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管辖权确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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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施工合同的承揽作业地是工地,但设计工作大多数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设计合同的加工承揽地应当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根据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并不难判断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1989]法经[函]字第22号)、198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承揽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承揽人(即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义务人交付的既不是货币,也不是不动产,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属于《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标的”。

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地是负有交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即设计单位所在地。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可见,本案中,应当以设计院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三、法院审理结果

  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

原告设计院与被告某单位未明确约定设计合同的履行地,对管辖亦未进行书面约定;

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但因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在原告经营地履行,原告经营地位于区法院辖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因此裁定:

驳回被告某单位提出的管辖异议。

  篇二:

委托加工合同的管辖

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加工协议

  委托方(甲方):

  加工方(乙方):

  委托方和加工方合称为“双方”。

委托方与加工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加工项目

  1、委托加工产品:

  2、数量:

  3、交货期限:

按乙方接单起天内交货。

  二、委托加工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选用原材料。

  2、乙方应在选用原材料后交与甲方确定。

  三、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出质量要求进行加工。

  2、技术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四、包装要求及交货地点,运输方式

  1、乙方按甲方要求进行包装。

  2、甲方指定地点交货。

  3、运输方式为陆运,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结算方式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起,甲方应向乙方交付货款总额30%为订金。

  2、.第一次交货经验收员验收确定后,交付总货款20%

  3、乙方全部交货后,由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与甲方。

  4、甲方以现金或银行汇款方式与乙方结算。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双方规定时间交货,如逾期交货,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5%的违约金。

2,乙方隐瞒原材料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原材料而影响产品质量时。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做,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同意由甲方所在地人命法院管辖。

  委托方:

加工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篇二:

  合作协议

(以下甲方)

  受委托方: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乙方)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订地点:

云南昆明高新开发区

  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系列化妆品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牌化妆品,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按乙方及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加工上述品牌化妆品。

  甲方承担该品牌系列化妆品全部产品的销售。

  一、合作期限

  暂定本协议有效期一年。

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具体项目涉及的具体问题,双方另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二、合作方式

  1、甲方需保证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的合法性以及所使用商标及商品名称的合法性;

  2、乙方有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供甲方使用。

(证号使用费:

20000元/年(贰万元正);

必须在合同签定后5日内支付,否则,合同自动失效;

  3、甲方自行负责包装材料的采购和质量控制,乙方只对甲方提供的包装材料进行数量确认,不进行质量检测,包装材料存在的质量责任由甲方负责。

  5、甲方的包装材料上所涉及的文字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生产前需将所有产品的外包装样式样稿、说明书样稿、标签样稿送乙方备案,备案稿上需双方盖章留存,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生产。

  4、甲方的包装材料存放于乙方的,需每月交纳500元—3000元不等的仓库占用费给乙方,具体费用按甲方包装材料实际占用的仓库面积核算。

  4、甲方按批委托生产,应提前以书面方式明确告之乙方该批委托生产产品的商标、名称以及生产数量;

在该批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原料和包装材料到达乙方后,乙方才能安排生产,并与甲方约定交货日期。

  5、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原料数量,包装规格和包装材料如实交付委托加工的产品,甲方必接受产品生产过程中合理损耗(膏体、乳液类合理损耗为:

8%;

液体类合理损耗为:

3%)。

6、由甲方委托乙方购置原料生产的产品,按照双方确认的打样稿对产品外观(色泽、香味、稀稠度等)进行验收;

乙方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甲方一份。

双方封存样品作为加工产品的质量依据,封存工作由双方共同进行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7、由甲方自行购置原料委托乙方生产的产品,由甲方提供可操作的生产工艺,甲方可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的稳定性以及防腐体系的合理性等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只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控制到达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8、涉及其它形式的合作方式的,双方另行协商。

  三、验收期限、方式及异议期限

  1、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生产,并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到乙方仓库提货,延迟提货的需向乙方交纳20元/平方米、天的场地占用费。

  2、甲方在提货时只进行数量验收,不进行质量验收。

数量验收后,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收货凭证,同时双方取样封存样品(封存样品)。

  3、异议期限:

甲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协议要求的,应当在提货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若甲方对产品提出异议,应当在货到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双方须将封存的样品送云南省产品质  

