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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

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

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3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4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5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26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

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7条、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8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3:

30~17:

30

  第29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0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

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1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2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30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3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所在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4条、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35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

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

167.4小时。

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6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

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7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8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9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

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0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1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

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2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

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

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3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4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6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7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8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9条、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0条、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1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2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3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4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55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6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7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8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

每警告2次记过1次。

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2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八章、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第63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64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65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66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67条、任何员工不得刺探、过问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商业秘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8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69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

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70条、员工发现公司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因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71条、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72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保密协议》的规定。

  第73条、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74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企业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企业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从《竞业限制协议》的规定。

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员工离开公司前一年从公司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第九章、宿舍与食堂管理

  第75条、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使用电炉、煤油炉。

  第76条、保持宿舍清洁卫生,不得乱丢果皮杂物,不得乱倒饭菜,不得往楼下倒水、抛物。

  第77条、未经宿舍管理人员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床位,不准留宿外人。

  第78条、上班前要自觉关灯、关风扇,用水后要自觉关水龙头。

  第79条、晚上12时前必须回到宿舍休息,并且12时准时熄灯。

不准在宿舍喝酒、吵架、打架、赌博。

严禁异性同宿。

  第80条、伙房作业人员必须讲究卫生,衣着整洁,不随地吐痰,经常清洁伙房地面、墙壁、炊具、餐具,将米、肉、菜认真清洗干净。

  第81条、伙房作业人员盛饭盛菜必须一视同仁,凭卡供应,尽量公平均匀。

  第82条、凭公司饭卡用餐,非本公司员工,非经公司领导特别批准,一律不准在公司食堂用餐。

  第83条、遵守秩序,文明就餐,自觉排队,不得插队拥挤,不得吵闹喧哗。

严禁非伙房人员擅自进入伙房打饭、盛菜。

必须在食堂内用餐,不得将饭菜端出食堂以外地方用餐。

  第84条、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不得故意损坏餐桌、炊具、餐具,不随地吐痰,不乱倒饭菜。

  第85条、严禁在伙房、食堂内吸烟、喝酒、嬉戏、吵架、打架。

  第十章、附则

  第86条、本规章制度是与员工劳动合同相配套的补充规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87条、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88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89条、本规章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和审议通过,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且已向全体员工公布。

  全体员工阅读后签名,并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第90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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