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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的,如下述各部分存在不一致之处,以先后排列次序为优先:

01.在实施过程中双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02.本合同协议书

03.签约通知书

04.本合同特殊条件

05.本合同专用条件

06.本合同标准条件

0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

08.报价文件及其附件

09.合同附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规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监理期限自委托人书面通知并且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计,至完成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七、本合同正本一式 三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二 份,监理人执 一 份。

副本 十二 份,委托人执 九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定日期:

年月日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0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0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0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0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0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0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0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0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0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0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0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0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02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03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04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按期每月报送监理月报。

内容应包括各种计划的完成情况、质量验收情况、安全及文明施工情况,适时分析工期变化、工程变更、质量安全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对策。

第05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及本项目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06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07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在保修期内,若需承包人维修、返工等,监理人应有监理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08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09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10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1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2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13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4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0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0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15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基本办公设施,

第16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17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0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0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但最终需由委托人确定。

0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0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

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0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0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07.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0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和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

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和有义务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0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18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19条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20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21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2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23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24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或工程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25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6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27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28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29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30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31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实际监理工作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如果中途停工实际上监理人没有从事监理工作,复工后相应延长的监理时间,委托人无需支付额外报酬,但因此监理人实际支出的额外费用委托人应予以补偿。

第32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6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33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

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34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35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36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合同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3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60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7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38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通知。

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或没有得到有效纠正,委托人可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39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40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41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42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3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44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45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46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47条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包括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或非经济利益。

第48条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49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的秘密。

第50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独立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51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本专用条件对本合同标准条件中有需要进行定义、解释或具体约定的条款内容进行补充、删除或修改,其条款序号与标准条件中的对应,并且专用条件较标准条件具优先解释权。

专用条件中未提出的条款表示按标准条件中对应的条款执行。

第0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01.“合同有效期”是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0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01.适用法规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0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04).《工程建设监理规范》

(05).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施工承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和经委托人确认的工程设计文件。

02.监理依据

(01).本委托监理合同;

(02).委托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备忘录、委托人与管理人签订的建设管理合同;

(03).经委托人审查认可的本工程正式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说明以及会审记录、有关工程洽商的技术、施工洽商记录、设计修改和变更文件;

(04).本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批文件、人防消防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

(05).河南省地区现行的有关工程预结算定额和文件;

(06).本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有抵触时,按国家及项目所在地颁布的新规范性文件执行;

(07).监理人应依据委托人因市场需要提高的质量标准,进行监理工作;

(08).国家和河南省地区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和验收规范;

(09).经委托人审批认可,由监理人编制的监理规划;

(10).双方往来文件及会谈纪要。

(11).委托人发出的指令。

第03条监理人员、监理范围、监理业务内容

01.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范围:

“新郑市悟行旅游酒店有限公司酒店项目建设工程”。

02.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的监理工作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阶段开始,到工程保修期之间的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除应按标准条件所述承担监理人应承担的义务、享有的权利及应负的责任外,监理人还须按本专用条件所述内容对本工程实施工程监理服务工作。

03.具体监理工作内容以本条约定为准。

(01).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A.在工程施工前对设计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审核,提出修改意见,协助委托人督促设计单位尽快修改完成;

B.协助委托人做好出图进度与施工进度的协调工作,协助委托人督促设计单位按计划高质量地提供设计图纸;

C.负责做好对各分包单位及各专业施工单位提供的专业设计方案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施工单位进行管网综合、预留预埋工作,并提供修改建议;

D.其他

(02).质量监控

A.应制定详细的、可靠的质量控制措施;

B.审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意见并督促实施;

C.审查与确认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其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质保体系;

D.审核施工图纸并提供图纸修改意见,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查验施工测量放线成果,核查开工条件;

E.根据委托人与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中的有关要求,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严格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和安装,对违反上述规范、规程、要求者,责令其改正,必要时签发工程暂停指令。

向违规单位签发监理通知后,还应监督其及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为止;

F.核查工程采用的主要设备及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或合同中所要求型号、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在订货前根据需要及可能,应对生产厂家进行了解考察;

