提出专利申请。

2000年4月28日,王某又以同一成果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同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并提交了有关文件。

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A张某申请在先,按照先申请原则,享有专利申请权

B王某享有国际优先权,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优先权日为1999年5月5日

C王某是中国人,不应享有国际优先权,但张某不是真正的发明人,故专利申请权应属王某,其申请日应为2000年4月28日

D王某的发明已丧失新颖性,应驳回双方的申请

1简述职务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

1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

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

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

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

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

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

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

为什么?

试述专利的优先权原则。

1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

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

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

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

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

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

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间的转化创造了条件。

要求优先权的条件:

(1)请求人须是享有优先权的人。

既可是首次提出申请的人,也可是优先权的继受人。

(2)首次专利申请须是正式申请。

(3)要求优先权的发明创造必须与首次申请属同一内容。

(4)只能在优先权期内提出。

(5)国际优先权须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内提出。

委托发明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他人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专利法和有关合同法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归受托方,故选C。

可参见《专利法》第8条规定: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D。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故选项D正确。

1BCD。

根据《专利法》第6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因此A项错误。

根据《专利法》第16条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因此B、C项正确。

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因此,D项正确。

1B。

当事人提出优先权申请的,则以前一申请的申请日为后一申请的申请日。

本题中王某要求了优先权,因此应当以前一申请的日期,即1999年5月5日为申请日。

故王某的申请日先于张某的申请日。

1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合同中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原则,与职务发明类似。

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作出对接受委托的一方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受托方。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

即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或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

(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

(4)根据《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职务发明时,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1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

理由如下:

(1)根据《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

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

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关于职务发明的判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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