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破解审判就业数道难题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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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破解审判就业数道难题docWord格式.docx

这期间,报社仅向其发放过一次工资。

张某遂于2003年12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报社支付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此案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以张某的申诉请求已超过60日申诉时效为由驳回,张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经查,报社对于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在诉讼中仅以时效已过作为抗辩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报社作为用人单位,自2003年4月至11月期间,长期地、连续地拖欠张某的工资,张某在多次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报社也从未明示拒绝。

因此报社应承担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举证责任,现其仅以张某的主张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为由拒绝支付张某欠发工资,依据不足。

故改判报社向张某补发全部工资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李经纬说,此案的处理实际上突破了原有的期限起算点的观念,首先确认了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负有举证责任。

在追索工资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明确拒付工资之日或承诺支付工资的期限届满之日,应当就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此可以计算60天的期限。

但证明上述事实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

在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理解为劳动者追偿之日。

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则最迟应从双方劳动关系结束之日起算。

这样处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现在草案的规定虽然仍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作为时效的起算点,但时效的期间延长为6个月,而且又规定了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这样在实践中就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必使审判人员为了案件处理上的公平公正,而再对法律规定进行扩张性解释了。

部分案件一裁终局是个飞跃

“草案还规定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度,这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一大飞跃。

”李经纬说,这样规定缩短了案件的审理周期,使大量小额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在仲裁审理中得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得到降低;

提高仲裁裁决的权威和公信力;

减轻了法院的受案压力,有助于合理配置审判资源。

“作为法官,我们经常在审理案件中发现一些小额案件,由于有的用人单位方利用现行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缺陷,恶意拖延诉讼。

”李经纬说,这种情况在国务院最近有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降为每件10元后,更加突出。

另一方面,即使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按照现行的规定,法院也要组织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采用简易程序。

在当前法院遭遇空前的收案压力的情况下,合理资源被不适当地浪费了。

而草案的规定解决了这些不合理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_经济法论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五大创新

孟凡胜

2007年在中国的立法史上被称为“劳动法”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获得十届人大常委会获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8月30日《就业促进法》得到获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2月29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通过。

下面简要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方面的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包括四章5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附则。

和此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规定相比,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创新:

一、在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上加以扩展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此外,依据该法第52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方面的新规定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依据该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限为60日。

依据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效为60日。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的中断和中止。

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该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第27条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1年时效的限制。

该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样规定,即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及时解决。

三、在劳动争议解决途径方面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和解或者调解。

该法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5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了部分调解协议生效后,劳动者可以申请支付令。

该法第16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规定了终局裁决的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

单位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第49条)。

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要点草读_经济法论文

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规定了恶意不举证不利推定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立法机关考虑到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在掌握证据方面通常具有优势地位,此条的规定将彻底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譬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用人单位不举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将有力的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而在另一方面,一旦由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遗失毁损,用人单位也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与“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并不能完全等同。

《证据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十分相近。

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支付令、先予执行、部分裁决制度,增加了权利救济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与劳动者生存所须密切相关的“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经济补偿或赔偿”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要让支付令失效,其实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因此支付令未必可以便利劳动者追索拖欠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予执行的函》(1994年8月10日)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对先予执行和部分裁决做过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极大地加快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结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如此新法确立了劳动仲裁审限原则上为45天,特殊为60天。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本法新闻发布会上称,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

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那么按照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

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较比现在的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倍。

八、《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部分案件一裁终局,避免仲裁与诉讼重复造成的讼累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无终审裁决权,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故人民法院既无权维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于认定有误的仲裁裁决亦无权改判或发回。

此种程序的设置使得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监督机制,导致仲裁程序形同虚设。

另外,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经过一裁二审,审理期限比普通民事案件长,涉案当事人在此过程中诉讼成本加大。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十二个月的则不能是终局裁决);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上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该法规定部争议数额小(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法律关系简单(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可一裁终局,试图避免用人单位利用程序拖延劳动者。

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了劳动争议管理的责任部门,完善了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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