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加强自身监督的实践和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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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加强自身监督的实践和启示Word文档格式.docx

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监督者必须接受监督的观念,始终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切实把强化自身内部监督制约放到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用比监督别人更严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突出抓好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保障。

”结合我院的基本情况以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现状、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浅谈一下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加强自身监督。

一、运用“四种形态”加强自身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不强。

对新形势下的自身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应加强检务公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当事人监督等外部监督,往往忽视了“四种形态”对自身的监督,存在“灯下黑”的现象。

对自身监督存有思想顾虑,认为监督妨碍决策,监督限制人、束缚人,是“看的盯着干的”。

甚至认为,检察工作面临的形势很严峻,存在不少阻力和困难,过分强调自身监督是互相不放心,搞“窝里斗”,会影响检察工作的开展。

(二)监督缺乏自主性。

自身监督往往不是积极主动自觉地监督,而是“上级推一推,下面动一动”。

尽管制定了不少规范检察人员执法办案行为的规章制度,但太多的制度仅仅停留在口头上、书面上、文件上,而真正启动、执行规章制度的时候很少,责任追究也不到位,形成不了自身执法办案监督的权威性。

办案人员心中始终没有绷紧“严明纪律”这根弦,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自身执法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

(三)监督缺乏合力。

自身监督包括上级监督、同级监督、领导监督、干警监督、监察部门监督等多方面,呈多层次发展趋势,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自身监督系统,但是,实际工作中,由于上级机关、领导干部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很少直接参与到下级院或具体办案人员的执法办案具体过程中去,只能依据承办人员汇报,这使得上级监督和领导监督无法有效落实。

同时,由于检察人员少,每个部门、每名检察人员所担负的工作量很大,都忙于自己的本职工作,没有太多精力去关心自己办案以外的执法办案工作,使得同级监督无法真正实现。

更由于种种社会不良现象的影响,检察队伍中存在“多种花、少栽刺”的想法,老好人思想严重,大家都不愿得罪人,对照“四种形态”自身监督明显还没有真正的“启动”发出功效。

(四)监督缺乏实效性。

从工作程序上看,由于法律工作的严肃性和保密性,执法办案工作从案件受理到立案、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每个诉讼环节,由于分工的明确性和案件的保密性,整个案件都是在相对封闭的环境运行,案件的具体运行情况,只有具体案件办理参与人员和听取汇报的领导知晓,检委会的监督仅限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和必须提请检委会的个类案件,监督的范围非常窄,纪检监察监督、同级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把执法办案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执法办案的全过程,检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加强自身监督缺乏统一协调,无法实现有效监督。

二、运用“四种形态”完善自身监督的重要性

(一)严明纪律和规矩,防范权力滥用,不断减少违法违纪现象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权作为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专有权力,同样需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正常行使,这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多年来,由于重视了内外部监督,重视了对检察权力的规模、力度和后果的控制,使得检察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检察机关的社会地位越来越高,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冲击,受社会不良风气、拜金主义思想的影响,个别检察人员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扭曲,出现了一些令人不愿见到的违法违纪现象。

因此,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将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运用好批评教育提醒手段,紧紧抓住问题还没有出现这个首要环节,及时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让纪律和规矩第一道防线止步,防止“小节养成大错、小错酿成大祸”,从而防范权力滥用,有效减少违法违纪现象。

一是思想要进步,时刻将纪律规矩牢记在心。

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让每一名党员干部看到“红线”、知晓“禁令”,自觉做到身正不歪斜、言规不妄讲、行止不越界。

二是谈话提醒要及时,才能防患于未然。

始终突出问题导向,强化事前预防,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指出问题所在,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让每一名党员干部感到监督就在身边。

三是廉政警钟要常敲,才能做到清正廉洁。

时刻将清廉醒记于心,才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消除权力滥用的土壤和温床,防止权力被无控制、无制约地绝对地使用,防止出现权力腐蚀人的现象。

(二)深刻领会从严治党,保障权责统一,不断提高政治责任意识

必须准确定位,认真履行监督执纪职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一要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出手”,坚决纠正“不良之风、不正之气”等问题。

要进一步改进作风,认真落实严、细、深、实的要求,坚决消除“低头不见抬头见”的思想顾虑,纠正解决不愿监督、不会执纪、不敢问责等问题,扎实推进各项检察工作。

二要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提高识别和处置各种形态对应的违纪行为的能力,必须坚持将能力放在首要位置。

三要纪检监察队伍要从严监管。

坚持严管就要落到实处,突出加强对纪检监察队伍的自身监督管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以零容忍态度严查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规行为,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

(三)坚持纪严于法,增强程序意识,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

“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的执行。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不变、除污去垢的决心不减、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对违反纪律的问题和行为,不管问题大小、情节轻重,出现就打,不搞特殊,不论职务高低、资历深浅,查清到底,决不姑息,发现一起查办一起,查办一起通报一起,形成强有力的震慑效果,让顶风违纪者难逃法网,让心存侥幸者重视起来,真正起到“查办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

执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受案到结案乃至于到归档,都需要执法者不仅要严格按照实体法要求去办案,同时要重视对程序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

当前一些案件的法律文书错字、别字,不使用法言法语,不当引用法条,不当适用法律;

有的案件侦查及审查过程中不依法使用法律文书、不及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给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威信大打折扣,使“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职能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因此,坚持纪严于法,增强程序意识,不断提升执法规范化,就可以防止和减少实践中的各种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现象发生。

三、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完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

(一)运用“四种形态”要求落到实处,要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受理线索和初查的监督制度。

