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学的基本问题个人与社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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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层次是关于在人类出现之前,世界的本原是什么,有没有超自然的精神存在的理论;

第二个层次是在人类出现之后,关于人类精神与物质世界关系的理论;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哲学,即社会与个人关系的理论。

在这个层次上,社会学的一般理论与社会哲学原理是一致的,没有必要、也很难把二者作明确的划分。

在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上,争论的焦点是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个人本位主义,因为这个分歧把社会学家观察社会的视角分成宏观和微观两种。

从中国传统文化上看,社会本位主义一直占主导地位(注:

孔子的“仁”,孟子的“义”,都是主张个人的价值在于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对社会没有贡献,个人就没有价值。

当代“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国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的说法,也反映社会本位主义。

),所以中国历史上的社会思想和社会理论多是宏观大论,很少有微观分析。

我们则主张个人与社会的辩证统一,这是我们建立自己理论的哲学指导。

从认识论上讲,不论是主张社会本位主义还是主张个人本位主义,对事物的认识都不能从整体入手,而必须从个体入手,对个体的属性进行抽象,然后把抽象得到的规定性返还给事物本身,使人对事物的认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

这个具体已经不是模糊的感性具体,而是包含多种互相联系着的规定性总和的具体。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就是使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

这个方法是建立在逻辑学、辩证法和认识论一致性基础之上的。

因为历史的起点也是逻辑的起点,历史过程也是逻辑过程;

历史具有天然的逻辑合理性,因此逻辑要符合历史,认识又要符合逻辑;

于是历史过程、逻辑程序、认识过程三者一致的法则,就成为认识事物的方法论。

因此,遵循着认识论、逻辑学和辩证法一致性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我们建立社会学理论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另外,我们要建立什么样的理论也必须先说清楚,是建立孔德、涂尔干那样的理论呢,还是建立像韦伯和帕森斯那样的理论?

孔德和涂尔干的理论是写实理论,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是工具理论。

比方说,如果把社会比作一幢楼房,那么孔德和涂尔干的理论是对这幢楼房的写生画,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是为建造这幢楼房而设计的图纸。

前者是实证主义理论,后者是工具主义理论。

实证理论来源于感性经验,工具理论可以来源于感性经验,也可以来源于学者的主观思考。

韦伯和帕森斯的理论框架主要是他们的主观思考,而不是来源于经验。

我们要建立的理论是对现实社会的写实,但是不像孔德与涂尔干那样片面地强调社会本位,而主要社会与个人的辩证统一。

在论述中,我们会不时与韦伯和帕森斯的观点交锋,或者批评他们的体系,或者借鉴他们的观点,这是我们建立自己理论的需要,也是前人理论的功能。

一、角色人格体系

(一)个人与角色

社会上没有抽象的个人,只有承担着各种社会角色的具体的个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不像一个土豆和一堆土豆的关系那样简单,后者只有量上的差别,而无质的不同,所以它们只有一个名字:

土豆。

个人与社会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是有机联系。

社会中的个人是有价值标准、有行动目的、与他人发生联系和互动的个体;

社会是由个人互动而联结起来的网络,个人就是这张网络中的纽结。

所以社会不是个人的简单相加,个人也不是无主体意识的社会的零部件,社会总体大于个体的简单相加之合。

为了分析方便,我们把社会关系简化为二项式,即假设每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只发生一种关系(实际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不仅发生一种关系),即二项排列,那么简单相加与二项关系的差别如下式:

简单相加:

1+1=2;

2+1=3;

3+1=4;

4+1=5

二项关系:

1+1=1;

3+1=6;

4+1=10举例说,一个男人在不与他人发生关系时就是一个男人,没有别的社会称谓;

假如这个男人和另一个女人结了婚,那就发生一种夫妻关系,产生了“丈夫”和“妻子”两个角色名称。

假如他们生了男女两个孩子,这4口之家的家庭关系就上升为6种,即:

夫妻、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兄妹(或姐弟),又产生了“父亲”、“母亲”、“儿子”或“女儿”等名称。

这还是仅就血缘和姻缘关系来说的,实际上社会关系远不止这两种。

可见社会总体大于个体总和的全部秘密在于社会关系。

那么个体是怎样与他人发生关系而结成整体的?

整体又是怎样控制个体的?

整体与个体怎样在辩证统一中发展前进的?

