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知识点整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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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作用:
法律在运行过程中对所调整的对象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法律作用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之分,其直接调整对象是人的行为,间接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
2、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包括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
3、指引作用:
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应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4、预测作用:
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5、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一般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6、法律价值:
指法律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二、简答题:
﹡法律作用的限度(局限性):
附加:
法律消极作用(负面作用)产生的根源:
1、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偏私性
2、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认识能力上的局限性
3、法律自身所固有的缺陷
法律作用的限度大体上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人的思想只要不表达出来,就与社会无关,就不应受到法律的制约)。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客观上不宜由法律调整,如习惯行为)。
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立法者的认识能力和立法水平相对有限;
立法技术所固有的缺陷)。
4、法律不可能平等的保护每一种利益(一切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权衡,决定何者优先考虑,其他只能抛弃)。
5、法律追求形式合理性,可能牺牲实质合理性(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形式化、程序化,它并不能总是实现实质正义)。
6、法律的运行需要辅助条件(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
良好的执法和司法体制;
雄厚的物质条件和优良的文化氛围)。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1、法的历史类型:
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二、简答题/论述题:
﹡法与原始习惯的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是反映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原始习惯是体现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意志,具有全民性。
2、产生的方式不同: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制的,具有自觉性;
原始习惯是氏族成员长期生活而自发形成的,具有自发性。
3、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目的使命不同:
法律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
原始习惯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目的是维系氏族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
4、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原始习惯是由成员自觉遵守、社会舆论以及氏族首领的威信来保证实施的。
5、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是以“属地主义”为原则,适用于一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所有人;
原始习惯是以“属人主义”为原则,适用同一血缘关系全体氏族成员。
﹡资本主义法的特征:
资本主义法的总体特征是按照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资产阶级法治国家,其特征集中体现在资本主义法的基本原则中: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维护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是资本主义法律最本质的特征,是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核心。
(人们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任何人,包括政府非经所有人同意不得侵犯其利益和干涉其行使财产权)。
2、维护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原则:
资产阶级建立了代议制的基本政治制度,通过自己的政党掌握国家政权。
议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和三权分立制度都是资产阶级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确认和维护资产阶级人权原则:
资产阶级人权原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表现,其理论基础是“天赋人权”学说。
(资本主义法承认一切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并保障人们进行商品交换和参与竞争的平等和自由)。
4、确立资产阶级的法治原则:
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政府应按照体现民主原则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并且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法的形成原因:
1、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时法律形成的经济根源
2、阶级出现和阶级斗争是法律形成的政治根源
3、文明的进步是法律形成的社会根源
法的形成标志:
1、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的分离
3、诉讼和审判的出现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1、法系:
由若干国家或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2、民法法系:
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3、普通法法系:
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两大法系基本特征比较:
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都起源于西方国家,共同点:
经济基础相同,阶级本质相同,法制观念相同。
但由于历史传统的不同,存在许多差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国家,制定法是最主要甚至是唯一的法律渊源;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判例法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国家的法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普通法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只有普通法和衡平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分。
3、法典化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国家的法传统上实行法典化;
普通法法系国家的法反映在法官的判决中,传统上不实行法典化。
4、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异:
一个法系所使用的重要概念和术语在另一个法系中极少有相对应的,同一概念与术语,在不同的法系有着不同的含义。
5、使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异:
民法法系国家运用演绎推理,依据严格规则的原则;
普通法法系国家运用归纳推理,依据遵循先例的原则。
6、法律发展方式上的差异:
在民法法系,法官只有适用立法机构所颁布的法律的义务,没有创制法律的权力;
在普通法法系法官实际上在法律创制和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7、诉讼程序的差异:
民法法系采用纠问制诉讼,法官一般处于主导地位;
普通法法系采用对抗制诉讼,法官处于中立的仲裁人地位。
所以,两大法系的上述差异是由不同的历史传统所决定的。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1、法治:
在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一个立国、治国的根本性原则。
2、法制:
是个多层次的概念,不仅指的是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
﹡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法治和民主是近现代社会上层建筑中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两者紧密联系,相辅相成,不可分离。
1、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民主是法治产生的前提,只有具有民主的基本事实,法治才得以产生,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
民主决定了法治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治;
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只有充分发挥民主,反映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并得到他们普遍支持,才能使法治实现具有坚实的民主基础。
2、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是民主的确认形式,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法治是民主的实现方式,法治将法律记载的民主内容予以实现,并对破坏民主的行为予以必要约束;
法治是民主的可靠保障,这种保障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充分体现合法性原则。
3、民主与法治相统一:
民主和法治是相互制约、相辅相成的,应当做到民主法治化与法治民主化。
﹡法治的基本要求:
1、法律至上:
法律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威,成为评判人的一切外部行为的最终标准。
2、良法之治:
法治国家所依之法应是以人权为核心的前提原则构建的良善之法(内容和形式上的良善)。
3、体制保障:
法治体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权力制衡,司法独立,司法审查。
﹡(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
在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要素发挥了作用:
1、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品(市场)经济倾向于要求平等和规范,恰能以“法律至上”为形成要件的法治所满足,同时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治仅为商品(市场)经济所必需。
2、“市民社会”的发育:
“市民社会”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维度,且决定和制约着国家,为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和“限制权力”提供了一种理论佐证。
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
只有多元政体的存在,才有了不同政体之间优劣的比较,法治的优长之处才能较早体现。
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
在西方法治思想与实践的发展历程中,“自然法”的思想观念是其一以贯之的一根主线。
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
法律与宗教及政治相分离、职业法律家的存在和法律教育的勃兴。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基本要求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的标准和尺度:
1、有法可依:
是实行法治的前提。
2、有法必依:
是实行法治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
是实行法治的体现和保障。
法治的基本原则:
1、民主性原则:
是法治的最基本原则。
2、合法性原则:
也称依法办事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
3、平等性原则:
也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即权利义务一致、平等保护、反对特权。
4、统一性原则:
即法治统一原则,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律与政策的异同: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党的政策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1、两者的经济基础相同:
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
2、两者的阶级本质相同:
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3、两者的指导思想相同:
都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制定和实施的。
4、两者的历史使命相同:
在根本上都担负着建设社会主义、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使命。
