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144428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70 大小:44.7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0页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0页
亲,该文档总共7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7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docx

08卷一突破100分法制史必背陈璐琼

法制史

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

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真题指引:

2005卷一第63题)

1.内容。

西周时期的法律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德”基本含义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为

“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德教是第一位的。

2.影响。

“礼治”和刑罚相结合在汉代以后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

礼刑并用”,从而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治奠定理论基

础。

小贴士:

西周有五礼:

吉(祭祀)凶(丧葬)军(行兵)宾(迎宾)嘉(冠婚)。

考点二:

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

经》商鞅变法)★★★(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6题、2004年卷一第15题、2005年卷

一第63题、2007卷一第8题)

1.出礼入刑。

“礼”的精神原则为“亲亲”和“尊尊”,亲亲父为首,

尊尊君为首。

礼在西周具备法的性质。

“出礼入刑”是指礼为正面规

范,刑是对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

则入刑,相为表里”,它们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同时,“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强调礼有等级差别。

“礼不下庶人”禁止越

礼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

2.五刑。

先秦时期的五刑是指: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

称)。

★★

3.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

(1)买卖称“质剂”。

质是买卖奴隶等使用时间长的(强调质量),

剂是买卖兵器等使用较短的(强调剂量)。

由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2)借贷称“傅别”。

傅是两份契约,别(分开)是各执一半。

(3)婚姻缔结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同性不婚和父母之命。

(4)婚姻六礼:

(为必要条件)纳采(提亲);问名;纳吉(定婚);

纳征(送聘礼);请期(定婚期);亲迎。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

最终成立。

(5)婚姻解除:

“七出”。

即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

言、盗窃。

例外是“三不去”:

有所娶而无所归,即指女子出嫁时有

娘家可依,但休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与更三年丧,不去,是指女

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指

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变的富裕。

它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

反映。

(6)继承制度:

嫡长子继承制(要长妻长子)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立子以贵不以长”。

4.铸刑书与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

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公元前530年,邓析综合

当时邓国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公元

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

众,史称“铸刑鼎”。

其意义在于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

5.《法经》与商鞅变法。

(1)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所著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

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共六篇:

《盗》,《贼》。

“王者之政莫急于

盗贼”,所以将此两篇列为法典之首。

《网法》,又称《囚法》(囚禁和

审判罪犯);《捕法》(追捕盗贼);《网法》、《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

范围。

《杂法》(其他犯罪与刑罚)。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

从重法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

的总则部分。

《法经》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同时。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

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

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

“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继承

与发展。

(2)商鞅变法。

重要内容:

A、改法为律,强调“普遍性”;B、运

用法律手段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颁布《分户令》鼓励耕织和《军

爵律》奖励军功;C、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废除世卿世禄

制度,实行按军功授爵(国君的嫡系除外);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

制,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全面控制;D、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

|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意义。

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

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真题指引:

2007

卷一第8题)(注:

08大纲删除之,但教材仍有,还是要了解。

小贴士:

法家的基本观点:

A、强调“以法治国”和“以吏为师”;B、

“轻罪重刑”;C、不赦不宥,凡有罪者皆应受罚;D、鼓励告奸,“告

奸者与斩敌首同赏”;E、实行连坐。

考点三:

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真题指引:

2005年卷一第15题、2005

年卷一第17题和2006年卷一第15题)

1、罪名与刑罚。

★★

(1)危害皇权罪。

谋反(最严重),操国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踪、住

所、言语机密;偶语诗书、以古非今;诽谤、妖言;诅咒、妄言;非

所宜言;投书,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

主要是“盗”,分共盗(五人以上)和群盗(聚众反抗统治秩序,属

于危害皇权的重大政治犯罪)。

贼杀和伤人。

“害良为贼”。

(3)渎职罪。

“见知不举”罪(官员见犯罪不报告为同罪)。

区分“不

直”罪(应重而故意轻判或应轻而故意重判)、“纵囚”罪(当论罪而

判其无罪)“失刑”罪(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

直”罪)。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违令卖酒罪、逃避徭役,包括“逋事”

