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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装备率达到1.5万元/人,10项新技术贡献率达到15%,广泛推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断提高了绿色建筑的比例,新建商品住宅和公共建筑实施节能65%的标准。

——能力提升,市场拓展。

全市新增境外承包工程企业20家,实施境外承包工程合同额8亿美元,外派建筑劳务0.6万人,境外建筑业产值年均增长率达18%,市外建筑业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40%。

——监管有力,市场规范。

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和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形成规范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和公平竞争机制。

——质量提升,安全保证。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更加健全。

建设工程质量普遍提高,每年争创省优以上工程30项;

施工安全现状明显好转,建筑施工百亿元产值死亡率逐步下降。

三、扶持政策

(一)建立激励机制,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1、培育优秀建筑业企业。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建筑业企业和企业家评选活动。

对产值增长快、经济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对外拓展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建筑业骨干企业”,在资质晋升、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对企业经营业绩突出、经营管理能力强的企业家由市政府命名为“建筑业优秀企业家”,优先授予劳模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筑业龙头企业”和“建筑业骨干企业”。

2、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资本运作,开展多元化经营,向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等产业发展,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

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优先安排土地指标;

市政府安排若干用地用于建造建筑业总部办公基地和解决建筑业企业生产用地困难问题。

支持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做大做强,其中涉及土地、房产、车船等变更费用,享受转制企业有关费用减免政策。

建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机制,对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年实缴税金首次超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8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奖励,本若干意见实施之日起上年度在宁波市区域内年实缴税金已超800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也可享受此奖励政策。

3、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支持企业树立品牌意识,打造精品工程,对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50万元,参建企业10万元;

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省级优质工程最高奖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10万元;

获宁波市“甬江杯”优质工程的项目,奖励总承建企业5万元。

以上奖项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奖。

4、激励企业晋升资质。

有关部门要把扶持政策和资质管理结合起来,在资质晋升上既要体现扶持,又要严格管理。

支持建筑业企业整合资源、创造条件,晋升资质等级,对主项资质晋升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主项资质晋升一级资质的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优化产业结构调整,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5、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

积极培育以总承包为龙头,专业承包为依托,劳务分包为基础的承包商体系,培育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组成的工程咨询服务体系,形成大中小企业、综合型和专业型企业相互依存、协调发展的建筑业产业结构。

打破行业壁垒,鼓励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铁路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企业申报资质时,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

支持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轨道交通、市政桥梁等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在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本地建筑业企业适当的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地建筑业企业。

引导中小型建筑业企业向专业化、技术型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具有专、精、特、新等技术和管理特色的专业型建筑业企业。

6、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鼓励大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分别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方向发展。

在我市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等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鼓励非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和委托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7、大力发展建筑劳务经济。

培育发展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和劳务基地,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措施,加快推进建筑劳务企业发展步伐。

严格规范建筑劳务分包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公平、透明的建筑业劳务发包交易平台。

新成立建筑劳务企业,各有关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个人所得税部分回企业注册地缴纳;

本市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加快企业科技创新步伐。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载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以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为基础,支持大型建筑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合作,支持其在境内外合资、合作兴办研发机构,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支持建筑业企业开发专利技术,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争创国家级、省级工法;

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新标准。

建筑业企业的上述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凡符合市、县(区)关于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均可享受相应的奖励、补助和税收优惠,其中国家级工法给予3万元奖励,省级工法给予1万元奖励。

9、提升企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大对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扶持力度,对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上,被定为市年度信息化应用试点项目,或符合市、区立项要求的重点项目,依据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

企业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其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0、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

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管理和激励机制,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校企合作,加强以企业家为核心的经营管理人才和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鼓励企业大力引进建筑业人才,对企业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四高”人才,按应缴纳所得税中地方部分以工作津贴的方式给予等量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引进人才,可以享受“人才公寓”、“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

鼓励建筑业企业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企业每年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计入成本,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进一步完善适合我市实际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对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中具有丰富实践经验、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

(四)引导企业拓展市场,实施“走出去”战略

11、建立拓展市外市场激励机制。

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应予以积极支持。

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接建设工程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建筑业企业当年度在市外建筑市场新开拓工程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企业注册地入库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12、建立拓展国际市场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积极运用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省实施“走出去”战略专项资金,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和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业务获得国内银行商业贷款的,对境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垫资的,给予贴息支持;

对建筑业企业产生的境外承包工程、援外成套项目营业额,企业投保“走出去”的各类中长期信用保险产生的费用,以及建筑业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介、办理各类认证、参与境外投(议)标等活动给予一定的补贴。

对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再融资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13、加快培育“走出去”企业和专业人才。

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和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对新获得上述资格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

建筑企业每注册一家境外实业性公司,给予人民币5万元奖励;

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注册投资项目,投资到位后再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加强人才交流,积极吸引国内外“走出去”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加快培育熟悉境外承包工程经营管理和工程技术的人才队伍。

14、加大“走出去”信贷保函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信贷支持,进一步简化贷款审批手续,适当放宽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限制。

继续推行境外放款试点,降低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贷款门槛,满足企业境外运营的资金需求。

