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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基本供配电系统应按三级设置。

17.井架与施工用电梯和脚手架等与建筑物通道的两侧边,必须设防护栏杆。

1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报告,有权制止施工单位的行为。

19.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20.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参加工伤保险等均是属于安全许可证取得条件。

2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22.开挖深度达3米的基坑、支撑高度达5米的不=模板工程、建筑幕墙工作、密闭空间的施工作业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

23.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作业。

24.架空线路可以架设在木杆、钢筋混凝土杆上。

25.安全员应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27.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附墙装置及配件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加工、使用。

2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9.脚手架的搭设作业人员需要接受特种作业培训。

30.施工现场用电工程的二级漏电保护系统中,漏电保护器应该分设于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

31.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无芯电缆。

32.需要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不可以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绝缘导线替代。

33.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4.刑事拘留不属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5.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3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8.目前我国建筑业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

所占比例最高的是高处坠落事故。

39.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那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40.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41.班组级安全教育是新工人分配到班组后,开始工作前的教育。

下列内容不属于班组安全教育内容的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

42.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从安全通道撤离至安全区域,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3.凡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含)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

44.属于国际安全色有红、黄、绿、蓝四种颜色。

45.一级基坑围护结构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当无设计指标时,根据规范,围护结构顶部位移监控值为3cm。

46.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时,基坑开挖深度小于7m为三级基坑。

47.当基坑周围环境无特殊要求,也不是重要工程支护结构,也不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基坑开挖深度大于12m为一级基坑。

48.支撑的拆除应按先换支撑后拆除的顺序施工。

49.塔式起重机最基本的工作机构包括起升机构,变幅机构、回转机构和行走机构。

50.物料提升机只准运送物料,严禁载人上下。

51.脚手架作业层的脚手板铺设规定为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不超过120~150mm。

52.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53.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

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

5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55.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6.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7.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显得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

58.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

59.起重机械应根据工作繁重、环境恶劣的成都确定检查重点,但不得少于每月一次。

一般应包括:

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防护装置、吊钩、吊钩螺母及放松装置、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60.施工现场电工的职责是承担用电工程的安装、巡检、维修、拆除。

61.钢管不得使用的疵病有:

严重锈蚀、严重弯曲、压扁、裂纹。

62.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有大风、浓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63.基坑周边、雨篷边、挑檐边、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与楼层周边、料台与挑平台周边进行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64.电缆线路可以埋地、沿围墙、沿电杆或支架敷设。

65.在下层楼板上支模板时因考虑楼板的承载能力。

66.风力在四级以上时,塔机不得进行顶升作业。

67.当起重最大于相应档位的额定值的110%时,起重量限制器应当动作,使塔机停止提升方向的运行。

68.塔机顶升作业,必须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

69.塔机附着装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一般不得超过40m。

70.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

71.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72.脚手架搭设时,应遵守:

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73.脚手架拆除时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74.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

75.电梯井口必须设防护栏杆或固定栅门;

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10m设一道安全网。

76.边长为50~150cm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77.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

78.进行各项窗口作业时,操作人员的重心应位于室内。

79.施工现场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80.进行交叉作业,楼层边口、脚手架边缘、通道口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

81.安装模板时应做到模板上下用人接送、随装随运、严禁抛掷。

82.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是建筑施工中最为常见的垂直运输设备。

83.塔式起重机上必备的安全装置有起重量限制器、力矩限制器、起升高度限位器、回转限位器、幅度限制器。

84.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纵横向扫地杆。

85.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考试合格、专业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86.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或经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

87.槽、坑、沟边沿1m以内不得堆土、堆料、严禁停放大型机具,堆土高度不得超过1.5m。

88.行程限制器(也称行走限位)是防治起重机发生撞车或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使的保险装置。

89.凡长度小于50cm,或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

90.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mm,操作人员佩戴好安全网。

91.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确保不沉陷,不积水。

92.开关箱作为末级配电装置,与用电设备之间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即每一台用电设备必须有专用的配电开关箱,而每一个开关箱只能用于给一台用电设备配电。

93.架空线距地面一般不低于4m。

94.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9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96.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97.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98.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无极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99.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00.拆除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立境界隔离带等隔离设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专人警戒。

101.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由工程项目经理审批。

动火作业没经过审批的,一律不得实施动火作业。

102.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103.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104.《安全生产法》是属于法律的范畴。

