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费简装手册Word格式.docx
《二类费简装手册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二类费简装手册Word格式.docx(7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京计投资字[2002]1792号
【发布日期】2002.09.01
【实施日期】2002.09.01
◆征收基数:
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
◆缴费核定单位:
中央及军队在京建设项目,由市建委核定;
其它建设项目,由市计委核定。
◆费用管理:
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
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备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本通知适用于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怀柔区等10个区;
▲远郊区县征收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市物价局审批,但不得高于城近郊区规定的征收标准。
▲昌平区、大兴区、通州区、房山区、密云县、延庆县、平谷区7个区县分别采取各自标准,详见后附文本
▲征收标准定期调整,由市计委、物价局、市财政局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水平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东城等10个区
◆计费依据:
◆征收标准:
1.城近郊区(包括东城、西城、祟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200元。
2.下列城近郊区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
(一)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不包括主管部门办公、生活及其它建设项目。
(二)学校的教学设施。
包括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体育场(馆)、学生宿舍、教工单宿、会堂、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等。
(三)中小学教师宿舍。
包括职业高中,不包括中专、中技。
(四)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包括废(污)水、废气、粉(烟)尘、噪音、废物、电磁辐射等污染治理设施以及水源保护、环保监测等环境保护设施。
(五)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六)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七)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八)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九)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十)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十一)市政府文件规定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但不免交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其它建设项目。
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一)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二)市政府现有文件规定减、免、缓的建设项目,经市计委审核重新确认后,继续执行。
其中危旧房改造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第三条(此处第2条)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现有的优惠政策。
(三)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昌平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昌政发〔2004〕48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4-8-26
【实施日期】2004-9-1
1.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生命科学园注册并属地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二)在本区注册并属地纳税,且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内投资建设的高新技术企业建设项目;
(三)各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概算30%以上的各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政府采取BOT等形式进行社会融资建设的项目(不含各类住宅小区内的配套项目);
(四)各镇(街道)旧村改造项目中,用于居(农)民回迁的部分(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
(五)区、镇两级政府投资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设施和教师住宅项目;
(六)农业产业化项目;
2.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减按不同标准征收:
(一)旧城(村)改造项目中用于解决农民就业的经营性配套公建设施,减按30%征收;
(二)在各镇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投资建设并属地纳税的工业项目,减按30%征收;
(三)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城北街道办事处、沙河镇、南口镇、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建设,且符合区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政发[2000]21号)规定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30%征收;
在其它各镇城镇规划中心区内实施的旧城(村)改造项目,经区规划部门核实确认后,减按50%征收;
(四)规划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且属地纳税的现代物流、商业项目,减按50%征收;
(五)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休闲产业项目,减按50%征收。
3.其他同
(三)通州区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通政发[2005]37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3-3
【实施日期】2005-3-3
2.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通州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暂行办法》在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号】通政办发〔2006〕61号
【发文日期】2006-8-15
【实施日期】2006-8-16
1.取费标准:
(一)在中心城规划区域内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
中心城规划区域外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4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70元征收。
(二)对人口稠密的旧城区(四至:
东至滨河路,西至北苑环岛京津公路,南至果园环岛运河大街,北至北关环岛102国道)规模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按每建筑平方米60元征收。
(三)中心城区域内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10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旧村改造项目或利用企、事业旧址按每建筑平方米80元征收。
在一个开发项目中即有旧村址或企、事业单位旧址又有空地的,按土地版图比例,套该项目建筑面积比例征收,中心城区域内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中心城区域外的空地按每建筑平方米130元征收。
2.减、免、缓
已批准缓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在缓交期满后按原批准缓交时核定的数额全额缴纳,建设项目竣工前必须全额缴纳全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方可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手续。
3.其他同。
(四)房山区
房山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文号】房政发[2005]4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5-1-24
【实施日期】2005-1-1
(一)燕房、良乡卫星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
卫星城规划区域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征收。
(二)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核定的建设项目,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委出具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为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2.其他同。
(五)大兴区
关于大兴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文号】京价(房)字〔2003〕259号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日期】2003-06-06
【实施日期】2003-06-06
1.征收标准
黄村卫星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200元征收;
黄村卫星城规划区以外的建设项目,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5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90元征收。
(六)密云县
密云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文号】密政发〔2006〕66号
【发文单位】密云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6-09-20
【实施日期】2006-08-01
1.取费标准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除实行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地价款中含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县工业开发区内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危旧房改造(新增部分除外)、农民住宅楼建设项目之外,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
(二)本县内的建设项目,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征收。
(七)延庆县
