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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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凹槽宽度<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

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30T。

4.登高范围内不应布置停车位、建筑小品、树木等妨碍扑救的设施,

见《深圳市民用建筑设计技术要求与规定》第2.5.2条。

[问题4]:

“商业营业厅”内的楼梯为便于方便使用,可否不设封闭楼梯间?

>50m或24m以上任一层面积>1500㎡的商住楼属“一类公共建筑”范畴。

按《高规》6.2.1条,“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高规》6.2.2条,“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规》的规定执行。

《建规》第5.3.5条,“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问题5]:

商住楼中住宅核心筒是否需设风井?

首先应明确:

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当高度>50m时属一类建筑。

按《高规》6.2.1条,一类建筑应设防烟楼梯间,再按8.2.1条“除>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100m的居住建筑外,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换言之: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是不可以做自然排烟的防烟楼梯的,均应按一类高层设正压送风。

(应注意>50m以上的纯住宅,可不设加压送风设施。

[问题6]:

商住楼中的住宅部分,可否先下到大平台,再通过转换楼梯下到一层室外?

当然可以,但不应该减少原来疏散出口数量(不得少于两座,且不同方位)。

具体解释可参见公安部规范编写组王渭云《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第46问。

[问题7]:

《高规》中6.1.7条“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室内最远点不宜超过30m;

其它房间不宜超过15m。

”如何判定厅、大房间、其它房间的区别?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阅览室等,这些房间面积比较大,人员集中,疏散距离必须有限制,故<30m。

所谓安全出口即为“术语”,即“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楼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到屋顶的临时避难处不应算安全出口)。

所谓“其它房间”,则是指一些面积较小的普通用房,如办公类等(而面积较小指多少,没有指明。

)。

应当注意的是,《高规》的6.1.7条只指一个房间而言,不适合“大房套小房”的情况,所以最远点也指小房的最远点(卫生间可除外)。

注:

浙江省消防局的要求“大开间办公室最远点疏散距离可执行<30m”。

[问题8]:

高层建筑中的长条形商铺,最长可以做到多少合适?

一般应执行《高规》6.1.7条中“其它房间至房门<15m”的规定,再长对消防不利。

(有时超长2-3m,可做成无人员长期使用的卫生间、前室等也可以,但不能做库房)。

[问题9]:

住宅建筑中剪刀梯在一层必须设两个出口,是否可以共用一个门厅出口?

应分别设不同方向的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共用一个门厅出口。

可参见福建省施工图审查专家意见

(二)第48项。

[问题10]:

小区内庭院是否需设两个消防出口?

一个宽消防车道是否算两个出口?

消防车道离墙多远距离合适?

规范没有明确几个出入口,但有的地方要求应有两个不同方向的出口(消防部门的意思是一个出口“不利于消防车快捷迅速地到达”)。

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8.0.5.1条,“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两个出入口;

居住内主要道路至少有两个方向与外围相连”,以上面积指出了“小区、居住区”,而未指“组团”,故可认为“组团”可不执行两个出口,即只有一个即可,具体实施时“组团可按一个出口设计,经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问:

一个宽的消防车道不利于消防车快捷方便地到达,可能会引起拥挤、堵塞,不应算两个口,应是不同方向有一定的距离方可。

第三问,消防车道有登高面时为5~10m,其它宜“≥3m”,(即不宜靠山墙,因为还有管线、散水、绿化等)。

[问题11]:

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

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

“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第2.0.21条,对塔式高层住宅的定义也比较清楚,即:

塔式高层住宅

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上述的共同点都是以垂直交通设施为核心,在其周围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户门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而不是通过长、短走廊再进入疏散楼梯间。

掌握了这一基本原则,对于一幢住宅楼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较容易区分了。

可参考上海市编制的地方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对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的基础上对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进一步作出具体量化,即:

塔式住宅:

以共同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问题12]:

《高规》中4.1.7条消防登高面“不应布置高>5m,进深>4m的裙房”可否突破?

本条属强制性条文,一般不应突破。

[问题13]:

一层临街商铺直接对外,每间>60㎡,就必须设两个疏散口吗?

能否利用隔壁墙上开门做为第二出口?

属于是“商业服务网点”的,则该建筑整体属居住建筑。

当联排商铺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则执行高规第6.1.8条,“公共建筑走道尽端,面积<75㎡时,可设一个门,门宽>1.4m。

当>75㎡,应设两个出口,且相距>5m。

”按深圳市施工图审查专家意见,“不能利用开往相邻店铺的门作为本店的第二个安全出口”。

对此条有不同的看法,深圳、江苏的施工图审查专家意见不允许,而山西、福建施工图审查专家意见允许。

个人意见,根据工程情况,可先设一个门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

[问题14]:

属于商业服务网点,二层、面积<300㎡,是否只设一个楼梯、一个出口?

