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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标准Word文件下载.docx

7管道布置……………………………………………………………………………………30

7.1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30

7.2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31

8消防………………………………………………………………………………………34

8.1一般规定…………………………………………………………………………………34

8.2消防站……………………………………………………………………………………34

8.3消防给水系统……………………………………………………………………………35

8.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38

8.5干粉灭火系统……………………………………………………………………………38

8.6蒸汽灭火系统……………………………………………………………………………39

8.7灭火器设置………………………………………………………………………………39

8.8火灾报警系统……………………………………………………………………………40

8.9液化烃罐区消防…………………………………………………………………………40

8.10装卸油码头消防………………………………………………………………………42

8.11建筑物内消防……………………………………………………………………………43

9电气………………………………………………………………………………………44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44

1总则

1.0.1条文规定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要求设计、建设和消防监督部门人员密切结合,做到“防患于未然”,从积极方面预防火灾的发生及其蔓延。

1.0.2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新建、改建、扩建设计都应遵守。

不应按本规范200X年版的规定要求对已建成的石油化工企业进行整改。

工厂或相关部门可参照本规范200X年版的规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结合本工厂特点采取一些必要的改进措施,以满足规范的要求。

1.0.3本条规定有两方面含义: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是专业性技术规范,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执行该规范的规定。

在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中,如遇到其他标准与本规范在同一问题上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

2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涉及专业较多,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再作出规定。

本规范明确规定者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原2.0.1)

3.0.2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原2.0.2)

1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

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

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

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

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2款中予以说明。

2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

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Ⅰ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3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

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

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

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丙B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将其危险性升至乙A类又太高,实际上由于泄漏扩散时周围环境温度的影响,其危险性又有所降低。

故本次修改定为乙B类。

4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

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

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类液体和醇、醚、醛、酮、酸、酯类及氨、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

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

有的称为“可燃液体”。

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3.0.4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设备的操作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

例如汽油为甲B类,汽油泵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定为甲B。

3.0.5厂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以布置在厂房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的。

例如布置甲A类汽油泵的厂房,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确切的说为甲B类,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统定为甲类)。

当同一厂房或房间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按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规定,有甲、乙A类设备的封闭式厂房内一般属于二区,故其火灾危险性类别一般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特殊情况见条文。

(原4.2.16)

4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区域规划

4.1.1石油化工企业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通风不良的地段,以防止可燃气体积聚,增加火灾爆炸危险。

如某厂重整装置位于山凹,投产后石油气大量积聚,生产极不安全,曾想开山通风,但因工程量大,投资高未能实施。

此类教训应予记取。

(原3.1.1)

4.1.4江河内通航的船只大小不一,尤其是民用船、水上人家,经常在船上使用明火,生产区泄漏的可燃液体一旦流入水域,很可能与上述明火接触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从而可能对下游的重要设施或建筑物、构筑物带来威胁。

因此,当生产区靠近江河岸边时,应严格遵守此条规定。

(原3.1.4)

4.1.5本条所提供采用的措施不含罐组应设的防火堤。

为了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需另外增设有效措施。

例如,在江河海岸与罐区之间设置道路,并使其路面高出临近地面,作为第二道防火堤;

或设事故存液池,以及充分利用地形的有利条件等。

因厂址条件各有不同,不便硬性规定,设计时可根据实地情况综合分析,再决定采用既可靠又比较经济合理的安全措施。

(原3.1.5)

4.1.6考虑竖向标高对安全的影响,可燃液体流入居住区、村庄,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体现规范以人为本的思想。

(新增)

4.1.7公路系指国家、地区、城市以及除厂内道路以外的公用道路,这些公路均有公共车辆通行,甚至工厂专用的厂外道路,也会有厂外的汽车、拖拉机、马车等通行。

如果公路穿行厂区特别是生产区,必给防火、安全管理、保卫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地区架空电力线电压等级一般为35kV以上,若穿越厂区特别是生产区,一旦发生倒杆、断线或导线打火等意外事故,便有可能引燃泄漏的可燃气体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反之,厂区特别是生产区内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对架空电力线也有威胁。

