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Word格式.docx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Word格式.docx(7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有所娶而无所归,即指女子出嫁时有
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与更三年丧,不去,是指女
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
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变的富裕。
它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
反映。
(6)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要长妻长子)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4.铸刑书与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
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
当时邓国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公元
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
众,史称“铸刑鼎”。
其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
5.《法经》与商鞅变法。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
《盗》,《贼》。
“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
审判罪犯);
《捕法》(追捕盗贼);
《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
范围。
《杂法》(其他犯罪与刑罚)。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
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
的总则部分。
《法经》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同时。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
与发展。
(2)商鞅变法。
重要内容:
A、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
B、运
用法律手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颁布《分户令》鼓励耕织和《军
爵律》奖励军功;
C、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
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国君的嫡系除外);
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
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
D、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
|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
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真题指引:
2007
卷一第8题)(注:
08大纲删除之,但教材仍有,还是要了解。
)
法家的基本观点:
A、强调“以法治国”和“以吏为师”;
B、
“轻罪重刑”;
C、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D、鼓励告奸,“告
奸者与斩敌首同赏”;
E、实行连坐。
考点三: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真题指引:
2005年卷一第15题、2005
年卷一第17题和2006年卷一第15题)
1、罪名与刑罚。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最严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
所、言语机密;
偶语诗书、以古非今;
诽谤、妖言;
诅咒、妄言;
非
所宜言;
投书,即投寄匿名信;
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主要是“盗”,分共盗(五人以上)和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
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贼杀和伤人。
“害良为贼”。
(3)渎职罪。
“见知不举”罪(官员见犯罪不报告为同罪)。
区分“不
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当论罪而
判其无罪)“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
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包括“逋事”
与“乏徭”、逃避赋税(里典和伍老要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
夫通奸、妻私逃等。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
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弃市)等等。
2、刑罚。
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笞刑。
(2)徒刑。
(强制服役)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
②鬼薪(男)、
白粲(女);
③隶臣妾;
④司寇,即伺寇。
意为伺察寇盗(男);
⑤候
(最低刑罚)。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平民和谪刑(官员)。
(4)肉刑。
即黥(或墨)、劓yi、刖(或斩趾)、宫等,与城旦春等
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
②戮,先辱后斩;
③磔,裂肢;
④腰斩;
⑤车
裂;
⑥坑,活埋;
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悬首级于木上;
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
⑩具五
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落其
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髡”是指剃光头发和胡须。
鬓毛;
“耐”与“完”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7)经济刑。
“赀”是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独立刑罚。
分“赀甲”、“赀盾”(罚金)、“赀戌”(戍边)和“赀徭”(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但是均可赎免。
(8)株连刑。
主要是族刑(灭九族)和“收”(同时将其妻子和儿女
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刑事责任能力,约六尺五寸为标准
(2)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
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犯(5人以上)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
如: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
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考点四:
文景帝废肉刑
(1)直接起因:
缇萦上书。
(2)具体内容:
A、把黥刑(墨刑)改
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由轻改重);
景帝继位的改革:
A、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B、斩左趾笞五
百,改为笞三百;
C、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
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考点五: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
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秦朝小案例有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
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考点六: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制罪)★★★(真
题指引:
2004年卷一第60题、2005年卷一第64题)
1.名例律(图表)
(1)相关法律
项目
律典
篇数
结构
最新内容
改革
魏律(曹魏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臵于律首
晋律(泰始律)
20
法例律
服制定罪
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
官当
“用精取宏”,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
名例
重罪十条
承前启后,影响深远
(2)法律的形式。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2.八议★★
以《周礼》“八辟”为依据,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贵族官僚)、议勤、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
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注意区别“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
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1.重罪十条。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
宫殿);
(3)叛;
(4)降;
(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6)不道(凶
残杀人);
(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8)不孝(不
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10)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
议论赎之限。
2.五服治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五
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
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斩衰亲服
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
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
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法律形式多样化:
A、科(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B、格
(补充律的作用但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
质的格)C、比(比附或类推)D、式(公文程式)。
自北朝与南朝相
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考点七:
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真题指引:
2005年卷一第64题、2006年卷一第16题)
1.大司寇。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
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
件。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
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的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进一步提高尚
书台的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为隋唐
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
官吏;
“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
“御史台”主监察,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
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狱讼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坐牢)。
4.五听
“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即辞听(陈述)、
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
司法心理
学。
5.三刺
西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是“明
德慎罚”的实践。
6.春秋决狱★★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春秋之
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
机;
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首恶者从重惩治;
主观上
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
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