加大境外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在市财政安排5000万元专项保函基金的基础上,扩大专项保函基金额度,用于帮助企业解决实施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的出具。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工程承包过程中发生的各类保函手续费给予优惠,须由境外业主认可的国内商业银行出具各类保函的,为该保函提供的保证金应低于保函额度的10%。

15、构建“走出去”综合服务平台。

简化出国(境)审批手续,对因项目需要拟派出国(境)人员,可以申请办理“一次审批,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

外汇管理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在对外担保、境内外融资、跨境资金流动等方面提供配套服务。

检验检疫、海关部门要为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提供检验检疫和通关便利。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紧密跟踪、及时发布国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以及国内外重点区域建筑市场的需求动态,为企业寻求商机、开拓市场提供实时、动态、网络化的信息服务。

(五)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建筑市场运行机制

16、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

打造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平台。

建立建筑业类企业、从业人员和工程项目数据库,积极开发监管子系统和业务子系统。

通过实时采集、分析和公布数据信息,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数据基础,全面提升行政管理、决策和服务水平。

17、创新行业监管体系。

建立建筑市场监管体系,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推进建筑市场闭合管理;

建立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限制和淘汰市场不规范、社会信誉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低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企业自控、质量监督、政府监管的工程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经常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信用评价制度,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18、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招标文件审查、合同备案、评标专家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力度。

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最优价中标方式,控制有效投标报价不低于定额指导价的90%,合理控制工期,施工工期原则上不得比国家定额工期提前20%以上。

建立信用评价和工程招投标挂钩机制,对信誉良好、业绩显著的本地优秀企业和在本地有创杯夺优项目的企业实行“扶强扶优”政策。

19、完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

继续推行投标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证制度,本地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履约保函额度应不超过5%,鼓励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条件成熟时,也可采用担保公司担保方式。

建设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投标保证金专门帐户的管理,监督招标人专款专用,防范工程款拖欠。

招标文件要设置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施工期间材料信息价涨跌过大超出风险幅度,其超出部分允许调整价格。

推行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和工程质量保险,采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现金形式的质量保修金。

鼓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等社会中介机构参加责任保险。

20、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

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

发包人应严格以施工合同为依据,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程款结算审查意见。

60天内未完成工程款结算的,发包人应先支付承发包双方已认可工程造价部分的95%。

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审计中介机构的行为。

发包人收到竣工工程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赔偿。

21、维护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积极引导建筑业务工人员依法、理性维权,进一步完善建筑业务工人员维权服务“绿色通道”。

完善建筑业欠薪保证金制度,建立防范拖欠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充分考虑建筑行业和民工特点,建设部门应会同劳动部门积极做好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健全劳动、建设、公安部门协同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引起上访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对于涉及敲诈勒索等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处理。

建设部门应积极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鼓励建筑业企业进行健康、安全、环境认证,改善建筑业务工人员生产和生活环境。

充分发挥民工学校平台作用,开展民工素质教育,实施民工身份管理,提升民工综合素质,由市政府对建筑业企业民工素质教育给予财政补贴。

(六)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22、建立协调促进机制。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全市建筑业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建立促进建筑业发展考核机制,将建筑业发展任务列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内容,评选促进建筑业发展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强化服务,建立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协调合作机制。

建设部门要认真制定和组织实施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做好行业发展的综合协作,会同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和服务工作。

监察、发改、财政、公安、税务、经贸、外经贸、人事、劳动、科技、统计、海关、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全力支持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建筑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建筑业的宣传报道力度,形成促进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舆论氛围。

23、市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基金。

建筑业发展基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筹建,每年安排10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县级财政安排70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每年按当年建筑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予以充实。

该基金专项用于扶持我市建筑业的发展及对企业在做大做强、创优夺杯、开拓市场、资质晋升等方面的奖励。

24、完善建筑业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税务部门要根据行业实际,认真落实建筑业税收的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核定企业所得税,完善征收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建筑业企业在大市范围内承包工程企业所得税在注册地税务部门缴纳。

由于总承包单位收取工程款和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时间性差异,造成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税金重复缴纳的,税务部门应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25、进一步拓宽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

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确保当年全市金融机构建筑业企业贷款增量、增幅要高于上年,尤其对成长型、有市场、有效益、讲信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授信额度。

稳步推进建筑业企业应收账款、工程设备、商品房、土地使用权、股权、债券抵(质)押融资,鼓励实行在建工程、建筑企业专利权融资,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方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

对资质等级高、实力强、信誉好、效益高的建筑业企业,开辟“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贷程序、提高效率;

在利率定价、服务收费、审贷条件、结算汇兑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与建筑业企业的银企合作,积极探索针对建筑业企业融资的专业性担保模式。

26、扶持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发展。

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会员单位、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利益、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以及制定推广新标准、普及新技术中的作用。

培育和规范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保险代理、工程担保、信用管理、信息咨询、建筑司法鉴定等中介服务机构。

支持行业协会工作,发挥中介服务功能,为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协调、信息、评价、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登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项奖励应予以免税。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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