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律师讨论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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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责任界定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是指对形成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项目经办人、协办人、移交项目主办人、移交项目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

项目经办人,是指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担保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A角。

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查担保申请人是否符合担保政策;

(二)评估担保申请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等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担保事项是否合法;

(三)审查和评估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四)按公司规定程序订立担保合同,确保合同条款符合《合同法》、《担保法》和公司担保政策的规定;

(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检查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

(六)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情况和价值,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七)履行其它应由项目主办人承担的责任。

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项目主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的业务人员,具体指项目经理B角。

移交项目经办人,是指因原担保项目经办人工作变动由公司重新指定对该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经办人、移交项目经办人之间交接有关手续时,须由公司担保业务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监督。

移交项目协办人,是指协助移交项目经办人对担保项目进行执行控制管理的业务人员。

项目审查人,是指对担保项目全过程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人员,具体担保业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担保业务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客户评价报告”、“担保业务评价报告”的审查和对担保项目执行控制的协调与监督。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对担保项目“反担保评价报告”审查、订立担保合同审查和担保项目代偿后追偿的协调与监督。

项目评审人,是指参加担保项目评审会议并有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担保业务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项目审批人,是指有权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的人员,具体指公司经营班子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的成员。

项目审批人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担保;

(二)有效实施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和执行控制。

第七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划分。

根据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四种。

第八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界定:

(一)项目经理(AB角)提出“同意担保”建议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项目经理(A角)负主要责任,项目经理(B角)负次要责任。

(二)项目经理(A角或B角)提出“同意担保”建议,而项目经理(B角或A角)签署“不同意担保”意见,并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签署“同意担保”的项目经理(A角或B角)负主要责任,签署“不同意担保”的项目经理(B角或A角)不负责任。

(三)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核通过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风险审核员、投资担保部和风险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总经理应承担次要责任。

(四)审保委员会成员对各自签署“同意担保”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承担次要责任;

对各自签署“不同意担保”、“续议”意见的不良担保项目无责任。

(五)在保项目因保后管理严重失职而发生的不良担保,项目经理(AB角)负完全责任。

不良担保经审保委员会决定移交风险管理部负责跟踪控制或追偿的,因控制或追偿严重失职而导致发生代偿损失的,风险管理员(AB角)应对代偿损失负完全责任。

(六)项目有权审批人对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承担次要责任;

对其超越规定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的担保项目,发生不良担保情形时,应负完全责任。

(七)对因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

(八)担保责任划分出现纠纷时,由评审会主任裁定。

第九条担保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管理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该达到的结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1)有意、故意隐瞒、谎报材料、提供虚假信息误导的;

(2)主观疏忽、失当、应为而不为的;

(3)与被担保方串通、合谋的;

(4)不按公司制度、规定、决议执行的;

(5)违反公司制度、规定的;

(6)其他主观有意、故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无论与项目风险、与代偿有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均应承担本细则规定之责任及处罚。

第十条担保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在项目调查、评审、操作、保后管理等环节中所提供的书面意见不能达到反映项目的真实情况,或在这些环节中具体的行为未能表现出履行职责后应该达到的结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因能力所限的主观无过错:

(1)因项目经办人员及管理人员知识、能力、经验、水平有限,在环境、技术、方法上存在收集信息不全、判断不准确的;

(2)因相关制度、规定、决议本身有瑕疵(非知情不报情况),项目经办人员或管理人员按此制度、规定、决议完全履行职责的;

(3)虽已履行调查、审核、监管职责(必须有足够的书面证据或他人口头证据),但责任未履行到位的(非主观意愿);

(4)其他非主观故意、有意、疏忽的情形。

如发生上述情形,与项目风险或代偿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项目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均要本细则规定之责任及处罚。

(上述情形是做为免责情形还是承担责任的情形,由公司决定)

第十一条担保业务发生代偿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担保调查过程中,帮助客户编造虚假材料提供担保的:

发现重大问题故意隐瞒,误导担保审查的;

(二)在保后项目管理过程中,私自销毁、隐匿、篡改担保资料、数据或凭证的。

(三)超越公司规定经营范围开展担保业务的;

(四)因未履行规定调查程序,导致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致使决策失误的;

(五)未按公司规定程序评审、审批,或对明显违法违规的业务,仍签署同意意见的;

(六)反担保措施未落实便履行担保、放款手续或反担保措施发生新的不利因素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督不力,担保贷款被挪作他用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采取措施制止的;

(八)对担保项目的管理情况稽核不严,发现风险通报不及时而未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的;

(九)工作失职、追偿不力的。

第四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二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不良担保项目;

(二)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的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并形成决议;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申请公司董事会会议复议;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复议决议;

(六)实施不良担保项目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风险管理部每月10日前将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不良担保项目填制《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核确认(《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及其应承担责任的认定。

