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与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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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

1998-12-07 

实施时间:

1999-01-01

银发[1998]58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它商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制定的《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各金融机构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厅、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执行中,要注意实事,立足于现有设施,加固改造。

要认真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防止借机铺浪费。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与时向上级反映报告。

附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

1998年12月7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各金融机构有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业务、会计结算业务的营业场所。

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的库房。

第三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防工作应实行"

人防、物防、技防"

相结合的原则,以"

防盗、防抢、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

为目的。

安全防设施的建设应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经营、经济实用。

第四条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单位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协助责任人具体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是本单位安全防工作的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安全防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金融机构在新建和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前,保卫部门要对安全防设施的建设提出具体方案并报上一级单位保卫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

工程竣工后,经当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主管部门共同验收合格,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营业或启用。

第七条各金融机构现有营业场所、金库,凡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出整改计划,逐步达到本规定的安全防要求。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本着"

先城镇后农村、先重点后一般"

的原则,协助金融机构保卫部门按照本规定,研究制订营业场所、金库改造达标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二章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设施.

第九条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须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

第十条营业场所二层以下的窗户必须安装金属防护网〈栏〉。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交接。

第十二条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第十三条营业场所应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设工作人员卫生间,有条件的应设生活区。

第十五条营业柜台的安全防设施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0米,宽度不小于0.6米。

(二)有现金出纳业务的柜台上方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窗〉并封顶。

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20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窗〉封顶。

(三)柜台上方安装防弹玻璃的,根据业务需要,柜台应设置数个30CM(长)×

20CM(宽)×

15C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取钱槽,不得在防弹玻璃上开窗口或洞口。

为方便与客户对话,采用两块防弹玻璃错位连接出坑空隙的,错位部位长度不得少于lOCM,空隙宽度不得超过3CM。

(四)营业场所一般不设置柜台通勤门。

因特殊情况必须设置的,应采用防撬、防撞击的金属门,加装自动闭门器。

县级〈包括县级〉以上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安装具有联动互锁装置的两道门。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营业场所应安装电视监控报警设备:

〈一〉城市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150万元;

〈二〉乡镇营业场所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50万元;

〈三〉设有金库;

〈四〉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必要。

第三章金库的安全防设施

第十七条金库应采用混凝土六面整体浇铸,墙体厚度不得低于32CM。

第十八条安装的金库门,必须符合《金库门通用技术条件》〈GA/T143-1996〉的规定。

第十九条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第二十条金库位置应当隐蔽。

设在建筑群体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二十一条金库(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报警设备,配置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第二十二条金库必须配置守库室。

守库室应与外部隔离,门窗必须坚固并安装钢筋防护栏杆。

第二十三条守库室配置的接受报警和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必须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第二十四条守库室应实行封闭管理,设有卫生间与相应的生活设施。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金融机构未经审批、验收而擅自施工、营业或启用的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要立即责令其停工、停业或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的营业场所、金库,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发出《治安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因不与时整改而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由上级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治安保卫责任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违反治安管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为金融机构提供金融守卫押运服务的公司〈中心〉,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9年l月1日起施行。

《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GA518—2004)

安装要求

5.1 

柜台(基座)

5.1.1 

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见附录A),应符合GA38的相关防护要求。

5.1.2 

基座应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地面牢固融为一体。

5.2 

横梁

5.2.1 

横梁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

横梁必须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墙体、墙柱或墙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

焊接固定横梁时,其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

用膨胀螺丝固定横梁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两相邻螺丝间隔应小于0.5m。

5.2.2钢结构横梁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

不采用钢结构的横梁,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横梁相当。

5.3 

立柱

5.3.1 

立柱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

立柱的下端应嵌入柜台(基座),其嵌人深度应不小于300mm;

立柱的上端应与横梁或与屋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牢靠固定。

5.3.2 

钢结构立柱应符合GBJ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mmX63mmX5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18中的规定。

