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平原乡法援送光芒 法律援助服务团调研报告 2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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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经过讨论,确定了对各个单位和人员的访谈问题以及发放给广大乡村居民的调查问卷。

通过走访新乡市司法局及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我们了解了新乡市法律援助的大概状况。

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

目前,全市共建立市、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13个,其中行政编制7个,全供事业编制6个。

全市法律援助编制数额为61人,实有人数为49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学历的1人,本科学历的24人;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20人,法律援助执业资格16人;

目前,12个县(市)区法律援助经费全部列入了同级财政预算;

2008年全市列入预算数额为56.4万元,市级为15万元,县(市)区为41.4万元。

2005年,新乡市司法局出台了《新乡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作出了新的规定。

2007年,市司法局印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确定全省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意见的通知》。

将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并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几项情形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确定新乡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法律援助门槛。

1998年以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累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000余件,接待法律咨询30000余人次,办案数量从建立之初的百件到2009年10月份2241件。

2009年,全市共为受援人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达937.38万元;

接受来访来电咨询11829人次。

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市政协的关心支持下,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安心岗位,尽心尽责,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初步形成了以法律援助机构为主体,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骨干,以联络站、受理点和法律志愿者为依托的市、县、乡三级法律援助网络体系。

当前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真正被用于办案补贴及支出的经费普遍保障水平在3—5万元之间,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需要。

新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年预算经费只有15万元,远远低于周边城市(焦作为51万元,开封35万元)。

根据全省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要求,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80万元,县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15万元。

二、实地调研

在具体的采访过程中,我们用摄像机和照相机完整地记录下了采访与访谈过程,并在后期进行了访谈内容的整理与分析。

在对平原乡吴副乡长的访谈中,我们了解了目前平原乡的辖区范围和发展现状,知晓了平原乡民主法治程度和法律援助实施与推进中遇到主要问题;

在对八里营村村委会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大部分村民对法律援助知识懂得很少的问题;

朱召村的耿大爷重点向我们提出了目前法律知识和农村法律援助宣传欠缺方面的问题;

从新乡市市区法律援助和平原乡农村法律援助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市区和乡村在法律援助覆盖面和援助力度等方面的差异。

在访谈中我们发现的重点问题有:

目前乡村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法律普及和法律援助的宣传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农村法律援助程序比较繁杂,广大乡村居民申请法律援助相当困难,另外法律援助的一些法律法规不太健全,法律援助的实施与推进有待继续提升,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与人员有待重组与革新,法律援助资金经费问题有待合理解决。

对广大民众的调查主要是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我们在发放问卷时也不时运用访谈法对部分村民进行采访。

由于考虑到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异可能对调研结果产生影响,我们分别对城郊村庄和离市区比较远的一些乡村的居民进行了问卷调查。

在八里营村,我们法律援助服务团11个人兵分四路,走街串巷,走家访户,分别对居民家中的孤寡老人、田间耕作的务农村民、乡村超市的店主和顾客、公交小车站的旅客、村上经商的小实业主等人群发放调查问卷。

我们选择这几个地方主要考虑到这些地方的民众具有代表性,又涵盖了不同职业、不同年龄、不同收入的居民,能够准确的反映出不同群体对农村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了解程度、满意程度和实施程度。

在这一阶段,我们收获颇丰,取得佳绩,共完成500余份问卷。

完成对八里营村的调查后,我们分别对新乡农贸大市场的人群展开问卷调查,在市场门口设立咨询台,主要对象是在个体户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

我们延续了在八里营村分工合作的方法,共收回300余份调查问卷。

完成了对市场的调查问卷后,我们法律援助服务团转移到平原乡辖区的八里铺村,在这里通过法律知识宣传、法律访谈、向村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形式开展调研工作。

在八里铺村,我们发放了有关农村法律援助的1000多份宣传资料,并在发放的过程中对宣传资料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讲解,并对村民们提出的法律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听取了广大村民朋友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实施效果的反馈和对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相关事宜的评价和建议。

