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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又译作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是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体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能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此公司治理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大会(generalmeetingofshareholders),由公司股东组成,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boardofdirectors),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进行决策,维护所有者的权益;

3、监事会(boardofsupervisors),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董事和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managers),由董事会聘任,是公司的经营者、执行者。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选举选举

负责选举

监督

负责聘任

监督

图1公司治理结构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权力、责任和利益以及明确相互制衡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企业因此形成清楚的利益机制和决策机制,从而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有效进行。

(二)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

  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所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就全部都是假的。

为此,1998年4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准则,即《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该原则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提供参考,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当得到有效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三)法人治理结构应具备的条件

从0ECD制定的标准和经验来看,一个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模式,起码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能与该国的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发展水平相适应;

2、能保证公司实现长期稳定的增长与发展;

3、能保证公司所有者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有效的调控;

4、能保证公司经营者具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5、能有效地运用激励和控制等机制全面地调控所有者、经营者和公司职工的行为,并充分地发挥各自的积极性。

  上述原则和条件,为我国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的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1、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2、职责明确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应当分工明确,各行其职,各负其责,以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行使职责,充分发挥各个部分的功能。

3、协调运转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企业才能有效率地运转。

4、有效制衡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三、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正常的生产运营。

良好的治理结构可以使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从而使企业得到长期稳定发展。

反之,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不完善,则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有效运作。

其重要性可以从下面几个维度来说明:

1、从社会的维度来看

社会是企业的载体,每个企业,与其所在的社会和环境息息相关,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在社会的影响力,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从而吸引投资,更有利于保证公司行为与法律、法规及社会期望的一致性,有利于减少商业交易中的腐败行为,促进资源的有效合理利用。

2、从企业的维度来看

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的框架结构,在整个企业中占主导地位,而且是公司战略管理的组成部分,改善公司治理,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中的代理成本,有利于强化管理者的经营责任,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增强公司的存续力,并且有利于吸引低成本的资本投资。

从研究中发现,良好的公司治理已经成为企业的一种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3、从融资角度来看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融资、吸引国内国际资本的必要条件。

McKinsey(麦肯锡公司)曾发表过一份投资者投资的意向报告,其主题是股东怎样评价和衡量一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价值。

调查结果表明,3/4的投资者认为在他们选择投资对象时,公司的治理结构与该公司财务绩效和指标一样重要,且有将近一半的欧洲投资者和61%的美国投资者,决定停止或减少对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投资。

80%的投资者认为对于治理结构好的企业,他们愿意出更高价钱。

例如,对于英国的公司,同样的股票,盈利和财务状况,但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投资者愿意以高出18%的价格购买其股票,对于意大利公司来说,治理结构好的公司股票的溢价(Premium)是22%,而印尼的公司是27%。

可见,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增强投资者对投资该公司的信心,从而降低融资成本,最终吸引更多更稳定的资金,从而增加企业的融资能力,促进经济增长。

4、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看

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制度的安排,规定了整个企业运作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公司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平台和框架内,驾驭企业制定目标并向目标前进。

这是因为公司管理在实现组织目标的过程中始终是以公司治理基本制度为基础的。

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图2:

效率提高

治组织目标

理1)图中曲线代表公司管理水平,曲线

效越高,企业的管理水平越高

率2)纵轴代表公司治理的效率,由低到高

3)横轴代表组织的控制能力,由弱到强

低控制力加强

弱治理控制力强

图2公司治理基本制度对公司管理效率的影响

从图2中可以看到:

组织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是在以公司治理有效控制为前提,提高治理运行效率来实现的。

公司治理效率越高、控制力越强,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就会越高。

两者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进而有效提升企业的价值。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无效,再好的经营管理者都可能变坏,导致公司管理出现问题;

若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地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者也可能被约束,并促使公司管理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建立有效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

目前公司治理是微观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制度建设。

它的重要意义在于:

1、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关系到国企改革的成败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国家选择100家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各地方、各部门也选择一部分企业,全国共有2700多家企业进行试点。

