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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

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

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

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作业。

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8条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

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

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

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

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

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

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

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

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

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

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

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

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

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

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同有关单位办理停电许可手续。

第24条严禁约定时间停电、送电。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25条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人身安全和正确操作的重要措施。

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第26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执行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组员交待带电部位,已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

在下列情况下工作执行人可参加具体工作。

1.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全部停电作业;

2.在变、配电设备上进行邻近带电作业,工作组员不超过三人,且无偶然触及带电设备可能时;

3.架空线路停电作业的工作地点较集中,且附近又无其它电线路时。

第27条对工作条件复杂,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应设专职监护人。

专职监护人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28条在工作中遇有雷、雨、暴风或其他威胁工作组员安全的情况时,工作执行人或监护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停止工作。

第四节工作间断及转移工地制度

第29条在白天,因吃饭或休息暂时中断变、配电所作业时,全部接地线可保留不动,但工作人员不宜单独留在高压室内,暂时中断电线路作业时,如工作人员已离开现场,应派人看守工地。

恢复工作前,工作执行人应检查接地线等安全措施。

第30条使用数日有效的停电工作票,每日(次)收工时,应清理工地,开放已封闭的道路,将工作票交给值班员,但临时接地线、防护物及标示牌可保持不动,次日开工前,工作许可人必须检查工地所有安全措施,重新履行许可开工手续,方可开始工作。

第31条当一个工作组按照工作票在几个工作地点依次进行工作时,应按下列规定转移工地:

1.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只可在指定地点工作,如无工作执行人命令,不得自行转移工地;

2.每次转移到新工地时,应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在工作票上注明新工作地点及在安全措施栏内记入装设接地线的电杆号数;

3.转移工地时,应在工作票上填记。

第五节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

第32条完工后工作组应清理工具、材料,工作执行人详细检查工作质量,工作人员全部由作业设备上撤离后,按下列程序恢复送电:

1.线路局部停电作业,由工作执行人通知工作许可人撤除地线,摘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2.干线停电作业,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结束的通知后,将工作执行人姓名、通知时间及方法等记入工作票和工作日志内,然后摘下标志牌,撤除接地线,方可合闸送电。

多组作业时,应注意标示牌数目和结束工作的组数相符。

3.在变、配电设备上作业时,配电值班员接到工作执行人工作已经结束,工作组人员已撤除工地的报告后,将完工的时间记录在两份工作票内,按下列次序恢复送电:

(1)核对摘下的标示牌数和结束工作组数是否相符;

(2)撤除临时接地线,并按登记号码核对无遗漏;

(3)撤除临时防护物及各种标示牌;

(4)恢复常设栅栏;

(5)合闸送电。

送电后,工作执行人应检查设备运行情况,正常后方可离开现场。

【章名】第三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33条在全部停电作业和邻近带电作业,必须完成下列安全措施:

1.停电;

2.检电;

3.接地封线;

4.悬挂标示牌及装设防护物。

上述措施由配电值班员执行。

对无人值班的电力设备(包括电线路),由工作执行人或指定工作许可人执行。

第34条停电、检电、接地封线工作必须由二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操作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靴),戴护目镜,用绝缘杆操作(机械传动的开关除外)。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

人体与带电体之间最小安全距离(米)表1

---------------------

|带电体电压|有安全遮栏|无安全遮栏|

|-------|-----|-----|

|6棧保扒Х?

|0.35|0.07|

|35千伏及以下|0.60|1.00|

|66千伏及以下|1.50|2.00|

第一节停电

第35条电力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作业的线路,即断开发电所(车)、变、配电所向作业线路送电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断开作业线路各端的柱上油断路器和隔离开关或熔断器;

2.断开有可能将低压电返送到高压侧的开关;

3.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检修线路和邻近、交叉的其它线路。

电力线路检修时的安全距离(米)表2

----------------------

|带电导线电压|检修的线路|邻近、交叉|

|||的其它线路|

|1千伏及以下|0.2|0.2|

|10千伏及以下|0.7|1.0|

|35千伏及以下|1.0|2.5|

|66千伏及以下|1.5|3.0|

第36条在发、变、配电所内检修时,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1.检修的设备;

2.工作人员的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表一规定的设备;

3.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且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37条停电检修时,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的中性线,应视为带电设备)。

