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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的主要表现………………6

(一)法律至上观念不强,执法犯法 

………………

(二)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6

(三)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7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7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能观………………7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责观………………7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权观………………8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创新管理机制………………8

(一)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公安法规的立改废…………8

(二)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9

(三)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9

(四)创新和完善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估机制……………9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规范警务行为………………10

(一)处理好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10

(二)处理好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10

(三)处理好做“后盾”与当“前矛”的关系………………11

六、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11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11

(二)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12

(三)完善公安执法监督制度,强化公安执法监督………………12

(四)加大对执法过错行为的惩治………………………………12

主要参考文献………………………………………………14

一、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古语云: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这句话说明了法令的重要,也即说明了没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就不能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法治之目的是以人为本的,因此法治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1.法律至上观念。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法律至上是人类法治发展进程中提出的重要口号和基本原则之一。

其意在强调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它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是法治社会的主要特征,实现法治的核心要素。

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

“国家机关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都不能去做”,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行为准则。

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依据和界限,法与权的较量,往往是以权代法。

由此可见,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一个树立法律权威的历程,要求全体社会成员都依照法律办事,法律成为社会最重要的行为规范,尤其是执法人员,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

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

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

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

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

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

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

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

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

3.依法行政观念。

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行政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

由于行政权力具有与其它权力不同的独特性质,因此,在强调制约权力的同时,有必要对依法行政予以特别的重视。

行政工作内容最为丰富,涉及的社会范围最为广泛,与社会民众的联系最为密切,行政能否依法进行,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能否实现法治。

制约权力是从权力之外考查权力行使而提出的要求,侧重于对权力的外在约束;

依法行政是着眼于行政权力本身而对行政权力所提出的内在要求。

行政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

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

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

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

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

(二)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

江泽民同志曾经说过:

“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所以,“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是对人民意志的尊重”。

同时展望新世纪的宏伟目标,我们党要永葆生机活力,必须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性的行动指南。

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唯一途径就是增强法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实践证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每一项工作,都同“三个代表”的要求密切相关。

通过防范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就能有力地推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

通过增强法治观念,扫除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抵制腐朽思想文化,不断铲除其藉以滋生的土壤,就能有效地促进先进文化的传播;

通过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就能更好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例如整顿色情娱乐场所及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都是崇扬科学传播先进文化的有力保障。

当前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我们只有增强法治观念,落实“三个代表”,才能打好“严打”整治斗争这一仗,才能真正打出声势、打出实效,使违法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让人民群众扬眉吐气,确保中央提出的两年内社会治安状况有新的明显进步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的主要表现

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造成的。

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

但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导致极少数民警执法犯法。

近些年来我们队伍中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有参与绑架。

例如佛山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江镜清、欧赐坚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受到刑罚处罚。

(二)违反法定程序,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

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

例如个别民警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

据2000年佛山市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

另外有的民警在纠正交通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没有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处罚。

 

(三)群众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有的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渎职的行为。

例如2000年佛山市某派出所有一宗殴打他人致轻伤的刑事案件拖延了九个月才立案,期间没有任何跟进,也没有找现场证人调查取证;

立案后仍不认真展开调查反而告知被害人案件无法处理,被害人向佛山市公安局投诉,后经查实,该案确实有不作为。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树立正确的人权观

富于时代精神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决定了公安机关的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要有新的发展。

全面推进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就要抓住更新观念这个“总开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凸显出来、深入进去,并用于审视公安工作的传统观念,从而树立正确的公安职能观、职责观和职权观。

  

(一)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能观

公安机关作为上层建筑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并体现为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集中表现在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上。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历史性地指出,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现阶段已经消灭,阶级斗争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们党工作的中心,必须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判断,结束了多年来“左”的思想路线人们的束缚,推动了社会的巨大进步。

为此,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同时,应该更加突出地履行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能,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彰显“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

   

(二)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责观

公安机关肩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贯彻“严打”方针,强化“主业”意识,依法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维护治安,正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权的实现。

我们服务群众、服务经济社会的发展,也正是为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由于法律赋予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权力,因而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负有更加重要的责任。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意味着国家和人民对公安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

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十分注意对公民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特别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因此,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必须改变重公共权利、轻个人权利的观念,树立公共权利与个人权利并重的思想,把公安职责观统一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上来。

 

(三)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审视公安职权观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属于人民。

因此,在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坚决避免与杜绝权力的泛化和滥用,避免与杜绝对人权的侵犯。

特别是那些涉及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执法工作,更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不允许超越。

全体公安民警都要树立和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切工作的起点和终点,倡导公安工作中的人文关怀,尊重包括违法犯罪嫌疑人在内的所有公民的人权。

过去,有的公安民警把“刑讯逼供”、“冷硬横推拖”、“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问题,单纯视为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问题,漠然处之、麻木不仁。

现在,我们必须站在遵行宪法的高度,重新认识并认真解决这些不尊重甚至侵犯公民人权的问题。

四、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创新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以符合宪法精神的公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科学的公安管理机制为保证。

(一)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的基础是公安法规的立改废

去年以来,一批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或与公安工作密切相关的,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

比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颁布,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再比如,2004年5月1日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机动车遇有行人在人行横道线行走时要“停车避让”,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这些立法活动,都为创新和完善公安管理机制奠定了基础。

今后的公安立法和当前的公安法规清理工作,一定要统筹考虑公众权利和公民个人权利,权衡利弊,特别是确立“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理念,修改、废止那些侵犯人权的“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创新和完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警务运行机制

