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预防和对策2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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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般交通事故相比严重地侵害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交通权益。
此外,它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体表现在:
第一,行为人对因事故造成的生命财产所存在的危险履行法定的抢救义务,极大地加剧了危害结果的严重性。
统计表明,有效的现场救护能降低20%的致死率。
其次,转嫁了经济损失的责任被害人及家庭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人亡家破,实行第三者责任和交通肇事强制法定保险的保险公司要为逃逸者预付伤者抢救期限间的医疗费,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损失也得不到赔偿。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侵犯了国家正常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造成极大的困难,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有悖于人道主义原则,直接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交通肇事犯罪的大量发生直接影响社会的公众交通安全感,加之其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有不良的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的治安秩序和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当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不断上升且侦破的整体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对其研究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就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特点、原因作一些探讨,并提出相应的侦破和预防对策。
一、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及特点和规律
我国《刑法》并无交通肇事逃逸这一提法,而是把逃逸肇事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加重情节,于是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另一种犯罪,在刑法上应单列一罪,是因为:
一罪区别于其他罪,根本上决定于该罪在犯罪构成及其危害结果诸方面于其他罪存在的差别。
交通肇事逃逸罪有自身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特征。
其区别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1)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在交通肇事过程中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在逃逸之后,其主观状态则由过失转为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仅表现为过失。
因此,两罪在主观方面是截然不同的,交通肇事逃逸罪比之交通肇事罪,其主观恶性要大得多。
(2)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包括交通肇事的作为方式和逃逸行为的不作为方式。
此不作为方式指交通肇事行为人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现场抢险救险、现场救护、报警及现场保护义务。
而交通肇事罪其客观方面仅为作为方式的交通肇事。
(3)从犯罪客体来看: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所侵害的不仅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更重要的是国家正常的交通安全管理秩序。
而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其客体仅为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从犯罪的危害性来看: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因其主观性较深,有着比一般交通肇事罪更为严重的危害。
它不仅直接损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影响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影响公众交通安全感,影响社会稳定。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后,为逃避法律责任,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而逃离现场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根据该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确定其相应的刑罚措施。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有着不同于其它犯罪的特征:
1、犯罪人方面。
发生逃逸的大多是中、青年人胆大心粗,易出事故,事故发生后顾虑较多,侥幸心理也特别重。
以普洱市思茅区为例:
2008年抓获的5名伤人以上肇事逃逸案件中的人员全部都在20-40岁之间,且男性比例为100%。
大多数逃逸肇事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较为淡薄,对自己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害怕法律制裁,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促成了逃逸的发生。
2、肇事车辆方面。
交通肇事逃逸的车辆多为外地过境的运输货车和无号牌的车辆。
由于是过路车和没有号牌的车辆,为他们逃逸提供了条件,并且这些运输货车大都没有投保险,为逃避责任而逃逸。
3、逃逸肇事环境特点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时间条件。
逃逸肇事犯罪多发生在行人、车辆稀少的夜间、凌晨及午后。
思茅区的统计数字:
夜间40%,凌晨50%,午后10%。
思茅区2008年有70%的逃逸犯罪发生在此时段内,此外,发生在白天的逃逸犯罪亦有上升的趋势。
空间条件。
逃逸犯罪绝大多数发生在乡间偏僻公路、城郊公路等偏僻干线以及无照明或者行车条件不好的道路上。
思茅区2008年有60%的逃逸犯罪发生在此路段环境下。
气候条件。
逃逸肇事犯罪大多数发生在阴雨天、雾天,在此气候条件下,车辆行人稀少,能见度低,肇事车辆易于“安全”逃离。
思茅区2008年的统计数字表明,25%的逃逸事故发生在此天气情况下。
二、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产生的原因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后面深刻的根源,掌握其犯罪规律,通过改变犯罪条件和相关因素,设置抑制因素,搞好犯罪预防。
1、经济因素。
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中,逃逸责任,避免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大多数逃逸者首先考虑的因素。
没有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在肇事逃逸犯罪中占较大比例,清楚地反映了经济因素在逃逸犯罪原因结构中的影响。
2、意识因素。
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中,行为人的道德品质极差,守法意识淡薄。
很多犯罪嫌凝人的行为已经达到“见死不救”的地步,其人道主义观念丧失殆尽。
错误的意识观念是决定肇事逃逸犯罪发生的直接因素。
3、环境因素。
包括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发生不起决定的作用,但对其有一定的影响。
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中,公安机构对此类犯罪打击不力,肇事逃逸“成功率”较高;
社会“见义勇为”的缺失等环境因素对肇事逃逸犯罪意识的形成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牌证、个人车辆、承包车辆等业务管理还不到位,对路面不能做到全时段、全天候控制;
良好的道路条件,偏僻的路段及合适的天气情况等因素为逃逸的成功提供了具体的条件。
尤其是云南省特殊的地理环境和民族风情,各少数民族都有不同程度嗜酒的习惯。
