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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附表之间的勾稽关系

四、新、旧报表填写差异注意事项

五、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执

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文件

的说明

第四部分2006年度重要文件附列

一、捐赠的特殊政策规定

二、其他重要文件

海淀国税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

第一部分

征管管理注意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征收税务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二)申报期限:

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2007年1月19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止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三)实行查帐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论盈利或亏损、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都应按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四)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后,发现纳税申报数据有需修改的,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期内(4月底前)重新办理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

1、利用网上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在网上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网上申报成功后10日内将申报纸质资料报送到主管征收所,报送时间不得超过2007年4月底。

不报送者将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采用IC卡申报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到主管征收所完成年度纳税申报。

(六)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必须先录入附表信息,由附表信息自动计算带出主表的大部分项目,主表部分项目手工录入(例如第4、8、19、25行)。

填报时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中要求的附表之间、主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填报,在进行保存时,如果系统有提示需要校验的逻辑关系,必须按照要求的逻辑关系进行修改后方可保存。

(七)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各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其他相关会计报表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八)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期限的规定,要求各个成员企业按规定的期限,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必须经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审核确认章。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和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凡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涉及到需要退税的纳税人,于2007年5月8日至7月31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退税手续。

(十)纳税人汇算清缴期间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事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

财产损失、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需审批的事项超过2007年1月15日的一律不予受理。

(十一)纳税人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项目,在没有审核、审批前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十二)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事业单位财务报表;

3、税前扣除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附送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前核准列支通知书;

4、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需备案的事项);

5、上级机关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6、涉税事项需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7、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

注:

享受各类型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企业(享受一年期减免税企业除外),应在明年一月份申报2006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到主管管理所领取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并按年审要求进行年审后,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年审表》进行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纳税人如有以下需备案事项,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管理所办理。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持税前扣除项目备案表进行年度申报。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二)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支出项目采取分摊比例法;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四)工效挂钩税前扣除工资办法;

(五)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工资、培训费的扣除;

(六)企业支付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七)企业广告费可以5年内据实列支及列支以前年度结转的广告费;

(八)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

(九)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

(十)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十二)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奖金比例;

(十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十四)企业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25号)文件规定,凡发生下列事项,应附送中介机构涉税鉴证报告:

(一)企业财产损失。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需要附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附送中介机构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或金融呆帐损失的鉴证报告。

对未按规定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情况的鉴证报告。

对于未按规定附送涉税鉴证报告的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并实行专项检查。

(三)除上述规定外,凡发生下列事项,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

1、连续亏损达到三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附送各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无额度)

2、当年亏损超过10万元(含)的纳税人,附送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3、当年弥补亏损的纳税人,应附送所弥补亏损年度亏损额的鉴证报告;

4、本年度实现销售(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纳税人,附送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鉴证报告。

上述情况未附送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后进行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四)税务机关不指定任何中介机关为企业做审计。

(一)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

1、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1)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

2、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

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审批。

(电话:

88376064)

3、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收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损失形成的过程、原因,损失的类型、金额、时间,申请税前扣除的依据,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的审批权限及程序调整如下:

1、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1)呆帐损失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管理科审批。

(2)呆帐损失在5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主管管理所审批。

2、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在2000万元以上的,金融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直接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审批。

3、金融企业申请税前扣除呆账损失应当出具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及税法要求的相关资料,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

金融企业的基本情况,主管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追缴程序、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和理由等。

(三)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审批

1、企业按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间均匀扣除。

2、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可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十五日。

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集中一次向税务机关申请。

3、企业申请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税前扣除的申请;

(2)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企业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批复;

(3)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4)企业住房补贴划款凭证及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制的《住房补贴补缴书》;

(5)企业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企业按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批准的办法发放给停止实物分房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一次性差额补贴和级差补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六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据实扣除,不需审批。

5、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第五条的规定,可直接在税前扣除,不需审批。

(四)汇缴企业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审批

在北京市的汇缴企业,应采取按当期实际实现数或上年实际实现数预交企业所得税,凡实行其它预交方法的,由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所有实行查帐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报送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每张报表有无数据均需加盖公章。