量检测中心,以云南省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判定产品合格与否的依据。

所发生的费用由未获检测报告支持的一方承担。

  四、加工费及支付方式

  根据每批委托加工产品的具体情况,乙方以书面形式告之甲方加工金额和交货日期,甲方加工产品前必须支付50%的货款作为定货凭证,提货前必须将尾款付清,方可提货。

  五、双方责任

  1、甲方将以乙方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备案的产品,委托第三方进行加工或自行生产上市的,乙方对该类产品的质量不负任何责任,并且乙方可依据该批产品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赔偿金额为视情节轻重程度决定。

必要时,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2、甲方自己生产该品牌产品,所有质量问题由甲方自行承担;

由于甲方产品给乙方造成的损失要由甲方全权负责。

  3、乙方迟延交付加工产品的,按行业惯例承担赔偿责任,即,迟延1日以上,按总加工费的0.5%;

迟延5日上的,按总加工费的1.0%;

迟延10日以上的,按总加工费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20天以上,甲方有权拒收,乙方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甲方迟延支付加工费的,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甲方产品的技术配方、工艺属于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论以任何方式知悉甲方产品的技术配方、工艺,均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泄露,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6、甲乙双方保证该产品的生产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就上述材料提出任何异议。

否则,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7、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纠纷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以书面方式协议补充。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项下的系列产品目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云南西草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云南省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光巷169号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871--68895992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篇三:

委托加工合同

  委托加工合同(印染)

  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内容如下:

  一等品以外不计加工费;

4.特种坯布加工费价格另议)

  第二条原材料(包括主料、辅料)由甲方负责托运到乙方染厂,乙方负责将坯布搬运入仓并给甲方开具收据(收据应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胚布规格、单价、克重、数量)。

  第三条基础工艺要求

  ;

双方对工艺要求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第四条乙方加工产品之质量标准应当按照国家gb18401—20XX中b类标准和国家gb/t22796—20XX中合格品标准(详见附表),双方对质量要求另有约定的依约定(详见委外加工单,以下简称加工单)。

  若乙方发现米数不足应立刻通知甲方负责人双方确定;

若是布的织造面太差,立刻通知甲方的负责人,并确定是否投入印染(以抽检抽查为准,按10%左右的比例抽查)。

  其它约定:

  第五条订单安排:

甲方根据具体情况给乙方发出领料单、加工单,乙方收到原材料后给甲方开具收据,并根据加工单的内容进行生产。

第六条包装要求:

乙方应当对产品进行打卷、内塑外编,包装袋应当列明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厂商、花名、颜色、米数),双方对产品包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该约定(如详见加工单);

  第七条交货地址:

  第九条交货方式:

  乙方开出一式三联的明细码单或(以下简称《码单》),其中一联由乙方留底,一联交给甲方

  跟单员,一联交给配送司机随货物运走;

  《码单》所列明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号、花型、品种、规格、颜色、数量等)必须与本合同和加工单约定之信息相一致,《码单》上应当列明xx的花型(如有)。

  发货当日,乙方应当就当日所发的卷数、米数开具一张总出库单给甲方签字(或盖章)留底。

  第八条成品运输及运费承担,双方按照第项之约定履行:

  

(1)由乙方负责运送到约定的交货地点,运费由□甲方□乙方承担;

  

(2)由甲方派车到约定的交货地点提货,乙方负责装车,运费由甲方承担。

  (3)其它约定: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进行交货,如提前或延期交货,需提前天通知甲方,如甲方同意的,具体交货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迟延发货的甲方仍然保留追究甲方迟延交货的权利。

  第九条货物风险自交付之时转移至甲方,即在约定时间、约定地点交付之前货物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货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如因包装不当或违反合同对包装标准的约定,导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即使乙方已按约定把货品交付给甲方,乙方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能证明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条发货周期:

在甲方有坯布库存的情况下,从投单日计算天内交货;

新花开版天内交货;

根据订单数量,允许迟交天。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按照第项方式进行发货、验货及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

  

(1)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乙方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甲方收到货物后由其品检部对到货产品进行测验;

  

(2)乙方把原材料加工完毕后,应当对成品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后每品种各寄1米大货样品供甲方检测,检测合格后,由甲方按排人员到乙方工厂验货,验货合格后,乙方可发货(送货单及检测报告一同附上)。

  (3)其它方式:

  第十二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二项约定,甲方在收到样品后天内应当对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完毕,甲方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小时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意见进行重检,否则视同接受。

  乙方应当及时对不合格货品进行返工,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因此耽误交货日期,甲方有权保留追究乙方延误发货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按照第十一条第一项约定,甲方对乙方交付成品之质量、数量、规格等有异议的,应于甲方收货之日起天内书面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产品无质量问题,已开剪产品不予回修处理。

