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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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心得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制度

工作心得:

完善侦查监督工作的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灵魂。

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也是发扬诉讼民主和健全法制的要求。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充分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中一个独立的阶段,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关键阶段。

侦查结论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续程序的进行,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也有重大影响。

在这个意义上,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其在整个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然而,从我国现状来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并不完善。

在当前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确保“尊重和保障人权”从侦查开始落到实处,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以刑事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为核心,阐述了检查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发挥保障人权职能的必要性,并针对目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在保障人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检查机关在侦查监督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建议。

权利制约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

在我国,公安机关享有极大的侦查自主权,司法实践表明,在侦查程序中,还存在大量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侦查、虐待犯罪嫌疑人等现象。

随着近年来赵作海、佘祥林、杜培武等一些案件的出现,使得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合法和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

一、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人权保障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注重人权保障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权保障是法治的本质内涵。

实现法治,就必然要切实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真正实现。

理想的法治社会,应是通过法律实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相和谐,公民权利为国家所尊重和保护。

“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是当前检察机关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的,这一理念强调人权的充分保障,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

刑诉法修改后,“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已成为司法工作人员及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和重点。

(二)侦查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在侦查监督中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

侦查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过程中存在大量违法办案的情况。

我国历年来“重实体、轻程序”诉讼理念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据以定罪量刑。

侦查机关在追求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过程中往往忽略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以致目前在侦查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事件常有发生。

例如拘留期限,新刑诉法第89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都是延长至7日后才报捕。

很多外地户籍或合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即使他们的涉案事实比较清楚,但仍被羁押至三十天后再报捕。

大多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都是在羁押期限前一、二日才向检察机关报捕,即使这些经过法定手续延长刑拘期限的案件是合法的,但却超过了合理的期限,这种合法但不合理的羁押同样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此外,非法搜查嫌疑人住宅、随意扣押嫌疑人财产等诸多问题在我国侦查实践中比比皆是。

由于我国大多数公民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往往在受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时不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事后也缺乏行之有效的救济手段。

2.侦查结论对批捕、公诉及审判有着重大影响。

侦查是指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为了查明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用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侦查取得的证据,还将对公诉及审判程序产生决定性的作用,甚至对犯罪嫌疑人的命运也有重大影响。

无论是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都要根据侦查机关通过侦查得到的证据进行。

一旦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有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可能会直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该规则实践操作中却并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该规则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搜集的物证、书证先进行补正或解释,不能补正或解释的才予以排除。

在侦查实践中,这些违反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大量存在,实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居于核心地位,扮演多种角色,理应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职能。

在侦查环节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公安机关,另一方则是处于被侦查、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来说,打击犯罪是自身职责。

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监督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避免侦查权被滥用更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侦查监督部门在这一阶段中既是侦查人员的支持者也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护者,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行使侦查监督权。

总之,在侦查阶段,由于案件未查清,证据需要进一步收集,犯罪分子还未查获,被害人、证人有受威胁的可能,为防止不利情况的发生,侦查人员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甚至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在刑事侦查阶段始终处于危险状态。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理应在刑事侦查活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

二、当前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在保障人权方面的主要问题

侦查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功能于一身,既是逮捕措施的审查把关者,又是侦查程序的监督者,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侦查监督,可以更好地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侦查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不全面、不深入、监督难、取证难等问题。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往往只注意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而忽略了监督,淡化了自身的人权保障职能。

(一)立法漏洞及诉讼结构问题限制了侦查监督的人权保障职能。

1.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刑事法律监督的规定依然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具体和刚性的监督程序和手段,法律监督权在实际操作中变成了建议权。

如,对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不接受监督会承担的责任。

因此,实践中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基本都是流于形式,缺乏刚性。

一旦侦查权缺乏制衡,极易导致侦查权滥用,在侦查中侵犯人权的行为不可避免。

2.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结构中,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而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之间配合协调为常态。

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有完全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侦查活动完全由侦查机构自行实施,检察机关不可能全程动态地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侦查监督缺乏权威性和有效性。

在我国,侦查是侦查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单方面的追诉活动。

侦查只是起诉和审判的基础,本身缺乏诉讼应具备的三角结构形式和指导理念。

在这种“带有超职权主义特征”的诉讼模式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都作为追诉方参加诉讼,在诉讼职能上具有同一性和统一性,易造成检察机关放松对公安机关是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方面的监督。

