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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务预算;

(四)风险管理;

(五)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六)内部控制制度的质量和执行情况:

1.货币资金与有价证券;

2.应付账款与采购;

3.包装与存货;

4.成本;

5.固定资产;

6.借款;

7.工薪与人事;

8.销售与收款;

9.购置与付款;

10.生产循环;

11.筹资与投资;

(七)主要经济管理人员离职离任经济责任;

(八)重大经济合同;

(九)工程建设项目预测、决算;

(十)国家财经法规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业务活动计划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审查各种信息资料;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为公司生产经营与提高管理水平服务,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审计监察部为董事会辖属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监察部设经理、副经理各一人。

审计监察部主要职责:

(一)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总经理决定;

(二)组织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拟订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四)审计公司财务预算方案执行情况和年度会计报表;

(五)负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监察和离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六)接受总经理委托,对公司中层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职务监察和离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七)协调处理重大法律事务;

(八)调查公司重大经济案件,提交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九)检查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审计公司重大经济合同;

(十一)开展各项审计,提交审计报告;

(十二)负责落实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协助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十四)宣传审计法规,提供审计咨询;

(十五)负责审计档案管理。

第七条审计人员必须具备与审计工作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不断地接受后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及审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第八条审计人员职责

(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

(二)参与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审查财务会计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四)提出有关审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审计人员权限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报送或提供有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有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审计人员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守则(注)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许滥用职权、循私押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公司工作安排(年度计划、规划),提出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主任(董事长兼)批准,继而据以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项目计划应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项目内容、主审人员与审计组成员、审计时间、审计方式、步骤和要求等。

审计组至少有两名成员组成,并指定主审人员。

第十三条审计实施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人员应主动配合审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对成员单位的下属企业的审计,审计通知书下达给成员单位,由成员单位转送给被审计单位,成员单位应协调配合对其所属单位的审计。

审计通知书主送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抄送相关部门,涉及个人责任的审计项目,应抄送被审计者本人。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查财务、会计资料,审阅有关文件资料,调查取证,收集审计证据,完成审计实施阶段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同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换意见;

有权处理的问题,应立即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审计后,审计组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写出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人员)在收到审计报告的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部门。

对成员单位所属企业的审计,需通过成员单位征求并反馈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的书面意见,审计组认为合理的,应调整审计报告;

反之,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送交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根据被审计单位(人员)及审计组的不同意见,经调研核实后,提出对该审计报告的审签意见,一并送董事长审定。

第十八条经征求被审计单位(人员)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审计组认为需要下达审计决定的,应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一并报送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经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审批后,下发被审计单位(人员)执行。

审计组应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人员)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对成员单位辖属企业的审计决定,由成员单位监督,并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被审计单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等选择审计方式。

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审计;

(二)就地审计;

(三)委托审计;

(四)其他方式审计。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及时建立审计项目档案。

审计档案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年度终了一年后,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

第四章审计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的一般原则是:

(一)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

(二)监督和服务相结合原则;

(三)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业性和群众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审计依据

第二十三条审计依据包括: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公司章程、决议、决定、公告有关规章制度;

(三)预算、计划、方案、规划和经营目标;

(四)会计制度、准则、政策、财务制度、办法、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

(五)合同、协议等;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章审计方法

第二十四条审核法

(一)注意书面文件是否存在涂改或伪造的现象,应关注书面文件的真实性;

(二)注意书面文件记载的经济事项是否真实、合理,并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注意书面文件与各种相关文件之间是否一致,包括日期、金额、数量等内容方面相互勾稽。

第二十五条观察法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和有关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的实地察看。

第二十六条监盘法

现场监督被审计单位盘点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实物资产,并进行适当的抽查。

第二十七条询问法

对有关人员进行书面或口头询问。

第二十八条函证法

为印证被审计单位会计记录所载事项向第三者发函询证。

第二十九条计算法

对被审计单位原始凭证及会计记录或相关会计资料中的数据进行验算或另行计算。

第三十条分析性复核

(一)比较分析法

(二)比率分析法

(三)趋势分析法

第七章审计项目与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济活动审计包括经营活动审计、管理活动审计、投资活动审计和融资活动审计。

(一)经营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评价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促使企业增收节支,提高资金利用率。

1.审查经营目标计划完成情况;

