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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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公安机关单警装备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3、催泪喷射器;

4、强光手电;

5、急救包;

6、多功能腰带;

7、防割手套;

8、警用制式刀具;

9、警用水壶。

选配项目包括:

1、枪支;

2、警绳;

3、对讲机;

4、警务通;

5、防刺服;

6、警用装备包。

第三条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应当以提高单警战斗力和森林公安民警自我防护能力为目标,依照公安部单警装备配备标准进行配备,保障森林公安民警执勤、执法工作需要。

第四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建立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做到配备合理、佩带规范、使用得当、科学管理。

第二章单警装备的配备

第五条森林公安单警装备配备范围必须是在编在职的森林公安人民警察。

第六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符合单警装备配备条件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治安管理部门负责配发人员的信息采集录入、监督检查及审批、发放和年度审验工作。

第七条森林公安民警在配备单警装备前,应当接受专门培训。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政工人事部门会同治安管理、装备等部门对配备公安单警装备的民警进行培训,确保受训民警在配发单警装备前做到正确佩带、熟练操作,并掌握维护保养基本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装备性能、使用规程、动作要领、保养常识等。

民警经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备单警装备上岗。

第八条森林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上缴配发的单警装备和有关证件:

(一)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二)退休、调离、离职的;

(三)长期病休或借调在外,离开工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三章单警装备的佩带

第九条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时,按上级命令和有关规定佩带单警装备。

第十条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严格控制使用武器警械。

现场公安民警应携带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

第十一条森林公安民警佩带单警装备时,应按规定着制式警服,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戴警帽或者警用头盔,保持着装整齐、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并持有人民警察证件。

第十二条森林公安单警装备的佩带应充分体现便于携带、便于使用、便于保护的原则。

佩带在多功能腰带上的单警装备,从左至右按逆时针顺序依次为:

手铐、对讲机、强光手电、警务包、警用水壶、伸缩警棍、手枪、催泪喷射器。

第十三条森林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佩带单警装备:

(一)从事非警务活动的;

(二)女民警孕期,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其他不宜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的情形。

第四章单警装备的使用

第十四条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使用单警装备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森林公安民警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和伸缩警棍、催泪喷射器等制服性警械,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

使用警用制式刀具,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森林公安民警依法使用武器警械应当以制服违法犯罪人员,有效保护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民警自身安全为限度,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森林公安民警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进行正当防卫时,应尽量使用警械。

当使用警械不足以制止犯罪行为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使用武器。

第十八条森林公安民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将使用枪支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森林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报告。

使用武器警械造成违法犯罪嫌疑人或他人伤亡的,当地森林公安机关或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组织勘验调查,及时通知检察机关并报告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

第十九条森林公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违反规定使用单警装备,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第五章单警装备的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单警装备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为一级管理实体,应当建立完善单警装备的领导管理和使用制度,指定专(兼)职管理员具体负责单警装备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单位为二级管理实体,负责本部门单警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森林公安民警个人为三级管理实体,应当妥善保管配发的单警装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装备性能和技术状态良好、使用可靠,减少单警装备的非正常损耗和锈蚀、霉变。

严禁私自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单警装备,严禁将单警装备交给非公安民警携带、使用或保管。

第二十一条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装备部门和单警装备的使用管理单位要落实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装备建设和使用保管制度;

加强计划编制,严格执行单警装备入库、出库、维修、回收、更新等制度,认真办理集中保管和登记管理手续,每季度对所配发的单警装备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检查,确保账物相符。

对于单警装备中的枪支装备,应严格按照公务用枪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维护。

第二十二条单警装备实行集中存放保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单警装备保管制度,有效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单警装备非佩带时,枪支弹药应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和《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保管。

其他单警装备应集中存放在警械室,并以科、所、队、室为单位,统一放置在装备柜内。

禁止将单警装备存放到其他场所。

第二十四条森林公安单警装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民警应及时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由单位组织修复。

本单位无法修复的,应按上级装备管理部门要求,送指定的厂家维修点维修,不得擅自将单警装备送其他单位维修。

第二十五条枪支弹药、警用制式刀具的报废、更新,由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上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再由设区市森林公安局集中上报省局审批后按规定处理。

其他单警装备的报废、更新,由县级森林公安机关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审批后处理,并在三十日内报省局装备科备案。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公安民警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情况和与之相关的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督察。

森林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森林公安民警违反规定使用单警装备的案件,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民警违法、违规佩带和使用单警装备的,应当场予以纠正、制止或扣留其单警装备。

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的,应将其带离现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不按规定佩带或违规使用单警装备的,森林公安民警所属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责令其及时纠正,造成贻误战机或致人伤亡的,应依法追究公安民警个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单警装备被盗、被抢、丢失及其它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事发地森林公安机关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置;

同时报告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并通报民警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

民警所在地森林公安机关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森林公安民警因公丢失、损坏单警装备的,由本单位出具证明材料,逐级上报丢失、损坏单警装备的品种、编号及使用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该设区市森林公安局装备部门认真审核、登记。

因个人原因造成单警装备丢失、损毁的,须按价赔偿。

对单警装备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依纪追究丢失装备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非森林公安民警违法违规佩带使用单警装备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收缴,查清装备来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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