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5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https://file1.bingdoc.com/fileroot1/2023-5/6/1d2cdf5c-f2b5-44ba-b643-819e85f54853/1d2cdf5c-f2b5-44ba-b643-819e85f548531.gif)
经主管当局许可,外资企业可以租赁土地以运作其投资项目。
土地租赁期必须与该企业的运作期限一致,并在投资许可证中注明。
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通过购买越南企业股份的形式持股。
在此种情况下,任一企业中外国投资者拥有的总股份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30%,只有经越南法律许可或经越南主管当局批准,允许例外。
本协定生效一年后,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不能超过30%的限制将被取消,但通过购买合资商业银行股份的出资方式,以及本承诺表未涉及的部门除外。
对本承诺表中的其他部门或分部门,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企业股份的限制将按照特定部门的规定执行,包括适用的过渡期限制。
(4)除下列条件下的自然人入境和短期居留外,不作承诺:
(a)公司内部人员调动
对于在越南境内已建立商业存在的外资公司,其受雇超过一年以上的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人员调动的方式,获得在越南入境和首期三年的短期居留许可。
该居留许可可以根据公司运作的需要延长。
公司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总数的20%以上应为越南公民。
但每家公司允许雇用至少3名非越南籍的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
经理或执行主管是指能够直接负责外资公司(已在越南境内建立商业存在模式)管理工作、只接受董事会或公司股东一般监督或指导的人员,包括负责公司成立或某具体部门/分支机构成立的人员、监督或管理其他监管部门、专业部门或管理部门雇员工作的人员、拥有单独雇佣(解雇)或建议雇佣(解雇及其他人事活动)权力的人员、以及不直接参与公司实际服务提供的人员。
专家或专业人员是指受雇于某组织且拥有高级专业知识及该组织服务、研究设备、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特殊知识的自然人。
对专业知识的评估,不仅考虑是否是该商业存在组织所特别需要的知识,也考虑该人员是否拥有此类特殊知识相关的高级技能和资格。
专家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注册机构的成员。
(4)除市场准入项下的规定外,不作承诺
(b)其他人员
在越南境内已建立商业存在的外资公司在越南境外已雇佣的、不能被越南公民替代的、即将参与越南境内外资公司业务活动的经理、执行主管和专业人员(如(a)中所定义的)可以获得在越南入境和短期居留许可。
居留期限应与雇佣合同一致,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该居留许可可以根据该人员与商业存在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延长。
(c)服务销售人员
服务销售人员是指不在越南居住,且在越南无收入来源,并代表某特定服务提供商从事服务销售谈判工作的人员。
(i)其涉及的服务不能直接提供给一般公众;
(ii)服务销售人员不能直接提供此类服务。
服务销售人员的居留时限为九十天。
(d)负责设立商业存在的人员
受雇于本协定其他缔约伙伴的服务提供商,负责在越南以商业存在模式筹建法人公司的经理和执行主管(如(a)中所定义的)可以在越南短期居留90天。
,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i)这些人员不从事直接的服务销售和服务提供;
(ii)该服务提供商主要在越南以外的其他缔约伙伴国境内进行商业活动,且在越南没有其他的商业存在模式。
(e)契约服务提供商(CSS)
在越南没有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外国公司的自然人雇员,可以入境并在越南短期居留最长不超过90天,或不超过合同所规定的期限,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或要求:
-该外国公司已从某家在越南进行商业运作的越南公司处获得服务合同。
越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必须能够建立必要程序,以确保该合同为真实合同。
-这些人员必须拥有:
(a)大学学历或证明有相当程度知识/能力的技术资格证书;
(b)根据越南法律法规提供某特定部门服务所必需的职业资格;
以及(c)该部门至少五年的从业经验。
-服务合同所包括得此类人员总数不能超过越南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人员数量。
-此类人员必须已受雇于该外国公司(未在越南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不少于两年,且必须满足以上关于专家/专业人员的要求。
允许计算机及相关服务部门(CPC
841845,849)、工程服务部门(CPC
8672)的此类人员入境。
II具体部门的承诺
1商务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
(CPC861),但不包括:
-作为辩护律师或委托代理人参与正式的法律诉讼或在越南法庭出庭
-涉及越南法律的法律文件起草及认证服务
(1)没有限制
(2)没有限制
(3)外国律师组织只能以下列形式在越南建立商业存在:
-外国律师组织的分支机构;
-外国律师组织的附属机构;
-外国律师事务所;
-外国律师组织和越南律所建立的合伙组织。
外国律师组织通过商业存在模式提供越南法律的咨询服务须满足下列条件:
咨询律师已从越南法律大学毕业并已达到对类似越南法律从业人员的要求。
(4)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2)没有限制
(3)没有限制
(4)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
(CPC862)
(3)没有限制
(c)税收服务
(CPC863)