建在山区的石油化工企业,由于受地形限制,区域性排洪沟往往可能通过厂区,甚至贯穿生产区,而生产区内的工艺装置、罐区及辅助生产设施等的排水沟必然通向排洪沟,因此排洪沟也必是厂区的排雨水明沟。

若发生事故,可燃气体和液体流入排洪沟内,一旦遇明火即可能被引燃,燃烧的水面顺流而下,必对下游邻近设施带来威胁。

例如,某厂排水沟(实际是排洪沟)因沟内积聚大量油气,遇检修明火而燃烧,致使长达200多米的排洪沟起火。

所以在条件允许时,应尽量使排洪沟避开生产区,若确有困难,亦可穿越生产区,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因此规定为“不宜”。

(原3.1.6)

4.1.8输油管道、输气管道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化企业造成威胁;

国家标准《输油管道设计规范》、《输气管道设计规范》已规定其与工厂的防火间距。

4.1.9

1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一般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最大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但排放的可燃气体中如果携带可燃液体,则可能因不完全燃烧而产生火雨。

据调查,火炬火雨洒落范围约为60m至90m,而经辐射热计算确定的防火距离比此范围小。

因此,为了确保安全,对此类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作特别规定。

2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都是人员集中的场所,为了确保人身安全和减少与石油化工企业相互间的影响,规定了较大的防火间距,其中液化烃罐组至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的防火间距采用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的规定。

3至相邻工厂:

由于相邻工厂围墙内的规划与实施不可预见,故防火间距的计算从石油化工企业内距相邻工厂最近的设备、建(构)筑物起至相邻工厂围墙止。

4与厂外企业铁路线、厂外公路、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采用《建规》的规定。

为了确保国家铁路线及国家或工业区编组站的安全,对此适当增加防火间距。

由于不同的厂外道路,其交通量及重要程度不同,因此规定了不同的防火间距。

5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火灾规模、扑救难度均大于生产装置,且发生泄漏后造成的危害更大。

因此增加“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6由于重要设施一旦发生火灾,会影响生产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为了减少相邻工厂或设施发生火灾时对重要设施的影响,规定了“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7输油管道、输气管道一旦泄漏或发生火灾会对石化企业造成威胁;

《输油管道设计规范》、《输气管道设计规范》已规定其与工厂的防火间距。

因此本规范也规定了“与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间距”。

8装卸油品码头系指非本企业专用的装卸油品码头。

为了减少装卸油品码头和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火灾时相互的影响,规定了“与装卸油品码头的防火间距”。

(原3.1.7)

4.1.10目前,全国各地出现不少石化工业区,在石化工业区内,各企业生产性质类同,企业间不设围墙或共用围墙现象较多,这些企业生产性质、管理水平、人员素质、消防设施的配备等类似,为了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节约用地,特制定了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

1工厂的原料、成品或半成品大多是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

2生产大多是在高温、高压条件下进行的,可燃物质可能泄漏的几率多,火灾危险性较大。

3工艺装置和全厂储运设施占地面积较大,可燃气体散发较多,是全厂防火的重点;

水、电、蒸气、压缩空气等公用设施,需靠近工艺装置;

工厂管理及生产福利设施是全厂生产指挥中心,人员集中,要求安静、污染少等。

根据上述石化企业的生产特点,为了安全生产,满足各类设施的不同要求,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相互间的影响,在总平面布置时,应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将上述工艺装置、各类设施等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既有利于安全防火,也便于操作和管理。

(原3.2.1)

4.2.3在山丘地区建厂,由于地形起伏较大,为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厂区大多采用阶梯式竖向布置。

为防止可能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漫流到下一个阶梯,若下一个阶梯布置有工艺装置或有明火、人员集中等场所,则会造成更大事故。

因此,储存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应尽量布置在较低的阶梯上。

如因受地形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原料罐也可布置在比受油装置较高的阶梯上,但为了确保安全,阶梯上的可燃液体罐组应设钢筋混凝土防火堤。

