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流48V通信电源成套设备通用技术规范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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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一般要求

1.1.1本规范书文件提出了对通信直流电源系统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1.2本规范书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投标人应提供符合国标(GB)、电力行业标准(DL)、国际(IEC)最新版本的标准和本规范要求的优质产品。

1.1.3投标人应具有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宜具有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并具有AAA级资信等级证书,宜具有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并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誉国家相关权威机构或电力行业机构检验合格证书。

必须具有3年(或)以上同类型通信电源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行经验。

提供的设备或同类型通信电源设备应满足至少在国内20个220kV及以上变电站成功运行二年的业绩,并至少有2个330kV及以上变电站成功运行业绩。

1.1.4投标人应提供具有国家电信行业级或国家电力行业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通信电源设备整机及整流模块型式试验报告或质量检测报告。

1.1.5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的形式对本规范书的条文提出异议,则表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如有异议与本规范书要求不一致的地方,必须逐项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列出。

如果没有不一致的地方,必须在“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中写明为“无差异”。

1.1.6本规范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1.1.7本技术规范中涉及有关商务方面的内容,如与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有矛盾时,以商务部分为准。

1.1.8本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通用部分各条款如与技术规范专用部分有冲突,以专用部分为准。

1.1.9本规范经招、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订货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10所有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单位制基本单位。

1.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书中引用而构成本规范书的基本条文。

在新的规范未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书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见表1。

表1技术规范引用标准

标准(文件)号

标准(文件)名称

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T2900.11

蓄电池名词术语

GB/T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GB/T17626.1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扰度试验

GB/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91

包装贮运标志

JB/T8451

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电池

DL/T781

电力用高频开关整流模块

DL/T637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订货技术条件

YD/T1051

通信局(站)电源系统总技术要求

YD/T1058

通信用高频开关电源系统

YD/T5027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YD/T5040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

YD/T5058

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YD5059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T5079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工程验收规范

YD5098

通信局(站)防雷接地设计规范

YD/T799

通信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

YD/T983

通信电源设备电磁兼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

IEC

相关的最新标准

1.3投标人职责

投标人应向招标方提供先进、可靠、灵活、经济和高质量的通信电源系统,保证系统的整体性能指标及系统设备、缆线、配件配置的完整性,保证系统一次投运成功。

其工作范围还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3.1提供标书内所有设备及设计说明书及制造方面的说明。

1.3.2提供设备安装、使用的说明书。

1.3.3提供试验和检验的标准,包括试验报告和试验数据。

1.3.4提供图纸,制造和质量保证过程的一览表以及标书规定的其它资料。

1.3.5提供设备管理和运行所需有关资料。

1.3.6所提供设备应发运到合同规定的目的地。

1.3.7如投标人采用的标准、规范与本规范书的条文有明显的冲突,则投标人应在制造设备前,用书面形式将冲突和解决办法告知招标方,并经招标方确认后,才能进行设备制造。

1.3.8在更换所用的准则、标准、规程或修改设备技术数据时,投标人有责任接受招标方的选择。

2技术规范要求

2.1环境条件

2.1.1海拔高度:

≤2000m(如有特殊要求,由项目单位在专用规范中提出)。

2.1.2环境温度及湿度

2.1.2.1使用时温度:

(1)保证性能:

0℃~+40℃

(2)保证工作:

-5℃~+45℃

2.1.2.2相对湿度:

(1)保证性能指标:

10%~90%(+35℃)

5%~95%(+35℃)

2.1.2.3运输和储存时温度:

-40℃~+70℃

2.1.3抗地震能力:

地面水平加速度0.3g,垂直加速度0.15g同时作用。

2.2设备功能与技术条件

2.2.1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组成

通信专用直流电源系统应是一个不停电的高频开关电源系统,它由交流配电装置,稳压稳流高频开关电源,48V全密封蓄电池组和直流分配屏组成。

输入的市电经过交流配电装置分路进入整流模块,经各整流模块整流得到的-48V直流电通过汇接送到直流分配屏,由直流分配屏向通信设备提供多路-48V直流电源。

在正常情况下,系统运行在并联浮充状态,即整流模块、负载、蓄电池并联工作。

整流模块除了给通信设备供电外,还为蓄电池提供浮充电流。

当市电断电时,整流模块停止工作,由蓄电池向通信设备供电,维持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

市电恢复后,整流模块重新启动工作,向通信设备供电,并对蓄电池进行充电,补充消耗的电量。

2.2.2系统总的功能要求

(1)整流设备采用模块式结构,模块单元采用插箱式安装方式,便于灵活扩容;

(2)具有高功率因数补偿;

(3)在较宽的交流输入电压波动范围内,保证系统正常工作;