这正是角色人格理论要说明的问题。

要弄清人类是怎样结成社会的,就得先从个人身上找出他(她)与社会的结合点,然后从这个结合点开始去分析社会。

如何去寻找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

这又得从人的属性说起。

人有许多属性,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自然属性,如生命有机体、性别、年龄、种族等;

第二类是社会属性,如阶级、阶层、职业、思想、价值观等;

第三类是既包括自然又包括社会的综合属性,如人格中的气质、能力等。

从一个人身上抽出任何一种属性分析,都可以看出它与其他属性之间的联系,比如从一个人的职业阶层开始,就可以和志趣和能力联系起来;

从一个人的能力开始,就可以和收入甚至性别联系起来。

以上对人的属性的分析,使我们对个人的认识不再停留在感官映像上了,而是有着许多自然和社会规定性的总和。

这个规定性的总和就是角色,换句话说,角色是由于个人与社会的结合而产生出来比个人更抽象的概念。

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

角色是个人与社会的结合点,也是社会网络上最小的纽结。

从这个观点出发,我们来回顾以往学者对角色的定义。

人类学家拉尔夫&

林顿(RalphLinton)最先使用角色(role)这个概念,他认为,地位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直接的集合,而角色则是体现着地位的动态方面,即角色是围绕地位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处在一定地位上的人的行为期待[1](pp.581~582)。

比如“学生”是地位,学习、作文则是围绕“学生”这个地位而产生的规范性行为期待,而体现这一规范性行为期待的便是角色。

社会学家帕森斯、默顿(R.Merton)和科塞(L.Coser)接受了人类学家林顿的角色理论,但是他们在使用角色这个概念时对它的定义并不一致,帕森斯认为,“角色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职位”[2](p.31)。

他还提出“病人角色”这个概念,意思是说在医生看来,病人是去掉个性的非人格化的社会角色。

默顿提出“角色集”和“角色冲突”两个概念,从他对角色集的解释中,可以看出他对地位与角色的理解与帕森斯又不同。

他说:

“大学教授和科研组织里的科学家的职位是与教学、训练、研究、管理等诸如此类的角色联系在一起的。

”[3](p.10)可见默顿对角色的理解又回到了林顿的定义。

默顿的学生科塞时常把地位(status)与职位(position)两个概念混在一起使用。

“地位和角色的含义有时也混淆不清。

当作者指地位或职位时,他们使用‘充当总统顾问的角色’这样的字眼。

在社会学里,角色就是与一定的地位(status)相连的一套规范;

它是对处在特定职位(position)(注:

以往社会学界把position译为“地位”是不恰当的,应译为“职位”。

status是地位。

还有把value译为价值,其实在社会学著作中多指价值观或价值标准。

)上的人的行为期待。

”[4](p.83)可见科塞也和林顿一样,是把地位与角色分开的,即角色不包括地位在内。

心理学家米德则把注意力从行为期待转到角色的扮演过程。

如果说功能论认为角色是一种行为期待,强调的是角色行为要顺从社会规定的话,那么米德的互动论则强调角色扮演过程中的个人创造性。

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发现,除默顿之外,以往社会学家都把角色理解为是围绕职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与行为模式,而不包括职位在内。

我们认为没有理由把角色与职位分开,角色应当包括静态的职位和动态的职务活动两个方面。

因为角色离开职位便无从发生,没有职位,凭什么要求一个人做这做那;

而职位离开角色便无法体现,甚至连个名称都没有。

比如“教授”是个职位,如果他不讲课,不研究,不指导学生学习,那他还是个教授吗?

另一方面,离开“教授”这个职位,人们凭什么期望他去教书育人呢?

所以我们认为,角色是指一个人占有的职位,以及围绕这个职位发生的一套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

角色的名称是以职位命名的,学生、教授、医生本身就是角色。

在中国语言里,角色是演员在剧中扮演的人物,社会学家则把演员角色这个概念运用到分析社会关系和社会行动上来,使戏剧角色变成社会角色。

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处在特定的职业位置上的,个人是角色的主体,同时承担多个角色,因此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角色集。

什么是角色集?