  在前款约定的期限内,货品虽已检验合格入库,但在甲方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乙方仍应承担质量责任,并及时配合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以满足甲方正常生产的需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能证明是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乙方按照第项约定之结算流程对甲方货款进行结算:

  

(1)现金结算(乙方应于收到货款后天内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寄到乙方财务处对账);

  

(2)月结(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2月10号前甲方必须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到乙方财务处,乙方收到发票确认无误后于2月15到25号付款);

  (4)月结60天(如1月货款在3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4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乙方财务处,乙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4月15到25号付款);

  (5)月结90天(如1月货款在2月1-5号与乙方财务对帐,对账单经乙方财务核对无误后甲方于3月10号前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到需方财务处,需方财务收到发票核对无误后于5月15到25号结帐);

  (6)其他约定:

  (注:

①发票快递费由乙方方承担,若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收到发票,甲方有权不予付款;

②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上述日期应顺延;

③发票的单价和数量必须与对帐单的单价、数量一一对应,否则甲方有权拒付。

  第十五条甲方按照以下方式(选择的在□上打“√”)给乙方支付货款:

□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电汇□银行承兑(月)□信用证(注:

以上支付方式如产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乙方有权在货款中优先扣除。

  第十六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寄送地址:

xxxx,甲方财务部:

,联系电话:

xxxx、,传真:

xxxxxx。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维护甲方的专版花型,不准以该专版花型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加工;

若需使用甲方的专版花型,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已放版的花型,甲方有权使用。

第十八条争议解决

  1.如双方对产品质量问题有争议的,同意提交到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如鉴定结果符合约定,检验费由甲方承担,否则由乙方承担。

  2.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以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第十九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加工的正品率不足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不足部分乙方按成品价赔偿给甲方。

  2.若乙方加工的伸长率不足本合同约定之标准,乙方按照不足部分的坯布货款赔偿甲方;

  3.若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以甲方的专版花型给任何第三方进行加工,乙方承诺给甲方支付万元违约金,甲方有权扣留乙方加工费。

  4.工艺事故处理:

  

(1)染错色:

乙方保证无质量问题下免费重新染色;

  

(2)循环污点:

乙方赔偿该布的坯布货款并扣除该坯布的染色费;

  (3)印花错位:

甲方有权扣除该数量的加工费,严重的由乙方赔偿坯布货款和加工费;

  5.甲方品检部依据合同约定对到货产品进行检验,如果检验结果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承担此次的检验费1450元/单,不合格品退回乙方返修并由乙方承担来回运费,不能返修的质量事故由乙方负责。

  6.若甲方在销售过程中,因乙方加工之产品被国家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出不合格,甲方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能证明甲方有过错的,由双方协商承担。

  7.甲方对其提供之原材料具有所有权,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原材料之安全,原材料交付后出现遗失、损毁等导致不可使用之情况,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必须负责按价赔偿,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

  甲方在乙方加工的布料所有次品、二等品布归甲方所有。

布料如需退货、返修,来回运费由乙方承担。

  8.甲方在检验布料过程中发现有短码的,短码率在0.5%以下的合格,在0.5%以上的扣除所有短码加工费,因短码造成伸长不足的扣除伸长不足的货款。

  9.乙方不能按照合同或订作单的约定按期在指定的地址给甲方交付货品

  的,按照第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1)每延迟一天,乙方承诺支付给甲方元/天的违约金。

  

(2)乙方承诺按迟交部分货款的%支付乙方违约金。

.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或订作单的约定按期在指定的地址接收乙方交付的货品,每延迟一天,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元/天的违约金。

  10.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给乙方支付货款,若甲方迟延支付货款按照第项约定支付违约金:

  篇三: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如何确定管辖权(2500字)

  20XX年原告l市某建筑设计院(以下称“设计院”)与l市下属某县的一家单位(以下称“某单位”)就其单位办公楼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某单位委托设计院对其单位办公楼工程进行设计。

后因某单位拖欠设计费,设计院多次催讨无果,20XX年便以其经营地l市某区为合同履行地向l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区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单位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l市某县,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某县法院管辖。

尽管从法律到司法解释,已经就“合同履行地”有一些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如何确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地的问题至今尚无针对性的明文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加工行为”为出图、晒图行为,该行为履行地应为特征履行地。

众所周知,出图、晒图需要的人力、物力均离不开设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因此其特征履行地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故在合同对履行地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形下,履行地应为设计单位所在地。

第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以设计单位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法院审理结果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书,认为:

虽然设计项目的建设地点在被告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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