风险管理部在《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批准之日起10日内完成《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格式见附件二)并报公司董事会讨论,形成公司董事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

第十五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的复议。

在公司董事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决议下发的5个工作日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可向风险管理部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风险管理部应对复议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并在收到书面复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提议公司董事会复议,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形成“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

第十六条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的实施。

根据公司董事会“关于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复议决议”,签发《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附件三),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各有关责任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第十七条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在原有基础上加重%的处罚;

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元的奖励,并通报表扬。

第五章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处罚标准及种类

第十八条发生不良担保项目,处罚标准按以下执行:

(一)处罚金额标准。

(1)在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内的,按不良担保项目当年实现担保费收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超出董事会核定损失目标以外的部分按其应实现担保费收入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2)相关责任人在项目担保过程中,以一个或几个身份出现的,只按最高责任处罚,不重复计算。

(3)对责任人的最高处罚金额及扣款顺序为责任人当年的风险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其他的总额。

(二)相关责任人处罚金额分担比例。

负完全责任的由责任人负100%的责任。

不负完全责任的,符合第八条第一、三、四款情形时,审保委员负赔偿其各自担保业务提成总额的责任,项目经理A角负赔偿其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项目经理B角负赔偿其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风险审核员、投资担保部和风险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总经理负赔偿其各自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

符合第八条第二、三、四款情形时,审保委员负赔偿其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签署“同意担保”的项目经理(A角或B角)负赔偿其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风险审核员、投资担保部和风险管理部主任及分管副总经理负赔偿其各自担保项目提成总额的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不良担保项目的处罚种类为:

(一)经济处罚

在处罚决定生效后1个月内兑现。

如不能及时兑现处罚,扣发相关责任人工资,直至全部兑现后为止。

(二)行政处罚

(1)一般业务人员,给予取消从事本公司担保业务资格(另行安排工作)、警告、记过、辞退的处分。

(2)属部门主管人员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免职或辞退的处分。

(3)属评委会委员在对担保项目的表决中,如所投票成功率低于70%的,免除其委员职务。

(三)刑事处罚

对在担保实施中涉及违法犯罪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如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的,其中:

在半年内(含)转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处罚金额的100%退回相关责任人;

在一年内(含)转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处罚金额的90%退回相关责任人;

在二年内(含)转化或解除的,按原扣除的处罚金额的80%退回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若不良担保项目虽发生代偿,但由于采取的反担保措施能够迅速落实到位,并未造成代偿损失,则不对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及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定人、项目审批人按照业务人员提供的资料、调查报告,在此基础上进行认真分析,按照公司制度、规定作出决定,发生代偿的,不负责任。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定人、项目审批人除非与客户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以致发生不良担保项目,其处罚限额为所获不良担保项目的提成,无提成则每笔不良担保项目的处罚不得超过300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不良担保责任认定报告

2、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建议书

3、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附件一:

编号:

年第号

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

根据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五条的规定,通过走访担保客户、银行等单位、查阅担保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与相关担保业务人员谈话等方式,对下述担保业务进行了不良担保项目的认定。

一、担保项目基本情况

1、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编号:

2、担保客户名称:

3、担保金额;

担保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4、公司向银行或其他客户名出具担保合同(函);

5、担保项目主办人;

协办人:

审批人:

二、不良担保认定的情形:

(包括发生担保代偿;

发生担保损失;

发生担保客户未履行交纳担保费、保证金和落实反担保措施等约定义务;

列入可疑和损失类的担保或担保贷款已逾期一个月以上并有较大风险;

发生其他较大担保风险)

三、认定结论:

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二: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认定意见书

根据年第号《不良担保项目认定报告》和公司《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担保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万元的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认定提出如下进行建议:

一、形成不良担保的主客观原因

1、主观原因(包括担保评估与审批出现决策失误;

未履行公司规定审批程序和未执行公司规定审批权限;

担保执行控制环节发生偏差;

其他):

2、客观原因:

二、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

1、项目经办人:

3、移交项目经办人:

2、项目协办人:

4、移交项目协办人:

5、项目审查人:

6、项目评审人:

7、项目审批人:

三、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的责任划分

1、完全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2、主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3、次要责任人的确定及其理由:

四、不良担保项目责任人承担的责任

1、经济责任:

2、行政责任:

五、化解不良担保项目风险的建议:

风险部负责人(签字):

业务部负责人(签字):

附件三:

不良担保项目责任追究通知书

根据公司()第期办公会议纪要决议,对担保业务编号为、担保客户为、不良担保金额为万元

的不良担保项目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追究如下:

作为不良担保项目经办人、协办人、项目审查人、项目评审人、项目审批人,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给予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的经济处罚。

如上述不良担保项目已转化为正常担保或解除担保,按已转化或解除担保部份的相应比率的处罚金额退回相关责任人。

特此通知。

永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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