(3)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许可证的发放将采取个案处理的方式,且服务提供商的数量将由财政部根据越南市场需求及发展规模予以控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仅允许外国投资公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企业和外资项目提供税收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
(CPC8671)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100%外商投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外资公司必须是其他缔约方的法人企业。
(e)工程服务
(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
(CPC8673)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100%外商独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外资公司必须是其他缔约伙伴国的法人公司。
提供有关地形、地球勘测、水文地质和环境调研以及城乡发展规划和部门发展规划的技术调研等方面的工程服务,须经越南政府的批准。
(g)城市规划和园林建筑服务
(CPC8674)
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后,允许成立100%外商独资公司。
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内,100%外商独资公司仅被允许向越南境内的外资公司提供服务。
(1)该类服务只能由拥有许可证书的建筑师提供,该建筑师必须为拥有越南法人资格的建筑设计公司服务,提供该类服务必须遵守其他现有越南法律。
除上述限制外,没有限制。
(3)受雇于外资公司的外国建筑师必须拥有越南政府授予/或认可的职业资格。
在某些领域,出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考虑,根据越南政府的规定,外国服务提供商不能提供此类服务。
(i)兽医服务
(CPC932)
(3)提供此类服务的自然人,其个人从业经验须经专门评估,且需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B计算机及相关服务(CPC841-845,CPC849)
本协议生效之日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分支机构。
(3)除分支机构主管必须是越南居民外,没有限制。
C研究和开发服务
(a)自然科学的研究和开发服务
(CPC851)
E无操作人员的租赁服务(干租服务)
(b)航空器租赁
(CPC83104)
(d)其他机械设备租赁
(CPC83109)
(1)除工业机械和设备不作承诺外,没有限制。
(3)不作承诺
(5)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1)除工业机械和设备不作承诺外,没有限制。
F其他商务服务
(a)广告服务
(CPC871,不包括香烟广告)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外国服务提供商与获准提供广告服务的越南合作伙伴建立合资企业或达成商业合作合同。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成立外资控股比例不超过51%的合资企业。
2009年1月1日后,取消所有针对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的限制。
在非歧视的基础上,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广告应遵守越南的国家法规。
(b)市场调研服务
(CPC864,不包括86402)
2009年1月1日后,允许成立100%外商独资公司。
(c)管理咨询服务
(CPC865)
(d)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
-CPC866,除CPC86602之外
-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服务
(CPC86602**)
对于除CPC86602之外的CPC866项下服务,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年之内,只能通过合资企业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
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对于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的仲裁和调解服务(CPC86602**),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作承诺。
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e)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CPC8676,不包括运输工具的一致性测试和认证服务
(1)不作承诺
(3)越南正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一些原来由政府部门专营,禁止私人部门参与竞争的领域。
在这些部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三年后,将取消对于合资企业外资控股比例的限制。
在这些部门向私人服务提供者开放五年后,取消所有限制。
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基于国家安全原因,进入特定的地理区域将会受到限制。
(f)与农业、狩猎和林业有关的服务
(CPC881)
只能以合资企业或商业合作合同的形式提供服务。
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法定资本的51%。
进入特定地理区域将受到限制。
(h)与采矿业有关的服务(CPC883)
1下文承诺不包括以下活动:
提供设备、原料和化学制品,提供基础服务,近海或海上支援船只,住宿和给养,直升机服务。
2下文承诺不能限制越南政府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及义务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必要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其境内或辖区内的与石油和天然气有关的活动的权利。
