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法论文关于计划生育法的论文从社会性别视角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复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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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孕育了二十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01年12月29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首次将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上升为法律,并将保障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作为基本立法原则之一,在总则第三条中明确提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条款中,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男性有责”等;

在规定公民实施计划生育应享有合法权益的多项条款中,也对保障妇女权益作出明确规定,这无疑对推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性别平等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但必须看到,在中国特殊的国情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起来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生产力尚不发达,社会保障制度很不健全,特别是农村,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一些地区偏好男孩的传统生育观念仍然比较浓重,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这既有传统文化观念的深远影响,也有客观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另外,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人口迁徙越来越频繁,流动人口数量越来越多,加强对这部分人进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管理与服务已是当务之急,这些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尤其对其中有关性别平等内容的成功推进,提出了严峻挑战。

目前国内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研究大多是从依法行政、增强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中外法律对比等角度进行,鲜见从社会性别平等角度进行分析。

由于长期以来妇女都是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目标人群,承担着比男性多得多的计划生育责任与健康风险,因此,各级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以及广大民众,能否从社会性别平等视角出发,认识和维护妇女的健康权益、积极推进性别平等,直接会影响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实施结果。

本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社会性别分析,探讨其颁布对于广大妇女平等分享和承担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保障作用,对男性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规定如何,在实施的过程中都还存在哪些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以此作为社会性别平等倡导的依据和内容,通过对各级相关决策者、项目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的倡导,引起各方面的重视,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实施过程中真正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保障男女两性同等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文献研究主要是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条本身、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部门颁布的计生条例进行文本分析。

此外,还通过召开专家讨论会、小组集中讨论和个人深入访谈的形式,进行实证研究。

从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项目组先后到安徽凤阳县、合肥市,上海黄埔区、普陀区、徐汇区,北京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湖北兴山县,河南开封市、开封县进行了调查。

三、研究结果与发现

从社会性别角度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女性的生育权有待进一步落实

调查中发现,在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间隔方面,虽然法律上规定了男女有平等的决策权,但事实却与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差距。

调查中了解到,当前在生育问题上,妇女虽然有了一定的发言权,能与丈夫一定程度上进行协商,但生育的最终决定权往往还是由丈夫掌握,不少妇女只能扮演被动服从的角色,男性在性别选择中的决定性地位,不仅增加了妇女妊娠、分娩的健康风险,还会引发出生性别比不平衡的严重社会问题。

2.妇女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权实现不够充分

由于长期以来,妇女一直是中国避孕节育措施的主要承担者,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赋予公民有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使这方面工作有了很大改进。

但由于中国城乡差异及各地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差异比较大,因此,各地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落实程度也很不平衡。

从总体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服务提供者缺乏性别平等意识,在介绍避孕方法时,往往倾向于介绍女性避孕方法,而对男性避孕法很少触及,影响了男性对避免节育的参与。

(2)基层计生管理者仍以控制计划外人口出生为重任,把女性上环、绝育看作是最好的控制方法,个别省份甚至提倡女性绝育。

这种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的女性化倾向,不仅影响了女性的选择,忽视了妇女的健康,也制约了男性对避孕节育责任和义务的履行。

(3)计生工作考核指标中对长效避孕率的要求,阻碍了知情选择工作的进度,损害了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调查中了解到,一些省份的考核指标中仍对采取长效避孕率有很高的要求,其中有一个省份要求达到75%,致使一些地区目前仍存在强制“一环二扎”的现象。

(4)避孕药具的质量缺乏保证,影响了妇女的身体健康和男性对避孕节育的参与。

调查中了解到,知情选择推行后,某些地区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存在着质量问题,环具脱环率很高,计划外怀孕增多,增加了妇女的健康风险;

安全套品种单一,规格不齐全,影响了安全套的推广。

3.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程度偏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与实施后,各地都采取了多种方式对计划生育男性有责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宣传,一定程度上扭转了计划生育就是女人的事的传统观念,提高了男性对计划生育责任的认识。

但是目前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普遍缺乏男性参与对推动两性平等和计划生育工作成功意义的认识。

在两市、三省的讨论中发现,无论是计生干部还是普通男女公民,往往把男性参与孤立起来,对于它在推动两性平等和计划生育工作成功方面的意义,普遍缺乏正确的认识。

(2)对男性参与内容的宣传抽象化、欠全面。

许多地区对男性参与的宣传或者停留在“计划生育男性有责”的字面上,或者只涉及到避孕节育方面,而对男性参与的其它丰富内涵,很少提起,使人们对男性参与的理解简单化,阻碍了男性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3)传统观念和对男性参与的认识不足导致了男性参与率低下。

调查中了解到,以男性为中心的传统文化及对男性参与认识的不全面、甚至某些误解,阻碍了男性参与的进展。

比如对男性绝育,虽然一些科学研究已证明男性绝育比女性绝育所受的负面影响小,但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以及对男性避孕节育负作用的夸张放大,往往使男性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在了妇女身上,增加了妇女生殖健康的风险。

(4)男性得到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极其有限,影响了其责任感的增强。

调查中发现,传统计划生育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的状况没有多大改变,一些计生干部认为,管好了妇女就等于管好了计划生育,男性这一重要群体尤其是流动人口的男性群体的需求常常被忽视。

4.青春期性教育滞后,少女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增多,影响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学校应对青少年开展适当的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而调查发现,这一条款落实得远远不够。

问题主要表现为:

(1)青春期性教育内容狭窄,针对男女青少年不同特点开展的性教育更是严重不足。

目前在中学开展的青春期性教育主要偏重性生理,缺少性心理、性文明、性道德教育,更缺乏对青少年进行性别平等、两性相互尊重、培养负责任的性行为态度的教育。

对流动青少年的性教育更是薄弱环节。

(2)一些学校领导和家长不重视,影响了青春期性教育的开展。

一些地区的中学取消了原来单独开设的生理卫生课,而把青春期教育内容纳入了生物课中;

一些地区的乡镇中学根本没有开展过青春期性教育;

一些家长忌讳给孩子讲性。

学校领导和家长的消极态度,使青春期性教育的开展举步维艰。

(3)青春期性教育的时间安排不适当。

一些老师和未婚青少年反映,现在青少年发育普遍较早,青春期教育从初二、初三才开始,太晚了。

农村社区人口学校的授课次数较少,有时还安排在农忙时节,一些青少年往往由此而错过机会。

(4)青少年得到的生殖健康服务极其有限。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未婚青少年意外怀孕和人工流产现象的发生,正是说明一些青少年的生殖健康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5.对独生子女户、二女户的奖励不到位,阻碍了男孩偏好生育意愿的转变

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从某种意义上说,对社会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因为,他(她)们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选择孩子数量和性别的权利,特别是把孩子作为劳动力和养老保障的农民来说,还承受了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失。

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了予以一定补偿的奖励条款,一定程度上能弥合人民群众生育意愿与现行生育政策的差距。

而调查中了解到,从总体来看,这些补偿性的奖励条款兑现程度比较低。

这一方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地领导和各级干部重视程度有关。

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因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受到的家庭利益损失得不到补偿,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对政府宣传的“生男生女都一样”产生怀疑。

四、倡导建议

1.把性别平等内容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的宣教活动和项目

(1)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新闻机构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普法宣传教育时,应大力宣传其中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的内容,特别应积极宣传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对推动性别平等和促进计划生育事业成功的重要意义。

(2)把计划生育项目与妇女发展项目紧密结合起来,把人口问题与妇女发展问题统筹考虑,通过满足妇女需求、促进妇女发展来实现控制人口和降低生育率的目标。

(3)在“关爱女孩”等有关纠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项目中,不能将这些项目孤立起来运作,而应关注在社会性别不平等的文化规范下,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对女孩成长及人们生育意愿的影响,推动越来越多性别平等的法律政策出台。

2.把性别平等内容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培训和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机制

(1)在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计生干部的培训计划时,应把性别平等列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有计划地对各级计生管理者和服务提供者进行培训。

(2)在改革计生工作的目标管理考核评估机制时,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广泛听取来自普通妇女群众的声音,关注她们的健康需求。

3.进一步推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男性参与

(1)在制订、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和规章时,应把男性参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内容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予以突出。

并制定鼓励性的政策和可行性措施,促进和鼓励男性参与。

(2)逐步扩大向男性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方面的服务。

(3)组织研究力量设法研制出适合男性的多种类型的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方法。

(4)加强免费避孕套提供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在避孕套的品种、规格和质量方面设法满足使用者的要求。

4.有针对性地开展青春期性教育

(1)改革青春期性教育内容,增加性心理、性文明、性道德、两性平等相处、相互尊重、预防性病、艾滋病、避孕方法等知识。

(2)因“性别”施教。

对处于青春期的女孩应帮助她们学会在与异性交往中如何保护自己;

如何避免意外怀孕等方面的知识。

对于男性青少年应该帮助他们学会克制、疏通性冲动、摆脱性困惑、尊重女性、增强性行为责任感、杜绝性暴力和性虐待等内容。

另外,要特别关注流动人口中的青少年性教育问题,定期组织他(她)们参加社区人口学校,或者定期向他(她)们开放社区计生服务站,帮助他(她)们加强自我保护、正确认识和对待性的问题。

(3)根据城乡差异,因地制宜地在各地中学和社区人口学校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知识,特别是普及有关性别平等的内容,使广大青少年从小树立性别平等意识,培养尊重女性的良好素质。

(4)把青春期性教育从中学开始提前到小学高年级开始,并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素质教育列入考试内容,杜绝常被其它科目挤占的现象。

农村社区人口学校要增加授课次数,并尽量避开农忙时节,以确保青少年的参与。

(5)教委与学校联合对校领导、教师和家长进行培训,提高他(她)们对青少年性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她)们与青少年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沟通的能力,帮助青少年在性和生殖健康方面的成长。

5.多途径、多渠道兑现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的各项奖励措施,促进传统生育意愿的转变

(1)各级政府应充分认识到兑现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的各项奖励措施对转变生育意愿、遏制出生性别比失调具有的重要战略意义。

(2)建议国家增加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投入,弥补地方财政的不足,尤其是对国家三类贫困县,奖励经费应由中央财政负担。

(3)采取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方式、手段和载体,为计划生育家庭尤其是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提供生育、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和优质服务。

6.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的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1)人大等部门在开展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执法检查时,应密切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涉及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落实情况,并运用法律手段制止歧视、虐待和危害妇女的行为,努力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

(2)建立强大的舆论监督机制,尤其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对于积极推动性别平等和保障妇女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道,给予充分肯定;

对于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而侵犯妇女权益的行径,更要及时曝光,严厉批评。

7.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中积极推动男女平等参与的重要作用

(1)在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管理模式中,建立妇女平等参与、有平等代表权的机制。

各村(居)在制定和修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公约》等规章制度时,应保证有一定比例的女性代表参与,确保男女两性平等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决策,保证妇女所关切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领域的问题和需求在决策过程中能够得以体现。

(2)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组织优势,通过在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活动,增强民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了解,尤其是对有关性别平等内容的了解;

积极推动男性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全面参与;

不断增强妇女在性和生殖方面决定的能力;

促进妇女充分融入社区生活,激发妇女的自主参与意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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