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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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按产品标准GB10343-2002《食用酒精》要求检验合格的报告复印件一式三份(审查部、审查中心、企业各一份)。

申请和受理程序: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要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

因退回申请书而贻误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4)。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高级审查员、审查员组成。

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现场审查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5)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

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

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6产品抽样与检验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6)抽样,并填写《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

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内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符合《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二份、企业一份)。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

7审定与发证

证书填写方式:

证书中填写产品名称,每个企业一张证书。

本次换证,因产品标准和对旧实施细则有重大修改,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要求重新换证。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审查部应在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申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按全许办[2002]60号文的有关要求,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并申请书(原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记录(原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接到审查部汇总的合格企业名单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接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定。

经审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并公告。

经审定,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将上报材料退回审查部。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

申请取证企业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其产品在自受理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不以无证论处。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标准发生改变的,由审查部提出重新检验和评审方案,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并安排补充审查。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改制、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相关申请材料转交审查部,并由审查部组织重新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后,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企业应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申明,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将报刊原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或补发证书。

获得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编号为XK16-218-×

×

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的标记,“16”表示行业编号,“218”表示产品编号,“×

”表示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销售食用酒精产品的企业,应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

9收费办法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管理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及公告费。

审查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

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公告费:

每种产品400元。

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费用的收取方式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2]19号文精神执行。

产品检验费:

每种产品908元,由企业向检验机构交付。

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出台新的收费办法或调整收费标准时,自物价管理部门的文件下发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0附则

本实施细则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4)09号文件批准正式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即行作废。

 

附件3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

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

申请产品

名称

设备

类型

设备名称

备注

清选:

地磅、提升机、粮筛、粮食贮罐、输送机

以糖蜜、薯类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粉碎:

粉碎机、输送机、混配料机

以糖蜜为原料的,此项不做要求。

蒸煮:

预煮锅、蒸煮罐、加酶罐、输送泵、冷却器

糖化:

糖化锅、加酶罐、输送泵、冷却器

发酵:

发酵罐、输送泵

以糖蜜为原料的应有计量装置、贮罐、稀释罐。

蒸馏:

输送泵、冷凝器、冷却器、蒸馏塔、成品贮罐、杂醇油分离器

两塔蒸馏的,精塔塔板数应

在70板以上。

酵母培养:

卡氏罐、种子罐、输送泵

购买酵母的,应有活化罐、

预发罐。

采用固定化酵母的,此项不做要求。

糖化剂制备:

配料预煮锅、连消蒸煮

器、冷却器、种子罐、培养罐、

输送泵、空气净化装置

购买糖化酶的,此项不做要求。

以谷物为原料:

全干燥法:

糟液贮罐、分离机、清液罐、

蒸发浓缩装置、干燥机、输送泵,

粉料贮仓、包装机、冷凝器

不全干燥的,则应有厌氧和

好氧装置。

以薯类为原料:

糟液贮罐(池)、冷却器、分离机、沼气发酵罐、输送泵、沼气贮罐、好氧处理设备。

以糖蜜为原料:

糟液贮罐、输送泵、蒸发装置。

检测

精密天平、干燥箱、干燥器、水浴锅、

气相色谱仪(毛细管色谱柱)比色管。

附件5

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申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评价。

2、本办法具体按:

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技术文件管理,四、采购质量控制,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文明安全生产,共7章22条39款进行审查评价。

每一款的审查内容按“合格”、“轻微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种结论进行评定。

其中“轻微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的不合格是偶然的、孤立的现象,并是性质轻微的问题;

“严重不合格”是指企业出现了区域性的或系统性的不合格,或是性质严重的不合格。

3、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审查后,要填写本办法后面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不合格项目汇总表》(表一),并对审查出的全部不合格项目(以款计)进行综合评价,然后再填写《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表二),其中审查结论为:

合格或不合格。

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是:

生产设施设备工装测量设备出厂检验共4条6款为否决项目,全部要求合格;

同时,其它非否决项目(共18条33款)中

(1)若无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10款;

(2)或者若存在1款严重不合格,而轻微不合格不超过8款,审查结论为合格。

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审查

项目

审查内容

审查要点

审查方法

合格

一般

不合格

严重

此项

不适用

组织

领导

1、企业的领导中应有人负责企业的

质量工作。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

2、其职责和权利是否明确。

查有关文件

和座谈。

2、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

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且职权明

确。

1、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

质量管理人员。

同上。

方针

目标

1、企业应制定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

质量目标。

1、是否制定了质量方针和质量

目标。

2、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

查有关文件。

2、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贯

彻实施。

1、是否进行了宣贯,各级人员

是否知道并理解。

2、质量目标是否在各相关职能

和层次上分解。

3、是否对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进行考评。

1、查记录。

2、查文件。

3、与各级人员

交谈。

管理

职责

1、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各

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

相互关系。

1、是否制定了质量管理制度。

2、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

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

和相互关系。

查文件。

2、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

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1、查文件。

2、查考核记录。

二、生产资源提供

*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需要的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且维

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证产品的生产设施和场所。

2、生产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工作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最大生产能力。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食用酒精

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

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1、是否具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生产能力(可

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的性能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设备工装性能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现场检查申证产品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生产能力是否满足生产要求,是否产出合格产品。

测量

1、企业必须具有《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和计量设备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和计量设备。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宜。

按其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的检测能力

(可检查档案,必要时进行现场

核实)。

2、企业的检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并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

使用。

1、检验和计量设备的性能、准

确度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2、在用检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

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1、查管理制度。

2、查台账。

3、查周检计划。

4、查检定证书/记录。

5、检查规定的在用的检验和计量设备,其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

检定、校准、标识和在有效期内。

人员

要求

1、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

业技术知识。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1)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

法和计量法(简称“三法”)对

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

任和义务等);

(2)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

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1)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

指标等;

(2)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

检验要求。

与企业领导进行交谈,分析其对相关知识了解的情况。

2、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

质量管理知识。

1、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

识。

2、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

抽查5-10名(不足5名全抽)技术人员(必须包括专业技术

人员)进行座谈,或查阅有关档

案文件和培训记录。

3、企业的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熟练地操作设备。

1、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

文件。

2、是否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抽3-5个工种,每工种选1-2人提问,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三、技术文件管理

技术

标准

企业应具备和贯彻《食用酒精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1、对照细则查阅标准及有关文件。

2、与有关技术人员交谈,了解标准贯彻执行情况。

设计

文件

1、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设计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检查所有申证产品的设计文件。

2、企业的设计文件应具有统一性,企业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图纸和技术文件是否统一。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抽查部门(必须包括车间)在用的

设备图纸。

工艺

企业的工艺文件应正确完整

、统一,且签署、更改手续

正规完备。

1、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

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操作规程、检验规程等内容是否完整。

2、各部门使用的工艺文件是否统一。

3、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抽取在用的工艺文件(关键工序必抽)进行检查。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

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

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

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

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1、查文件管理制度。

2、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查文件批准、有效性和修改情况,验证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

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检查有关文件和记录。

四、采购质量控制

采购

制度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

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2、制度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2、企业如有外协加工等

委托服务项目,应制定相

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1、是否制定了外协加工等委托服务

项目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

2、该办法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若无

委托

服务

供方

评价

1、企业应制定供方评价

准则,并对供方进行评价

在合格供方采购,以满足

产品质量需要。

1、是否制定了供方评价准则。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供方评价。

查供方评价准则,并抽查

5份供方档案、5份采购

合同(关键、安全件必

查)。

2、企业应保存原、辅材料

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名单

和供货、协作质量记录,

并对供方及协作方进行质

量控制。

1、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

供货、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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