断开油断路器的操作电(能)源。

油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必须加锁。

检查柱上油断路器“分、合”指示器。

禁止在只经油断路器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必须拉开隔离开关,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压互感器,还必须从低压侧断开,防止向停电设备反送电。

第38条对于低压停电作业,应从各方面断开电源,将配电箱加锁。

没有配电箱时应取下熔断器。

在多回路的设备上进行部分停电作业时,应核对停电的回路与检修的设备,严防误停电或停电不彻底。

第二节检电

第39条检电工作应在停电以后进行。

检电时应使用电压等级合适的检电器,并先在其它带电设备上试验,确认良好后进行。

变、配电设备的检电工作,应在所有断开的线端进行。

对油断路器或隔离开关应在进出线上进行。

电力线路的检电应逐相进行。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

对架空线路局部作业,应在工作区段两端装接地线处进行。

对低压设备的检电,除使用检电笔外,还可使用携带式电压表进行。

用电压表检电时,应在各相之间及每相对地之间进行检验。

第40条检电器上不得装接地线。

但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使用特殊检电器不装地线不能显示时,可不在此限。

第41条表示开关设备断开的指示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不能作为设备无电的依据。

但如果指示有电,则未经采取安全措施,禁止在设备上工作。

高压检电必须戴绝缘手套,并有专人监护,如在室内高压设备上检电,还需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第三节接地封线

第42条架空线路停电作业时,经检明无电后,应立即将已接地的接地线对已停电的设备进行三相短路封线。

短路封线的安装位置如下:

1.施工区段两端临近断路的电杆;

2.有可能返送电到作业线路的分岐线和有关开关;

3.从其它方面无来电可能时,可仅在电源侧接地封线;

4.施工场所距断路器及接地封线处较远,且联系不便时,应加挂接地封线;

5.有感应电压反映的停电线路应加挂接地封线。

第43条接地线与作业设备之间不应连接开关或熔断器。

对在分段母线上作业时,应将分段母线分别检电和接地封线。

第44条室内高压设备应在适当位置上设固定接线端子及接地线,以备停电检修时需要。

接地线的数量、号码应登记注册,交接班时注意交接。

在线路上装设接地线所用的接地棒(接地极)应打入地下,其深度不得少于0.6米。

第45条接地线应用多股软铜线和专用线夹固定的导线上。

导线截面积应符合短路电流要求,但不得少于25平方毫米。

使用前应经过详细检查,损坏的接地线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严禁使用其它导线代替。

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封线。

第46条在高压回路上需要拆除一部分或全部接地线进行工作时(如测定母线和电缆的绝缘电阻,检查开关触头是否同时接触),必须征得值班员的许可方可进行。

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

第47条装设接地线应接触良好,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

同杆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同时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拆除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

在导线上装拆接地线时,应使用绝缘棒并戴绝缘手套。

第48条低压线路的停电作业,在工作地点验明无电后,将各相短路接地。

第49条停电线路与带电线路交叉跨越时,应挂接地线的地点如下:

1.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上方交叉,不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处挂一组。

2.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下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的交叉档处挂一组。

3.停电线路在带电线路的上方交叉,松动导线时,应在停电线路交叉档内两侧,各挂接地线一组。

4.因停电线路撤换电杆或松动导线而停电的其它线路也应挂接地线。

第四节设置标示牌及防护物

第50条标示牌分为“警告类”、“禁止类”、“准许类”、“提醒类”等。

各种标示牌式样如附录七。

严禁工作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移动或拆除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第51条各种标示牌悬挂场所如下:

1.变、配电所和线路上停电作业,对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

2.邻近带电作业,在室内高压设备的工作地点两旁间隔和对面间隔的遮栏上,在室外工作地点四周的围栏上和禁止通行的过道上,在架空导线断线处,以及被试验的高压设备的遮栏或围栏上,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的标示牌。

4.在工作人员上下用的铁架或梯子上悬挂“从此上下!

”的标示牌。

5.在可能攀登的带电设备的架构上悬挂“禁止攀登,高压危险!