长期的公安理论研究与公安工作实践使我们不断认识到,“预防为主”更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是在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形成侵害事实之后实施的,是被动的惩治措施;

而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旨在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是主动的保护措施。

近年来,天津市积极构建以警防、民防、技防“三张网”为主体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就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大力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陆续推出了一系列亲民、爱民、助民、便民的服务措施,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取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组织动员了更多的群众参与社会治安工作,在预防和减少犯罪、有效维护治安方面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今后,我们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人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需求,研究探索警务运行的规律,不断创新和完善警务运行机制。

(三)创新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机制

公安队伍建设要站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起点上,按照正规化标准,建立和健全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管理机制,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多年来,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公开活动、聘请特邀监督员、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特别是从去年开始实行的“四级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等,不断增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自觉性,塑造了公安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整体社会形象。

与此同时,我们创新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民警个人的全面发展,改善民警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使民警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以此增强广大公安民警的人权观念,促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到公安工作之中。

(四)创新和完善公安工作与队伍建设的科学评估机制

公安工作是社会工作,就要关注和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

保障好公共安全,处理好公共关系,维护好公众利益,坚持公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必然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要及时准确地掌握警务运行绩效和队伍建设状况,并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因此,建立健全科学公正的评估机制十分重要。

几年来,我们坚持开展绩效考评,对推动公安工作开展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按照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们的考核重点,已经从单纯关注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和打击违法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延伸。

我们先后研究并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社会安全感”和“公众满意度”的科学 

评估系统,“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

通过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客观全面的评价、监督,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上水平、上质量、上台阶,努力打造一支党和政府信赖、广大人民爱戴的威武之师、文明之师。

五、尊重和保障人权,公安机关必须规范警务行为

公安警务行为是公安机关职能、职责、职权的外在表现,必须遵循宪法精神,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本出发点。

长期以来,“公权至上”的观念占有主导地位,对“人权”、“私权”讳莫如深,只要提到人权,就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

在公安执法中,突出表现在片面强调管理和维护公共秩序,漠视对人权的保护。

这说明有些公安民警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不理解、不重视,往往只强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强调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而忽视保护人权的责任。

这些都是“警察本位”思想在警务活动中的具体反映。

当前,公安警务行为要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摆正“公权”与“私权”的位置,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一)处理好执法、管理与服务的关系

治安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法定警务活动,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府行为。

管理的目的是依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我们通常讲的管理也是服务,就是指管理的目的性,就是强调在依法管理的具体警务活动中,充分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体现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这个意义上说,管理就是服务。

我们的管理水平高不高,管理的效果好不好,实质上显示了我们的服务水平高不高,服务效果好不好。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要依法约束自己,但又不能束缚自己。

那种为了服务而放松、放弃甚至取消管理的做法是错误的。

尤其是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要旗帜鲜明、坚定不移地予以打击和取缔。

同时,我们还必须认识到,管理又不等于服务,强调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就是要求全体公安民警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主动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服务职能是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很多情况下是通过延伸服务来实现的。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良好治安环境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我们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法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

(二)处理好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所谓治安效益,是指社会治安状况持续良好,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上;

所谓社会效益,是指警务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主要体现在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上。

两种效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都在于维护和保障人权,其区别在于警务活动的治安效益表现为直接效益,警务活动的社会效益表现为间接效益。

公安警务活动强调治安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不能单纯追求治安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

也不能单纯追求社会效益,而忽视治安效益。

如果片面追求治安效益,就不是“为了人民管治安”,而是“为了治安管人民”,必然忽视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严重影响社会效益,人民群众就会不满意。

公安机关思考问题、部署工作,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追求治安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以此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处理好做“后盾”与当“前矛”的关系

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刑事司法权和行政执法权。

当税务、工商、市容、质量监督等其他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受到不法妨碍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保障。

这就是公安机关的“后盾”职能。

公安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后盾”职能是十分重要的。

但一个时期以来,这种“后盾”职能被扩大化,致使各种非警务活动大量增加,不仅影响了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人权保障形象,有的 

还引发了行政诉讼。

因此,必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杜绝公安机关及其民警权力的泛化和滥用,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运用好公安机关的权力。

公安机关必须处理好当“前矛”与做“后盾”的关系。

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方面,公安机关是当然的“前矛”,要攻无不克、战无不胜,树立威武之师的形象;

在配合其它行政部门执法方面,公安机关要做好“后盾”。

尤其是在协助和配合其它行政部门工作,而又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时候,要把握好尺度,坚持到位不错位、到位不越位,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落到实处。

六、增强法治观念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

公安立法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在保障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进程,争取到2005年建成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以公安刑事法规、治安保卫法规、公安行政管理法规、公安组织人事法规、警务保障法规、监督法规和国际警务合作法法规为主要门类,由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组成的比较完善的公安法规体系,基本上实现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纳入法制轨道。

当前公安立法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与人民警察法相配套的法规,力争在三年左右时间,完成公安机关组织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公安立法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遵循立法的规定,符合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决策,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废止工作。

地方公安法规、规章不得与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防止和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严格执行法规、规章上报备案制度。

(二)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加强道德教育

1.强化法律知识学习。

法律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们要有做到老学到老的思想,若不学法,不懂法,就容易造成执法滞后于立法,更谈不上依法行政了。

因此公安机关要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民警进行多种形式的法律学习和培训。

在各种业务培训中,都应当有法律课程,保证民警的法律素质与其承担的执法任务相适应。

要针对不同部门、警种和执法岗位的实际需要,实行民警执法资格考试制度。

要进一步提高民警的法制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诉讼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监督意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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