无酒不成宴,某种程度上也诱发了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的几率。
仅2010年上半年,思茅区涉酒发生的交通事故就达212起,其中逃逸事故4起。
三、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侦破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发生,以交通肇事的发生为前提。
而交通肇事具有突发性、偶然性,其在时间、地点及侵害对象等诸方面而不确定。
因而,犯罪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毫无特殊关系,侦破工作难以从行为人与被害人内在因素上找到相关线索。
因此,此类犯罪的侦破难度相当大。
针对各种情况,侦破工作必须结合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有关特点,加强在侦破组织机构、技术资料档案等基础性工作方面的建设,运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依靠快速反应以及整体协作等组织优势开展工作。
1、侦破组织机构建设。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突出了一个“逃”字。
因此,针对犯罪分子的快速逃逸,必须具备反应迅速有力的协查机制。
在这一点上,应当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意识积极开展协助,发挥整体协作优势,提高整体侦破水平。
基于此情况,应在公安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建立实体的资源共享、信息实时快速传递的通讯网络以及反应有力的协查实体。
这种跨地区的侦防体系,至少应在总队组成战斗力的组织机构。
在具体的实战单位上,应改变现行的只侧重交通管理工作的体制,把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列入日常工作议程,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组成作战实体。
侦破组织要配备足够的高速交通工具、先进的通讯设备、现场勘查工具、计算机等,以保证侦破工作的需要。
更重要的是,要全力加强“122”的建设,保证接警畅通,出警迅速。
2、侦破工作的实施。
(1)快速反应是案件侦破的先决条件。
本世纪七十年代以来,Tap(TaimeofarrivaiofPolice)理论得到充分研究。
Tap值指从犯罪发生到警方到达现场的这段时间,包括从发现犯罪的时间、警方接到报警的时间及警方到达现场的时间。
研究表明:
Tap值越低,制止和预防犯罪的对策就越容易实施和奏效;
反之,不但犯罪易于发生,犯罪嫌凝人作案后易于逃跑,而且,破案的难度也越大。
交通肇事逃逸由于其自身原因,往往报案不太及时,为抓住稍纵即逝的有利时机就要求民警在接到报案后快速反应,以:
“快”补“慢”,争取时间。
为此,大队要设置24小时值班的强力指挥调度中心,动态备勤,保证在最有利的时机内破案。
(2)现场调查访问与现场勘查。
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对现场实施有效的保护,并迅速寻找目击证人、知情人、调查肇事的时间、经过以及逃逸车辆的车型、号牌、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以此为根据,确定后面的工作安排。
事故现场的勘查工作应当细致。
逃逸现场往往遭受人为或自然的破坏,痕迹物证少可能已经灭失。
这就要求在全面勘查现场的基础上,重点从车辆的轮胎印痕痕迹、油漆片、玻璃碎片、汽车零部件、泥土渣、油脂、衣着伤痕等方面认真勘查,从中发现线索,进而通过分析研究,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
对于弃车逃逸者,还应注意收集驾驶手印、遗留物等,为缉拿肇事逃逸者提供证据。
(3)现场分析研究。
现场勘查结束后,应临时对现场访问及痕迹物证材料进行分析研究。
甄别核实有关材料的真伪;
分析研究现场的痕迹物证是否符合肇事逃逸犯罪的规律;
判断事故性质是有意逃逸犯罪还是无意的规律;
审查证人证言与现场情况是否吻合。
进而根据物证及有关情况确定肇事时间以及侦查方向和范围。
(4)堵截、查缉逃逸车辆。
当确定肇事车辆已逃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交通警察大队,必要时通知有关市、县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有关路口设卡堵截,盘查过往的重点车辆。
当确定肇事车辆已逃逸隐藏时,应通过公布案情,召开群众座谈会,发布通报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搜集相关线索,查缉肇事车辆。
(5)查访线索,确定肇事逃逸嫌疑人。
在调查犯罪嫌疑人时,肇事者往往在痕迹上制造假象或者编造一些其他的假情况,用以掩盖事实真相。
因此要求查证每一线索的真伪,通过审查肇事车辆的特征、痕迹、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时间,事故发生时嫌疑车的位置及运动情况,确定肇事经过。
在充分占有证据的前提下,确定肇事嫌疑人。
四、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预防
犯罪预防是我们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措施。
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预防措施有如下几点:
1、法律预防。
当前,打击不力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
因此,在立法上应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准确区分交通肇事逃逸罪和交通肇事罪的不同,在《刑法》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单列一罪名,提高对该罪的打击力度。
在执法上,首要的是改善公安交管部门的工作,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侦破率,依法惩处犯罪,实现法律的一般预防和社会预防作用,只有做到犯罪一发生,就及时对犯罪嫌凝人适用刑罚,才能获得刑罚一般预防的最佳效果,真正实现刑法的威慑作用。
因此,公安交管部门应认真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规律、特点,努力提高侦破率。
2、教育预防。
加强驾驶人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广大驾驶人的素质,是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
当前,对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工作多流于形式。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抓住驾驶人培训这一源头教育的重要时期,同时充分利用审验、违章、肇事驾驶人学习班等机会,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以普遍提高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
3、经济预防。
应从事故发生后果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方面,考虑,采取预防措施。
首先,应当改善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功能,减轻肇事驾驶人的经济负担。
要全面落实第三者责任和交通肇事强制法定保险,从根本上避免经济原因而引发的肇事逃逸犯罪;
同时保险公司要介入事故调解工作,代表被保险人参加调解,简化理赔手续,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
其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坚持公正调解以责论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除肇事驾驶员对承担不合理经济赔偿的顾虑。
4、管理预防。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特点,改善工作,对易于发生逃逸的人车路等因素,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在路面勤务中,要坚决取缔无牌无证车辆上路,严肃查处假冒伪造车牌证的行为:
要加强对个体车辆、承包车辆、外地籍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办法,对这些“易感人群”采取相应措施;
要加强对汽车的管理,建立交通情报员,提高监控能力;
要加强与相临地区职能部门的协作,有效打击过境车辆的肇事逃逸犯罪。
5、环境预防。
提高交通环境的安全性,遏制肇事逃逸犯罪的发生。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鼓励见义勇为。
一方面使肇事逃逸犯罪的发生失去合适的条件;
另一方面使公安机关接警迅速,提高侦破水平,积极消除有利于逃逸的环境,使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无从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