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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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Word格式.docx

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锡集团铜坑矿、广西南丹县五一矿、广西拉么锌矿、南丹县茶山矿、广西北山矿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罗城县一洞锡矿、广西凤山天承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河池市金城江区五圩镇采矿厂;

2、南宁:

和昌(广西)化工有限公司、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3、桂林:

龙胜各族自治县滑石矿、兴安县银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有色栗木矿业有限公司;

4、贺州:

贺州金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华成有限责任公司珊瑚矿;

5、梧州:

广西佛子矿业有限公司、广西岑溪市龙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百色:

广西德保铜矿;

7、钦州:

钦州浦北县铅锌矿;

8、贵港:

广西龙头山金矿;

9、崇左:

中信大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0、柳州:

广西矿业建设公司九锡矿;

11、来宾:

武宣县盘龙铅梓矿责任公司

[2011]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推进会议

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落实新要求

着力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自治区安监局李明凤

(2011年3月31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自治区政府[2011]12号文件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10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重点是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继续推进矿山安全标准建设,全面开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继续保持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

一、2010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2011年,全区各级安监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基层基础、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保持了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2010年,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79起、死亡92人,同比事故减少6起、少死亡2人。

其中,地下矿山事故27起、死亡35人,同比增加10起、多死亡13人;

露天矿山事故50起、死亡54人,同比减少9起、少死亡6人;

冒顶、坍塌、车辆伤害、触电等事故共增加12起、多死亡17人;

高处坠落、放炮、中毒窒息等事故共减少16起、少死亡17人。

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3起、死亡10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1人。

2010年以来,一是随金属矿产品价格大幅回升,绝大多数有色金属矿山逐步恢复生产,导致冒顶事故大幅上升,矿井提升飞车事故增加;

二是经多年整治,露天采石场绝大多数已做到分台阶或分层开采,高处坠落事故大幅减少。

(一)紧抓中心工作,及时宣贯“国发23号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下发后,自治区安监局立即召开了全区宣贯会议,共同学习并解读了“国发23号文”和“实施意见”,同时介绍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全员学习培训,全面贯彻执行。

各级安监部门,各企业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贯了“国发23号文”。

(二)开展安全大检查,巩固地下矿山安全基础。

各地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自治区安监局的安排,从2010年3月起,历时3个月,按照5项工作目标、20项检查内容、四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督促各地下矿山企业100%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市、县安监部门对辖区内的所有地下矿山进行了联合督查,自治区安监局对“623”联系制度中的近30座矿山进行了专项督查。

通过大检查活动,企业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基本安全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三)提高采石场生产规模,改善矿山本质安全条件。

2010年,市、县安监部门严格执行自治区安监局的规定,对年生产能力5吨(或2万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要求年生产能力必须达到5万吨以上,且必须使用中深孔爆破、机械化铲装,方可通过学习“三同时”和许可证审查,以此推动了我区露天小型采石场管理上台阶、生产上规模、技术上档次,提升了全区露天矿山本质安全水平。

(四)加强汛期安全,确保尾矿库运行平稳

2010年汛期到来前,自治区局连续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0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前部署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提前部署汛期前尾矿库除险加固工作。

汛期中,各地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10]113号)要求,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名单,做好了台风、暴雨时段监督检查和预警救援工作,督促企业降低尾矿库水位、修缮排洪溢流设施、安排专人24小时巡查,确保了汛期尾矿发生了局部垮坝,贺州八步区、来宾兴宾区各一座库出现了险情侣,但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均属自然灾害引发的险情事件,全区其他各尾矿库安全渡汛。

(五)加大标准化考评力度,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为加快我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建设工作进度,我区一是调查摸底,掌握2010年各地矿山、尾矿库已达标企业情况和年内计划达标数量;

二是由李明凤副局长带队,到南宁、柳州等市调研后,赴安徽、湖北等地考察学习;

三是分别于2010年4月、10月在南宁举办了两期安全标准化业务培训班;