可参见国标图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第11页图示1。

由以上图例可看出,二层商业网点<300㎡,设一个出口是可以的(可能偏大)。

可参考上海市有专门的《小型商业用房防火设计技术规定》第3.3条,规定“≤200㎡可设一个”。

(即>200㎡时应设两个出口较合理)

[问题15]:

大底盘上有多幢塔楼,各塔楼除裙房外,彼此再无连接,此时各塔楼间防火间距是按整体为一幢还是各自独立一幢来计算呢?

现行规范不明确,建议如下:

当两栋塔楼只在裙房相连,而不在其它楼层相连时,该两幢塔楼应按各自一栋来考虑防火间距!

(反之,两塔楼也可紧靠在一起,但须满足高规4.2.2条)

可参见:

1.深圳市疑难问题解析汇编1.1.10问。

2.王渭云《高规》答疑手册第05、06问。

[问题16]:

通廊式分为内廊式和外廊式,面向外廊的室内疏散楼梯是否也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按《建规》第5.3.5、5.3.11条没有明确内廊及外廊,一般>二层的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均应设封闭楼梯间。

(福建省审图专家意见认为面向外廊时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问题17]:

消防车道已设环形,需要再设人行通道吗?

可参见国标图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06SJ812第39页图示4严格执行(注意区别建筑物是指连续整体一幢)。

如不属于“封闭内院或天井”,可不设人行通道。

[问题18]:

坡地建筑(或有高差),一侧低于室内,一侧临疏散通道,是否为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高规》中尚无明确规定,可从安全疏散形式、安全疏散距离和排烟方式界定。

具体工程问题可参照《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决。

[问题19]:

关于商业建筑中组合建造自用仓库的消防问题,如何具体量化?

可参见江苏省消防局意见:

商业建筑中组合建筑的自用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地下不应超过200㎡。

自用仓库与其他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小于500㎡或地下面积大于50㎡小于200㎡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且在火灾情况下能自行关闭。

商业建筑中超过500㎡的地上仓库和超过200㎡的地下仓库应设立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独立的安全出口,并按仓库的防火设计要求设置消防设施。

[问题20]:

高层建筑内裙房的防火分区如何界定?

依据《高规》5.1.3条及条文说明,可知:

“当高层主体建筑与裙房之间用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分开时,其裙房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问题21]:

为回避高层建筑下设三层的营业厅(按规范应属商住楼),而在二层上设复式(即一层是商店入口,二层背后有通道或走廊开门,也可通至室外平台,则二层至三层设复式),这种情况允许吗?

允许二至三层设复式楼梯,但建筑类型就为商住楼,因为“商业服务网点”要求层数“不超过两层”,也就是不管是否复式,则三层就属于“商住楼”范畴了。

应当注意,可以合理合法的运用规范,但规范清晰明文禁止的不得超越。

[问题22]住宅有设复式住宅一说,能不能把它引到“商业服务网点”或“商业营业厅”内,也相当于“户内楼梯”一说?

绝对不是一个概念。

住宅复式属于“户内楼梯”,属于家庭用人员少,熟悉楼梯位置,不会造成疏散安全隐患。

而“商业服务网点”或“商业营业厅”中的楼梯都属于为“公众服务”的“公共疏散梯”,则与住宅的“户内楼梯”完全不同,是不同人员使用,不熟悉楼梯位置,安全疏散会造成人员拥堵、拥挤等现象发生,因此不能用“户内楼梯”代替“公众楼梯”。

[问题23]以下情况可以吗?

三层商铺、二至三层另设复式商铺内楼梯,①此情况是敞开楼梯还是封闭楼梯?

②如敞开楼梯,则二层设一个对外出口,三层也设一个向外(走廊)出口,这种情况允许吗?

①二层在满足一个防火分区,即设两个公共安全疏散出口的情况下,每个商铺应该算一个防火单元体(即二、三层可以为一个防火单元),则设敞开楼梯是允许的。

②在满足最远距离<30m(每一点,因为上下层通过楼梯孔连成了一个大空间)的前提下,二、三层各开个门当然可以。

(前提:

二层也应该有通向安全疏散楼梯的走道才行)。

[问题24]地下汽车库如因高差原因有直通室外处时是否需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灭火系统?

可以不设置防火卷帘和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注意上部有建筑物时应设防火挑檐。

[问题25]商住楼中,住宅电梯或消防电梯的电梯厅是否在商业用房层开?

消防和安全如何考虑?

专为住宅使用的电梯不应在商业用房层开门。

而依据消防电梯应到达各使用层的要求,消防电梯应在商业用房层开门,可以采用电脑控制电梯是否在该层停靠和开门,以满足紧急情况时,消防电梯也能方便到达商业用房层进行救援。

[问题26]小商店内的楼梯(敞开楼梯)疏散宽度是否也执行>1.4m?