无数据处填零不能为空。

(二)为加强对所得税零申报企业的管理,2006年汇算清缴期间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主表各行数据均为零的及收入总额减扣除项目金额正好为零的企业,应对其零申报情况报送文字说明,并随同其《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主管征收所。

(三)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需要附送审计报告。

(四)为加强对以前年度亏损额的管理,凡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额有变化的,请于年度申报弥补亏损前携带亏损额审计报告和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章到主管征收所办理修改亏损额有关手续,并要填制〈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同时附送当年度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和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关于外区转入我局企业的管理

1、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当年度有预交的税款,必须在本局第一次进行所得税申报之前到主管征收所办理预缴税款采集相关手续,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书一份。

内容包括:

转入时间、原来税务局所得税征收方式、预缴税款金额等。

(2)预缴税款的缴款书复印件一份

(3)原税务局最后一次申报的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4)预缴税款入库的银行对帐单复印件一份

2、凡外区转入的企业,如果以前年度有亏损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所进行亏损额的采集,并同时附送《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企业亏损修改信息表》一式三份和当年度亏损额的审计报告及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六)企业在年度中间由内资转外资或外资转内资的,需进行清算,如果为亏损,按清算数额确认亏损数;

并在年终汇算清缴时依新的企业性质按适用的所得税政策进行。

亏损数额采集程序比照外区转入企业亏损采集程序。

(七)关于核定征收的认定程序

1、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61号)文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变动”的规定,凡已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企业转入本局(包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第八税务所)后,2006年所得税一律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汇算;

有减免税批复的,从2007年起执行。

2、2007年第八税务所要对转入本所的原核定征收企业做文书处理程序,流转到所得税管理科给予取消。

2006年度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所需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各项审批、备案表格可登陆

第二部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

第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

一、2006年下发的比较重要的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06号)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61号)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60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京财税发[2006]2013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59号)

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涉税事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25号)

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32号)

8、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残工委[2006]25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157号)

1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412号)

1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340号)

1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278号)

1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190号)

1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6号)

1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

16、《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

17、《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7号)

18、《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

1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46号)

20、《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55号)

2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18号)

二、重要文件政策讲解

第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问题

有两个文件,由于第一个文件对于有些事项表述不够明确,因此又补充了一个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主要内容包括: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这个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

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二、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

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在设立时以及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购置、租借或无偿占用的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累计超过25%的,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非货币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三、《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即:

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现有企业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论其货币投资占了多大比例,均不得作为新办企业,其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机关按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一)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由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区别不同情况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其中,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现有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利用转让定价等方法从关联企业转移来利润的,转移过来的利润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符合条件的新办企业,其业务和关键人员是从现有企业转移而来的,其全部所得不得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六、《通知》及本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准备持有到期的债券投资和长期投资等。

七、《通知》发布之日前已成立的企业,按原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免税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到期。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第二、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8号)

对中央企业2003年至2005年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涉及的资产盘盈(含负债潜盈)和资产损失(含负债损失),其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原则处理:

企业清产核资中以独立纳税人为单位,全部资产盘盈与全部资产损失直接相冲抵,净盘盈可转增国家资本金,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允许相关资产按重新核定的入账价值计提折旧;

资产净损失,可按规定先逐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冲减不足的,经批准可冲减实收资本(股本);

对减资影响企业资信要求的企业,具体按照《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详见附件)所列企业单位和金额,可分三年期限在企业所得税前均匀申报扣除。

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对通知下发前本次清产核资盘盈资产已缴纳的税款,可从其下一年度应纳税款中予以抵补。

北京市清产核资规定:

一、对于市国资委所属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全市共涉及国税部门管理57户)暂不考虑损失形成的年度,允许税前扣除。

二、对于这次清产核资损失,企业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分三年税前扣除,各局可依企业申请予以批复。

第三、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为了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国务院国发[2006]6号规定了8项税收激励措施(还包括鼓励科研机构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进行贯彻。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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