四是召开了考评工作座谈会,明确了我区三级、四级、五级标准化企业的辅导与考评的机构、工作程序、方法途径及费用标准等;

五是于2010年8月,召开了达标考评工作会议,对全区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进行了部署,确定了2010年要达到三级安全标准化的73家企业名单,并要求全区30%以上的矿山要达到五级以上水平。

至2010年底,全区已通过考评、核准的矿山企业(系统)三级81家、四级365家、五级776家,合计达标1222家,占持有效许可证非煤矿山3394家的36%,大大超过国家安监总局下达的20%的达标任务。

此外,中铝广西分公司获得国家安全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称号。

(六)积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申请组织申报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项目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下发的《中央下放地方政策关闭破产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治理安全工程项目和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区积极组织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闭库治理等项目申报工作。

1、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工程。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中西部地区尾矿库安全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我区及时编制相关材料,申请为区、市县配置尾矿库检测设备和安全执法车辆,以此提升安监部门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能力,有效监控尾矿库运行状况。

该项目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项目总投资972.5万元,其中国家补助专项资金334.4万元,我区财政配套资金共638.1万元。

2、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工程。

2010年,广西南丹县大厂新公路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程已经国家发改委批复,工程总投资4292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070万元、企业自筹3222万元),治理工程正在实施中;

原栗木锡矿新木选择厂尾矿库、原华锡集团长坡矿业公司七号坝尾矿库、贺州金琪公司龙水尾矿库、原广西黄金局古袍管理处三座尾矿库等闭库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已于2010年年底前上报国家财政部,工程总概算投资合计8397.81万元,需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约1700万元;

另有原泗顶铅锌尾矿库、原平桂矿务局新路矿尾矿库闭工程正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七)按照《国务院安委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政府制订了本地区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非法违法生产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及时组织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据统计,2010年,全区开展非煤矿山与尾矿库执法行动2760次,查处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行为790起,查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建设、生产行为92起,查处私采乱挖、违规排放行为253起,查处违反“三同时”规定行为259起。

全年各地提请政府关闭非煤矿山数292座,政府公告关闭199座,实际关闭矿山277座。

其中,柳州市组织738人次,取缔非法采矿点82个,炸毁采砂船5艘,查扣挖掘机、运输车和其他设备共37台;

河池市取缔非法采矿点153处,关闭未取得证照矿山185个,炸毁非法开采窿道(井口)265个,没收非法采矿机械设备121台。

2010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稳定并逐步好转的态势,各项工作顺利执行,按时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

一是提前确定工作目标,及时部署全年重点工作。

2010年3月,在召开的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对工作目标进行分解,部署了全年重点工作,要求全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人以内,关闭非煤矿山(含尾矿库)320座以上,5座以上无主尾矿库申请国家专项治理资金,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全区30%以上的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70座以上的大中型矿山达到三级以上水平。

二是继续实施三级重点监控单位制度。

自治区安监乙继续确定河池等6个市、南丹等20个县(区)及高峰矿业公司等30个企业为重点联系单位,每月联系一次,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每年监督检查一次;

各市、县参照自治区安监局的做法、确定一批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点单位。

以此确保重点地区、重点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

三是紧紧抓住各时段中心工作。

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与企业生产各时段特点,我们紧抓各个时段的中心工作。

年初,确定和下达分解工作目标,部署重点工作,并安排做好春节后恢复前安全大检查工作;

第二季度重点抓好了地下矿山防透水、防淹井和防尾矿库垮坝溃坝工作;

三季度以来,重点抓好了矿山、尾矿库防“三超”工作;

四季度,中心工作是抓紧对国务院“23号文”的宣传贯彻和加快安全标准化考评等。

同时,在各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开展了矿山安全专项大检查。

四是依法严格安全许可。

我区根据总局令第20号中发证范围与对象、审查内容与程序、行政处罚等规定,对新申办许可证或延期办证的企业材料通过初审、专家现场核查、会议审批等程序严格审查、层层把关,保证了持证生产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合格,全年累计暂扣许可证1本、一予发证和不不予延期许可证15本、注销许可证147本。