如果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则该建筑为居住建筑,则执行居住建筑楼梯间宽度>1.1m即可。

如果属于“商业营业厅”,则按商场、高层商场楼梯宽度计算后的数值为准。

可参见王渭云《高规》答疑手册第13问,即应执行商店建筑规范>1.4m。

(上海、江苏有小型商业用房的概念,二、三层时楼梯可执行>1.2m)

[问题27]跃层算不算层数的问题。

高规组给各地的统一答复是:

“跃层也应算层,有一层就应该算一层”。

从消防救援的角度来讲,跃层也实际上增加了建筑有效高度,自然也就给抢险救援增加了难度,即十一加一层应设封闭楼梯间。

住宅层数计算可参见《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05SJ807第98页。

[问题28]某高层住宅建筑核心筒部分(电梯间、楼梯间)通到地下室停车库。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核心筒部分的面积,是否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

如果该核心筒的楼梯间作为地下车库人员所必须的安全疏散使用,则核心筒和车库必然要划分到同一防火分区内:

反之,若地下车库本身已具备足够的安全出口、满足消防疏散规范要求而无须依赖核心筒时,则核心筒部分的面积,自然可以不划进地下室车库的防火分区内(此时核心筒应按单独防火分区对待,同样要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问题29]两座塔楼(31层)拼在一起,每幢剪刀梯是否都必须通至屋顶?

屋顶上需要连通吗?

是。

每幢剪刀梯都应通至屋顶。

因为剪刀梯属于一个楼梯间两个疏散出口,应保证不同进入楼梯间的人(尤其住宅塔楼的上部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都能到达楼顶紧急避难,等待救援,故应都通至屋顶合理,(只通一个的话,另一个进入此楼梯间的人不能到达屋顶,是不安全的)。

只要在屋顶设一定面积的保留平台空间,(面积可以是按5人/㎡统计为依据),就可满足消防安全要求,故可不设连通也行(但设连通更好!

[问题30]高层电梯机房高出屋面一层是否可利用原有楼梯,(因为规范规定不得在楼梯间开其它门)。

严格讲是不允许。

但有些地方专家认为上到楼层顶部的人员已可以通过屋面的门直接疏散到屋顶,而再上到楼梯间顶的机房处,则只是为机房服务的专用疏散梯,况且机房外又设置了前室,故认为满足安全要求。

(最好报当地消防部门批准通过)

[问题31]一至四层为商场,五~十层为办公,十一~二十层为旅馆,楼梯间如何设计?

依据《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4.1.4条,“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其它建筑部分分开”;

依据《高规》第6.1.3A条文说明“由于商业场所火灾危险性较大,如果共用楼梯,会影响上部人员的安全疏散,故商业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再依据《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第5.0.3条,“综合楼内的办公部分的疏散出口不应与同一楼内对外的商场、营业厅、娱乐、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入口共用”。

即商业营业场所与其它(住宅、办公、旅馆等)的疏散系统应分开设置,不得相应借用。

本工程属综合楼范畴,办公、旅馆部分可共用楼梯间,但应注意若按每层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通向安全出口应≮2个,见《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第4.0.4条。

(条文上指的集中式须设独立门,而组合式的综合楼则认为楼梯间可以共用)

[问题32]剪刀梯如何设计?

依据《高规》第6.1.2条,“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剪刀梯”,从中可以看出,指明的是“塔式高层建筑”(包括塔式高层住宅及其它塔式高层建筑),注意通廊式是不能用的。

《高规》6.1.2条文解释3中有“高层旅馆、办公楼的剪刀楼梯间……”说明公建也是允许用剪刀梯的。

剪刀梯实际是两部楼梯,两个出口,互不相通的。

高度>100米的塔式高层公共建筑不得设置剪刀楼梯(浙江省消防局规定)。

高度>100米的塔式高层住宅可以设置剪刀楼梯。

[问题33]关于地下商场,防火分区的划分问题:

《建规》第5.1.13.3条规定,“地下商场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可为2000㎡(满足相应条件时)”。

但作为地下商场用防火墙分隔,不利于商场平时灵活使用。

按照第5.1.11条,“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因此,地下商场划分防火分区时,用防火卷帘和水幕代替是可行的。

该种理解是否可行?

同意上述意见。

但条文中“如有困难”是指因货流、人流或特殊功能需要等,完全采用防火墙分隔有困难。

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一般只适用于防火墙上的较大开口的分隔,而不宜用于大跨度的大面积分隔。

[问题34]《建规》第5.1.9条“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上下层面积叠加”,由于有了一个“等”字,不知楼梯开敞算不算在内?

《建规》第5.1.9条“建筑物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中的“开口部位”包括敞开楼梯,但不包括允许设置敞开楼梯间的建筑的楼梯间。

[问题35]相邻防火分区能否共用疏散楼梯?