(4)整流模块采用软启动;

(5)整流模块具有较高的均流功能;

(6)具有电池管理功能,能实现温度补偿、自动调压等功能;

(7)整流模块和监控模块采用热插拔方式,即插即用;

(8)具有“三遥”功能,可实现本地集中监控和按照指定通信规约接入设备维护单位的远程综合监控系统。

提供智能通信接口RS232/RS422/RS485或RJ4510M以太网口等可选,并提供相应的通信接口协议,同时应提供至少4路触点告警输出信号。

(9)具有完善的交、直流侧防雷保护;

(10)具有完备的故障保护、故障告警功能;

(11)电磁兼容:

整流模块能够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通信行业标准YD/T983《通信电源设备电磁兼容性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对传导和辐射干扰的要求;

2.2.2.3交流配电设备

(1)交流输入不少于2路;

(2)交流输入电压:

一般采用380V三相四线或三相五线制。

根据单项工程选择;

(3)额定输入相电压:

220V;

(4)输入电压范围:

380±

15%V;

(5)输入交流电压频率:

50±

5%Hz;

(6)功率因数:

≥0.99%;

(7)输入电源切换:

可手动和自动切换;

(8)系统运行方式:

并联运行、单独运行等多种运行方式;

(9)具有断电、缺相、短路、过流、过/欠压等故障告警功能,过/欠压保护功能:

(10)具备安全可靠的防雷保护功能;

2.2.2.4高频开关电源设备

(1)整流模块

1)整流模块配置:

N+1,N―工作模块,1―备用模块;

2)输出直流额定电压:

-48V;

3)输出直流电压波动范围:

42.2~57.6,连续可调,调整精度为±

0.1V;

4)稳压精度:

≤0.3%;

5)纹波系数:

(-0.01~+0.01)%;

6)效率:

≥90%;

7)动态响应时间:

≤200μs,超调量≤5%;

8)输出负载动态响应:

≤5%;

9)负载调整率:

(-0.5~+0.5)%;

10)温度系数:

≤0.02%/℃;

11)均流性能:

≤3%;

12)抗高频干扰性能:

满足GB6162标准;

13)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

≥100000hr;

14)峰峰值杂音电压:

≤200mV,(0~20MHz);

15)电话衡重杂音电压:

≤2mV,(300~3400Hz);

16)宽频杂音电压:

≤100mV(3.4kHz~150kHz);

≤30mV(150kHz~30MHz);

17)离散杂音:

≤5mV,(3.4kHz~150kHz);

≤3mV,(150kHz~200kHz);

≤2mV,(200kHz~500kHz);

≤1mV,(0.5MHz~30MHz);

18)直流输出过、欠压保护告警及恢复点可设置:

19)负载下电动作点:

可通过监控模块可设置;

20)电池保护动作点:

可通过监控模块可设置;

21)可提供次要负载脱离功能;

22)具备集中监控性能;

(2)监控模块

直流电源系统监控模块能显示电源系统的各项运行参数、运行状态、告警状态、设置参数及控制参数。

其主要功能如下。

1)交流屏(或交流配电单元)

遥测:

三相输入电压,三相输入电流,输入频率。

遥信:

开关状态,故障告警。

2)整流器

遥测:

整流器输出总电压,输出总电流,单个整流模块输出电流。

每个整流模块工作状态(开/关机,均充/浮充/测试,限流/不限流),故障/正常,监控模块故障。

遥调:

均充/浮充电压设置,限流设置。

3)直流屏(或直流配电单元)

直流输出总电压,总电流,主要分路电流,蓄电池充、放电电流。

直流输出电压过/欠压,蓄电池熔丝状态,主要分路熔丝/开关故障。

4)蓄电池组

蓄电池组总电压,总电流,蓄电池单体电压,可监测蓄电池充放电实验的各种曲线及参数统计。

蓄电池组总电压高/低,单体蓄电池电压高/低。

2.2.2.5蓄电池

(1)蓄电池组额定电压:

48V;

(2)单体电池额定电压:

2V;

(3)同一组蓄电池单体间的开路电压最高和最低差值:

≤30mV;

(4)全密封反映率:

95%;

(5)气体复合效率:

99%;

(6)工作方式:

采用浮充供电方式;

(7)浮充运行寿命:

≥10年;

(8)自放电率(25C条件下):

≤4%/月;

(9)电池间的连接电压降:

≤10mV;

(10)重量偏差:

≤5%;

(11)外壳材料:

聚丙烯塑料、ABS;

(12)密封工艺:

双重热溶封装;

(13)蓄电池开、闭阀压力:

开阀,10-39kPa;