与“乏徭”、逃避赋税(里典和伍老要处刑)

(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一类是关于婚姻关系的,包括夫殴妻、

夫通奸、妻私逃等。

另一类是关于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杀子、子不孝、

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殴尊长、乱伦(弃市)等等。

2、刑罚。

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

(1)笞刑。

(2)徒刑。

(强制服役)①城旦舂,男犯筑城,女犯舂米;②鬼薪(男)、

白粲(女);③隶臣妾;④司寇,即伺寇。

意为伺察寇盗(男);⑤候

(最低刑罚)。

(3)流放刑。

包括迁刑(平民和谪刑(官员)。

(4)肉刑。

即黥(或墨)、劓yi、刖(或斩趾)、宫等,与城旦春等

较重的徒刑结合使用。

(5)死刑。

①弃市;②戮,先辱后斩;③磔,裂肢;④腰斩;⑤车

裂;⑥坑,活埋;⑦定杀,即将患疾疫的罪人抛入水中或生埋处死;

⑧枭首,悬首级于木上;⑨族刑,通常称为夷三族或灭三族;⑩具五

刑。

“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落其

骨肉于市。

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6)羞辱刑(徒刑的附加刑)。

“髡”是指剃光头发和胡须。

鬓毛;

“耐”与“完”指仅剃去胡须和鬓毛。

(7)经济刑。

“赀”是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定财物的独立刑罚。

分“赀甲”、“赀盾”(罚金)、“赀戌”(戍边)和“赀徭”(服劳役)。

赎刑不是独立刑种,但是均可赎免。

(8)株连刑。

主要是族刑(灭九族)和“收”(同时将其妻子和儿女

等家属没收为官奴婢)。

3、秦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以身高判成年定是否刑事责任能力,约六尺五寸为标准

(2)故意诬告者,实行反坐,主观上没有故意的,按“告不审”从

轻处理。

(3)盗窃按赃值定罪

(4)共犯(5人以上)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5)累犯加重。

(6)教唆犯罪加重处罚。

(7)自首减轻处罚原则。

如:

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

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8)诬告反坐原则。

考点四:

文景帝废肉刑

(1)直接起因:

缇萦上书。

(2)具体内容:

A、把黥刑(墨刑)改

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B、劓刑改为笞三百;

C、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由轻改重);

景帝继位的改革:

A、将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B、斩左趾笞五

百,改为笞三百;C、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

平竹节,行刑不得换人。

考点五:

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主张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来源

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理论,对卑幼亲属首匿

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小贴士:

秦朝小案例有教唆未满15岁的人抢劫杀人,虽分赃仅为十

文钱,教唆者也要处以碎尸刑。

考点六: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制罪)★★★(真

题指引:

2004年卷一第60题、2005年卷一第64题)

1.名例律(图表)

(1)相关法律

项目

律典

篇数

结构

最新内容

改革

魏律(曹魏律)

18

刑名

八议

具律改为刑名,臵于律首

晋律(泰始律)

20

法例律

服制定罪

刑名律增加法例律,张杜注律

北魏律

20

官当

“用精取宏”,著名法典

北齐律

12

名例

重罪十条

承前启后,影响深远

 

(2)法律的形式。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2.八议★★

以《周礼》“八辟”为依据,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

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贵族官僚)、议勤、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唐律中的名例律在五刑、十恶之

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

注意区别“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

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1.重罪十条。

(1)反逆(造反);

(2)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

宫殿);(3)叛;(4)降;(5)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6)不道(凶

残杀人);(7)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8)不孝(不

待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9)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10)

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

“其犯此十者,不在八

议论赎之限。

2.五服治罪。

★★

《晋律》与《北齐律》中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五

等: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

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

斩衰亲服

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3.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

北魏太武帝时

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

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小贴士:

法律形式多样化:

A、科(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B、格

(补充律的作用但有刑事法律性质,不同于隋唐时期具有行政法律性

质的格)C、比(比附或类推)D、式(公文程式)。

自北朝与南朝相

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考点七:

司法制度(大司寇狱讼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真题指引:

2005年卷一第64题、2006年卷一第16题)

1.大司寇。

(1)西周时期的司寇。

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

中央设大司寇,负责

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

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

件。

(2)秦汉时期的廷尉。

皇帝掌握最高审判权。

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

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的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进一步提高尚

书台的地位,其中“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为隋唐

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前提。

2.御史制度★★

(1)秦代御史大夫与监察御史,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

(2)汉代时期御史大夫(西汉)、御史中丞(东汉),负责法律监督;

(3)西汉武帝以后设立“司隶校尉”,监督中央百官与京师地方司法

官吏;“刺史”,专司各地行政与法律监督之职;

(4)魏晋以降,为抑制割据势力,御史监督职能有明显加强。

晋以

“御史台”主监察,受命于皇帝,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又设“治

书侍御史”,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3.狱讼

西周时期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坐牢)。

4.五听

“五听”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

即辞听(陈述)、

色听(表情)、气听(呼吸)、耳听(听觉)、目听(眼神)。

司法心理

学。

5.三刺

西周遇到重大疑难案件,“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人”,是“明

德慎罚”的实践。

6.春秋决狱★★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春秋之

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

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

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这里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

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

未遂。

评价:

以《春秋》经义决狱为司法原则,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

是一种积极的补充。

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

重,也往往会成为司法官吏主观臆断和陷害无辜的口实,在某种程度

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7.秋冬行刑★★★

汉代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和夏不得执行死刑。

唐律规定“立

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小贴士:

非“公室告”中的“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

等引起的诉讼,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考点一:

《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

题)

1、《永徽疏议》。

它是“礼法统一”的法典,“一准乎礼”。

它在唐高

宗永徽年间完成,计分12篇,共30卷。

至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

议》。

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

带来便利,因此其作用至重。

其历史地位:

(1)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

法和注律的经验,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

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2)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达到了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

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

远的影响;(3)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

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4)立法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影响:

鲜《高丽律》;日本的《大宝律令》;越南的《刑书》

2.“十恶”。

★★★(真题指引:

2007年卷一第57题)

十恶

重罪十条

谋反

反逆

谋大逆(破坏宗庙、皇帝陵寝以及宫殿)

大逆

谋叛(背叛本朝、投奔敌国)

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尊亲属)

恶逆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肢解人)

不道

大不敬(不敬皇帝及其象征物)

大敬

不孝

不孝

不睦(谋杀五服以内亲属,殴打或者控告丈夫、

大功以上尊长等行为)

不义(杀上司、受业师及夫丧违礼的行为)

不义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属等乱伦行为)。

内乱

 

“十恶”分为两类:

其一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其二是违反伦理

纲常的犯罪。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不赦”。

3、六赃

“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受财不枉法”;“受所

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强

盗”(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窃盗”(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

“坐赃”(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禁止监临

主守官在辖区内役使百姓,借贷财务,违者以坐赃论。

明清律典中均

有《六赃图》的配附。

4、保辜★★

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

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小贴士:

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代首部法典是唐高祖李渊

的《武德律》,然后是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照隋《开皇

律》制定《贞观律》;为12篇500条。

《贞观律》增设加役流,缩小

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基本上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

深的影响。

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北齐律首定“重罪十条”,隋

《开皇律》加以损益,规定“十恶”,唐承隋制,将“十恶”列入《名

例律》之中。

考点二:

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真题指引:

2003年卷

一第38题、2004年卷一第59题、2007年卷一第9题)

1、五刑。

唐承用隋《开皇律》中所确立的五刑,即笞、杖、徒、流、

死(斩和绞)五种刑罚。

五刑包括笞刑(笞一十、笞二十、笞三十、

笞四十、笞五十)、杖刑(杖六十、杖七十、杖八十、杖九十、杖一

百)、徒刑(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流刑

(流二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三千里)、死刑(绞、斩)。

2、公罪与私罪。

公罪(因公事致罪而无私),私罪(不因公事私自犯

罪和虽是公事但故意枉法)。

处理原则: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3、自首原则。

(1)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待罪行的为自首,

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为自新;