不采用钢结构的立柱,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立柱相当。

5.3.3 

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4 

凹槽

5.4.1 

通常凹槽成框架形结构,是置放透明防护板的部件(见附录A的图A.3和图A.5),应与立柱、横梁、柜台(基座)等牢靠固定。

5.4.2 

透明防护板周边置于凹槽,并依靠凹槽加以固定。

凹槽的深度应足以满足5.5.1要求的透明防护板嵌入深度并容纳定位块,凹槽宽度应比透明防护板厚度大2mm~5mm(见附录A的图A.5)。

5.4.3 

凹槽与柜台(基座)台面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5 

透明防护板

5.5.1 

透明防护板通过凹槽被柜台(基座)、横梁、立柱所固定,透明防护板嵌入凹槽的深度应不少于40mm。

5.5.2 

透明防护板的单块尺寸和错位交接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透明防护板的错位交接示例见附录A)。

5.5.3 

对透明防护板四棱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5.4 

透明防护板不宜紧靠发热体或空调出风口,防止骤热或骤冷,以免引起爆裂或加速老化。

5.6 

定位块

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加定位块(见附录A的图A.5),定位块应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作而成。

5.7 

衬垫物

在凹槽的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填充衬垫物,衬垫物应符合JGJ103的有关规定,选用邵氏硬度为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

5.8 

密封料

透明防护板到位后,在凹槽应采用密封料实施密封。

采用密封胶作为密封料的,应符合GB/T14683的要求;

若采用其他密封材料,至少应等效于GB/T14683的要求。

5.9 

收银槽

收银槽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并嵌入柜台(基座)。

5.10 

防护栏(网)

在防护屏障未与屋顶的情况下,屏障顶沿与屋顶之间若加装防护栏(网),应符合GA38的相关要求。

3.《银行金库》(JR-T0003-2000)

3货币发行库

3.1建库原则发行库建筑应能满足适用性、安全性、科学性的要求、实行行库合一的原则(除单纯兴建的大型发行库外);

应以库房为主进行总体规划,库房与辅助用房配套建筑,库房禁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警卫区应严格分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应经济合理。

3.2总体布局

3.2.1全国性、区域性的发行库布局,应依经济、钞票印制、交通、行政因素等合理规划、集中兴建。

3.2.2主体库房与辅助与附属用房在总平面的布局要合理利用土地,将业务操作,行政管理,安全保卫,建筑物采光,环保绿化等方面统筹规划,创造最佳工作环境。

库房的总体设计,必须为将来的发展留有余地。

3.3库址选择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与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要符合建设要求。

3.3.1地形:

力求平整:

便于地面排水:

有利出入库作业。

3.3.2水文地质:

地下水位应低于地下管网深度,禁止选择强烈地震区、断层区、滑坡区、泥石流区、可能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建库。

3.3.3交通:

建库地点必须考虑邻近公路、铁路站场、水运码头、机场与可能接轨、接线条件等。

3.3.4环境:

单独建立的库房不宜选在密集居民区、商业区、工业区等人多,安全条件差的环境附近。

要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它有碍库房管理公共设施。

3.4库房建筑举准

3.4.1库房面积。

新建发行库库房净使用面积标准,按建筑面积70%计算应为:

支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中心支库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分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总行重点库库房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3.4.2库房结构。

库房应为墙、顶板、底板六面整体钢筋混凝土现浇结构。

3.4.3柱距。

二层以上多层库体,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间距应为8米左右。

3.4.4负荷能力。

落地层单位负荷为每平方米≥6000公斤,非落地层负荷每平方米≥3000公斤。

3.4.5库体层高。

库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每层净高度不低手4米(梁下净高);

800平方米以上,每层净高度不低于5米(梁下净高)。

3.4.6墙体结构。

金库的墙、顶板、底扳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不宜使用现场搅拌的混凝土。

墙体厚度≥250毫米,配直径14毫米以上螺纹钢筋,双层双向钢筋网状排列、钢筋间距≤150毫米X150毫米。

墙体标准要趋近库门主体安全层的防指标,具备防爆、防钻等防盗窃性能,库排风装置在墙转弯,不易直接通透,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500毫米,直径≤200毫米,风口向下并应设钢筋网保护。