2.分析影响经营目标完成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二)管理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评价管理目标的实现情况、管理职能的发挥程序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找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三)投资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方向;

2.评价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3.审查投资项目执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4.预测投资项目的收益和风险。

(四)融资活动审计的主要内容:

审计被审计单位的融资渠道是否合规,已融入资金的资金成本情况,财务杠杆效应状况,外币融资汇率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财务审计

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确定其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核算的合规性。

审计的主要内容: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分析变动情况及原因:

(一)经营活动的合法性;

(二)资产、负债及权益的增减变动;

(三)核算质量和会计基础工作,提出改进建议;

(四)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十三条离职离任审计

审查离职离任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明确经济责任。

(一)任职期内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有无重大决策失误;

(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资产质量状况;

(五)资产、负债、权益的真实、合法性;

(六)对未了事项建议处理方案;

(七)有无诉讼事项和潜在的经济纠纷以及或有负债等;

(八)工作交接是否按规定执行;

(九)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内部控制审计

审查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找出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规范和公司的管理要求;

(二)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地贯彻执行。

第三十五条风险审计

通过分析被审计单位存在的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达到控制和防范风险;

增强公司竞争能力的目的。

(一)市场风险;

(二)经营风险;

(三)财务风险;

(四)汇率风险;

(五)控制和防范风险的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专项审计

通过被审计单位和具体项目或专题审计,达到避免损失、防范风险的目的。

(一)重大经济合同审计;

(二)工程建设项目预、决算审计;

(三)违规违纪事件调查;

(四)职务监察;

(五)其他专项审计。

第八章审计报告责任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负领导责任并对审计项目的实施、审计项目的跟踪落实负组织管理责任;

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公正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章审计文件

第三十八条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督办通知》等。

第三十九条《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通知书编号;

(二)被审计单位名称;

(三)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安排及要求;

(四)主审人、审计组成员;

(五)签发单位、批准人等。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门起草,审计委员会(分管副总)签发。

《审计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审计单位,另一份存档。

第四十条审计结束后,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由标题、编号、主送人、主体、签署和报告日期等形成。

(一)标题:

统一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

分年度按顺序编号,规范为“山水审字(×

×

)第×

号”;

(三)主送人:

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四)主体:

主体部分包括范围段、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审计建议等。

1.范围段:

应说明审计项目、范围、内容及审计程序等;

2.基本情况:

包括被审计单位背景和现状,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财务状况等;

3.存在问题:

实事求是地反映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4.审计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等。

(五)签署:

审计项目主审人员及审计组成员分别在《审计报告》上签字;

(六)报告日期:

完成审计项目提交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四十一条《审计报告》经董事长—审计委员会审批后,由审计机构下达《审计决定》。

《审计决定》由标题、主送单位、存在问题、处理决定、要求、印章与日期等部分组成。

统一为《审计决定》;

分年度按顺序编号,规范为“山水审决字(×

(三)主送单位:

被审计单位(人员)或集团成员所属单位;

同时抄送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

(四)存在问题:

简要列示《审计报告》中“发现问题”部分的内容;

(五)处理意见:

经董事长批准的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六)要求:

明确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的时间要求和反馈《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要求;

(七)印章与日期:

签发《审计决定》单位的印章(即集团公司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四十二条对超过时间未反馈情况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审计决定》的单位(个人),下发《审计督办通知》。

《审计督办通知》应列明督办事项、要求等。

《审计督办通知》由董事长签发。

第四十三条对已经下发的《审计督办通知》,应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处理情况,编写《督办事项处理情况简报》,报送董事长。

第四十四条审计档案属机密文件,未经董事长批准不予借阅;

持有审计报告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公司保密制度。

第十章内部资讯

第四十五条集团已经制定出台的章程、制度、规定、规范性文件或相关会议纪要,请办公室抄送审计监察部。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制定新的规定、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时,请通知审计监察部人员参加讨论,审计监察部要对有关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提出意见。

上述规定出台前应送审计监察部会签。

第四十七条各成员单位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在报送集团备案的同时抄送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门也有权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四十八条已获批准的财务预算、计划及相关经济目标等文件由办公室,迳送审计监察部。

第四十九条集团公司的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与财务情况说明书等)与其汇总资料,请集团财务部定期按月、季、年抄送审计监察部。

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应抄送审计监察部一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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