(1)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尚未建立商业存在的外国公司必须向越南政府主管当局申请注册,且遵守越南相关法律。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建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49%的合资企业。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51%。
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100%外商独资公司。
(1)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3)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
(CPC884和885)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允许成立外资股权份额不超过50%的合资企业。
(m)相关的科学和技术咨询服务
(只包括CPC86751,86752和86753)
(1)除下列条件外,没有限制:
尚未建立商业存在的外国公司必须向越南政府主管部门申请注册,且遵守越南相关法律。
本协定生效两年之后,外资股权份额上限为51%。
本协定生效四年之后,允许建立100%外商独资公司。
(1)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3)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n)设备的维修与保养服务(不包括海运船只、航空器或其他运输设备)
(CPC633)
(3)除市场准入栏中的内容外,没有限制
2通讯服务
B速递服务(CPC7512**)
*快递服务,即包括收件、分类、运送、送达等在内的服务,无论目的地是国内还是国外
(a)任何物理媒介的纸质信件,包括:
-混合邮递服务;
-直接邮递
不包括低于以下价格的纸质邮寄品的快递服务:
-国内邮寄的优先标准信函处理费用的10倍;
-国际运输价格为9美元
前提是此类邮寄品的总质量低于2000克。
(b)包裹和其他货物
*处理无地址包裹
(1)没有限制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内,合资企业外资股权比例上限为51%。
本协定生效五年之后,允许建立100%外商独资公司。
(3)没有限制
服务和任何其他缔约伙伴国的服务提供商将被给予至少与越南邮局及其子公司相同的待遇,以确保竞争。
c电信服务
本承诺根据《关于编制基础电信服务承诺减让表的说明》(S/GBT/W/2/REV1)以及《关于频谱可获性的市场准入限制》(S/GBT/W/3)作出。
根据本承诺,“无设备服务提供商”是指服务提供商不拥有传输能力,但已通过缔约获得该能力,包括海底电缆能力,包括长期从设备提供商那里获得的能力。
无设备服务提供商并不排除拥有电信设备并公共服务设备硬件。
基础电信
a.语音电话服务(CPC7521)
b.集束切换数据传输服务
(CPC7523**)
c.线路切换数据传输服务
d.电传服务(CPC7523**)
e.电报服务(CPC7523**)
f.传真服务
(CPC7521**+7529**)
g.私人租赁线路服务
(CPC7522**+7523**)
o.其他服务
-视频会议服务
(CPC75292)
-视频传输服务,不包括广播
-无线技术领域的服务包括:
+移动电话服务(陆地或卫星)
+移动数据服务(陆地或卫星)
+传呼服务
+PCS
+干线
-网络交换服务(IXP)
有线服务以及移动陆地服务:
只能通过与在越南成立的、且获得提供国际电信服务许可的实体签订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卫星服务:
除下列卫星服务外,只能通过与已注册的越南国际卫星服务提供商签定商业协议的方式提供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近海/海上商业客户、政府机构、设备服务提供商、广播和电视广播、官方国际组织代表处、外交代表和领事、高科技和软件开发园区等;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已被许可使用卫星地面站的跨国公司。
越南将遵守本减让表所附的参考文件中的相关义务。
如果越南是某条国际海底电缆的联营成员,而且该条电缆与在越南获得许可的电缆登陆站为终端,则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控制该终端的专属传输能力(IRU或者联合拥有权),并向在越南注册的以国际通信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商提该传输能力。
本协定生效四年后,将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向在越南注册的国际VPN和IXP服务商提供传输能力。
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合资电信服务提供商。
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51%。
本协定生效三年之后,取消对合资企业合作伙伴的限制,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65%。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在越南注册成立合资电信服务提供商。
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49%。
51%的股权份额意味着合资企业的管理控制权。
在电信部门,商业合作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将拥有重新签订协议或转换其在企业中地位的可能性,地位的转换不会使其享受的待遇降低。
(4)除水平承诺外,不作承诺
基础电信服务
(o*)其他服务
-虚拟专用网络(VPN)
如果越南是某条国际海底电缆的联营成员,而且该条电缆与在越南获得许可的电缆登陆站为终端,则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控制该终端的专属传输能力(IRU或者联合拥有权),并向在越南注册的以国际通信设施为基础的服务商提供传输能力。
(2)没有限制
以非设施为基础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取消对合资公司合作伙伴的限制。
合资企业外资股份上限为法定资本的70%。
以设施为基础的服务:
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允许通过商业合作合同或在越南注册成立电信服务提供商合资公司。
增值电信服务
(h)电子邮件服务
(I)语音邮件服务
(j)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