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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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方式,也可依法探索土地信托、抵押担保等方式。
第七条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土地承包权随经营权一同发生转让和互换,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八条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承包地经营权。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明晰;
(二)转出方具有转出其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
(三)受让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四)转出方与受让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五)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承包方与受让方以转包、转让或出租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申请。
(二)协商。
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法流转。
承包方可书面委托发包方或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统一与受让方协商。
(三)审查。
流转双方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流转双方的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对受让方的审查,主要包括资质审查和项目审查两个方面。
资质审查内容为:
个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资格、注册地、信誉、资金状况、技术水平、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等。
项目审查内容为:
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项目的预期收益及经营风险等。
(四)签订合同。
符合流转条件的,流转双方在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监督下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当地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各一份。
(五)鉴证。
双方签订的流转合同必须到承包方所在乡镇(街道)或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进行合同鉴证,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建立流转台账。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流转外,原则上应在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鉴证下进行。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当收集发布本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息,储备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合同和鉴证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及其他须注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流转经营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鉴证手续。
第十五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
在同一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流转土地100亩(含100亩)以下的,由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
流转土地100亩以上或跨乡镇(街道)流转的由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办理。
未进行鉴证备案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担保和申请有关扶持(奖励)政策等。
第五章
经营权证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流转土地100亩以上(连片50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受让方凭相关材料可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十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入方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
(二)流转合同编号、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土地用途、权属性质;
(三)流入土地总面积、流入地块总数;
(四)流入地块详细情况(流出方、地块名、面积、四至等);
(五)设定他项权利摘要、权证变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应提供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申请、身份(或资质)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鉴证的流转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委托书以及原承包方和发包方书面证明等材料。
第二十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程序:
①申请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承包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转双方的身份、流转真实性、流转地用途、经营情况、租金和风险保证金缴纳情况、受让方信誉等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③申请人持通过乡镇(街道)初审的申请材料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复核;
④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
第二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是用于抵押、担保、申请农业经营项目补贴及扶持等的必要条件,具体用途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因土地流转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导致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发生实际变更或丧失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证》持有方应主动向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的变更或注销。
第六章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实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
从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上的受让方需向市或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缴纳不低于200元/亩的风险保障金。
原来未缴纳或2年以上(含2年)没有缴纳租金的,在2017年12月29日前补缴1年的租金作为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管理,待合同履行到期后不计息返还本金。
第二十四条风险保障金可用于以下情况:
(一)受让方违反合同规定,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严重破坏耕地地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从风险保障金中列支用于恢复耕地的相关费用;
(二)受让方无法支付土地租金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使用风险保障金兑现农户租金,不足部分依法追缴到位。
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经营主体(受让方),在充分尊重流转土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协调土地流转双方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土地退回农户耕种。
第七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从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项目的实施、履约和经营情况等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实行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所在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小组(员)或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纠纷仲裁,也可直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已由市人民法院裁决的纠纷,不再进行仲裁。
附件:
1.资兴市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2.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证申请审批表
3.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
附件1
资兴市_____乡镇(街道)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
年度:
序号
经营权受让方
经营权出让方
流转合同编号
流转土地用途
流转面积(亩)
流转单价(元/亩)
流转起止时间
流转
年限
流转地块数量
地块
位置
合同鉴证时间
鉴证人
备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1
1.
2.
3.
2
3
4
5
6
附件2
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证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受让方)名称(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联系方式
(可附表)
流转方式
流转期限
合同编号: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流转用途
流入土地总面积(亩)
流转地块数(块)
流转地块情况
流出方
地块名称
面积(亩)
四至界限
东:
南:
西:
北:
村组(社区)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经办意见:
市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意见
附件3
资兴市农村土地经营权证发放台账
经营权证编号
持证方名称
法定
代表人
(自年月日-年月日)
权属性质
流转土地总面积(亩)
流转地块总数(块)
经办人
颁证
时间
续表3
流转地块1
流转地块2
流转地块3
流出方名称
名称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