当我们在八里铺村开展法律访谈时,一位姓严的阿姨给我们讲起了她家里遇到的法律纠纷。

严阿姨今年49岁了,平时儿子在外边工作,只有她和孩子的爸在家里以卖调味品为生计,家庭经济比较拮据,近来与一个批发商之间引发了债务纠纷。

严阿姨讲到,她从批发商那里购买50多袋味精,货到后一次性付清货款,鉴于和批发商之间经常有往来,信誉可靠,就没要求给开具收条,不料后来批发商以没有付清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严阿姨正拿着法院的通知书却不知该如何是好。

我们听后,非常同情严阿姨的际遇,并建议她积极同知情人联系,准备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除此之外,我们还给严阿姨详细地讲解了有关法律援助的情况,建议她带着自己的贫困证明去法律援助部门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

此次在平原乡开展农村法律援助调研,不仅使我们了解到农村法律援助在推进与完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还让我们对法律援助制度有了更新更全面的了解。

当活动进入了收尾阶段,我们重点对我们几天以来拍摄的图片、录像资料和完成的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

我们主要运用总结和对比的方法进行数据分析,比如将全部的问卷按照不同地点、不同职业、不同年龄和不同收入等进行细致量化分析,旨在考察各种人群对农村法律援助这一制度的了解程度。

然后制作表格等结果材料,进行进一步的比较和分析。

随后,我们会将把最终的结果向新乡市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反映。

三、结果分析

农村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它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减少基层社会纠纷,能助推社会和谐之风。

然而,经我们认真调查发现,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仍存在着严重的问题,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任重而道远。

(一)广大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着方方面面的原因,在这里只选取其中几个主要方面加以说明。

首先,农村法律援助的滞后是造成之一状况的重要原因。

农村法律援助资源的短缺,农村法制宣传的落后,严重阻碍着农民法律素养的提高,造成了农村法制建设整体水平比较低。

其次,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也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之一。

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广大城市,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心城市,是法律专业人才的主要集中地,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却严重欠缺法律专业人才。

其次,农村教育事业的落后,农村传统思想的影响,加剧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

最后,对农村法律援助和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视不够,不利于农村法律援助的正常开展和农村法治水平的提高。

在日常生活中,农民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许许多多,如:

土地被征用,失地得不到赔偿;

乱收费现象;

村霸流氓欺乡霸市现象,等等。

归结起来,农民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工伤失业保险纠纷;

医疗事故纠纷;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农民外出务工与归乡务农的有关案件;

婚姻、家庭、赡养纠纷案件;

土地、贷款等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持械斗殴致人伤亡案件;

盗窃、破坏电力、通讯、水利设施案件;

司法不公、执法难方面的案件,等等。

这些法律纠纷案件,有的是公安机关破不了案,有的是农民得不到及时的法律援助,有的是告到法院,法院不受理。

这些法律纠纷问题的出现,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了严重的不和谐因素,值得关注和重视。

(二)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具有至关重大的必要性

1.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

保证所有公民不论贫富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服务是公民的权利,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表现。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是我国的基本要义和必然追求。

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在国家总人口中占据大多数的分量,我国存在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民,从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的角度来审视,推进与完善我国农村法律援助势在必行,且这样的工作亟待展开。

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符合法律援助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我国平等、民主、文明的社会制度的进一步优化。

2.与城市相比而言,农村是较为贫困落后的地区,农民是弱势群体。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社会成员的2/3以上是农民,然而就整体上来说,农村的教育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农民在法律素养上存在极大的欠缺,在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采用合法的途径来保护自己,解决法律纠纷问题。

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农民,更需要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贫困落后的广大农村地区,也需要法律援助来化解矛盾,减少纠纷,推进法治化进展。

(三)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不容乐观,农村法律援助迫切需要向前推进和进一步完善

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现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缺乏必要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律援助得不到规范开展;

第二,农村法律援助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建立完整的农村法律援助体系;

第三,法律援助人才短缺,农村法律援助不到位;

第四,缺少必要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

第五,农村法律援助经费得不到保障;

第六,法律宣传不到位。

这些就是目前我国农村法律援助的现状,基于需要,农村法律援助迫切需要向前推进和进一步完善。

(四)推进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是我国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是全面的。