延庆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延政发[2003]6号
【发文单位】延庆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3-02-01
【实施日期】2003-02-01
(一)延庆县域内的建设项目,除第四条规定外,住宅每平方米8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
(二)下列县域内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30元征收,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50元征收:
A.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
B.学校的教学设施。
C.中小学教师宿舍。
D.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
E.看守所、收审所、劳教所、监舍。
F.火葬场、骨灰堂、殡仪馆。
G.军队的战士营房,单身干部宿舍,各类阵地、机场、靶场、训练及通信设施,作战指挥用房,军需、军械的储备、修理用房。
H.国家批准的军工专项工程。
I.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项零星建设项目。
J.工业技术更新改造项目。
2.其他同。
(八)平谷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
【文号】平政发﹝2003﹞17号
【发文单位】平谷区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03-03-01
【实施日期】2003-03-01
(一)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基数,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的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为准,除第四条规定外,每平方米80元。
(二)下列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每建筑平方米40元征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减、免、缓:
A.凡属征收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原则上均不减、免、缓。
B.有特殊情况需减、免、缓的建设项目,按京政发〔2001〕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费
(一)建设单位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经贸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的通知;
财建[2002]394号(2002.9.27);
京财经二[2003]305号;
◆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管理费内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包括:
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计费基数:
工程总概算
◆取费标准:
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表单位:
万元
费率(%)
算例
建设单位管理费(H)
1000以下
1.5
A
A×
1.5%=H
1001-5000
1.2
B
15+(B—1000)×
1.2%=H
5001-10000
1
C
63+(C—5000)×
1%=H
10001-50000
0.8
D
113+(D—10000)×
0.8%=H
50001-100000
0.5
E
433+(E—50000)×
0.5%=H
100001-200000
0.2
F
683+(F—100000)×
0.2%=H
200000以上
0.1
G
883+(G—200000)×
0.1%=H
(二)代建管理费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财建[2004]300号;
◆取费标准:
以建设单位管理费为基础,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三、建议书、可研、项目申请报告编制费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的补充通知
计价格[1999]1283号(1999.9.10)
京价(房)字[1999]第487号
工程总投资估算额
◆计费方法: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计费标准:
注:
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
1.3000万元以上附件一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別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別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Y=(X-3000)*(14-6)/(10000-3000)+6
Y=(X-3000)*(28-12)/(10000-3000)+12
Y=(X-10000)*(37-14)/(50000-10000)+14
Y=(X-10000)*(75-28)/(50000-10000)+28
Y=(X-50000)*(55-37)/(100000-50000)+37
Y=(X-50000)*(110-75)/(100000-50000)+75
附表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油、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1.3
1.0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2.3000万元以下
估算投资额
服务内容
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
1000万元-3000万元
(含3000万元)
编制项目建议书
1.5-2.5
2.5-6.0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0-5.0
5.0-12.0
评估项目建议书
0.8-1.7
1.7-4.0
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1.4-2.4
2.4-5.0
Y=(X-1)*(5-3)/(1000-1)+3
Y=(X-1000)*(12-5)/(3000-1000)+5
1.投资估算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应区间内用插入法求出。
3.计算咨询费用时,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别工程的复杂程度,经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通知》附表二)调整后求出。
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单位:
元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参照可研编制收费。
四、环评报告编制费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
估算投资额
1.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估算投资额(亿元)
咨询服务项目
0.3以下
0.3~2
2~10
10~50
50~100
100以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含大纲)
5~6
6~15
15~35
35~75
75~110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
2~4
4~7
7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
0.8~1.5
1.5~3
3~7
7~9
9~13
13以上
评估环境影响报告表
0.5~0.8
1.5~2
2以上
=(X-20000)*(35-15)/(100000-20000)+15
Y=(X-1)*(2-1)/(3000-1)+1
Y=(X-3000)*(4-2)/(20000-3000)+2
Y=(X-3000)*(15-6)/(20000-3000)+6
1.表中数字下限为不含,上限为包含;
2.估算投资额为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
3.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对应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4.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按建设项目行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乘以调整系数,确定咨询服务收费基准价。
调整系数见附件2之表1和表2;
5.评估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的费用不含专家参加审查会议的差旅费;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技术评估费用占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费用的40%;
6.本表所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收费标准为不设评价专题的基准价,每增加一个专题加收50%;
7.本表中费用不包括遥感、遥测、风洞试验、污染气象观测、示踪试验、地探、物探、卫星图片解读、需要动用船、飞机等的特殊监测等费用。
表1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行业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
化工、冶金、有色、黄金、煤炭、矿产、纺织、化纤、轻工、医药、区域
石化、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旅游
1.1
林业、畜牧、渔业、农业、交通、铁道、民航、管线运输、建材、市政、烟草、兵器
邮电、广播电视、航空、机械、船舶、航天、电子、勘探、社会服务、火电
粮食、建筑、信息产业、仓储
0.6
表2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报告书编制收费环境敏感程度调整系数
环境敏感程度
敏感
一般
表3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咨询人员职级
人工日收费标准
高级咨询专家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一般专业技术人员
2.类型分类
项目类别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流域开发(含流域规划和小流域治理),海岸带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
全部
/
区域开发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渡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及成片土地开发
电力、蒸汽、热水生产供应
供热、蒸汽、热水生产供应
锅炉总容量65吨/小时及以上
其它
锅炉总容量10吨/小时以下,非敏感区
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
煤气生产
煤气供应
城市天然气供应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日供水10万吨及以上,有引水工程
城市交通设施
城市道路
新建;
改造,敏感区
改造,非敏感区
城市轨道交通,高架路及桥梁
城镇新区建设
城镇旧区改造
敏感区
非敏感区
固体废物集中填埋、堆肥或焚烧
城镇河道、湖泊整治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
30万吨/日及以上;
30万吨/日以下,敏感区
30万吨/日以下,非敏感区
城市粪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