(原3.2.3)

4.2.4在山区建厂,若将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紧靠排洪沟布置,储罐一旦泄漏,很难防止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液体进入排洪沟;

而排洪沟顺厂区延伸,难免会因明火或火花落入沟内,引起火灾。

因此,规定对储存大量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储罐不能紧靠排洪沟布置,但允许在储罐与排洪沟之间布置其他设施。

(原3.2.5)

4.2.5空分站要求吸入的空气应洁净,若空气中含有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气体,一旦被吸入空分装置,则有可能引起设备爆炸等事故。

因此应将空分装置布置在不受上述气体污染的地段,若确有困难,亦可将吸风口用管道延伸到空气较清洁的地段。

(原3.2.6)

4.2.6全厂性高架火炬有的在事故排放时可能产生“火雨”,且在燃烧过程中,还会产生大量的热、烟雾、噪声和有害气体等。

尤其在风的作用下,如吹向生产区,对生产区的安全有很大威胁。

为了安全生产,布置时应选择火炬对生产区影响较小的地段,故规定全厂性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原3.2.7)

4.2.7经常使用汽车运输的液化石油气罐装站、可燃液体汽车装卸站和全厂性仓库等,由于汽车来往频繁,汽车排气管可能喷出火花,若穿行生产区极不安全,而且随车人员大多是外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

为了厂区的安全与防火,上述设施应靠厂区边缘布置,设围墙与厂区隔开,并设独立出入口直接对外,或远离厂区独立设置。

(原3.2.8)

4.2.8油品储罐罐组的防火堤外,属于非防爆区。

泡沫站应布置在非防爆区。

但在其他设施发生火灾时,为避免由于辐射热的作用而使泡沫站失去消防作用,规定“与相邻布置的油罐的防火间距小于1.5倍油罐直径时,应采取防辐射热措施”。

4.2.9由厂外引入的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一般在35kV以上,若架空伸入厂区,一是需留有高压走廊,占地面积大,二是一旦发生火灾损坏高压架空电力线,影响全厂生产。

若采用埋地敷设,技术比较复杂也不经济。

为了既有利于安全防火,又比较经济合理,故规定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但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

距负荷中心过远,由总变配电所向各用电设施引线过多过长也不经济。

(原3.2.9)

4.2.10绿化是工厂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绿化设计既可美化环境,改善小气候,又可防止火灾蔓延,减少空气污染。

但绿化设计必须紧密结合各功能区的生产特点,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区,应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以利防火。

如某厂在道路一侧的油罐起火,道路另一侧的油罐未加水喷淋冷却保护,只因有行道树隔离,仅树被大火烤黄烤焦但未起火,油罐未受威胁。

可见绿化的防火作用。

假若行道树是含油脂较多的针叶树等,其效果就会完全相反,不仅不能起隔离保护作用,甚至会引燃树木而扩大火势。

因此,选择有利防火的树种是非常重要的。

但在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和生活福利设施区,进行绿化设计则以美化环境、净化空气为主。

在绿化布置形式上还应注意,在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油台等周围地段,不得种植绿篱或茂密的连续式的绿化带,以免可燃气体积聚,且不利于消防。

可燃液体罐组内植草皮是南方某些厂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由于罐组内植草皮,可减少可燃气体挥发损失,有利于防火。

但生长高度不得超过15cm,而且应能保持一年四季常绿,否则,冬季枯黄反而对防火不利。

液化烃罐组一般需设喷淋水对储罐降温,其地面应利于排水。

另外,因管道、阀门破损或切水时,液化烃可能有少量泄漏,应避免泄漏的气体就地积聚。

因此,液化烃罐组内严格禁止任何绿化。

否则,泄漏的可燃气体越积越多,一旦遇明火引燃,便危及储罐。

(原3.2.10)

4.2.11

1制定防火间距的原则和依据:

1)防止或减少火灾的发生及发生火灾时工艺装置或设施间的相互影响。

参考国外有关火灾爆炸危险范围的规定,将可燃液体敞口设备的危险范围定为22.5m,密闭设备定为15m。

2)辐射热影响范围。

根据天津消防科研所有关油罐灭火实验资料:

50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22.86m)、距地面H(13.63m)的测点,辐射热最大值为17710kJ/m2·

h,平均值为11556kJ/m2·

h;

100m3油罐火灾,距罐壁D(5.42m)、距地面H(5.51m)的测点,辐射热最大值为46055kJ/m2·

h,平均值为29810kJ/m2·

h。

3)重要设施重点保护。

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全厂停产或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均应重点保护,即使该设施火灾危险性较小,也需远离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确保其安全。

如全厂性锅炉房、空压站、总变配电所、消防站、厂部办公楼等均需制定较大的防火间距。

4)火灾几率及其影响范围。

根据1954~1984年炼油厂较大火灾事例的统计分析,各类设施的火灾比例:

工艺装置为69%、储罐为10%、铁路装卸站台为5%、隔油池为3%、其他为13%。

其中火灾比例较大的装置火灾一般影响范围约10m,而火灾比例较小的油罐、油池火灾影响范围较大,但邻罐被引燃者只有一例,且是在极特殊情况下发生的。

详见表4.2.11-1工艺装置火灾实例和表4.2.11-2油罐火灾实例。

5)消防能力及水平。

石化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过程中,总结了丰富的消防经验,扑救工艺装置火灾有得力措施,尤其是油罐消防技术比较成熟,在设计上也提高了企业的整体消防能力和水平。

因此,防火间距可根据消防能力的提高而适当减小。

6)扑救火灾的难易程度。

一般情况下,油罐、油池、油码头的火灾、工艺装置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扑救较困难,其他设施的火灾比较容易扑救。

7)节约用地。

我国农业用地日趋减少,是当前极为突出的矛盾,因此,在满足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占地是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之一。

8)与国际接轨。

在结合我国国情、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吸取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2制定防火间距的基本方法。

组成石化企业的设施种类繁多,各有其特点,因此,在制定防火间距时,首先对主要设施(如工艺装置、储罐、明火及重要设施)之间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其防火间距,然后以此为基础对其他设施进行对照,再综合分析比较,逐一制定防火间距。

其中,对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本规范未作规定的均按《建规》执行。

3与国外有关标准的对比:

本规范的防火间距与国外有关标准规定的防火间距大致相同或近似,略小者约占40%,相同者约占47%,大者约占13%(主要是高架火炬)。

4执行本规范表4.2.11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表内防火间距只适用于工厂内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2)工艺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构)筑物作为起止点。

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规范附录E。

3)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

①工艺装置均以装置或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见本规范附录D。

②炼油装置以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但对于联合装置应以联合装置内各装置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联合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

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当两套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室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执行《建规》。

焦化装置的焦炭池、硫磺回收装置的硫磺仓库可按乙类装置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③石油化工装置以装置内生产单元的火灾危险性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装置内重要的设施(如:

控制室、变配电室、办公楼等)均比照甲类火灾危险性单元确定与相邻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4)与液化烃、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最大单罐容积确定。

因罐组内火灾的影响范围取决于单罐容积的大小,大者影响范围大,小者影响范围小。

国外标准也以单罐为准。

5)与码头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油臂或油轮停靠的泊位确定。

6)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铁路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均以相邻最近的铁路装卸线(中心线)、泵房或零位罐等确定。

7)与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汽车装卸台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相邻最近的装卸鹤管、泵房或计量罐等确定。

8)与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即使火炬筒附近设有分液罐等,均以火炬筒中心确定。

火炬之间无防火间距要求,只要考虑风向、火焰长度等合理布置,不影响火炬检修即可。

9)与污水处理场的防火间距,指与污水处理场内距隔油池、污油罐的防火间距,与污水处理场内其他设备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在表4.2.11注9中有说明。

5在明火设备周围设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与蒸汽幕连锁设施,在第一次浓度报警时,可立即处理;

若未及时处理,蒸汽幕会在可燃气体达到一定浓度后自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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