对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与尾矿库,严格执行预评价、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三同时”程序,严格对照批准的设计项目逐项验收,以此杜绝安全条件不合格项目进行建设或投入生产。

五是提升矿山安全保障能力。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至2010年底,全区露天采石场中,已使用中深孔爆破1370座、机械化铲装1834座、液压锤二次破碎1186座、非电起爆589座;

持证生产的248座地下矿山全部采用了机械通风,使用小型挖掘机装岩矿山7座,采空区电子监控矿山3座;

使用在线观测的尾矿库2座、干式堆排库27座、尾矿综合利用12家、尾矿充填采空区3家。

加大资金治理隐患。

2010年,非煤矿山岭企业已累计排查出一般隐患8167项,已整改7815项;

排查出重大隐患154项,已整改143项。

其中省级挂牌督办1项、市级挂牌督办8项、县级挂牌督办67项,企业投入资金18964万元治理矿山、尾矿库隐患。

监管队伍、支撑机构进一步加强。

至去年底,全区非煤矿山三级安监人员共456人,大专以上矿山专业人员107人,乡镇安全监管人员779人;

支撑保障机构7个70人,专业救援队伍14支343人;

全区三级专家库中非煤矿山专家超过400人。

2010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是明显的。

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还是政府监管方面,都存在许多薄弱的环节。

一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仍然薄弱。

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小,小型矿山占总数的96.8%,五等尾矿库占总数的92%企业主体责任不够落实,安全投入不足,技术力量缺乏,员工整体素质较差,安全保障能力关,安全装备普及率低,本质安全化程度低,县、乡两级监管队伍建设缓慢,工作经费不足,办公条件差,监管能力不适应工作需要。

二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机制建设滞后。

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健全,相当部分的政府财政预算中尚未建立安全专项资金,不能确保对安全方面的投入;

企业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存在不及时、不到位。

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问责、考核、奖惩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是非煤矿山安全法制建设工作还适应不了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各级安监部门在建章立制工作上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对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宣贯不够扎实,一些执法标准不明晰、可操作性不够强。

四是有些中介机构没有起到技术把关作用。

一些矿山开采设计文件对矿山工程与水文地质情况调查不透彻,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针对性不强,开拓运输方式、采矿方法设计不合理,安全设施达不到规程规范要求。

部分安全评价报告内容雷同,重点不突出,科学和可信度较差;

个别评价报告反映的情况不符合矿山实际,导致评价结论错误,安全监管部门难以此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据。

此外,对国家出台的一些新的标准、规定没有及时、全面应用于设计和评价工作之中。

五是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不足。

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布局不合理,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差,救援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企业应急预案不完善,员工应急培训和演练不足,自备应急器材较少。

二、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安排

2011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安全标准化和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提高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继续保持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状况的稳定,为“十二五”期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打下好的基础。

2011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是:

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90人以内,较大事故不超过5起,杜绝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停产整顿不分台阶开采的露天矿山、关闭非煤矿山100座以上,全区非煤矿山总量控制在3500座以内(以有效期内许可证数为准备);

大中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

地下矿山按国家总局要求的期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适合采用以上技术装备;

三等以上尾矿库5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为了实现上工作重点目标,对今年我区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两点意见。

(一)突出抓好五项重点工作,推动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上新台阶。

(1)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

强化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深入宣贯“国发23号文”。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所有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全员再次深入学习国发﹝2010﹞23号文、安委办﹝2010﹞17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透彻理解相关条文内涵和要义,安监部门要指导、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

(3)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全区各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下井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责任,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三违”行为,并与工人同时上下井;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

(5)“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专项检查。

5月底前,各市、县要组织开展“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下井带班、监督和公示、考核奖惩、档案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自治区安监将对“623”重点联系单位中的地下矿山进行专项督查。