由于我们对角色的定义与以往社会学理论不同,所以对角色集的解释也不同。

从前面引的默顿的话中可以看出,他是把教授的讲课、训练、指导学生学习等活动看作是教授的角色集的。

我们则认为,一个人既是教授,又是父亲,还是学会会员或会长等,这是一个人的角色集。

角色必然是成双成对出现的。

比如有“父亲”这个角色,必然有“儿子”或“女儿”与之对应的另一个角色;

有“学生”这个角色,必然有“教师”角色,如此等等。

由此看来,角色是个人与他人、群体发生关系的表现。

换句话说,个人是以角色的名义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角色本身就意味着关系。

另外,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还要求每个人必须承担多个角色。

(二)角色与人格

按照我们对角色的定义,角色应当包括人格化和非人格化两个方面,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而职务活动(即角色扮演)是人格化的。

但是由于职位总是由某个具有特殊人格的人去担任的,所以角色最终都是人格化的。

比如总统这个职位,是由宪法规定的,非人格化的,但是每一任总统在职务行为中的价值取向和风格却有很大差异,各自扮演出来的角色不同。

为什么?

人格不同使然。

说到“人格”,这个词是对英文personality的翻译。

英文person是指人、人身、自然人,后缀ality是性质的意思。

personality直译是人性,但是中文里的人性是指人的本性,人性善还是人性恶?

结论是“人之初,性本善”。

对恶人就说他没有人性。

这与personality的意思大不一样,于是译者就用“人格”这个词来指称personality。

《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是:

(1)人的性质、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2)个人的道德品质。

(3)人的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以上三点注释反映了三个学科对人格的三种定义:

第一点注释是心理学对人格的定义;

第二点是伦理学对人格的定义;

第三点是法学对人格的定义。

社会学对人格的理解是综合性的,因此以社会学观点看来,《现代汉语词典》对“人格”的注释缺少一个重要内容,这就是人的价值观。

虽然道德品质也是一种价值观,但是它只是价值观中的一种,道德观在外延上要比价值观狭窄得多。

我们认为,人格应当包括价值观、能力和气质三种要素在内。

从角色的行为表现来看,人格中的三要素不是彼此孤立、杂乱无章,而是有秩序有结构,互相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

角色扮演者的价值观决定他们的行为取向并调动他们各自的能力,而角色在运用能力时又要有他们的气质配合。

可见人格中诸要素在角色扮演中的排列秩序是:

价值观→能力→气质。

人格与角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角色中的职位是非人格化的社会规定,人格给角色以个性活力。

角色脱离人格便是一个没有主体没有生命力的抽象,人格脱离角色便成为没有名目的个性精神。

我们的这个观点与帕森斯的功能论的观点有显著不同。

按照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教授亚历山大的解释,帕森斯最初把社会分成三个层次系统,即人格系统、社会系统、文化系统。

他认为人格系统是源于个体的各种需求,人格系统使个体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中的一员。

具有特色的独一无二的个体就源于人格层次。

社会系统就是复杂的角色互动系统。

文化系统是价值符号模式[2](pp.28~37)。

在我们看来,这种划分具有主观任意性。

其一,帕森斯是根据社会行动理论建构的需要去划分系统的,而不是根据客观存在的社会系统去分析它们的结构功能。

其二,对系统内涵的界定主观随意。

为什么认为人格系统是使一个人经过社会化而成为社会有机体的一分子,而不是角色系统来实现这个任务?

为什么把角色互动归结为社会系统,而不归结为文化系统?

为什么把文化系统界定为价值符号模式,而不把这些要素放在人格或角色系统中?

全都没有个说法,就这么划定了。

其实广义的文化系统在内涵和外延上是和社会系统相同的,广义的文化即社会,社会即广义的文化。

在帕森斯的理论中都把这些为人们熟悉的概念弄狭窄了。

人格是人的属性,是个抽象概念,它不能使个体成为社会的分子。

当然,把社会系统归结为角色互动系统并无不可,这也是一种视角,但是帕森斯为什么不从角色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而偏要从抽象的人格开始去分析社会结构呢?

