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史论述题及参考答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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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简述秦汉时期的三公九卿制。

26、论隋唐时期的三省六部制。

27、论中国古代行政法的特点。

28、简述孟子的“仁政”法律思想。

29、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30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1、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2、简述商鞅变法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33、简述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34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含义、发展过程及其结果

35、试析清末的预备立宪。

36、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与《十九信条》。

37、试析清末法制变革。

38、试述《大清现行刑律》的特点。

39、试述《大清新刑律》的特点

参考答案

1、试述西周的宗法制度

宗法制度是中国奴隶制社会影响非常大,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的重要社会制度。

这是在原始社会后期的父权家长制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统治为核心的综合性的社会制度。

所谓宗法是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的传统习惯演变而来的。

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法也被改造成以血缘为纽带的,调整家族内部关系与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周朝建立以后,为了在广大统治区内巩固奴隶制的统治秩序,适应封邦建国的需要,以及确立等级从属的体制,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宗法制度。

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答:

西周的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制度。

为防止统治集团内部的内讧,确保贵族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维护宗法等级制度,西周于建国之初就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度,也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该制度规定,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必须是妻生的第一个儿子,而不管他是否贤能,如果妻没有儿子,则立最贵的妾的第一个儿子,而不论其年龄如何。

由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同时也享有祭祀祖先的权利。

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宗祧继承制度。

这一制度规定了谁是祖先的嫡系后嗣,谁就拥有主祭权,谁也就是王位或爵位的继承者;

而财产继承则要从属于王位或爵位的继承,即庶子只能由嫡长子分给其部分财产,这种制度下面妇女没有独立地位,也没有继承权。

3.试述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意义

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时代的要求,是新的法观念、法律意识影响的结果,也是时代的必然趋势。

春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以“礼法”进行社会控制的社会,“礼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临事制刑”,贵族既是立法权的拥有者,也是司法权的行使者,存在司法专横的情况,“礼法”制度也缺乏一个客观公正的法律标准。

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发展,推动社会的日益变迁和进步,要求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水平发展和时代要求的规范体系替代以前的礼法体系,以确认新的社会秩序。

于是,法从礼中分离出来,成为客观和相对公正的规范体系就有了必要。

可以说,成文法的公布正适应了这样的时代要求。

成文法的公布最早发生在郑国和晋国。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将刑书铸在彝器上,公之于众,成为国家常法,史称“铸刑书”;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范宣子执政时期修订的刑书铸于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

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颛杀邓析而用其所著的“竹刑”为国家常法;

这些都是这一时期成文法公布的典型代表。

成文法的公布有重要的意义在于:

它首先宣布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使客观的以罪统刑的刑法规范开始出现,从此封建制法律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

其次,成文法的公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时期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春秋末期一直到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成文法运动;

最后,成文法的公布对维护新的社会秩序、推进法制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的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礼与刑是三代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是相同的,都是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民行为;

但两者的作用又各有侧重,即有共同性,又有区别,两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礼与刑的共同点在于:

一、评价标准相同。

对于人们行为的态度,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

而凡是礼所禁止的,必然也为刑所不容;

二、紧密依存,缺一不可。

礼是行为规范,告诉人们做什么,不做什么,刑是制裁手段,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惩罚;

如果只有礼没有刑,礼就无法获得威慑力,如果只有刑没有礼,刑则要么因没有准确的适用对象而变得无用武之地,要么成为没有精神指导的杀人机器。

礼与刑的不同点在于:

一、作用不同。

“礼”是积极的规范,着重于教化和预防,可以治本,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前;

而“刑”是消极的制裁,着重于处治和惩罚,只能治表,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事后。

二、适用对象有侧重。

“礼”主要是调整贵族内部关系的准则,贵族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特权,尽管庶人也有“礼”,但庶人从“礼”那里得到的主要是义务;

“刑”的锋芒主要是针对庶民,奴隶和异族,当然不是说贵族就不受“刑”的制裁,只是说针对“刑”的制裁,贵族有一定的特权。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并不是指“庶人无礼,贵族无刑”。

夏商西周三代的庶人也有需要遵循的礼,而贵族也并非不受刑的制裁。

“礼不下庶人”是指庶民不能享有只赋予贵族以特权的那些高贵的,用以区别贵贱等级的“礼”,他们只能遵守那些与其日常生活相关的礼,如婚礼、丧礼、祭礼等。

“刑不上大夫”不是说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而不以刑惩,而是指贵族犯罪后,在审判和执行方式上享有不受肉刑处罚的特权,比如可以法外施恩,享受诉讼上的特权和执行方式方面的优待等等。

西周的婚姻制度规定比较详细,成熟。

在婚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贵族可以纳妾,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妻与妾之间界限严格,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实际上是平民。

在婚姻条件上,西周规定婚姻成立需要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不予承认。

此外,从婚姻缔结的禁止性规定来看,主要是“同姓不婚”。

此举一是基于优生学角度的考虑,周人已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二是基于政治和伦理角度的考虑,即所谓“附远厚别”,通过婚姻关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扩大政治势力并维护宗族内部的伦常关系。

在婚姻程序上,凡正式婚姻的成立,除了符合婚姻缔结的条件外,还需经过严格的程序,即“六礼”,也就是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除了遵循婚姻缔结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即“六礼”:

