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通存通兑的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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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批准参加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入网机构,必须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1、普通活期储蓄存折存款;
2、一本通存折活期存、取款;
3、定活两便储蓄存单结清;
4、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结清;
5、柜台查询活期储蓄账户余额(凭密码)(限普通活期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信通卡);
6、信通卡柜台存、取款;
7、信通卡系统内ATM取款;
8、信通卡系统内ATM查询余额。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
1、支取方式为凭折、凭印鉴及凭密鉴储蓄存款的支取;
2、未设置密码的储蓄存款的支取;
3、普通活期储蓄存折、不带磁条的一本通存折的支取;
4、活期储蓄存单的结清;
5、存折(含普通活期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的结清;
6、一本通存折定活、定期储蓄存款的结清;
7、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8、挂失及解除挂失,冻结及解除冻结,质押及解除质押;
9、现金支取10万元(含)以上,转账支取50万元(含)以上;
10、个人密码的设置、更换;
11、存折补登折、换折;
12、原手工办理的各种储蓄业务;
13、其他未开通通存通兑业务的账户。
第三章
开办条件
第十条
已经省办批准,并与省中心签订“##农村信用社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系统开办协议书”(格式附后)。
第十一条
市地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管理部门)应以市为单位在省中心开立资金清算账户。
第十二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入网的营业网点应达到以下要求:
1、已建立安全可靠、运行稳定、设备完善、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综合业务网络系统,ATM、POS实现联机交易,实现与省中心的连接;
2、营业网点劳动组合完备,职责明确,岗位落实到人;
3、使用省办统一印制的储蓄存单、普通活期储蓄存折、一本通存折及符合省办统一标准的信通卡;
4、落实和执行会计、出纳制度、账户管理制度和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
5、建立健全事后监督制度,并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纳入日常监督范围。
分社、储蓄所开办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必须同时实行会计事后监督予以管理;
6、建立健全内部核算和安全运行机制,认真落实检查监督制度。
第四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三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实行省办、市行业管理部门、县联社三级管理。
第十四条
省办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异常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业务运行的网络系统安全标准;
2、负责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数据转发及资金清算;
3、负责全省的对账工作,协助各市及时查清错账,根据各清算行上传的调账申请及时下发调账通知,确保账务核算准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
4、针对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计汇总,并提出改进及优化建议。
第十五条
市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省办制定的有关办法、制度和操作规程;
负责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推广、宣传、业务培训及检查辅导等工作;
2、市网络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设备管理及网络维护等工作,确保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安全、正常运行;
3、按照《##农村信用社省辖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设立清算组,落实岗位、人员,做好辖内资金清算及对账工作;
4、对业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风险点,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按季书面上报省中心;
对影响系统运行的异常现象及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省中心。
第十六条
县联社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负责辖内的业务辅导、检查工作;
2、负责辖内设备管理及网络维护等工作;
3、负责与市清算组的对账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查不清的错账应及时上报市中心协查;
第五章
业务运行
第十七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网络架构由省中心、市中心和经办社组成。
市中心通过其前置机转发经办社发起的异地交易请求至省中心,响应省中心转发来的异地请求业务至经办社,并进行账务处理。
省中心作为“数据交换中心”负责接收/转发市中心的异地交易请求,并记录相关数据,实现资金差额的清算。
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网点分为开户社和代理社,客户开设账户的网点称开户社,代理开户社办理存取款业务的网点称代理社。
第十八条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基本运行方式为:
实时记账、每日核对、当日对账、逐级清算。
实时记账:
业务发生时,系统实时进行记账处理。
代理社对发生的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均视为自身业务,统一纳入本社账务核算,其凭证不再回归开户社。
代理社应对受理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每日核对:
代理社与开户社双方的账务处理同时进行。
每日营业终了,代理社加计代理存、取款的凭证张数、金额与当日本代他业务发生笔数、金额核对一致,次日与计算机打印的《通存通兑(本代他)明细表》进行逐笔勾对,核对一致;
开户社次日与计算机打印的《通存通兑(他代本)明细表》进行勾对,核对一致。
当日对账:
各市中心每日营业终了,批量时系统自动进行对账处理,并产生各市对账结果清单,发现差错,按规定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逐级清算:
因代理和被代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发生的应收应付资金差额,省中心与各市之间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清算;
市清算组与辖属营业机构之间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
第十九条
客户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业务范围,所持存折(单)、信通卡必须有效,账户状态必须为允许通存通兑且凭密码支取。
第二十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业务受理时间及日切时间,由省中心统一规定。
业务受理时间内可以正常办理业务,超过业务受理时间,省中心日切前,只允许受理抹账业务,不允许办理其他业务,省中心日切后,拒绝受理柜台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及抹账业务,但系统内ATM自助设备仍可照常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使用省办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核算,其会计核算手续按照《##农村信用社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往来资金必须与其他往来资金划分清楚,在“省辖通存通兑往来资金款项”科目单独核算。
本社代理他社收入款项时贷记本科目,付出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他社代理本社的收入款项借记本科目,付出款项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为应收差额,余额在贷方为应付差额。
第二十三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省辖业务资金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资金清算方式是:
以省中心数据为准,采取“分级清算,逐级记账”的方法,按日清算,各市中心根据省中心下传的通存通兑差额批量处理“省辖通存通兑往来资金款项”及“存放省中心款项”账务。
第二十五条
省中心日切后,系统自动对账,对账不一致时,由市中心负责进行明细对账处理。
对账次日,市清算组通过报表下传打印明细对账表后,及时查明原因,并严格按照《##农村信用社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操作规程》进行错账调整。
第二十六条
清算账户对账
1、每日对账。
各市清算组每日通过报表下传打印通存通兑明细对账表,核对通存通兑业务入账情况,发现差错,及时调整。
2、定期对账。
省中心于每月月初将上月通存通兑清算账户余额对账单及清算账户分户账对账单寄至各市清算组,各市清算组逐笔进行勾对,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及核对人、主管名章后,通过邮寄方式于当月10日前寄至省中心。
第二十七条
清算账户对账不一致时,最迟于次日查清,通存通兑往来资金款项余额核对不一致时,最迟在三个工作日查清。
规定时间内仍未查清的,必须及时上报省中心。
第七章
安全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必须建立有效的劳动组织,切实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分社、储蓄所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4人。
第二十九条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未经培训,不得从事计算机业务操作。
第三十条
明确操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操作权限,操作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
第三十一条
柜员首次上机操作时,必须对初始密码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操作密码应按规定更换并严格保密。
营业期间,柜员不得擅自离开柜台和终端,确需离开的要做签退处理。
第三十三条
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记借后记贷及先记账成功后签发回单的原则,实行主管授权操作,大额存取复核制度。
主管授权操作是保证业务安全运行的关键,各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主管授权制度。
1、授权分级:
通兑业务实行网点一级授权模式,通存业务实行网点、管辖社两级授权模式。
2、授权业务范围(本办法所列授权业务范围仅为省辖储蓄通存通兑新增授权业务,原综合业务网络系统授权业务范围不变):
(1)支取现金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不含)以下;
(2)跨市地抹账业务;
(3)大额通存业务授权权限和额度由各市视具体情况自行规定,授权权限及额度一经确立,必须严格执行。
大额存取复核是指对现金存入10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取5万元(含)以上必须换人复核方可收入或付出。
第三十四条
支取现金5万元(不含)以上的,柜员应要求客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五条
客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代他人支取时,还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件,柜员核对无误并登记证件名称及号码由客户签字后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条
各营业机构会计主管应每日核对“省辖通存通兑往来资金款项”账务及通存通兑差额清算情况,核对不符时应及时查清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中心及各市对于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果,果必明确,责任到人”。
第三十八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营业网点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否则,应立即取消其办理省辖储蓄通存通兑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必须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实行序时控制,有效预防责任事故及经济案件的发生。
第八章
异常处理
第四十条
省辖储蓄通存通兑异常情况的确认。
异常情况指通讯线路或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当日通存通兑业务的正常办理或清算。
异常情况发生后,首先确定异常原因,然后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四十一条
通讯线路异常的处理。
通讯线路出现中断或传输信号错乱等故障时,网点柜员必须首先确认该笔业务的账务处理情况,待通讯线路恢复正常后,进行账务调整,在计算机工作日志上注明详细情况备查。
第四十二条
系统异常的处理。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若系统出现故障,涉及账务核算或资金清算的,必须依据省中心下传的调账通知书,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