地下库建筑应为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一般为600—800毫米,四面贯通,转角处设折射装置。

3.4.7库围净场。

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不得在库房周边搭建任何建筑物,与围墙和其它建筑间距不得<

6米。

3.4.8载货电梯与楼梯要建于库门之外。

3.4.9防水。

库顶防水要选用高分子防水材料,防止漏水潮湿现象发生和确保防水耐久年限。

地下防水要采取多道设防,将围岩防水、结构防水、地面排水等措施进行综合运用。

3.4.10通风、防潮、温控系统,库房必须设置外低高的“s”型通风孔,并根据各地区气候条件,选择适用的通风机械与降温设备,在常温条件下,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0%度左右,库不设水暖设施。

3.4.11出、入库通道。

通道是构成库房结构的要素之一,应单一设置,做到无观察死角,便于警戒与监控。

库区通道应按不同流线分别组织设计,将外部人员流线与部人员流线分开,部人员中按不同工作岗位,设置区域流线。

3.5辅助用房建筑标准

3.5.1票币处理场地,各级发行库随库房配套设置的票币清分、销毁场地,其使用面积为分库20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200平方米以上,支库30平方米以上。

3.5.2办公用房,发行、出纳办公用房应保障开展业务的需要。

3.5.3金、银收兑室,按金银检验计量的要求设计。

3.5.4出、入库交接场地,作为交接、清点、验收发行基金与车辆、机具进出场所。

要选择邻近库门,警卫执勤人员有效警戒围,有相应封闭外界视线措施,其使用面积为:

分库200平方米以上,中心支库100平方米以上,支库20平方米以上。

3.5.5备品库,用于存放票币包装用品、机具等,所处位置应方便业务操作,面积应保障业务需要。

3.5.6监控值班室,指值班守库人员工作环境。

含门禁、安检、监控、报警、通讯等设施装备与操作运行场地等。

3.5.7卫生区,包括淋浴室、洗手间、更衣室等,于库区封闭建筑。

3.6附属用房建筑标准

3.6.1车库,按专用运钞车、护卫车与其他工作用车存放、检修要求设置。

3.6.2配、变电室,按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建筑。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应自备应急电源。

3.6.3警卫营房,参照部队驻防标准建筑。

3.6.4文化健身场所,大型单独建筑的发行库应包括文化健身场所。

4.业务库

4.l业务库的新建、改建应比照发行库建设标准执行。

以符合安全、适用为原则。

4.2保管箱库的建筑标准应比照业务库建设标准执行。

5.安全防

5.1银行金库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银行的安全防护标准。

防护的部位为:

守库室、金库门、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票币清分场地、金库库体与金库周围环境等。

5.2报警系统,报警设备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功能。

5.2.1报警系统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2.2人工触发的报警装置应具有防止误动作措施。

5.3电视监控系统:

金库应安装电视监控设备。

其中库房、守库室、票币处理场地、出入库交接场地、主要通道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设备并发出声光报警。

5.4报警中心控制系统:

应具有同时控制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功能。

识别功能应在接收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事故)并在屏幕上显示;

记录功能应显示报警时间和处置预案,并打印记录。

中心控制系统应有有线和无线通讯设备与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5.5消防系统:

除安装火警报警设备外,库房不设其它消防设施。

库区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配备消火栓等有关防火设施。

5.6武器、弹药;

金库守护应配置专职的守卫人员,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规定配备武器。

5.7图纸:

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要齐全,严格做好事项,不得遗失。

5.8银行金库安全防护设施应由银行保卫部门负责设计方案、组织安装、使用、维护。

6.金库门与锁

6.1金库门:

要采用“中华人民国金融行业标准——金库门(JR/T0001—2000)”标准。

6.2金库门锁;

要采用“中华人民国金融行业标准——组合锁(JR/T0002—2000)”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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