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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的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7)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包括:

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和成套化妆品等。

4、护肤护发品

护肤护发品是用于人体皮肤、毛发,起滋润、防护、整洁作用的产品,包括:

雪化膏、面油、花露水、头油、发乳、烫发水、染发水、洗面奶、磨砂膏、烟油膏、面膜、按摩膏、洗发水、护发水、护发素、浴液、发胶、摩丝以及其他各种护肤护发品等。

对痱子粉、爽身粉不征收消费税。

5、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也征收消费税。

6、鞭炮、烟火

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税。

7、汽油

8、柴油

9、汽车轮胎

具体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的内、外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的专用轮胎,同时,子午线轮胎和翻新轮胎也免征消费税。

10、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11、小汽车

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

这里不包括货车,同时,用上述应税车辆的底盘组装、改装、改制的各种货车、特种车(如急救车、抢修车)等也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具体如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及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具体如下: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额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5、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当天。

6、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7、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具体为: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销售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款纳税款。

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算,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至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节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核算

一、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一)从价定率方法

在采用从价定率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

1、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此外,销售额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2、有关包装物的问题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

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2)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且该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不征税;

3)但对逾期不退、或1年以上不退的,应征税;

4)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征税。

3、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

卷烟生产企业——卷烟交易市场——客户

◆核定价格=市场零售价格÷

(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价格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税;

低于时,按核定价格计税。

4、纳税人通过自设自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5、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税。

6、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可选择结算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8、含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换算

(二)从量定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1、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销售品的,为移送使用的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2、定额税率应用范围

啤酒:

1吨=9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柴油:

1吨=1176升。

(三)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四)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对外购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量首饰和珠宝玉石;

5、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6、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7、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两轮改三轮)。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例1、某摩托车生产企业6月份销售给特约经销商某型号摩托车30辆,出厂价目为3万元/辆(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费500元/辆,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

(30000+500)*30*10%=91500元

例2、某糖厂本月销售酒精10吨,用去包装桶200个,酒精每公斤销售价格5元。

其中有100个包装桶随同5吨酒精作价销售,包装桶不收押金,每个包装桶销售价格为25元;

有50个包装桶随同2.5吨酒精销售,但包装桶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每个包装桶收取押金25元;

有50个包装桶随同2.5吨酒精作价销售,同时每个包装桶另收10元押金。

酒精消费税税率为5%。

计算该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1)包装桶作价销售的:

[(5*1000*5)+(100*25)]*5%=1375元

2)包装桶收取押金的

(2.5*1000*5)*5%=625

但如该押金逾期未退或1年后未退的:

50*25*5%=62.5元

3)包装物即销售又收押金:

{(2.5*1000*5)+(50*25)}*5%=687.5元

50*10*5%=25元

例3、某摩托车厂本月销售摩托车500辆,每辆销售价格为2000美元(不含增值税),共计销售额100万元。

该厂事先选择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计算折合率。

本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为:

1美元兑换人民币8.7元。

摩托车消费税率为10%。

计算该厂本月销售摩托车应纳消费税税额。

本币销售=100*8.7=870万元

税额=870*10%=87(万元)

例7、某酒厂本月生产销售粮食白酒20吨,每吨销售价格4000元;

销售薯类白酒15吨,每吨销售价格3000元。

共取得销售额125000元(不含销项税额)。

粮食白酒消费税率为25%,薯类白酒消费税率为15%。

试分情况讨论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1)分别核算时:

20*4000*25%=2000;

15*3000*15%=6750元,

2)未分别核算:

125000*25%=31250元。

第三节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核算

一、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

1、所谓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已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2、所谓“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3、所谓“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以及用于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4、仅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征税。

(二)计税依据

1、同期同类平均价格

2、近期同类平均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1、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

借:

生产成本

贷:

自制半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2、自产自用用于其他方面的:

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等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例:

1、某酒厂2003年9月份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本月生产啤酒600吨,销售520吨。