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并将严管常态化,做到“防患于未然”。

使受理线索与初查相分离,实现受案环节与查案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

要加强对举报、控告的受理、审查、分流和举报线索的跟踪管理监督,保证举报线索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

对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要及时初查,并将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成案的要说明情况,没有成案的要说明原因。

对分流线索,尤其是重要线索要跟踪监督,及时催办,并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人。

同时,要建立案件的初查警示制度,在案件初查事项期限届满前,发出警示,督促承办人员抓紧办理,及时回复,如有特殊情况,应打延长报告,报院领导批准,并通知控申部门。

完善对自侦部门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度。

把“四种形态”落到提醒、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中去。

刑检部门宜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积极开展多形式的监督活动:

①提前介入,既监督又引导侦查活动。

自侦部门立案后,应将立案情况和简要案情通知刑检部门,以便刑检部门介入侦查,开展监督。

刑检部门可以对重大、复杂的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实行动态的全过程的监督。

可以参加侦查部门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研究完善侦查方案,提出侦查建议,协助侦查部门确定侦查、取证的思路方向,立足于公诉的需要,及时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供侦查部门参考,引导侦查部门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和固定证据,使案件侦查终结后,有利于对犯罪进行有效的指控和审判。

②监督审讯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着重监督侦查人员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告知义务,是否具有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

③监督决定逮捕的执行。

对逮捕决定的执行情况,侦查部门要及时告知刑检部门。

自侦部门拟对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书面征求刑检部门的意见。

④审查其他强制措施。

着重审查逮捕以外的其他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变更、撤销情况,从中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⑤审查撤案决定。

侦查部门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应及时通知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有错误的,可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完善对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的监督制度。

以准确把握“四种形态”为载体,增强各部门纪律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自侦案件中,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进行侦查监督,相应地刑检部门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活动也应接受自侦、控申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制约。

自侦部门对于刑检部门的不逮捕决定、撤销案件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要求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在收到复议意见书后应及时答复。

刑检部门变更有关强制措施(如拟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时应事先征求自侦部门的意见。

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后作出的处理等意见和建议,自侦部门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刑检部门复议,刑检部门应及时答复,认为有错误的,应报检委会研究决定。

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判决后,刑检部门应及时将法院的判决书送达自侦部门;

自侦部门认为法院判决存在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等严重问题的,可以向刑检部门提出要求抗诉的建议。

控申部门要完善不起诉、撤案的个案复查制度,凡有不起诉或撤案的案件进行一案一复查,有了就复查不要等到年终。

要纠正过去那种案件作不起诉或撤案处理的,群众反映后或上级要求进行复查时才复查的情况。

完善对廉洁办案的监督制度。

“四种形态”以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为目标,继续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确保办案风清气正。

这一监督主要是以制度化的形式监督检察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和纪律所规定的廉洁执法的要求。

①强化纪检监察部门的随案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应重点加强对干警执行办案纪律的监督,坚持重点监督与日常监督相结合,可通过经常深入办案现场检查或随时抽查办案中执法执纪情况,坚持走访案件有关当事人、单位、证人制度,重点加强对作不立案、不捕、不诉、撤案处理的案件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防患于未然,对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查处。

②创新监督方式,拓宽监督渠道,扩大监督力量。

在专职纪检监察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可考虑在各业务部门聘任兼职纪检监察员,协助监察部门履行一定的监督职责。

③将监督“关口”前移,并贯穿于办案全过程。

对内应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定期自查、互查、抽查和调查等制度,即围绕廉洁办案问题,要求检察人员定期进行廉洁办案的自我总结检查、不同部门开展相互间的总结评议、纪检监察部门对各业务部门的廉洁办案情况进行复查等。

对外应建立、健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社会监督反馈等制度,使检察人员既能保证自我监督,又能得到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认真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意见》,充实完善公开的内容。

首先,探索办案过程和理由公开。

实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推行办案公示制和诉讼理由说明书制度,推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告知和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公开等制度。

其次,不断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途径。

充分利用网络平台、新闻宣传等形式,为当事人和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创造条件。

(二)“四种形态”要求更高标准,要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

加强对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种形态”要形成良好的办案环境,对案件的查办管理环节就必须更规范严格。

首先,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以及《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统一办案流程,细化证据收集标准及取证要求,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办案安全责任检讨制度,建立检察人员执法档案,健全业务工作规程,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其次,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业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建立“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即下级检察院决定撤案、不起诉的必须报上级检察院批准,决定立案、逮捕的必须报上级检察院备案。

不断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实行案件线索和办案力量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认真执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案件督导督办制度和备案复查机制,对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案件进行质量监控。

案件的质量直接维系着检察机关的尊严和权威,因此,建立和完善案件质量的评查是强化自身监督制约的重要环节。

强化责任意识,加大追究力度,是保障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运作的重要手段,要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责任者。

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预警机制,对案件流程进行网上跟踪监督,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发出预警,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落实。

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监督管理。

严格管理,把严的要求落实到案件跟踪监督的方方面面。

通过案件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案件质量分析、案件质量评估、案件督导和错案责任追究以及及时向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参考。

完善和落实检务督察制度。

遵循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探索建立以纠正违法办案、保证案件质量为中心的检务督察制度,重点抓好八类案件的督察,突出把执法办案的过程纳入检委会及检察长的监督视野,并从监督机构、监督范围、监督方式上与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检风检纪督察互为补充、衔接,保证督察工作监督职能的有效实现。

总之,正人先正己,准确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键在于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本质要求,核心在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本在于落实好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强化自身监督工作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关键环节,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我们多项并举,狠抓落实,以“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精神以及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来加强自身监督以保公平公正,全力造就一支党和人民放心、政府满意、百姓支持的检察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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