到2001年底,有1994家企业集团母公司已改为公司制企业,占全部企业集团的73.6%。

列入520家国家重点企业的51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有430户进行了公司制改革,占83.7%。

一批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中外合资和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保障投资者权益,这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制度基础。

如果因公司治理的缺陷,投资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他们将“用脚投票”,远离公司,而政府股东由于退出的障碍,会处于两难的地步。

如果不加干预,坐看国有资产流失,有失责任;

如果以强化行政干预的方式维护所有权,那就退回到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政企不分的原点,改革也就等于遭致失败。

2、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经济的增长

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投资机构和个人的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流入企业,转化为生产发展所需要的资金,从而使资金增值,所创造的价值再进行投资,这样一直循环下去。

而公司治理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关键作用。

公司治理还与金融体系的安全直接相关。

例如,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这时投资者就不能投资于公司的基本赢利能力,只能转向投机炒作,结果市场投机成分增加,泡沫成分增加。

泡沫一旦破裂,往往会导致金融危机。

3、公司治理是企业竞争力最重要的基础软件

世界上成功的大公司几乎都经历了同一个过程,发展——融资——再发展——再融资。

能沿着这条道路持续走下去的基本条件就是取得投资者的信赖。

现在的情况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需要不断充实资本金,获得发展的机会,而那些机构投资和个人投资者则四处寻找良好的投资项目和可以信赖的业主。

两者能否有效结合,一看资本市场是否健康有序;

二看公司法人治理是否规范有效。

也就是说,一个富有前景的企业,有效的公司治理,对股东的诚信是取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是走向资本市场的通行证,是企业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投资者投资意向的调查显示,公司治理不好的企业,没有投资者愿意投资,那么企业就没有资金研发新产品,企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就会停滞不前。

四、委托——代理

讨论公司治理,就不能不提一下委托――代理,国企改革面临的问题中,最关键的一个就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就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代理理论存在两类特别相关的问题.:

一个是“代理问题(principal-agentproblem)”,产生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目标冲突和改变代理人行为的困难性;

第二个是“风险共享(risk—sharing)”问题,产生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对风险的不同态度。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委托代理的形式有两种,一是书面形式;

二是口头形式。

经纪人进行委托代理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就是以激励契约作为治理机制。

到目前为止,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离真正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目标还有很长距离,改革和完善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制度是明晰和提高国有企业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

现代企业产权结构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后,有可能使管理阶层的行为与股东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还可能导致经理趁机贪污、作弊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如何控制经营者行为,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使其按所有者的利益要求去行事,是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代理问题,完善我国企业制度的建设,就必须解决代理问题。

所谓委托代理问题,是由于代理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代理人有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难以观察并监督,而出现的代理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现实。

解决代理问题的实质就是降低由企业家职能分解产生的代理成本,将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进行适当的分配,然后设计出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激励合同”。

委托代理理论就是针对委托者与代理者之间的信息分布不完全或不对称,提出的一套原理和方法,用来制定委托者设计的以契约表现的最优规则,以谋求期望效用的最大化,其目的是设计一种机制,给代理人提供某种刺激和动力,使之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目标工作。

对代理问题的分析如下:

假定产出是代理人努力的一个函数,而其它的信息都是确定不变的,则两者的函数关系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π=π(a)

(1)

(1)中π是产出或利润,a是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或行动,π(a)是以代理人工作努力表示的生产函数。

公式表明,不管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如何,他的工作努力是可以观察到的。

这样代理人就不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退一步,即使工作努力程度是观察不到,但是如果产出是能够观察到,而且产出与努力是对应关系,那么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也可以根据产出准确地推断出来,在此情况下,委托代理问题是不容易出现的。

但是客观上,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影响产出除了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外,还存在着一个外在变量,假定这个随机变量为Q,那么,式

(1)就变成式

(2):

            π=π(a,Q)

(2)