6.在开关柜内挂接地线后,应在开关柜的门上悬挂“已接地”的标示牌。

【章名】第四章运行和维护

第一节变配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52条配电值班员和值班负责人应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电气设备性能和供电系统情况,掌握操作技术,并有处理事故的能力。

配电值班人员每班一般不少于两人。

第53条凡有高压设备的变配电所应具备以下安全用具:

1.高压绝缘拉杆、绝缘夹钳;

2.高压检电器和低压检电笔;

3.绝缘手套、绝缘靴、鞋及绝缘台、垫;

4.有足够数量的接地线;

5.各种标示牌;

6.各种登高作业的安全用具,如安全腰带、绝缘绳、安全帽等;

7.有色护目眼镜。

第54条在变配电所进行停电检修或工程施工时,值班人员应负责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并向工作执行人指出停电范围和带电设备位置。

第55条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变压器室等和高压开关柜上的钥匙由值班员妥善保管,按班移交。

如因工作需要借给工作执行人使用时,必须登记,当日交回。

第二节巡视工作

第56条发、变、配电所的配电值班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单独巡视高压设备,清扫通道,但不得移开或进入常设遮栏内,如需进入时,应有人监护,并与高压带电体之间保持不小于表一规定的安全距离。

雷、雨天气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但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第57条当所内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故障时,工作人员不得接近故障点4米以内,在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米以内。

如需进入上述范围或操作开关时,必须有绝缘通道(绝缘台)或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巡线人员如发现导线断线,应设置防护物,并悬挂“止步!

高压危险”的警告牌,防止行人接近断线地点8米以内,并迅速报告电力调度和有关领导,等候处理。

第58条巡视电线路时,可由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电力工单独进行。

对未经技术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单独巡线。

昼间巡线可以登杆更换灯泡和插入式保险,拧紧最下部低压横担螺帽等,但与高压带电部分必须保持表二的安全距离,不得与低压导线接触。

巡线时应始终认为线路上有电。

夜间巡线和登杆更换灯泡、保险丝,必须两人进行。

巡线时应沿着线路的外侧进行,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

夜间禁止攀登灯塔(桥)进行作业。

遇有雷雨、大风、冰雪、洪水及事故后的特殊巡视,应由两个人一同进行。

第三节倒闸作业

第59条倒闸作业票应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由操作人填写,由工长或监护人签发。

每张倒闸作业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60条停电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负荷侧隔离开关、母线侧隔离开关顺序操作。

送电操作顺序与此相反。

第61条倒闸作业前,应按倒闸作业票记载的倒闸顺序与模拟图核对相符,如有疑问,不得擅自更改,经向电力调度或值班长报告,查清情况后再操作。

倒闸作业必须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每完成一项做一记号“√”。

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并报告发令人。

第62条操作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和绳索传动的柱上油开关应戴绝缘手套。

操作非机械传动的隔离开关、跌落式熔断器和摘挂跌落式熔断器保险管时,应使用绝缘拉杆,戴绝缘手套,雨天应使用有防水罩的绝缘拉杆。

登杆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腰带。

第63条更换变压器高压侧熔丝时,应先切断低压负荷。

不准带负荷拉开100安及以上无消弧装置的低压开关。

雷电时禁止倒闸作业和更换熔丝。

第64条下列项目应填入倒闸作业票:

1.应拉合的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2.检查断路器和隔离开关位置;

3.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

4.装、拆接地线;

5.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以及电压互感器回路的保险器;

6.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第65条在发生人身触电时,可不经许可立即断开有关断路器和隔离开关。

在未拉开有关开关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抢救人员不得直接触及带电设备和触电人员,亦不得进入遮栏。

第66条下列工作可不用倒闸作业票:

1.事故处理的操作。

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及时上报;

2.拉、合线路开关或变压器一、二次开关。

可根据工作票或口头命令进行;

3.同一台开关柜内开关的单一拉、合操作。

操作可根据工作票或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后记入工作日志,并报告发令人。

第67条倒闸作业票要有编号,依次序使用。

作废的和使用过的倒闸作业票,应注明“作废”和“已执行”的字样。

倒闸作业票用后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继电器、仪表和二次回路

第68条在运行的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禁将电流回路断开;

2.为了可靠地将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短路,必须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线,禁止使用导线缠绕;

3.禁止在电流互感器与短路端子之间的回路和导线上进行任何工作;

4.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使用绝缘工具,站在绝缘垫上,并不得将回路中的永久接点断开。

第69条在运行的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严格防止短路或接地;

2.应使用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必要时在工作前停用有关继电保护装置;

3.接临时负载时,必须装有专用的开关和熔断器;

4.二次回路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侧向一次反变压,除将二次回路断开外,还应取下一次熔断器;

5.二次回路通电或耐压试验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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