两者虽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彼此之间也存在着明显区别:
1、两者的意志属性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的,一旦制定出来,必须向全社会公开;
政策是政党意志的体现,是由政党的各级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制定的,可以不向全社会公开。
2、两者的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的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规范性较强,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政策的内容比较原则、抽象,具有号召性和指导性,表现形式为纲领、宣言、决定、决议、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内文件。
3、两者的调整范围不同:
大多数社会关系既要法律来调整,又要政策来调整,但有一些社会关系只要法律和政策中的一种来调整。
4、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
法律的稳定性较强,一旦制定出来,应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不变;
总政策和基本政策相对稳定,而具体政策会随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但尽量保持稳定,不宜变动过快。
5、两者的实施方式的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政策在事实上也有一定强制性,但没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与道德的异同:
每个社会的法律与该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现象,其总体精神和主要内容大体相同,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但由于规范性不同,具有明显区别:
1、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法律的产生晚于道德,它是随着原始氏族的解体和私有制与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
道德是人类最早文明的表现,它与人类社会同步形成。
2、形成方式的不同:
法律是人们有意识创制出来的,具有自觉性;
道德是人们长期生活中自发形成的,具有自发性。
3、表现方式的不同:
法律具有明确内容,表现形式为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道德没有特定表现形式,一般存在于人们社会意识中,通过人们的言论和行为表现出来。
4、调整的范围不同:
法律只调整对建立正常社会秩序具有比较重要意义的社会关系,而道德几乎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5、作用的侧重点不同:
法律主要作用于人的外部行为;
道德主要作用于人的内心世界。
6、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道德在实施上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其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确认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
2、充分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
3、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制度
4、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
5、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法的创制
1、法的创制:
又称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2、立法体制:
是关于一国的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的划分的体系和制度。
﹡法的创制特征:
1、法的创制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一种国家活动,它与国家权力相关联。
只有特定的国家机关才能行使法的创制权,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2、法的创制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每个立法主体只能就自己拥有的职权,采用法定形式创制法律,不得滥用、超越权力进行创制法律的活动。
3、法的创制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依据一定的程序,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减少或避免立法活动的随意性。
4、法的创制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为了使所立之法发挥最佳功效,实现立法目的,必须加强立法技术的研究。
5、法的创制是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活动:
立法是产生法和变动法的活动,是一项系统工程。
立法都包括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法律一系列活动。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修改和制定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国务院的立法权(职权性立法权、执行性立法权、授权性立法权)
3、中央军委的立法权(中央军事委员会有权制定军事法规,其各总部、各兵种、各军区有权制定军事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5、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权(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在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相抵触前提下,可独立行驶立法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不影响生效)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二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
我国立法程序主要体现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上:
1、提出法律议案:
依法享有立法提案权的机构或人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关于创制、修改、补充或废止某项法律的动议。
2、审议法律草案:
立法机关对列入议程的立法议案所涉及的法律草案进行正式审查和讨论。
3、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
是立法机关对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最终的态度。
4、公布法律(狭义):
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获得通过的法律以一定方式予以正式公布。
公布是立法程序的终结,也是法律生效和实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及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任务和作用,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立法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3、总结经验和科学预见相结合
4、稳定性、变动性、和连续性相结合
第九章法的要素
1、法律规则:
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
2、法律原则: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的基本性原理和重要准则的综合体。
3、法律概念:
是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4、法的要素:
指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主要元素。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的要素,但有本质上区别:
1、在内容上:
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其目的是消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模糊,只对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标准,故在使用时给法官有较大余地的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
一条法律规则只能调整一种类型的行为;
一条法律原则却可调整几种类型的行为,甚至可以涉及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3、在使用方式上:
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没有弹性;
法律原则可能出现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存在于同一部法律中,需要进行权衡,具有相当的弹性。
﹡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
1、假定条件:
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律规则的使用条件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
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做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所对应承担的结果的部分,包括合法后果、违法后果。
法律原则的作用:
法律原则自身的优点有涵盖面广,稳定性强,因此它能够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
1、法律原则维护着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立法者根据一定法律原则,对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维护法制的统一)。
2、法律原则指导人们正确使用法律和遵守法律:
法律原则反映了法律的目的,构成了正确理解法律的指南。
(立法者和司法者通过法律原则进行正确的法律解释,一般社会主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原则来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
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执法者和司法者只能根据法律原则处理案件,守法者应把法律原则当做自己的行为准则。
第十章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
指法的形式渊源,它是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汇编:
又称法规汇编,指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
4、法律编纂:
又称法典编纂,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5、法律清理:
又称法规清理,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种类: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由各种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组成,经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法的渊源中只是一种补充。
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判例不作为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1、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法律系统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定主体和制定程序)
2、法律:
指狭义上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基本法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此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决定和决议也属于法的渊源。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行政决定和命令。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委各总部、兵种、军区制定军事规章。
5、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地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执行适用该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8、特别行政区法:
指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指我国同外国缔结或我国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惯例是国际条约的补充。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方法:
1、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的主体可以是官方的,也可以是非官方的。
法律汇编不是立法活动。
2、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编纂法典。
法律编纂是立法活动。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是由国家机关才能进行的专门活动。
法律清理不是立法活动。
第十一章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
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2、法律推理:
人们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我国法律解释的体制:
1、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