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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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

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

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

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

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

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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