(二)事后监督及书面审查的方式制约了侦查监督的人权保障职能。

1.目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侦查监督方式主要是事后监督。

检察机关通常只有在收到公安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后才能通过书面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或群众反映,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而在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况很少反映在案卷材料中,导致很难发现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对案件提前介入,但在立法上对提前介入没有可行性规定,导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在实践中的处境尴尬。

检察机关也很少主动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往往也是在遇到棘手问题,自己无力解决时才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致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作具有极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这种事后监督的模式不符合侦查监督的真正内涵,直接影响了侦查监督的力度,使得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和处理。

2.侦查监督的途径单一,手段乏力,监督效果有限。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

实践中,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基本上不可能在卷宗中得到反映,即使犯罪嫌疑人后来向检察机关反映,也大多因时过境迁无法查实而不了了之。

这种具有明显滞后性、被动性的监督很难有效地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存在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同时,立法上亦缺乏对公安机关不执行检察机关监督而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使侦查监督缺乏强制力,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充分发挥保障人权的职能也受到限制。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束缚了侦查监督的人权保障职能。

当前,一些检察人员尚未完全树立保障人权的观念。

检察人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轻保护”的思想,导致在具体办案中,忽视了自身保障人权的职能。

同时,对侦查监督的地位、作用重视不够,监督不力,这就直接影响了在侦查监督中保障人权职能的效果。

此外,检察机关负担的打击任务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职能也是一个问题。

三、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完善

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角度出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检察机关侦查监督。

(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改进和完善立法,强化侦查监督职能。

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程序和监督的法律后果,增强可操作性,提高侦查监督的有效性。

1.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侵犯人权行为的监督效力。

目前的立法只原则性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但具体的监督方式、途径、效果却没有配套性的规定,检察机关在行使具体的监督权时往往只具有形式意义。

建议明确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在侦查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规定侦查机关不接受检察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完善侦查活动监督的范围和手段。

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控告侦查机关违法办案的案件以及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介入侦查。

在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办案、合法取证,保证程序公正的同时,对发现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侵犯人权的情形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与侦查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等方法,拓宽侦查活动监督的渠道,及时、有效地履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中保障人权的职能。

3.严格实行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从法律的层面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作为检察机关中专门负责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侦查监督部门,有义务在审查逮捕环节对非法言词证据进行排除,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补正,以防止其进入公诉或审判环节,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为维护执法活动的纯洁性、保障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防止侦查违法行为导致侵犯公民人权现象的发生,侦查监督部门必须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以保障人权为宗旨,树立和提高人权保障意识,推进侦查监督工作。

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检察工作所要实现的并行不悖的两大目标。

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

坚决禁止和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违法行为。

此外,在重视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还要完善和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

长期以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新刑诉法为了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的突出问题,推进诉讼民主,依法保障人权,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的一系列保障措施。

当前检察机关要正确理解有关规定,依法保障律师行使执业权利,及时听取律师意见,以不断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三)以保障人权为指导,转变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侦查监督工作。

L.提前介入,引导侦查。

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实行同步跟踪监督,及时纠正侵犯人权的行为,防范于未然。

通过提前介入,将参与侦查、进行侦查监督的时间前移,及时介入侦查,帮助确立侦查方向,引导侦查人员全面、合法地收集和固定证据,树立对侦查活动事前监督、全过程动态监督的模式,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2.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注重对证据和逮捕必要性的审查。

一是注重对证据的审查。

在审查证据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应着重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一个重大进步。

侦查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第一道关口。

在这一环节认真做好证据合法性审查,有利于杜绝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也有利于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是注重审查有无逮捕必要。

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险性的程度,必须对案件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作全面的分析,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人身危险性以及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等多方面综合分析把握,杜绝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构罪即捕”行为,加强人权保障。

3.对批准逮捕后的案件,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

修改后刑诉法增加“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被逮捕后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的整个羁押过程中,检察机关均有义务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跟踪审查,以确定被羁押人是否应当继续被羁押。

这一新制度的设置,以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破了“一捕到底”的实践困局。

修改后刑诉法对羁押必要性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规定由检察机关的哪个部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作为侦查活动的重要监督部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应是包括审查逮捕前、审查逮捕中、审查逮捕后的全程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加强对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也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四、结束语

现如今,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各国立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其合法权利理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的不完备,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

侦查阶段作为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阶段,理应受到关注。

这就需要我们对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加以重视。

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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