对没有领导下井带班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严厉追究企业和相关人员责任。

(6)企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检查。

6月底前,各地要组织对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上岗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发现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7)地质勘查项目安全检查。

市、县安监局要联合组织对坑探、钻探工程项目的探矿权人、施工单位资质情况、项目备案情况、《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发现违反“第35号令”有关规定的,由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8)重点项目“三同时”专项检查。

各地要组织对整合矿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督促整合后的矿业权主体依法履行“三同时”手续,严格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和试生产(运行)期限,严防整合期间违规组织生产。

(9)实施较大以上事故挂牌督办制度。

自治区安监局向社会公告的2010年非煤矿山2起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市、县安监局要公告影响较大的事故或通报重复发生事故的企业,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10)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自治区安监局“623”重点联系单位中的非煤矿山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市级安监局对本市地下矿山每半监督检查一次以上,县级安监对辖区内非煤矿山每季检查一次以上;

重要时段、重大节假日期间,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11)做好春节后得复产前安全大检查工作。

所有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在恢复生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组织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和复产验收,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12)做好全区尾矿库防汛渡汛工作。

公告汛期尾矿库安全监管与安全管理责任单位与责任人名单,加强汛期尾矿库的严防死守,确保汛期尾矿库运行安全。

(13)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周期管理。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在基建期内未按期完工的,要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部门;

在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完成施工、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安监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14)深化“打非治违,淘汰落后工艺装备,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

(15)巩固“打非”成果。

市、县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四个一建”要求,对存在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一律按规定上限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关闭取缔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矿山及尾矿库,一律严格追究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自治区安委会将对“打非”不力的地区予以通报、对矿业秩序混乱的地区挂牌督办。

(16)推动非煤矿山资源整合。

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一个矿区(床)一个开发主体”原则,加大矿山重组力度,提高产业集中度中,推动我区矿业集团发展,至年底全区大中型矿山比例是提高到3.5%以上,关闭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100座以上。

(17)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准入门槛。

对以下新建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

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

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

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建设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

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稳定性造成影响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18)继续深化隐患治理,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

(19)挂牌督办重大隐患。

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自治区安监局督办列入2011年自治区政府挂牌督办的非煤矿山与尾矿库等6项重大隐患,市、县安监部门分别督办列入本市、县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以及病、险、危尾矿库的治理,督查企业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情况,完成整改的及时销号。

(20)深入排查治理24种重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安委办﹝2010)17号),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由县级安监部门挂牌督办;

企业整改验收后,报县级安监部门销号。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21)地下矿山局部通风和防治水工作专项整治。

4月底前,市、县安监部门要组织对地下矿山局部通风机使用情况、矿区水文地质资料、防治水措施等进行全面检查,防范中毒窒息、井下火灾、井下透水事故发生。

(22)整改露天矿山安全隐患。

市、县安监部门要组织开展露天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对未分台阶开采的露天矿山及时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年内经整改仍未实现分台开采的,依法予以关闭。

(23)加快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

大厂新公路尾矿库安全隐患综合治理工程要做到专土专用,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年内完工并通过验收;

原栗木锡矿新木选厂尾矿库治理工程已经国家财政部批复并全额补助1295万元,要忙启动,年内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长坡公司七号坝、龙水尾矿库、古袍管理处三座尾矿库等闭库工程项目要做开工准备,一经财政批复要立即施工建设;

原泗顶铅锌尾矿库、原平桂矿务局新路矿尾矿库闭库工程相关申报材料要在上半年送交国家财政部。

(24)推进“六大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5)着力推进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建设。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等规定,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全部建成“六大系统”建设(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建立人员出入信息管理系统工程)。

(26)为建树“六大系统”示范矿井,推动全区地下矿山按要求、按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自治区选定华铜坑矿、高峰矿、德保铜矿、武宣盘龙铅锌、广西佛子矿、栗木锡矿、珊瑚矿、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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