“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

“问名”即南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

“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

“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

“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关于西周的诉讼审判制度,史料记载比较详细,从中可以看出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告诉。

西周时期将案件分为“狱”和“讼”两类,“狱”大致相当于现代的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钧金”(三十斤铜)作为诉讼费;

“讼”大致相当于现代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要缴纳“束矢”(一百支箭)作为诉讼费。

告诉时严禁卑幼告尊长,如坚持告诉则告者有罪。

审理。

首先是要求当事人双方都要到庭,坐地对质,当然贵族可以派臣属为代表参加诉讼。

其次是非常重视口供,为此创制了“五声听狱讼”的审判方式,要求法官从“辞、色、气、耳、目”五个方面判断当事人口供的真实性;

西周时期还允许刑讯,并采用“盟诅”、“盟誓”的方式确保口供的真实性;

再次,从证据方面来看,证据种类包括了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结论等等,可以说较为全面。

判决。

西周判决时候要求法官必须不偏不倚、不纵不枉,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可以类推,比附定罪。

另外,还规定了司法官的责任,即“五过之疵”,即指西周时期规定的法官责任,“五过”具体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就是说,如果法官“倚仗权势、挟嫌报复、庇护亲属、收受贿赂、受人请托”而枉法裁判,导致断案错误就要以错判之罪予以追究。

第四章 

中国奴隶制时代重要法制人物点评

简答题:

8、简述周公在中国奴隶制法制史上的地位。

周公制礼与“明德慎罚”的思想对后世有深远的影响。

纵观先秦诸子,他们几乎是异口同声地称道周公,都或多或少地吸取了周公的思想。

尤其以孔子为首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更是推崇备至。

可以说,儒家的礼治、德治、人治思想,德主刑辅、先教后诛、宽猛相济、刑罪相称等主张大都发端于周公。

因此,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周公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地位。

“礼治”、“德治”和“人治”是孔子法律思想的三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影响最为深远。

他所提倡的“为国以礼”、“为政以德”、“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等思想,经孟子、荀子、董仲舒等人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融为一体,从西汉起,就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长期影响着封建社会的立法和司法活动。

第五章 

中国封建制法概述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过程经历了四个历史阶段而最终完成。

(1)西汉儒家对礼法结合的法理探索

酷法亡秦的历史教训,宣告了重刑主义的法家思想的失败,同时也引起了汉初统治者对于法家学说和儒家学说的重新思考。

陆贾是西汉王朝第一个提出“文武并用”思想的思想家。

陆贾提出的“文武并用”的思想已经初步包含礼法结合思想的萌芽。

汉文帝时博士贾谊则是汉初系统论述礼法结合法理思想的第一人。

董仲舒是西汉儒家学者中探索礼法结合、德主刑辅法理思想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奠基者。

(2)西汉时代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打开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开端。

虽然在基本法律方面,汉律未能实现对秦律的根本突破,但是,通过其他途径,汉代儒家仍然打开了法律的缺口,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司法过程。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儒家化。

在秦汉时代,在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司法从属于行政,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行政长官也就是各级司法长官。

因此,各级封建国家官员的儒家化,也就意味着各级司法官员的儒家化。

第二,引经决狱。

所谓“引经决狱”又被法史学家称为“《春秋》决狱”、经义决狱,是指两汉时代儒家学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抛开国家法律,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依据,审理案件的司法活动。

第三,汉朝在律令中已经开始直接掺入礼的规范。

例如“亲亲相隐”原则就是在汉代开始确立的。

(3)东汉时代“引经注律”开辟了法律儒家化的新途径。

到了东汉时代,儒家已经不满足这种司法实践而不从根本上改动汉律的局面了。

东汉儒家通过“引经注律”,即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向汉律发起了儒家化进攻。

“引经注律”的实质是在汉律内容上注入儒家思想。

(4)魏晋时代“引经入律”,完成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到了魏晋时代,统治者则直接任用儒家来立法,使儒家思想直接体现于立法之中,这就是所谓的“引经入律”。

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为什么必然要走儒家化的道路呢?

这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所决定的。

第一、 

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

它综合

了道德教化和刑法镇压的两种统治策略,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第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第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第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官僚地主阶级的特权不可能通过占有封地从而享有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而体现出来,只能通过国家法律的直接规定体现出来。

因此,中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也需要运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12、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看,《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的法律)、《贼法》(主要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赌博、淫乱等行为惩治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为的《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

“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

杀二人及其母氏。

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

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

盗符者诛,籍其家;

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

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

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

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

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

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

夫有二妻则诛。

妻有外夫则宫。

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

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

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13、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变法之一。

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

首先是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的物质生活。

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再次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宅和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的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的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

首先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

其次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布帛生产多的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

再次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

一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的行政权、军事权;

二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其他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的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1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

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

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

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

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

以官抵罪始于西晋;

《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

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

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

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

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

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

“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

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

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

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

其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

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

再次,法律解释的精当。

《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

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

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

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

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

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

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

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

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高丽史·

刑法志》载:

“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

”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

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

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

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进行了全部抄录;

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

元、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

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

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

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

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

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

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

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

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发展的末期阶段,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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