105.施工现场集体宿舍未经许可,一律禁止使用电炉及其他电加热器具。

106.施工单位不可以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07.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这是违法行为。

10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109.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110.本市《工地安全生产动态考核计分标准》包括受到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承接工程业务);

因安全生产隐患被开具全面停工单;

因安全生产隐患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

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复核不合格等10项内容。

111.本市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12.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结论分为“合格”、“需整改”和“不合格”。

113.本市对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累计分值达到5分为“需整改”,达到10分为“不合格”。

114.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周期为12个月,考核时对被考核对象前12个月的不良业绩进行累计。

115.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需整改”的施工企业相关人员,须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

116.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以及安全知识强化培训“不合格”的本市相关人员,1个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扣相关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证书。

117.对本市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的外省市相关人员,1和考核周期内第二次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暂停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6个月,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

118.本市各工地的受监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19.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安监站负责在本市注册的二级及以下的施工、劳务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具体考核。

120.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依据包括:

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开展日、周、月、季检查(隐患排查)情况;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贯标情况;

《建设工程班组安全管理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控情况4个方面。

121.本市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评分按《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执行。

122.在工程开工后10天内,总包单位企业应向受监安监站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3.分包单位企业在与总包单位企业签订合同后的10天内,由总包单位企业核定后在网上向受监安监站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

124.总包单位企业、分包单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班组的安全活动进行检查。

125.总包单位企业每月5日前在网上填报当月施工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26.总包、分包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竣工确认评定结果应经监理核准签证后,由总包企业统一报受监安监站确认。

127.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季度确认和竣工确认等级分为:

“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128.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良”,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129.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无“不合格”等级的,且有“优良”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优良”。

130.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月评定有2次及以上“不合格”等级的,季度确认为“不合格”。

131.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优良的次数大于等于总次数的1/2,且季度确认无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优良”。

132.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总次数的1/3或3次或连续2次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竣工确认为“不合格”。

133.总站将根据日常抽、巡查及各类专项检查情况审查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和竣工的确认等级。

134.本市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自评资料于次年1月10日前报送对应的考核管理部门实施年度考核。

135.对未在网上增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分包单位企业,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再予以增报及认定。

136.分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不合格”结论,不影响管理到位的总包单位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等级。

13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组织开展选教育培训与交流;

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等。

13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落实情况;

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作出处理等。

139.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40.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等。

14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规定的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

142.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43.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144.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145.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146.土木工程、线路管理、设备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47.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148.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149.施工作业班组可以设置兼职安全巡查员,兼职安全巡查员对本班组的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150.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必须直属于企业主要负责任领导,直接向主要负责人述职并接受考核。

15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故被暂扣或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1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职责,并留有管理痕迹。

153.本市对工程项目工程报监受理、开工审核时,要查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委任资料,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

施工(总包)单位提供的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数量;

三类人员证书。

154.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各分包单位是否按规定配置人员并在岗,是否为本企业的职工,是否合法持证。

155.本市对工程施工阶段专职安全员实行企业委派制执行情况动态监督时,要查委任资料;

是否定期(每月)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企业是否定期进行考核;

履行职责的相关记录。

156.本市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审核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采取责令立即整改;

《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不通过,施工许可证不发放,报监不应受理;

安全质量标准化季度确认、竣工评定等级不合格;

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近乎企业暂停招投标等4项措施进行处理。

15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158.建设部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分为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及爆破工程、其他工程七大类。

159.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0.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1.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162.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3.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预应力工程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4.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5.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

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6.搭设告诉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7.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68.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6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17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171.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17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73.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检测。

174.施工单位现场监督和检测人员发现不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

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175.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m,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176.高大模板支撑系统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应包括: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及混凝土浇筑区域管理人员组织机构;

施工技术措施;

模板安装和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模板支撑体系位移的监测监控措施等。

177.施工单位应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连接件等材料的表面观感、重量等物理指标进行抽检。

178.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的外观抽检数量不得低于搭设用量的30%。

179.施工单位对进场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承重杆件外观抽检时,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情况严重的,要进行100%的检验。

18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采用钢管扣件搭设时,施工单位应对扣件螺栓的紧固力矩进行抽查。

18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的验收人员,应包括施工单位和项目两级技术人员、项目安全、质量、施工人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18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作业人员必须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8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模板支撑工程工艺、工序、作业要点和搭设安全技术要求等内容。

18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185.对于高度与宽度相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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