此时,代理人的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就难以推断出来,因为,代理人会告诉委托人,由于受客观环境(即随机变量Q)的影响,他的行动受到阻碍,而由于信息Q不对称,委托人无法判断代理人说话真伪,于是,委托代理问题就产生了。

这就意味着委托人要通过一定的合同条款来激励和约束经理在签约以后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而这些合同的条款是由治理结构决定的,这些最优合同就是治理结构形成的。

五、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自从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我国的企业在逐步的改革,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如法律的不健全,企业内部人员对改革的认识,等等,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问题

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并未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履行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公司化改革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因而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二)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革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

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

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三)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核心作用。

但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

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比较随意,股东大会没有召开,董事会就产生了,也有许多公司的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独揽大权,老国企时代的“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又在新组建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得到了‘继承’和‘萌生’,致使一些企业经营者产生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大量的国有资产被侵吞和流失”2。

三九企业集团的前党委书记、总裁、董事长、监事会主席赵新先的一支笔弱化了集团及其三个上市公司和几百个二级子公司的顾全治理结构,对三九企业集团以及下属主要子公司的强权领导及治理,使得他的权威几乎没有任何挑战,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小声议论。

整个三九的最后决策都只有赵新先一人。

2、有的企业虽然从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化改革,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内部并没有调整,基本不变地进入了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高度重合,董事会被经理控制,董事代表股东利益的作用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股东大会和经理层之间的中间环节断开,经理层得不到上级指示,股东大会也得不到反馈信息,不能与公司发展同步,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不能正常运作。

3、把公司分权——制衡机制看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未经董事会的授权,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事事领导总经理,没有形成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扰乱了公司的责任体制,降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

(四)关于经理层的问题

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经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

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的空缺。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

事实上,许多改制后的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

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的制衡机制。

(五)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103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有损企业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是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监事会就很难发挥监督作用。

另外,监事会获取信息的不充分,监事会人员素质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六、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思路和策略

 有人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而言,相当于一座高楼的地基,考虑地基问题最有效的时期就是在高楼建设之初。

因此,公司在成立之初,就应该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我国大多数公司目前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构建自己的治理结构,上面种种问题却又确实存在。

治理结构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主导地位,使我们必须不断地完善它,使它成为有效的、符合企业实际的,并能够与企业管理互动的治理结构系统。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四个部分,因此完善治理结构也应着重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目前存在的问题出发,找到切实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实行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

合理的股权结构,能有效地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理人员进行监督约束。

目前我国企业股权结构过于集中,应实行股权多元化,广泛吸收非国有资本入股,这样,企业的所有者就由一个变成多个,国有股东即变成多个股东中的一个,就不可能再搞“一言堂”并负无限责任了。

同时,各家股东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都会极力排斥某一股东因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使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行为。

即使是股份较多的国有股东,当他违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图谋自己的不当利益,也会受到其他股东的有力制约。

总之,股权多元化后,所有股东都只能根据股权平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按其出资份额行使职权,使各家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的总体利益中得到实现。

凡是公司股东,就可名正言顺地进入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

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核心。

因为,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对于经理层而言,董事会又是委托者,授权经理开展公司经营活动并对其实施监督和控制,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董事会的治理水平是整个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水平的缩影,董事会如何定位、如何考核以及如何对经理层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管理层,决定高层管理的水平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系统,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

因此,健全董事会制度,优化董事会的决策程序,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必须建立一种责权利相互制衡的机制: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消除随意产生董事会、董事长兼任总经理以及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层重合的现象,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优化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使董事会的组成、功能及职责如图3所示。

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同时强化董事会的决策支持系统,确保董事会决策,防止内部合谋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

图3董事会的结构和功能

3、建立和完善董事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

股东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利获得关于董事活动、薪酬以及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因董事和公司的信托关系而产生,主要有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借贷和担保的限制。

董事要制定公司的战略和政策,确定公司的发展方向,确保经营方向与制定的计划一致,达到所要求的经营标准,并在公司危急时刻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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