若共用,该楼梯应划入其中哪个分区,是否需在其中一侧设置甲级防火门?

(1)相邻防火分区可以共用疏散楼梯。

而疏散宽度由相邻防火分区分摊。

此时,这两个防火分区均应能直通该共用楼梯,不得互相穿越相邻防火分区。

(2)在满足防火分区规定面积指标的前提下,该楼梯划入哪个分区均可。

应注意:

位于防火墙上的门,均应为甲级防火门。

[问题36]按《建规》5.3.5条,一般办公楼、教学楼等≤5层时是否需要设封闭楼梯间?

按规范组给各地的答复:

《建规》第5.3.5条第2款规定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考虑到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小场所的使用要求,第5款仍允许该类场所在层数小于等于5层时设置敞开楼梯间,但该敞开楼梯间可以不视为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应当注意,>5层时则应设封闭楼梯间)。

[问题37]关于住宅层数的计算。

《住宅建筑规范》第9.1.6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

1.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

注1的意思是当同一幢建筑物中同时存在住宅及其他功能用房时,不能只按住宅的层数来确定其是否属于高层建筑。

在住宅首层及二层布置商业服务网点时,应将首、二层与住宅层数叠加计算总层数以确定其是否高层建筑。

而当建筑中存在其他使用功能时,则根据《高规》第2.0.7条及2.0.8米判定其属于综合楼或商住楼,并采用建筑高度来判别其建筑防火设计类别。

注2的意思很明确,将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的总高度除以3,余数大于1.5时,则需将在除了得出的整数结果上加上1作为建筑的计算层数。

见国标图集《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05SJ807第6-10页图示。

[问题38]某体育馆斜面局部超过24米,如何定?

层数为二层,大坡度斜屋面(造型设计特点),斜屋面局部高超过24米,建筑四周布置了环形车道,对大部分在24米以下的屋面登高扑救不存在问题,建筑的疏散及使用上仍然属于多层建筑的性质,可判定其为多层建筑,不用执行《高规》。

[问题49]某剧院有大平台,如何定?

某剧院座落在平台上,通过台阶进入观众厅,采用大跨度网架结构(观众厅),平台下部为设备机房以及设备管道层。

观众厅人员疏散与底层的设备层不发生关系,可直接从门厅及观众厅两侧的休息兼走廊经台阶直接向室外疏散,底层设备层人员可直接向室外疏散,疏散人流互不干扰,消防车环道满足要求。

这种情况下,虽然其主体层数为两层,建筑高度超过24米,仍可按多层进行消防设防。

但需经过专项的消防审核论证或性能话设计,以确保设计上的消防处理及消防扑救措施保证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问题40]某会议中心局部中心会议厅>24m,如何定?

该会议中心会议厅为剧场式,与中心会议厅紧邻还带有总高度超过24m的小会议室、办公、后勤等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中心会议厅为超过24米的单层建筑,但按其附属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高度计算,则应属于高层建筑。

这种情况下,中心会议厅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与其周边的使用空间进行了防火隔断,使火灾发生时,中心会议厅能与其余功能空间做到防火隔断,同时中心会议厅的人员疏散能完全自行在本分区内解决,则中心会议厅部分可按《建规》进行防火设防设计,其余部分则执行《高规》。

这类情况亦需经专项的消防审核来落实。

[问题41]“安全出口”与“疏散出口”的异同?

“安全出口”的重点在于“安全”,在《建规》的2.0.17条中,明确只有符合上述要求的出口才能算作“安全出口”(与高规中的安全出口定义稍有不同)。

而“疏散出口”主要是指某空间中,可用来迅速通过人员的口部,人员经过此口部可通过疏散走道到达安全出口。

各类房间的门均可视作疏散出口。

如会议室的门口,营业厅的门口,观众厅内通向可供疏散用的走道、门厅的门口等。

“安全出口”可作为“疏散出口”,但“疏散出口”并不等于“安全出口”。

在设计上如将“疏散出口”与“安全出口”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

[问题42]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

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

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

此类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如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安全要求。

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问题43]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

因建设用地的所处条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

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但有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当建筑两侧的台地高差小于24m时,同时较高台地侧的建筑高层落地面边长满足《高规》的要求,且本落地范围内疏散楼梯能直通室外,较高台地以上的建筑使用人员不用通过较低台地可直接在较高台地满足规范要求疏散到室外地面,而下部建筑使用人员亦可按规范的要求直接疏散到较低侧的室外地坪上,疏散楼梯在上部平台平面处按《高规》第6.2.8条作出分隔处理,则建筑可分别按平台上下高度确定建筑类别(可参考《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此问题可以派生出较多的建筑设计形式,而且在目前也逐渐常见。

如坡地的高层建筑、临海岸或河岸的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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