未遂。
评价: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
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
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
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7.秋冬行刑★★★
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和夏不得执行死刑。
唐律规定“立
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非“公室告”中的“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
等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
题)
1、《永徽疏议》。
它是“礼法统一”的法典,“一准乎礼”。
它在唐高
宗永徽年间完成,计分12篇,共30卷。
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
议》。
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
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其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
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
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
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
远的影响;
(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
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4)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影响:
朝
鲜《高丽律》;
日本的《大宝律令》;
越南的《刑书》
2.“十恶”。
★★★(真题指引:
2007年卷一第57题)
十恶
谋反
反逆
谋大逆(破坏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
大逆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
叛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恶逆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
不道
大不敬(不敬皇帝及其象征物)
大敬
不孝
不睦(谋杀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
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杀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不义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内乱
降
“十恶”分为两类:
其一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
其二是违反伦理
纲常的犯罪。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即
“十恶不赦”。
3、六赃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
“受财不枉法”;
“受所
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
“强
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
“窃盗”(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禁止监临
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务,违者以坐赃论。
明清律典中均
有《六赃图》的配附。
4、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
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代首部法典是唐高祖李渊
的《武德律》,然后是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照隋《开皇
律》制定《贞观律》;
为12篇500条。
《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
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
深的影响。
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北齐律首定“重罪十条”,隋
《开皇律》加以损益,规定“十恶”,唐承隋制,将“十恶”列入《名
例律》之中。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真题指引:
2003年卷
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题、2007年卷一第9题)
1、五刑。
唐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
死(斩和绞)五种刑罚。
五刑包括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
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
百)、徒刑(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
(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死刑(绞、斩)。
2、公罪与私罪。
公罪(因公事致罪而无私),私罪(不因公事私自犯
罪和虽是公事但故意枉法)。
处理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自首原则。
★
(1)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为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为自新;
(2)谋反等重罪
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3)自首者可以免
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4)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依
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5)轻罪已发,
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4、类推★★★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
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
比照以解决重案。
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007年将以案例的
方式考查。
5、化外人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
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
地主义原则。
类推的小案例:
律文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杀死闯入者,
不论罪。
问,致伤如何处理?
根据“类推原则”,杀死已不论罪,致
死更不论罪。
宋刑统与编敕★(真题指引:
2004年卷一第59题)
1、《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以传统刑律为主将有
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
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
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特别法)。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
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它经过中书省“制
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比较:
《宋刑统》在12篇的502
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
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宋刑统》还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
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宋刑统》删去《唐
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将“大不敬”的“敬”字改
为“恭”等。
契约与婚姻法规继承法规四等人★★(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39题、2007
年卷一第10题)
1、债的发生。
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1)买卖契约。
分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的买卖),赊卖
(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必须订立书面的契约,取得官府的承认,
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租房),对人畜车马的
租赁称为庸、雇(雇车)。
(3)租佃契约。
按收成比例或者定额租。
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
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
(4)典卖契约。
称为“活卖”,保留回赎权。
(5)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贷是消费(贷款)。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
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规定出举不得还利息为本
金,不得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宋承唐律,“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
嫁或离婚。
3、户绝和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享有同样继承权。
绝户遗产继承。
立继(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
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4、四等人。
元代分蒙古、色目(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
统治的民众),在定罪量刑上,体现民族差别。
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和
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正
官由蒙古人担任。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
3/4,继子继承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
所有。
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律例关系★★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为终明之世通行
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为防止“法外遗奸”,手
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特点:
A加重
处罚;
B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C“重典治
吏”。
明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
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律与律例关系
(1)《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
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分条例(刑事单行法规)、则例(办事规程)、事例(皇
帝上谕)、成例(整理编订的事例的单行法规)
(3)关系:
律和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立
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充军奸党罪)
1、折杖法。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2、刺配。
流刑罪犯附加处罚,是黥刑的复活,一种倒退,对后世刑
罚制度影响极坏。
3、凌迟。
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最终
于清末修律。
4、充军。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5、奸党罪。
朱元璋创设,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为皇
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明刑弼教。
(新增考点)最早见于《尚书·
大禹谟》:
“明于五刑,
以弼五教”之语。
简称“明刑弼教”,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
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
了新的阐释。
他有意提高“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
要,“不可偏废”。
此后,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
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