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模式演变和认识经济法论文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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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模式演变和认识经济法论文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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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模式演变和认识经济法论文docWord下载.docx

蒋学模教授的理论体系以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为前提,在本质层次上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涉及到的范畴的研究析析较为深入。

但该理论体系对经济运行的研究涉及不多,现实感不足。

谷书堂等主编的《社会主义经济学通论——中国转型期经济问题研究》和“北方本”,在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上重视反映我国经济建设实践和理论成果,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经济制度作为分析前提,探讨了我国现阶段微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运行及经济增长和发展。

这理论体系的特色在于突出我国经济转型的特征,是对我国理论经济学有益探索和创新,其现实性不言而喻,但作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一部分,如何解决研究对象的二元性和其研究主线的二元性(即“三过程”与“四环节”)(周冰,2004)将是这一理论体系面临的最大考验。

传统模式的第二种形式就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将政治经济学的资本主义部分和社会主义部分有机统一起来的创新模式,这方面的主要代表包括程恩富教授主编的《现代政治经济学》和逄锦聚教授等主编的《政治经济学》等。

程恩富教授在其主编的《现代政治经济学》中,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体系的“三过程论”,首创“五过程体系”,除了导论、尾论之外,包括直接生产过程、流通过程、生产的总过程、国家经济过程及国际经济过程。

构筑这一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历史渊源是“六册结构”和《资本论》的逻辑框架,遵循从“一般范畴”到“特殊范畴”,从“基本原理”到“基本原理在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应用”的原则,组织起了反映当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理论体系。

逄锦聚等主编的《政治经济学》力图突破传统政治经济学在体系上分为两部分、内在逻辑上不相一致的缺陷,在理论体系上形成了三篇结构。

第一篇:

政治经济学的一般理论,重点阐述了政治经济学中具有一般意义和普遍适用性的范畴及其运动;

第二篇:

资本主义经济;

第三篇:

社会主义经济则主要结合不同社会制度的生产关系阐述了政治经济学中一般范畴的特殊或具体形式,并将经济运行纳人到了体系之中。

这一理论体系体现了将两部分有机统一的尝试,同时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高度来界定一般范畴和特殊范畴,结合当代资本主义最新发展的现实和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政治经济学的相关范畴的含义及其运动进行了探索,可以说较好地体现了科学性与实践性的统一。

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主观认识能否如实地反映客观。

如果主观认识能够如实反映客观,就能正确认定和使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就会出现偏差或错误。

那么,如何才能使主观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呢?

这里起决定作用的是主观条件——我们的自身素质。

一是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把实事求是作为认定和使用证据的准则;

二是个有熟练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尤其是对刑法理论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有关法律、决定,补充规定及司法解释了如指掌;

同时还应具有牢固的证据学理论,掌握收集、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的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是具有忠于事实真相、秉公执法的品德。

只有这样,才能正确信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对案件做出正确的结论。

(三)、强化侦查和审查意识,增强收集和使用证据的能力侦查和审查意识的核心就是解决案件证据问题,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强化“两个意识”,尤为重要。

自侦部门应在如何客观、全面、及时地收集证据上下功夫,特别是应在查获赃款赃物,突破被告人口供或攻守同盟,收集有关书证和证人证言上下功夫,从审查起诉角度,紧扣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全面收集证据,使认定每个方面要件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在侦查终结后对被告人形成系统的预审材料,排除证据本身、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为案件的顺利审查起诉奠定基础。

审查起诉部门要改变单纯审查卷宗的做法,把审阅卷宗与调查核实证据和综合分析研究证据结合起来,特别是对移送起诉后被告人翻供、证人推翻证词的原因,并善于发现蛛丝马迹,增强获取证据和运用证据制服犯罪的能力。

(四)掌握审查判断的认定、使用证据的一般方法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必须首先对现有证据材料进行反复的分析、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求对案件做出惟一正确的结论。

1、审查现有证据是否符合证据的基本特征。

无论是案件的单项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凡是被采用作为定案根据的,都必须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

如果证据不是符合案件的客观事实,而是人为的主观产物,或者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不是事物本身内在的、必然的,而是主观臆断的,或者证据不是按照合法程序收集,而是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就违背了证据的要求,也就失去了证据的科学价值,因而不能作为证据认定和使用。

2、审查全案证据是否符合“确实、充分”的法律规定和贪污贿赂犯罪四个条件。

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规定审查、判断和使用证据,才能使全案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得出正确的结论。

一是审查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是否齐全,并已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是审查被告人是否具备了贪污贿赂犯罪特殊主体的法定条件,并取得了相应的证据;

三是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的酌定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并已取得了足够的证据。

3、审查全案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明体系。

依据“证据体第”的要求,审查全案证据与证据之间、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证据与案件的每个主要情节之间是否完整,统一。

如果得出的结论既是统一的,又是惟一的,就可以认定和使用证据,对案件做出的结论就是正确的。

4、根据证据的分类原则,对全案证据进行逐项审查,确定各个不同类别的证据在定案中的不同价值,以便于正确认定和使用证据。

如对于传来证据,必须“寻根求源”,找出其出处或收集到原始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单一间接证据的特点是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它只能认定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个别情节,因此,凭借间接证据定案,必须是间接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二者的作用完全不同,我们在对两种证据的使用时,都必须具备充分的、无懈可击的根据。

5、排除和解决矛盾,取得证据的一致性。

在收集到的各种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中,可能出现的矛盾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某个证据自身的矛盾;

二是各个证据之间的矛盾;

三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

如果某个证据本身存在的矛盾未能解决,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被采用;

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就无法判明哪个证据可靠或不可靠,也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如果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没有解决,就无法对案件做出“惟一”的正确结论。

因此,在认定和使用证据时,我们不但要注意发现矛盾,而且要善于找出产生矛盾的根源,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使矛盾得

到合理地排除,达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统一。

同时,要注意抓住并解决那些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和主要情节的实质性矛盾,对枝节性矛盾和问题,则不应过于纠缠。

6、把形式逻辑的原理运用到办案之中,运用逻辑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来分析、判断证据,也是认定和使用证据对案件做出正确结论的一种方法。

如运用形式逻辑的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四个规律,来分析问题,判断案情,使用证据,就不能既是又非,也不能模棱两可,而且必须是非分明,是就是,非就非,并且具有充足理由,使结论推不倒,挤不垮。

(五)跳出证据“一对一”误区,拓宽认定和使用贪污贿赂案件证据和思路1、“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证据是直接证据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的“一对一”。

有的同志认为,这类案件是指能够证明贪污或受贿事实的证据,除有交(送)款人的证言外,别无它证。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并把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六种。

司法实践表明,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只要这些事实与案件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

刑事证据学理论,以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为标准,把证据分为直接和间接证据。

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必然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赃款赃物、犯罪人的职务、犯罪的故意等案件事实,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直接和间接证据。

这是不依任何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只不过这些证据可能暂时没有被人们发现,没有收集到而已,但不能因此而笼统地讲,“一对一”贪污贿赂案件除了交(送)款人的证言外就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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