(2)生产白酒1200箱,销售950箱,每箱10斤,每箱不含税出厂价为500元。

(3)厂食堂领用粮食白酒10箱、啤酒500公斤自用。

(4)中秋节,给职工发放粮食白酒12箱,并参加交易会赞助粮食白酒20箱。

(5)以试产粮食白酒30箱换回原料小麦3000斤。

已知试产粮食白酒共投入成本8000元,该试产粮食白酒无参考价,每箱20斤。

要求:

计算该厂本月应纳的消费税额。

分录题:

1、某企业9月份销售小轿车13辆,每辆不含税单价为16万元,该小轿车消费税税率为5%。

2、某酒厂2002年5月预收账款30万元,于同年9月发出粮食白酒一批,实际成本为19万元。

3、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小汽车用于在建工程,同类小汽车销售价格为18万元,该汽车销售成本为13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

4、某烟厂为开拓市场,赠送有关客户特制卷烟一批,元同类产品售价。

该卷烟实际成本为6000元。

根据以上资料,作有关涉及消费税的会计分录。

补充: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扣除范围包括:

1、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当月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是指,当月已领用的消费品的已纳税额。

某药用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100吨,请计算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

当月月初库存外购白酒账面余额为70万元,当月购进白酒30万元,月末库存白酒账面余额为50万元。

请计算该厂当月销售药酒应纳消费税税额(白酒税率为25%,药酒税率为10%,上述款项均为不含税增值税款额)。

第四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含义

所谓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下列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况:

1、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三)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费+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1、材料成本:

是指委托方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的材料成本;

2、加工费:

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金)。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护发品,将其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护发品。

1999年受托方按同类护品每千克100元的销售价格代扣代缴消费税。

1999年10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4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1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0元。

10月底结算时,账面反映月初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3000千克,价款30万元;

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2000千克,价款20万元。

计算该公司当月销售护发品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护发品消费税税率为8%,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当月应纳消费税税额=6000*100*8%=48000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护发品已纳消费税税款=3000*100*8%+4000*100*8%-2000*100*8%=40000元。

当月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48000-40000=8000元。

作业:

某化妆品公司长期委托某日用化工厂加工某种护发品,收回后以其为原料继续生产护发品销售。

一年来,受托方一直按同类护发品每千克60元的销售价格代收代缴消费税,本月公司收回加工好的护发品3000千克,当月销售连续生产的护发品800箱,每箱销售价格600元。

月底结算时,账面上月初库存的委托加工护发品2000千克,价款120000元,月底库存委托加工护发品1000千克,价款60000元。

请计算当月该公司销售护发品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题中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会计处理

(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委托加工发出材料时:

委托加工物资

原材料

2、支付加工费时(交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

3、支付消费税时:

待摊费用——待抵扣消费税

4、收回加工物资入库时:

Ø

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已交的消费税计入加工收回物资的成本:

借:

或:

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消费税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缴消费税可抵扣。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用于其他方面:

需交消费税。

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减除抵扣额)

(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取加工费时

主营业务收入

2、收取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金时:

3、上缴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第五节进出口应税消费品应纳(退)税额的核算

一、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核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税额的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核算

(一)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政策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与已纳增值税出口货物一样,国家都是给予退免税优惠政策。

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且退(免)增值税和退(免)消费税有很多一致的地方。

因此,详情这里不再重复。

这里仅就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不同的地方作介绍。

1、出口免税并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后直接出口;

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

这里重申的是,外贸企业只有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才可以办理退税,外贸企业受其他企业(如一般商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是不予退(免)税的。

这项政策与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政策是一致的。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不消费税。

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因为已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所以也无须再办理退还消费税了。

这项政策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具体是指一般商贸企业,这类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退税(免)税。

(二)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依据《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这是退(免)消费税与退(免)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出口货物是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的增值税要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而其退还的消费税则按该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货物直接出口或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消费税税款,分两种情况处理:

1、从价定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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