(2)谋反等重罪

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3)自首者可以免

罪,但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4)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依

不实不尽之罪罪之。

至于如实交待的部分,不再追究。

(5)轻罪已发,

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它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4、类推★★★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

定,比照以解决轻案。

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

比照以解决重案。

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2007年将以案例的

方式考查。

5、化外人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

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

地主义原则。

小贴士:

类推的小案例:

律文规定,夜半闯入人家,主人杀死闯入者,

不论罪。

问,致伤如何处理?

根据“类推原则”,杀死已不论罪,致

死更不论罪。

考点三:

宋刑统与编敕★(真题指引:

2004年卷一第59题)

1、《宋刑统》。

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以传统刑律为主将有

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都分类编附于后,使

其成为一部具有概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

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特别法)。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

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它经过中书省“制

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法律效力。

小贴士: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比较:

《宋刑统》在12篇的502

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

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宋刑统》还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

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宋刑统》删去《唐

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将“大不敬”的“敬”字改

为“恭”等。

考点四:

契约与婚姻法规继承法规四等人★★(真题指引:

2003年卷一第39题、2007

年卷一第10题)

1、债的发生。

强调双方的合意性,同时,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1)买卖契约。

分绝卖(一般买卖),活卖(附条件的买卖),赊卖

(商业信用或者预付方式),必须订立书面的契约,取得官府的承认,

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2)租赁契约。

对房屋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租房),对人畜车马的

租赁称为庸、雇(雇车)。

(3)租佃契约。

按收成比例或者定额租。

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

可以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位所取。

(4)典卖契约。

称为“活卖”,保留回赎权。

(5)借贷契约。

借是使用、贷是消费(贷款)。

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

为负债,报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规定出举不得还利息为本

金,不得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宋承唐律,“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实行“七出”“三不去”但是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准妻改

嫁或离婚。

3、户绝和继承。

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继承权,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

享有同样继承权。

绝户遗产继承。

立继(无男子继承,夫亡而妻在,

立继从妻);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尊长亲属)。

4、四等人。

元代分蒙古、色目(西夏、回回)、汉人、南人(原南宋

统治的民众),在定罪量刑上,体现民族差别。

元代法律规定宗室和

蒙古人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正

官由蒙古人担任。

法律明文规定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小贴士:

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继承

3/4,继子继承1/4。

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继承1/3,继子继承1/3,另外1/3收为官府

所有。

考点五:

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律例关系★★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

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

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为终明之世通行

不改的封建大法。

(2)《明大诰》。

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为防止“法外遗奸”,手

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重典治世”的思想。

特点:

A加重

处罚;B滥用法外之刑,如族诛、枭首、断手、斩趾等等C“重典治

吏”。

明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明太祖死后,被束

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2、清律与律例关系

(1)《大清律例》: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国传统封

建法典的集大成者。

(2)清代的例分条例(刑事单行法规)、则例(办事规程)、事例(皇

帝上谕)、成例(整理编订的事例的单行法规)

(3)关系:

律和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小贴士:

《明律》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考点六:

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充军奸党罪)

1、折杖法。

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可折换为臀杖和脊杖。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

2、刺配。

流刑罪犯附加处罚,是黥刑的复活,一种倒退,对后世刑

罚制度影响极坏。

3、凌迟。

始于五代时的西辽,南宋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最终

于清末修律。

4、充军。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5、奸党罪。

朱元璋创设,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为皇

帝任意杀戮功臣宿将提供合法依据。

考点七: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1.明刑弼教。

(新增考点)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

“明于五刑,

以弼五教”之语。

简称“明刑弼教”,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

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宋代以降,在处理德、刑关系上有突破。

朱熹首先对“明刑弼教”作

了新的阐释。

他有意提高“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

要,“不可偏废”。

此后,刑与德的关系不再是“德主刑辅”中的“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党团工作 > 入党转正申请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