闭阀,1-10kPa;

(14)具备深度放电保护功能;

(15)电具备池状态检测功能;

(16)具备电池放电实时监测及显示功能;

(17)投标人应提供具有防腐蚀性能的蓄电池安装材料及附件。

(18)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防爆性。

(19)蓄电池极性正确,正负极性及端子应有明显标志

(20)电池组间互连接线应绝缘,终端电池应提供外接铜芯电缆至直流屏的接线排。

(21)蓄电池组应宜考虑装设蓄电池管理单元的位置。

2.2.2.6直流分配屏

(1)应有不少于两路直流-48V输入,分别接入两个不同的高频开关电源或蓄电池(需

要时)。

(2)输出电压:

-48V,正端接地。

(3)输出回路数:

满足工程要求。

(4)直流分配屏采用硬质(单)双母线输出。

(5)输出回路要带开关和相应容量的熔断器。

(6)可对直流输出电压、总电流、电池电流、各分路电流以及熔断器状态等进行远

程监控,并显示在液晶显示屏上。

直流分配屏可独立对故障进行告警,并发出声光告警,包括:

1)各熔断器熔断告警

2)充电电流过大告警

3)电池过充过放报警

4)过、欠压告警

5)与网管系统通信功能

2.2.2.7电源系统故障保护

(1)输入过/欠压保护

当交流输入电压低于或高于允许的波动范围,应具备输入过/欠压保护功能,并发出声光告警,模块将停止工作、无输出。

当输入电压恢复到允许波动范围以内,整流模块自动恢复为正常工作。

过、欠压保护及输入电压恢复点应可以设置。

过、欠压保护事件发生时模块会上报监控模块。

(2)输出过压保护

整流模块有输出过压硬件保护和输出过压软件保护,硬件过压保护后需要人工干预才可以开机。

硬件过压保护点及软件保护点应可以设置。

软件保护点及压保护模式可以通过监控模块设置:

1)一次过压锁死模式

当整流模块发生软件过压保护,整流模块关机并保持,需要人工干预方可恢复;

2)二次过压锁死模式

整流模块软件保护后,关机5秒钟内重新开机,如果在设定时间内发生第二次过压,整流模块则关机并保持,需要人工干预方可开机。

人工干预方法:

可以通过监控模块复位整流模块,也可以通过从电源系统上脱离整流模块来复位。

过压故障发生时,模块上报故障信号给监控模块进行相应处理。

(3)过温保护

在模块的内部温度超过允许值,模块面板的保护指示灯燃亮,发出过温告警,模块将停止工

作、无输出。

当异常条件清除,模块内部的温度恢复正常后,模块将自动恢复为工作,过温告警消失。

过温保护发生时,模块上报告警信号给监控模块进行相应处理。

(4)风扇故障保护

当风扇发生故障时,模块将产生风扇故障告警,模块关机、无电压输出。

故障消除后,可

自动恢复为正常工作。

故障事件发生时,模块上报告警信号给监控模块进行相应处理。

(5)短路保护

整流模块采用限流保护模式,在输出短路的情况下,对模块输出电流限流,有效地保护自

身和外部设备;

当短路故障消失后,模块自动恢复工作。

(6)输出电流不平衡

1)当多个整流模块在系统并联使用时,均流误差大的模块能自动识别;

2)如果模块输出电流发生严重不平衡,且无输出的模块能自动识别时,发出模块输出电流不平衡告警;

3)故障消除后,可自动恢复为正常工作;

4)故障事件发生时,模块上报告警信号给监控模块进行相应处理。

(7)后台通讯中断

模块发生通讯中断后,模块面板的保护指示灯亮;

当模块通讯恢复后,模块面板

的保护指示灯恢复正常。

当模块通讯正常后,模块自动恢复工作。

为了保护蓄电池,当模块通讯故障后,发出告警。

(8)防雷及浪涌保护

系统具有完善的交、直流防雷措施,在交流市电引入电源系统前加装B级或C防雷器(根据用户当地实际情况选用),电源系统内部配置有交流侧防雷器(C级)和直流侧配置相应的防雷装置。

交流输入侧能承受模拟雷电冲击电压波形为10/700μs,幅值为5kV的正负极性冲击各5次;

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形为8/20μs,幅值为20kA的正负极性冲击各5次,并可承受8/20μs模拟雷电冲击电流40kA、1次。

每次检验冲击间隔时间不小于1min。

直流侧能承受模拟雷电冲击电流波形为8/20μs,幅值为10kA的冲击一次。

(详细技术规定满足通信行业标准YD/T5098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9)接地

通信电源系统应具备保护接地、防雷接地、直流电源接地的接地端子或汇流铜排,接地方式采用联合接地。

3检验

3.1总的要求

3.1.1投标人合同设备、系统的测试项目包括:

工厂检验及系统最终验收的测试项目。

两部分测试项目的具体内容由投标人提出,并在设计联络会议时讨论确定。

3.1.2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设备在装运前都应进行单机测试和模拟系统测试。

工厂检测需得到招标方认可,投标人应提供二份各带有编号及日期的工厂检测报告。

工厂检测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描述;

(2)设备系列号码及数量;

(3)检测地点,日期及检测项目、检测方法;

(4)检测合格标准;

(5)检测数据,包括所用的试验仪器,测试点,表计读数,打印数据等;

(6)检测人员名单;

(7)检测负责人签名。

3.2工厂检测

3.2.1总的要求

(1)所有设备应满足技术规范中的设计性能要求;

(2)检测顺序为组件、部件、子系统、系统,从小到大进行。

3.2.2工厂型式检测

如类似的型式测试投标人已做过,并能提供二份检测证书,能证实所提供的设备性能指标等于或优于规定的要求,经招标方认可后可以免去对这一设备的检测。

3.2.3工厂例行检测

(1)例行检测在所有部件、组件、子部件、子系统级进行.投标人提供例行检测计划;

(2)所有组件和模块、所有子部件、部件和子系统应分别抽样进行检测;

(3)例行检测的方法。

组成系统的每个组件和各类设备均应按所属制造厂商建议的检测方法进行。

3.2.4工厂系统联调

(1)工厂系统联调应在完成上述检测后进行。

检测应满足系统设计指标及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进行这项检测前,必须完成:

1)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中功能和运行要求;

2)设备故障巳消除;

3)所有必须的调整均已完成。

(2)工厂系统联调的目的是保证:

1)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系统模拟联接时,能保证设备运行正常;

2)在交货之前,修正或指出设备差错和设计缺陷;

3)核实系统特性和辅助设备;

4)所有告警功能的正确性。

(3)试验规定

1)投标人应组合每个子系统的所有部件,而且应用投标人所供的电缆联接它们。

达到招标方技术规范中所描述的系统,工厂系统试验还应包括系统的稳定试验;

2)系统的稳定试验运行时间不小于200小时;

3)稳定试验运行期间,除非与招标方有明确地商定,投标人不准调整任何设备,在试验期间,如部件或元件出现故障,应将备用部件或元件替换故障件,但不中断试验,带故障设备的运行时间,均不作为试验时间的一部份;

4)假如设备故障引起检测中断,检测将认为无效,招标方可要求重新进行这一检测;

(4)检测报告和接收

1)提供用于认可的两份系统检测数据报告的拷贝,每项报告应包括日期、时间、环境温度、相对湿度等;

2)仅当所有的检测均已完成,设备性能满足检测计划要求并经招、投标双方认可,工厂系统检测方为合格。

3.3现场检验和试验

3.4.1设备开箱检验

设备到达现场后,招标方根据工程安排通知投标人参加现场开箱检查验收。

开箱检查内容以装箱单(符合订货合同)为依据,进行设备清点和外观检查,发现设备损坏或缺陷由投标人负责处理。

检查验收结束后,由招标方向投标人出具验收凭证,双方签字为据,设备转由招标方负责保管。

3.4.2初验与试运行条件

(1)设备安装完成后,投标人应提交试验大纲,对于主要设备的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计划要得到招标方批准。

(2)投标人应按规定的规范要求对所供设备进行系统的初步检测。

招标方对投标人提供的系统设备测试记录进行抽查测试,如果测试结果与记录相符,则认为测试满足招标方初验的条件,反之则不具备初验的条件。

(3)如发生招标方抽查测试结果与提供记录不符时,投标人在招标方的配合下应对招标方发现的质量缺陷进行重新处理,处理后,招标方仍需进行测试,直到满足本规范的要求后,系统进入试运行。

3.4.3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为6个月。

试运行期间若发生故障,或性能指标与本标书不符、或与初验记录不一致的情况时,招、投标双方要进行协商,商洽试运行期间的问题如何解决,否则招标方不予终验。

3.4.4系统最终验收

3.4.4.1招标方将在满足下述条件下,进行最终验收。

(1)工程已经完成,且能合理地实现预期的功能;

(2)工程移交给招标方前,合同所规定的检验均已进行并巳经通过;

(3)系统试运行完满结束;

(4)买方已获得。

工程的所有资料

3.4.4.2系统最终验收的测试项目由投标人提出,并在设计联络会议时讨论确定。

3.4.4.3当最终验收通过后,招标方即发出最终验收证书。

验收证书内容包括:

(1)验收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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