后来又在人格体系之下增加一个行为有机体体系,就更没有理论依据了,因为除掉人格和角色,行为有机体就是个自然人,而自然人只是人格体系中的一个要素,是个分析单位,构成不了体系的,从来也没有哪位社会科学家把自然人作为一个体系来研究。

虽然帕森斯的三个系统划分只是分析概念,是工具理论,而不是对社会实体的划分,然而工具概念的合理性标准不是社会学家的头脑思维,而是社会现实。

理论只有符合现实才能成立,现实不是为理论而存在的。

所以我们不能同意帕森斯的社会行动系统的划分和观点,虽然它对我们建立社会写实理论有启发。

二、价值规范体系

(一)价值标准的含义

在人格三要素中,价值标准是最重要、最基本的要素,因为它是决定人格稳定和人格变化的内在要素。

价值标准决定人的行为取向和行为目的,能力是为行为目的服务的,气质是行为的心理动力,是影响行为式样的心理要素。

所以人格与角色有机联系在一起成为社会的第一个体系,也是社会生活的初始体系。

为了理解复杂的社会结构,仅仅分析角色人格体系是不够的,所以我们从角色人格体系中引出社会的第二个体系,即价值规范体系来分析。

什么是价值标准?

价值标准是指主体对客体的有用性以及用处大小的判断。

因此价值标准是主观标准,韦伯的社会学理论就把价值标准放在行动者的主观方面,这是对的。

但是他认为价值标准决定人们行为的动机和目标,是第一性的真实存在,社会学的任务就是对行动作出解释性理解[5](pp243~244),这就失之偏颇了。

应当承认,价值标准是主观的,社会行动者都有主观价值标准、行动有主观意义,没有这些主观方面要素就不会有社会行动,所以研究者必须理解和解释行动者的价值取向和主观意义。

但是到此为止还没有完成研究任务。

因为价值标准不是第一性的,社会学家不能只告诉人们“是什么”,还要告诉人们“为什么”。

所以我们应首先分析价值标准是怎样产生的。

一种客体对主体有没有用处,即有无价值,关键在于主体的需要,而主体的需要是由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比如一把斧子对木匠来说很有价值,而对作家来说,那是一块很沉重的铁,没什么价值。

但由于商品交换的出现,客体之间可以通过货币实现转换,某种对主体没有价值的东西,可以转换为对他有价值的东西。

货币对所有的人都是有价值的,就是因为它是商品交换的媒介,人们可以用它换取自己所需要的东西。

总之,人的需要决定价值标准,物质生活条件又决定人的需要,所以归根结底价值标准是由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不考察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就不能深入理解人的价值标准。

(二)价值标准的层次

追究价值标准产生的根源是为了说明价值标准是分层次的。

我们可以用两个变量对价值标准分层。

第一个变量是需要层次。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划分为五个层次:

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自我实现需要[6](p.188)。

其实这也是人的价值标准的层次,处在不同需要层次上的人,他们的价值标准也是不同的。

如果我们把客体分成物质和精神两类,那么处在较低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物质客体,处在较高需要层次上的人比较看重精神客体。

穷人需要吃饱肚子,富人需要精神享受,这是人所熟知的。

因此,一个社会或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们的价值标准也不同。

需要层次越高,价值标准越趋向于精神客体。

这说明为了提高国民的精神道德水平,必须首先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否则精神文明建设就是一句空话。

第二个变量是主体范围层次。

根据主体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价值标准分为个人价值标准、群体价值标准、社会价值标准三个层次。

个人价值标准是由个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共同作用而产生的。

个人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不同,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

物质生活条件相同的人也会产生不同的价值标准,这是由于他们的生理和心理因素造成的。

群体层面上的价值标准是群体成员共同的价值标准,是由群体成员之间互动产生的,它反映着群体成员的共同需要、共同利益。

群体价值标准不是个人价值标准的加总,而是求同存异。

社会价值标准是最高层面上的价值标准,这种价值标准的产生比较复杂,它既包括一个社会里的人,由于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产生的共同价值标准,也包括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把自己的价值标准提升为社会价值标准,在独裁统治和集权制国家尤其如此。

所以,个人和群体的价值标准往往与社会价值标准发生矛盾冲突。

划分个人、群体和社会三个价值标准层次的现实意义,在于解释社会行为取向的多样性与一致性的关系。

对价值标准还可以用其他变量划分种类,比如韦伯为了建立他的理想型理论,提出了“目的—工具合理性行动”这个概念,其中的目的价值完全是由主体价值标准决定的,而手段价值标准是由目的决定的,只要是对达到目的有用的手段就是有价值的,合理的,不计其他[7](p.89)。

这个观点遇到如下挑战:

既然目的是由主观价值决定的,“目的本身就是真理”[8](p.531),而手段价值又是只要对目的有效就是合理的,那么假如某人或某集团选择了反社会、反人类的目的,如恐怖活动,而手段对于目的来说也是有效的,那不是把恐怖分子和犯罪分子所选择的目的和手段合理化了吗?