因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

而在法律普及度比较低的广大农村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并没有落到实处;

而农民这一庞大的弱势群体,其切身利益与权利的保障仍待加强。

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是解决中国农村的法治需求与供给问题的好办法,也是我国在农村普及和推广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和切入点。

从积极的一方面来说,农村法律援助的推进与完善,有利于实现基层的法制规范建设,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

(五)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法律援助的目的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由于农村经济的不发达和各方面的落后,导致农民成为一个庞大弱势群体,农民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法律援助的对象,被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

农村的法律援助得不到广泛的开展,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证,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更无从谈起。

大力推进和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有利于社会基层法律纠纷的减少,有效于社会基层矛盾的化解,有功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进而可以推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新形势下对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的探索

(一)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科研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就必须先认识农村状况和农村法律援助;

要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就必须加强对农村法律援助的科研。

要做好农村法律援助的调查研究工作,从深层次中挖掘出农村法律援助的发展状况和提升对策。

只有从根本上认识了农村法律援助,知晓了农村法律援助的优势与劣势,才有可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弥补其不足,真正做到推进与完善农村法律援助,提升农村法律援助的水平。

(二)切实重视农村法律援助,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实处

首先,要提高对农村法律援助的重视程度,把它作为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工作重点;

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的政策倾斜力度,狠抓落实,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做成基层法律服务的特色工程。

其次,要重视农村法律援助的立法工作,在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条例》的基础上,加大立法力度,从法律角度规范农村法律援助。

再者,要进一步推进农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法制体系,提升农村法制水平。

最后,在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于不同的情况开展不同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农村法律援助的机构建设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机构是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设定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制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职责,而司法所是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由此可见,乡镇的法律援助机构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而农村法律援助机构就更是处于萌芽阶段,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亟待加强建设。

基于各个方面的考虑,我们认为,在农村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非常必要。

一方面,可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把农村的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农村法律援助效率。

另外,我们认为,设立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站只是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机构的其中一步,农村法律援助机构要结合农村具体实情,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做到切实服务农民,推进农村法治发展。

(四)全方位组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增加,我国的律师队伍渐趋壮大;

而伴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法律专业的高等院校培养出了大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

我们认为,农村法律援助的推进与完善,要整合全社会的法律人才资源,全方位组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可以吸收律师、法律院校实习生、退休司法人员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社会工作者自愿参加。

同时,还可以在农村定时定点设立培训班,以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增强维权观念与能力。

(五)大力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

要大力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向广大农民提供学习法律的图书文本,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维权意识,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改善农村法治环境。

同时,要在农村大力宣传法律援助,让广大农民知道法律援助,了解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只有这样,他们才有可能会通过法律援助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农民根本不了解法律援助,又何所谓让他们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问题,来宣扬法律援助。

由此可见,大力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刻不容缓。

(六)多元化筹措法律援助经费

法律援助经费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制约法律援助发展的关键因素。

而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更是制约农村法律援助顺利开展的瓶颈,如果经费问题得不到解决,农村法律援助便无从谈起。

我们认为,农村法律援助经费的筹措,应该实现多元化。

国家政府的财政拨款应作为农村法律援助的主要来源,但是国家的财政支持也是有限的,还要成立农村法律援助基金会,进行多元化筹措法律援助经费。

这样,就可以齐聚社会财力来实现农村法律援助的最大化。

当然,要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农村法律援助经费,并要建立严格的农村法律援助监督审查机制,以使农村法律援助事业广泛、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同波:

《论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A]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第22卷。

[2]龙爱华:

《浅谈农村法律援助》[A]中共伊犁州委党校2005年第4期。

[3]白淑卿、宋志军: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继续完善》[J],中国律师,2003年10月。

[4]曹艳春:

《外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概况》[A],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3期。

[5]段正坤,《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阶段报告》[A],载于《中国律师》2000年第8期。

[6]宫晓冰主编、郑自文副主编:

《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版

河南师范大学“普法平原乡,法援送光芒”法律援助服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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