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稿在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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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必须在全省林业系统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相对集中林业行政执法权,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二)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优化整合林业行政执法力量的内在要求。

多年来,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管理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行政执法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人员分散、执法经费不足、执法装备缺乏、执法效率不高等问题。

为此,必须改革林业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进行优化整合,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执法效率。

(三)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提升林业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举措。

当前,一些林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缺乏群众观念和宗旨意识,在行使林业行政执法权时重处罚轻教育、重执法轻服务,存在执法不公、执法不严、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扩大或激化了社会矛盾,损害了群众利益,降低了林业行政执法权威,影响了群众对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并重。

二、准确评估我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状况

(一)取得的成效

近年来,在国家林业局的指导下,我省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桃江、会同等7个县市区被列入第一批、第二批国家试点单位,沅江、澧县等6个县市列入省级试点单位。

省厅还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改革措施在全省推广,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局面在全省逐步形成,林业行政执法成效明显。

1、相对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多头执法问题得到缓解。

在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全省林业系统积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建立作为推动执法改革的重要抓手。

目前,全省共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74个,其中:

市级3个,县市区71个,大部分为副科行政级别。

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后,林业行政处罚权由多个内设或派出机构依职责分别行使,改为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相对有效解决了多头执法问题。

2、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趋利化问题。

我省以集体林权改革为契机,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加强了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林业行政执法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现象大幅减少,长期困扰林业部门的“收费养人”问题得以解决。

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与林业行政执法要求相背离的现象从机制上得到遏制。

3、林业行政执法成效显著,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后,我省林业行政案件数量大幅减少,执法效率不断提高。

以2014年为例,全年共发现林业行政案件35842件,比2008年的40899件减少了5057件,减少幅度达12%;

查处35720件,查处率99.66%,比2008年提高了0.3个百分点,查处率保持较高水平且仍有所上升。

同时,林业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林区林业秩序稳定,森林和湿地面积、野生动植物资源等稳步增长。

(二)存在的问题

1、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尚未在全省范围内普遍建立,仍然存在多头执法问题。

由于机构改革和编制不足,加上去年省委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省直单位不再新组建行政执法机构,因此,厅本级一直没有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全省还有11个市州、51个县市区没有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这些地方的林业行政执法仍然由森林公安、森防、野保、种苗、资源林政、木材检查站或木材巡查大队以及林业工作站等机构实施,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

执法机构之间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推诿执法现象时有发生。

2、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首先表现在业务素质还不高。

林业行政执法队伍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一些执法人员执法目的不明确,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不强。

个别执法人员对涉林法律法规政策不熟悉,办案时出现执法主体错误、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法律适用不当、程序不合法、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其次是办案装备较落后。

许多地方林业行政执法装备落后,装备不足,一些基层林业部门甚至没有配备执法所需的照相机、录音笔,个别地方根本就没有装备,办案手段非常原始,导致调查取证困难,办案效率低下。

再次是行政执法经费少,执法人员待遇低。

三、全面推进我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努力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能力

近年来,省厅就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进行了多次研究。

今年4月下旬,厅党组安排我带队赴重庆和福建两省市进行了考察。

5月5日,厅党组听取了考察组的汇报,并议定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中的几个重大问题。

省厅面临的情况是:

一方面必须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管理体制机制,履行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

另一方面,省委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省直单位不再新组建行政执法机构。

在这种情况下,省厅决定厅本级由森林公安作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案件统计职能。

各市州、县市区是否按照省厅模式,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省厅不作统一要求。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已经当地编委批准建立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队伍要在改革中加强,而不是削弱或撤销。

下一步,全省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全面推进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XX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深化全省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逐步解决林业行政执法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实现林业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为全面深化我省林业改革、促进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行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执法与监督相分离的原则。

依法依规就是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施,不能违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因地制宜就是各地要根据本单位现有执法模式、森林公安队伍现状等,自行决定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不求全省统一。

稳步推进就是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执法与监督相分离就是要改变执法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不正常现象,将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行为置于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之下。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改革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已是大势所趋,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作为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创新林业社会治理体系、提升林业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为民服务质量的大事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尚未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要尽快启动,已经实施的地方要进一步做好制度完善、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确保全省林业综合行政执法顺利推进,确保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效。

2、明确责任,抓好协作。

林业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也就是说,执法主体只能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其他。

实施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后,无论是森林公安还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都是代表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林地征占用、林木采伐、种苗、森防、野生动植物、植物新品种、湿地保护和林产品质检等方面的林业行政执法权,都必须以其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开展执法活动,同时承担因执法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所有林业行政案件的全过程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责任,所有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后果由作出决定的林业部门承担而非森林公安机构或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

各级各业务分管领导要正确认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综合行政执法视为对所分管、所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力支持,而非解脱、撒手不管或者不配合的理由。

林业部门各相关业务机构对各自工作领域的执法情况不可置身事外,而是继续负总责、负主责,做好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这是“三严三实”的总要求下,每一位领导干部应有的工作态度和工作境界。

3、建立健全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制度。

要迅速建章立制,制定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审理流程,完善案件立案、调查、证据采用、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处罚决定、办结告知、信息公开等各项制度,建立健全执法资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配合协作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林业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关进制度的笼子。

4、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

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强化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培训,培养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道德高尚、业务娴熟、群众拥戴的林业行政执法队伍。

5、加强重点领域执法。

要充分发挥综合行政执法的优势,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开展林地、湿地保护,林木采伐运输,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执法,为林业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6、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

一是要加强执法监督机构队伍建设。

各级林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是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权,这是促进林业部门依法执法、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但是,由于我省各级林业部门法制机构及其队伍较为薄弱,直接影响到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成效。

因此,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及其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保障法制工作机构的规格、编制、人员力量与其承担的执法监督任务相适应。

二是要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和缓作为。

要认真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责任追究处理等制度,细化监督管理措施,增强监督管理的可操作性,确保监督管理成效。

三是要积极主动开展监督活动。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积极作为、主动监督,既要开展本部门的内部监督,又要开展本系统的层级监督。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林业行政执法行为需要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必须依法作出相应的监督处理决定。

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森林公安还是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办理林业行政执法案件时都必须自觉接受林业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

对于拒绝接受监督或者不服从监督的,要依法作出处理。

7、抓好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

要贯彻落实林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制度,建立健全林业行政案件移送和备案机制、咨询机制、交流机制以及林业依法行政信息共享平台,着力推进林业系统“两法衔接”长效机制建设。

行政执法人员要准确把握行政执法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对于涉嫌犯罪案件,必须做好案件移送或转换工作,不得以罚代刑。

对把握不准的案件要及时主动和当地纪检、检察、法院进行沟通联系,争取支持,确保办理的案件经得起各方面考验。

森林公安在处理案件时,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治安案件来决定行使职权的身份,当以林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时,不得使用森林警察的身份,避免因执法主体不适格引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同志们,深化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是厅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的重要举措,我们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视,保障上投入,行动上实干,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切实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努力开创林业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为推进绿色XX和法治XX建设,为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弘利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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