这样的合理性的意义何在?

所以我们不同意“目的本身就是真理”这个命题。

目的的合理性,不能完全用个人价值标准来判断,而要和社会价值联系起来考虑。

(三)价值冲突与价值整合

价值标准具有冲突与整合两种作用,而且这两种作用是交互发挥的。

价值标准的整合作用是显而易见的,过去已有许多论述,“志同道合”中的“志”是目的价值,“道”是手段价值,目的和手段统一的人便能团结。

然而对于由共同价值标准引起的冲突,则很少有人提及,其实冲突既由于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也由相同的价值标准引发。

不同的价值标准引发冲突显而易见,例如两个群体、两个民族、两个教派、乃至两个国家之间的冲突,除了缘于实际利益的争夺之外,价值标准的不同往往是引发冲突的原因。

那么一个集团内部有着共同价值标准的人,为什么还会发生冲突?

这可以用中国的一句俗话“同行是冤家”来说明。

同行为什么是冤家?

因为被大家认为有价值的资源,不论是有形资源(如财物、货币等),还是无形资源(如名气、爱情、友谊等),永远是短缺的,总是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需要,于是具有共同价值标准的人就会因争夺有限的资源发生冲突。

中国过去有行业公会(简称行会),成立行会的目的是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对外采取一致行动,与其他行业争夺市场;

对内,调解成员间的纠纷。

任何社会组织都有这两方面的职能。

在群体内部因共同价值标准而发生冲突时,行会利用外部威胁调解内部纠纷;

在对外冲突时,共同价值标准又在内部起整合作用。

因此有些团体和组织为了内部整合,往往挑起外部冲突。

这就[1][2][3]下一页

是利用不同价值标准之间的冲突,发挥共同价值标准在内部的整合作用。

(四)价值标准与规范

价值标准是人格中的核心要素,是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社会的灵魂。

灵魂是内在要素,看不见的,必须外化成为规范才能发挥作用。

规范就是标准、规则、章程和模式,把它使用到社会学上来是20世纪30年代“霍桑实验”以后的事。

“霍桑实验”所说的规范是指工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定额,社会学则把规范看作是角色的行为规则。

社会学对规范的注意是由对角色的研究引起的,因为作为个人与社会结合点的角色,体现两个人以上的关系与活动,为了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与活动就需要规范。

规范是行动者制定出来的,制定什么样的规范,是由行动者的共同价值标准决定的。

每个人有每个人的价值标准,然而不可能有一个人一个规范,规范必须是两个以上的人共同遵守的。

比如体育比赛的各项规则,必须反映公平竞争这个共同价值标准,人们是先有了公平竞争这个价值标准共识,才来制定比赛规则的,而且如果发现有的规则违反这一共同价值标准,就要修改它。

所以,我们在讲到价值标准时不能不讲规范。

只讲价值标准不讲规范,则价值标准无所体现;

只讲规范而不讲价值标准,那是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价值标准和规范是一个有着内在联系的有机体系。

因为人们需要的多样化,社会关系的复杂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使规范分成许多种类。

特纳(R.H.Turner)提出“自发规范”(emergentnorms)这个概念,科塞解释说,一个学生在教室里总是坐在那个位子上,别人要是偶尔坐在那里,其他人就会感到奇怪,而偶尔坐到那里的人,自己也会产生坐了别人位子的感觉,这就是自发规范起作用。

他还解释说由于突发事件的产生或在集体行为中,以往的规范不能适应突然变化的环境,于是产生了自发规范[4](p.432)。

与自发规范相对应的是规定性规范(prescriptivenorms)。

规定性规范是由法律、道德、规则、条例以及风俗习惯等规定的。

另外科塞还提出特殊规范(particularisticnorms)和一般规范(universalisticnorms)两个概念[4](p.277)。

特殊规范是把家庭成员每个人都当作特殊的个人来看待的,比如她是我的妻子,他是我的丈夫,他是我的儿子,她是我的母亲等等。

所以家庭规范是基于对成员的爱和忠心而建立的,所以是特殊规范。

其实特殊规范要比科塞的定义宽泛得多,每个亚文化群体里都有他们的特殊规范,所以要“入境问禁”和入乡随俗,乡俗乡规对一般社会规范来说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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