G.对不在施工现场加工的材料、设备、半成品等(如商品混凝土、铝合金门窗加工等),监理人需根据情况,不定期至生产场地抽查、巡视;

H.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品质化验单等进行核定,若发现有不实之处,有权责成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并指定检验单位)对其质量进行再检验,检验费用由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支付,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用于工程;

I.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对各阶段、各部位施工中存在的影响质量的关键问题,应主动组织各施工方认真分析,找出解决方法并监督施工方落实实施,并做好实施效果的再复查工作,确保工程质量;

认真检查、签认各项隐蔽工程,做好建筑安装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市政工程部位、各工序的质量验收工作,未经签认,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

J.督促各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时进行施工试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工作;

K.对工程中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应按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的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和工艺要求进行验收;

L.凡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与工程承包人未固定价格的材料与设备,在订货前,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提出样品、厂家情况以及单价等情况向监理人报告,经监理人与委托人及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方可订货;

M.及时验收已完成部分项目,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要求的分项工程,责成工程承包人立即返建;

N.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并督促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O.督促、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并付诸实施;

P.督促并检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按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做到与工程进度同步交圈,完整齐全。

并督促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对工程技术资料进行归档,达到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同时按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完成资料的审核上报工作;

Q.组织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期验收,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签署意见,督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时向政府质量监督站申报;

R.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卫生设施,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立即通知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改进;

S.监督检查工程承包人施工所使用的机械、设备能否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及安全的要求;

T.建立并落实监理旁站、巡视制度;

U.建立完善的监理例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V.其他

(03).进度监控

A.制定详细、科学、行之有效的进度控制措施,组织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实现整体工程竣工,确保如期交付使用;

B.监理人必须对总体及月度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并制定防范性对策,于每月26日前报送委托人;

C.认真审定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提出的方案,提出修正意见并根据合同规定工期目标,核实整个施工方案,并在此基础上审核由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或总进度计划);

D.根据上述经审核同意并执行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核总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及各专业分包人提交的年、季、月进度计划并监控其执行。

同时应随时对上述计划提出调整建议和必要的指示;

E.在符合总进度计划前提下,协调工程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制定并落实每一个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监理人按此随时检查其执行情况,发现有任何问题,随时查清原因,记录在案,以便分清责任;

F.审核委托人、承包人或材料设备供应人的材料、设备采购计划,对于可能影响进度的情况,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

G.除日常协调处理施工进度存在的问题外,应定期并根据需要(每月不少于一次)组织工程进度协调会,监理人须以周计划的执行来保证月度目标及本工程总进度目标的完成;

H.及时分析进度障碍,调整总控制进度计划,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补救措施并签发相应指令以确保工程如期完工;

I.其他

(04).投资监控

A.对工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所有经济问题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提供书面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

a.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包括工程量的计算和单价的审核;

b.审核所有承包人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的招标文件,并提供意见;

c.应委托人的要求,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答疑会,对疑问卷回复提供专业意见;

d.应委托人的要求,参加委托人直接或指定招标项目的经济标评审工作,并提供意见;

e.审核各分包工程的所有工程量,审核所有总分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草稿并提供意见;

f.估算各种材料、设备采购的供货数量并就其单价进行询价工作,同时提供书面意见;

g.拆改与返工工程量的现场签认。

对于可能出现的拆改与返工项目进行现场核对,对未拆改前的工程现状情况必须进行文字和照片记录;

h.计算并审核经济洽商或变更项目,对每一份洽商的费用增减予以计算,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委托人。

此项工作应在项目发生后的15日内完成;

i.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索赔事项提出预防措施;

对已发生的索赔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收集、整理资料,审核索赔事项,并做出专业性的回复意见;

j.编制本发展项目的年、季、月度的投资计划,并监督和控制各施工方的执行情况;

k.审核包括所有项目的工程进度及工程结算款项及支付情况,并提供专业意见。

B.工地一切设计、施工的变更或修改要通过监理人确认。

对涉及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的事宜,监理人须取得委托人同意才可执行;

C.作好监理日志,正确记载每日工程动态,进行文字和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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